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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么对村干部问责

发布时间: 2021-03-14 17:51:44

村干部违纪违法向哪个部门投诉管用

村干部违纪违法可以向当地的监察部门进行投诉和举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1)怎么对村干部问责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监察委员会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履行监督、调查、处置职责:

(一)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涉嫌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费国家资财等职务违法和职务犯罪进行调查;

(三)对违法的公职人员依法作出政务处分决定;对履行职责不力、失职失责的领导人员进行问责;对涉嫌职务犯罪的,将调查结果移送人民检察院依法审查、提起公诉;向监察对象所在单位提出监察建议。

第三十五条监察机关对于报案或者举报,应当接受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对于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

㈡ 村主任违规如何处理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怎么对村干部问责扩展阅读:

案例:

上半年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四万多

处理六万余人,村干部占比超六成

2018年08月30日04: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9日发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组织处理3万人(部分人员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受到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0.13万人。

据了解,查处的4.53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3.77%、2.76%。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监督责任占3.36%。

在受处理的6.15万人中,村干部占61.28%,仍是主要违纪主体,但占比明显下降,与去年相比下降11.9%;乡科级及以下占38.02%,与去年相比增长11.78%;厅局级及以上共11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基层发生的问题,态度坚决,严惩不贷。为提高查处工作质量、层层传导压力,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督办交办,有的通过上级按比例抽查、同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县级纪委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把关,确保事实清楚、处理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数据中,问责比例显著提高,突出了领导干部和一把手。受处理的6.15万人中,属于问责情形的1.65万人,占总数的26.83%,另有807个单位被问责。问责人数占比与去年相比,提高15.89%,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被问责人员中,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占32.17%。

㈢ 村干部不作应怎样问责

村干部不作为,应向县监察局和县机关效能局实名举报,由他们实施问责。

㈣ 如何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作用,杜绝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普法很重要!只有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代价,才会有所作用。

㈤ 如何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制作相应考核机制,将任务落实到人,进行监督任务完成的效率,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分季度行进行评比

㈥ 怎样投诉村干部的经济问题

一、弄清刑事起点数额。村组干部鉴于其特殊地位,经济型职务犯罪的类型基本上限于贪污、挪用公款两种。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的司法解释,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个人贪污数额在5000元以上的;个人贪污不满(接受该数额且已达到该数额的80%%以上)5000元,但具有贪污事实(涉及贪占防汛抢险、防疫、优抚、移民、救济、募捐款物和赃款赃物、罚没款物、暂扣款物,以及贪污手段恶劣,有毁灭证据、转移赃物等情节的)。
对于挪用公款罪立案标准的规定(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解释):1.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一万元以上,进行非法活动的;2.挪用公款数额二万元以上,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3.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在二万元以上,超过三个月未还的。
二、注意收集证据。村组干部经济违法犯罪的形式多种多样:有的相互勾结、合伙作案;有的收入不入账,直接侵吞;有的手段隐蔽,如以发补助、奖金的名义将公款私分,或借招待来客、跑项目、购物资等事项虚列开支、虚报冒领;还有的设账外账,公款私存等。对各项资金的使用去向,招待等日常开支项目,村民和乡镇领导要督促和监督村干部及时公开,以做到心中有数,使举报减少猜测成分,做到有理有据。
三、发现职务犯罪行为的,要及时行使权利。许多农民群众对村组干部的职务行为的廉洁性有怀疑,但又认为与己利益关系不大,长期以来都是采取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隐忍态度,这更助长了少数贪心村干的侥幸心理,使犯罪行为加剧,等到严重触及了自身利益或忍无可忍才去举报或控告,由于时间久远,客观上造成了人证、物证的缺失,给查证工作带来困难。
四、举报要实事求是。举报是每位公民的宪法权利,但行使权利的同时也要遵守法律的相关规定。这要求我们在举报的时候不得任意夸大、诬陷、捏造,利用举报诬告、陷害他人应负刑事责任。当然,对于确属错告和举报中对违法犯罪情节、数额掌握情况出现的偏差,检察官在查证的同时会做出区分。
五、鼓励实名举报。举报人在举报材料上签署自己真实姓名,是对所举报内容负责的体现,这样有利于办案单位同举报人联系,及时有效地惩处犯罪分子。匿名举报一方面不利于对举报案件的查处,另一方面也影响对举报人进行查处情况的反馈和奖励。检察机关提倡署名举报,并依法为举报人保密,查处打击报复人的案件。
六、举报的同时要保护自己。不能为了炫耀自己对被举报人进行警告或公开举报行为,这样既不利于保密,也影响对案件的正常查处,并且可能会受到打击报复。
七、注意准确投诉,尽量避免多头举报。举报应根据《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案件管理范围进行投诉。检察机关依法接受群众对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的举报。同时,应尽量避免多头举报。多头举报不但延误战机,而且也不利于保密,还会造成有关部门的重复劳动。检察机关控、申部门统一受理涉及村官经济犯罪的线索,开展必要的初查,在确定犯罪对象的属性之后,再根据案件定性和管辖范围,划分移送本院反贪污贿赂部门或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八、举报可采用多种形式,但应以书面举报为主,便于审查与管理。

