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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农村干部党纪政纪

发布时间: 2021-03-15 08:22:47

1. 中央对农村村干部有啥退休政策

根据《中共宁乡县委组织部宁乡县财政局关于印发〈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暂行办法〉的通知》(宁组通〔2017〕26号)文件精神,中央对农村村干部退休政策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补贴对象

1、1949年8月以来在我县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离任村干部;

2、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现仍健在的;

3、经村(社区)、乡镇(街道)、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逐级审查并公示无异议的。

不包括:1、被撤职或罢免的;2、被追究刑事责任的;3、进入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属国家工作人员的;4、有其他不宜发放情形的。

二、补贴标准

1、连续任正职10年或累计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2、累计任正职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任职年限中担任正职超过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3、曾担任过正职且连续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正职1年,增加补贴5元/月,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4、未担任过正职、连续任副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副职满3届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为补贴基数,每任副职1年,增加补贴2元/月。

(1)对农村干部党纪政纪扩展阅读:

农村干部退休政策补贴发放方式:

所有符合条件的离任村干部,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区)提出补贴申请,填写《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发放申请审批表》,并按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经“三审三公示”〔村(社区)初审、公示7天;乡镇(街道)复审、公示5天;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审定、公示3天〕无异议后,通过“一卡通”账户,每半年发放一次补贴资金。本次未按时、按要求提出申请的,本年度内原则上不再进行补报、补发。

凡有煽动、组织、参与非法上访等行为造成不良影响的,经乡镇(街道)申报,由县委组织部和县财政局取消其生活补贴待遇。对弄虚作假或虚报冒领的,一经发现,将取消补贴,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并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这就是一个地方的村干部退休补贴,而每个地方是不同的。结合每个地方的实际情况对退休村干部实行补贴也是合理的。

2. 作为一名党员干部,应如何遵守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

首先要认真学习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中的相关规定
其次要接受对违反党纪政纪及法律法规相关人员,受到相应处罚结果的警示教育
最后,“前车之师,后车之鉴”如果你不想重蹈覆辙,遵纪守法!

3.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依据什么制定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全文) 2011年07月14日05:24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手机看新闻 打印 网摘 纠错 商城 分享 推荐 微博 字号 为进一步加强农村党风廉政建设,促进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维护农村集体和农民群众利益,推动农村科学发展,促进农村社会和谐,依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其他有关党内法规、国家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总则 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关系党的执政基础。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是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加快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势下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先进性建设,造就高素质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内容;是保证农村基层干部正确行使权力,发展基层民主,保障农民权益,促进农村和谐稳定的重要基础,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做好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必然要求。 农村基层干部应当坚定理想信念,牢记和践行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恪尽职守、为民奉献;应当发扬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求真务实、艰苦奋斗;应当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办事;应当正确履行职责和自觉接受监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应当倡导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崇尚科学、移风易俗。 第一章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一条 禁止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非法征占、侵占、“以租代征”转用、买卖农村土地和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水面等资源; (二)违反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村镇建设规划和基本农田保护规定进行审批和建设; (三)侵占、截留、挪用、挥霍或者违反规定借用农村集体财产或者各项强农惠农资金、物资以及征地补偿费等; (四)违反规定干预、插手农村村级组织选举或者农村集体资金、资产、资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赁以及农村工程建设等事项; (五)违反规定扣押、收缴群众款物或者处罚群众; (六)对发现的严重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违纪违法行为隐瞒不报、压案不查; (七)其他滥用职权,侵害群众合法权益的行为。 第二条 禁止利用职务之便,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为名占用管理、服务对象财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务活动中违反规定收取费用或者谋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级组织、乡镇企业、私营企业报销、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四)设立“小金库”,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亲属谋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职务之便,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行为。 第三条 禁止搞不正之风,损害党群干群关系。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选拔任用干部,或者在乡镇党委和政府换届选举中拉票贿选,败坏选人用人风气; (二)弄虚作假,骗取荣誉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会保障、政策扶持、救灾救济款物分配等事项中违规办事、显失公平; (四)漠视群众正当诉求,或者对待群众态度恶劣,故意刁难群众;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游,或者违反规定配备、使用小汽车; (六)大操大办婚丧喜庆事宜,或者借机敛财。 第二章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廉洁履行职责行为规范 第四条 禁止在村级组织选举中拉票贿选、破坏选举。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法定程序组织、参与选举,或者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篡改选举结果; (二)采取暴力、威胁、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参选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势力或者黑恶势力干扰、操纵、破坏选举。 第五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决策中独断专行、以权谋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违反规定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擅自用集体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损害集体利益; (二)违法违规发包集体土地、调整收回农民承包土地、强迫或者阻碍农民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非法转让、出租集体土地,或者违反规定强制调整农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各类救灾救助、补贴补助资金、物资以及退耕还林退牧还草款物、征地补偿费使用分配发放等方面违规操作、挪用、侵占,或者弄虚作假、优亲厚友; (四)在集体资金使用、集体经济项目和工程建设项目立项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体资源承包、租赁、流转等经营活动中暗箱操作,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私利; (五)违背村民意愿超范围、超标准向村民筹资筹劳,加重村民负担,或者向村民乱集资、乱摊派、乱收费。 第六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第七条 禁止在村级事务监督中弄虚作假、逃避监督。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照规定实行民主理财,或者伪造、变造、隐匿、销毁财务会计资料; (二)阻挠、干扰村民依法行使询问质询权、罢免权等监督权利; (三)阻挠、干扰经济责任审计以及其他重大事项的审计; (四)阻挠、干扰有关机关、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或者案件查处。 第八条 禁止妨害和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参与、纵容、支持黑恶势力活动; (二)组织、参与宗族宗派纷争或者聚众闹事; (三)参与色情、赌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动或者为其提供便利条件; (四)违反计划生育政策或者纵容、支持他人违反计划生育政策。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九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负责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开展教育培训,完善考评激励,落实待遇保障,加强监督检查,促进农村基层干部自觉贯彻执行本规定。 第十条 各级党委和政府应当结合本规定的贯彻实施建立健全农村基层党务公开、政务公开、村务公开和办事公开制度以及农村基层干部经济责任审计制度,推进农村基层权力运行公开透明。 第十一条 县(市、区、旗)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乡镇领导班子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县(市、区、旗)有关主管部门每年应当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基层站所负责人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检查考核时应当充分听取基层站所所在地的乡镇党委和政府的意见,并将考核结果通报乡镇党委和政府。 乡镇党委和政府每年应当对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一次检查考核。 第十二条 纪检监察机关协助同级党委和政府或者根据职责开展对本规定贯彻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依纪依法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的行为。 第十三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本规定完善村规民约,建立廉政承诺制度,健全监督制约机制,保证本规定的贯彻执行。 第十四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健全党组织领导的村级民主自治机制。对村级重大事务实行村党组织提议、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商议、党员大会审议、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决议,决议内容和实施结果应当公开。 第十五条 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应当结合贯彻执行本规定建立健全党务公开、村务公开和财务公开制度。 第十六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应当将贯彻执行本规定的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对照检查、年度述职述廉和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接受党员和村民的监督。 第十七条 村务监督委员会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务监督机构应当依法履行监督职责,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八条 村民代表可以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执行本规定的情况进行询问和质询。 第十九条 农村基层干部遵守本规定的情况应当作为对其奖励惩处、考核评价、选拔任用、考录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违反规定行为的处理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定适用于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人大主席团负责人、基层站所负责人,村(社区)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村(居)民委员会成员。 乡镇其他干部、基层站所其他工作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党组织(含党委、总支、支部)领导班子成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负责人,村民小组负责人,参照执行本规定。 第二十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和政府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由中央纪委、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新华社北京7月13日电)