㈦ 怎么对农村里的干部进行投诉呢

1)从理论上讲:

人民是国家的主人,村民是村里有主人,电视媒体宣传的那样村干部由村民选举,所以你要做的就是反对他当村干部,选你认为会为村民谋利益的人当村干部,那样就可以了。

2)从现实上讲:

如果你认为电视媒体宣传的是假的,那么你是没有办法的,你想要的网站、投诉电话当然的了,一般地县级政府都有网站,上面你想要的都有。

但是,你如果认为“电视媒体宣传的是假的,村民不能选举自已的村干部”,那么你投诉了有什么用呢? 因为他们是一体的,而你是这个体制外的,明白吗?

㈧ 怎么整治村里干部

农村基层干部是中国各级组织中最基层的干部,是直接面向群众、面对基层工作的“村官”。村级干部手中掌握着一些直接涉及群众利益的权力,行使着村基层组织的一些经济和社会事务管理权、决定权和支配权。尤其在一些经济发达地区,村干部手中掌握的资源以及各种生杀大权,实在不容小觑。
随着改革开放的日益深入,尤其是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农村的大量土地被征用,大量建设项目也随之扩张,导致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上涌现出了不少新问题,尤其是农村基层干部腐败案件的不断发生,成为新农村建设中一个非常不和谐的音符。一些村干部在利已主义的动机和目的支配下,履行职责时滥用公共权,以谋取个人或小团体的私利。村干部腐败现象呈现高发态势,其危害并不亚于其他领域的职务犯罪,其中暴露出的问题触目惊心。一些原本名不见经传的小村官,却制造出令人瞠目结舌的大腐败案件来。从东莞村支书的豪宅,到河南省鲁山县梁洼镇南街村村主任的大型庄园,到兴隆村书记的荒淫海外游,再到刘会民的有组织犯罪,小村官的“大腐败”正是一再提醒我们应当高度警觉与重视。
相关数据显示,在当前全国查处的基层违法违纪案件中,村干部腐败案占了70﹪以上,由村干部腐败引发的群众信访和越级上访,已经占了农村信访总量50﹪以上。这些腐败案件发生在群众的身边,直接侵害了群众的切身利益,使得国家和集体财产遭受了损失,直接危害到党和国家的执政基础,严重败坏了党在农村的形象,降低了广大人民群众对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信任度。
治理农村基层干部腐败现象刻不容缓,势在必行,必须采取有效措施,标本兼治,从根本上解决问题。与此同时,我们也必须清楚,查处和打击农村基层干部腐败问题,是一项长期性的工作,不能毕其功于一役,搞一阵风,必须常抓不懈。
一方面,要结合农村的实际情况和农村基层干部的身份特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进行,既不能放纵犯罪,也不能扩大打击面,使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政治效果有机统一起来。
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执纪、问责和打击力度,要采取有效监管措施,加强经常性的监督检查,堵塞管理上的漏洞;要把查处农村基层干部腐败作为办案的一个重点,严肃查处那些以权谋私、贪污受贿、侵吞公款公物、侵犯群众利益、涉黑涉恶等群众反映强烈的案件,出重拳、下猛药集中整治,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对一些重大典型案件要公开曝光,以震慑违法违纪者,让其不敢腐败。

㈨ 村干部如何管理农村集体土地。管理不好如何问责

A、如何管理集体土地的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章 第八条,内容如下: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十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已经分别属于村内两个以上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内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小组经营、管理;已经属于乡(镇)农民集体所有的,由乡(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经营、管理。
第十四条 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三十年。发包方和承包方应当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和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B、村民、村委会、各级人民政府均可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进行监督。村干部在管理集体土地过程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均有相应的法律法规对其行为进行惩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等)

㈩ 对非党员的村干部违纪如何处理

如果违反治安方面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经济方面的比如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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