4. 农村干部如何挺纪在前

依纪依规开展纪律审查,既是党章赋予纪检机关的神圣职责,也是纪检机关突出主业主责,强化职能定位,落实“三转”要求的核心和关键。执纪审理工作,作为纪律审查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别,发挥着关乎能否正确执行纪律、严厉惩处违纪行为的保障作用。
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新任务、新要求,执纪审理工作就需准确把握新修订的《准则》和《条例》,严格运用党纪尺子衡量、用纪言纪语描述,进一步突出执纪特色和党内审查特点,体现出纪律检查的政治性。
改变惯性思维,树起纪律规矩的权威性
党章规定纪委是实施党内监督的专门机构,其职责就是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用党章党规党纪对照党员干部的行为,依纪依规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维护纪律的严肃性,体现纪律检查的政治性。这一职责定位决定了纪律审查本质是党内审查,纪委是党内监督的专责机构,是管党治党的重要力量,不是司法检控,纪检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对于党员干部的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应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纪”之初就付出代价。
对此,执纪审理人员必须改变惯性思维,找准职责定位,突出执纪特点,聚焦审理主业,由重点审查违法犯罪问题向重点审查违纪问题转变,并由此形成一种倒逼机制,引导转变以往贪大求全的办案模式和纪律审查方式,紧紧围绕纪律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切实回归本职,回归党章要求,不再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不能对“小问题”视而不见,一处理就“算总账”。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认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坚持正确的立场、观点和方向,不能只见树木不见森林,要切实肩负起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的职责,增强办案的综合效果,服务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大局。
完善审理程序,突出纪律规矩的强制性
将党章意识贯穿于执纪审理的全过程,始终坚持案件审理各项工作冲着纪律去,突出纪律处分的特点。
明确把突出执纪作为案件审理程序设计、改进和规范的重要目标。完善案件审理工作制度,在案件受理、形式审核、初审、审理谈话、室务会集体研究等重要节点上,把突出执纪明确为重点工作。
优化涉刑案件审理程序,对于司法机关已作出刑事处罚的案件,根据司法机关的生效判决、裁定和决定及其认定的事实、性质和情节,依照党纪条规直接作出纪律处分。对于自办的既违法又违纪的问题,不纠缠于查深查透、“吃干榨尽”,不苛求对全部违法行为的精确界定,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和处理档次的轻重,把违反纪律的主要问题查清审明后,涉嫌犯罪问题及时移送司法机关继续依法查处,争取快审快结、快进快出。
完善自办案件提前介入审理工作制度,创新提前介入审理模式和内容,对重大或者案情复杂、疑难、分歧意见较大以及领导交办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审理,在确定调查方向、证据认定、法规使用、程序履行等方面为调查部门提供业务支持和服务,引导、督促调查部门执纪围着纪律转、冲着纪律去。改进与被审查人谈话制度,坚持纪律审查突出党纪的特点,重点核对被审查人的违纪事实,听取其本人的意见,使其明纪认错、服纪悔过。建立执纪审理台账,对审理过程实施动态流程管理,严格时限管控,确保抓早抓小、违纪必究。
突出重点审核,彰显纪律规矩的严厉性
明确把违纪问题作为审理的工作重点和主要内容。坚持把纪律审查作为严肃的政治任务,对照党章党纪党规去衡量、处置党员干部的违纪行为,凸显纪律处分的严厉性。更加注重准确定性违反“六大纪律”以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等行为,体现执纪审理的政治性。
加强对立案依据的审查。对调查部门移送审理的案件,其作为立案依据的违纪主要问题事实不清的,协调调查部门补充调查;对立案后新发现的被调查人涉嫌犯罪问题,事实不清的,不再建议调查部门补充调查,而作为线索直接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查处。在证据收集、鉴别方面,借鉴司法程序中的证据规则,加强对证据收集是否符合程序规定及证据证明力强弱的审核,认真排除非法证据。在证据使用上,对于司法机关依法获取的书证、物证、鉴定意见等能够证实违纪事实的客观方面证据,直接作为证据使用;对司法机关依法获取的言词证据,如被调查人的交代与其他证言一致,且不涉及本人其他违纪的,经审查核实后,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坚持监督执纪方式多样化,更多地综合运用诫勉谈话、批评教育、组织处理、纪律处分等方式处理违纪党员干部,更好地体现“挺纪在前”。
改进文书体例,体现纪律规矩的约束性
摒弃审理文书特别是审理报告与司法审查报告趋同的传统做法,用纪律的语言去描述党员干部违纪行为,在审理报告、相关请示、处分决定等文书制作过程中都要体现出“挺纪在前”要求。
严格区分“纪”与“法”,按照先党内、后党外,先违纪、后违法的原则,规范违纪行为排序,突出审理特色。对于共同违纪案件,违纪人员均为党员的,在违纪人员基本情况和定性处理部分,按照先党员领导干部,后一般党员干部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领导干部的要求严于一般党员的精神;对于共同违纪案件中,既有党员干部又有党外人员的,按照先党员干部,后党外人员的顺序进行表述,充分体现对党员干部的要求严于非党人员的精神。对于被审查人既有违纪行为又涉嫌违法的,将其违纪问题置于违法问题之前表述;对既有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又有其他违纪行为的,将其违反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置于其他违纪行为之前表述。在叙述违纪事实时,不仅围绕违纪事实构成进行表述,而且聚焦党纪党规,更加突出表述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在定性及处理意见部分,对行为人违犯党纪的情形和后果进行概括提炼,增加对违犯党纪党规行为的否定性评价,突出纪律规矩的刚性约束。
注重综合效果,维护纪律规矩的严肃性
建立健全处分决定的宣布和执行方面的制度机制,强化违纪行为的警示震慑和教育引导效果。积极创新违纪干部处分决定宣布方式,在宣布严重违犯党纪党员干部处分决定时,邀请宣传部门同步录音录像,有针对性地对受处分人进行教育,让其忏悔违纪错误、剖析思想根源、汲取沉痛教训。对一些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党员干部违纪案件,把宣布范围扩大到发案单位全体人员,让更多的人认识到违规违纪的害处,认识到不仅贪污贿赂的“烂树”要拔除,不讲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不顾组织原则、不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重大部署的“病树”、“歪树”也要治疗、扶正,做到时刻绷紧纪律规矩这根弦。
认真落实处分决定执行工作制度,定期对处分决定执行情况开展监督检查,加强与组织、人事、相关单位的沟通协商,明确在执行纪律各个环节的职责和分工,杜绝推诿扯皮。完善处分决定执行专人跟踪督办制度,健全工作责任追究制度,细化工作流程管理,把住受处分人员权利义务告知、处分决定送达回执、执行情况报告等重点环节,切实做好纪律执行工作。强化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效果。认真梳理所审理的各类案件,适时编写具有警示教育意义的典型案例,深刻总结值得汲取的教训,提供对党员干部进行警示教育的鲜活教材,力求达到“处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5. 农村党支部如何监督党员干部和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

国家法律是包括每一个党员在内的每一个社会公民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党的纪律是党的各级组织和全体党员必须遵守的行为准则,国家行政纪律则是规范每一个国家干部的行为准则,即国有国法,党有党纪,政有政规。党支部必须教育和监督本支部的党员以及本村的干部群众,严格遵守党纪、政纪和国家法律。党支部的这一任务,在改革开放和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新时期尤为重要。因为在人们的思想从僵化中解脱出来以后,在社会经济形式、人们的就业途径、收入分配方式等从单一模式中解放出来以后,一系列的多样化出现了。但是,我们的党是以马克思主义作为惟一的指导思想的,共产党是不可以在指导思想上搞多元化的,因此,党支部必须教育党员牢固确立马克思主义的指导思想。我们的国家是人民的国家,我们的党和政府是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维护人民利益是我们党制定党纪、是我们的政府制定政纪、是我们的国家制定法律的基本出发点和最终归宿。一切有损于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为都是违纪违法行为,都要受到纪律和法律的制裁。所以,党支部必须经常教育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法政纪。特别是在发展市场经济的情况下,党支部更要经常教育党员和其他工作人员,严格遵守国家的财政经济纪律和人事制度,不得利用职权和工作便利,损公肥私,损人利己,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风和腐败现象。

6. 村干部有停职处分的条例吗

有。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六条规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罢免的理由。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村民可以对违法违纪的村干部依法提出启动罢免程序,县级有关部门和乡镇政府应该依法指导开好罢免会议,保护村民的罢免权利。

《关于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进一步规范了村级民主评议活动、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的对象、主体、程序、结果的运用等内容。

在审计中查出村干部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铺张浪费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当事人的法律责任。连续两次被评为不称职的村干部,其职务自行终止。

(6)对农村干部党纪政纪扩展阅读:

村干部违法违纪行为

1.将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名额留给自己的亲友,忽略村民。导致真正贫困的人没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却能够获得补助的行为。

2.对于国家发放的各种补助款进行私自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贫款等。严重影响村民的利益的行为。

3.对于国家没有征收的费用,进行随意的收缴费用。如村民申请建房的时候,收取一笔好处费,让村民们的生活开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损严重的行为

4.自身的品性并不是很好,如赌博、酗酒、不作为,甚至还有勾搭村里妇女的恶劣行迹。

5.在选举的时候采用不正当的方式,通过拉票受贿的形式,甚至还采用着恐吓和威胁手段的行为。

7. 违法纪录对于农村基层干部政审有用吗

这个影响性肯定是存在着多少,还是有一定的价值。
这方面无论是哪一个人群,涉及到了就要受到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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