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罪行
Ⅰ 村干部受贿怎么判刑
利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7种情形),村干部属国家工作人员,属受贿罪;如果是利用村干部自身的权力的,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二个罪,还是有所区别的,受贿罪,立案标准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6万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受贿罪:
(1)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Ⅱ 农村干部与公职人员职务犯罪量刑一样吗
法律是公正和平等的,天子犯法,与民同罪;不论职位大小,只论罪行轻重而量刑。
Ⅲ 村委会主任犯罪后如何罢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第二十条村民委员会应当自新一届村民委员会产生之日起十日内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监督。
(3)村干部罪行扩展阅读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经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1、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员及补贴标准;
2、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业的兴办和筹资筹劳方案及建设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经营方案;
5、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贷、租赁或者其他方式处分村集体财产;
9、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接受村民的监督:
1、本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2、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3、政府拨付和接受社会捐赠的救灾救助、补贴补助等资金、物资的管理使用情况;
4、村民委员会协助人民政府开展工作的情况;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Ⅳ 村干部受贿,行为应如何定性
1.犯罪主体的认定。法律规定了村干部在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上受贿的不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社区中,这种基层自制组织虽然有村两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书的一言堂,他们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上级政府部门对对民自治组织的审计监督也不到位,并且在事项的安排和人事的处理上是偏向于村支书的,对村干部的制约监督体制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使他们能够有可乘之机,践踏了法律,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应该与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但是应该强调村支书的特殊性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这样能使我们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着许多具体操作的法律问题需要掌握,如在还建划拨土地的认定上,安置资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在不断扩建,农村也在进行改造,特别是城郊的农村社区具有典型性。城郊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就要先将集体土地先收储,变成国有土地,这样才可以进行城市建设,像后继的挂牌出让等。为了保证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会进行还建和拆迁征地补偿。还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储的土地中,通过土地划拨的方式留出一块土地供社区建还建楼,并且还建资金也是通过财政拨付的。这看似脉络清晰、客观实在,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像土地收储以后留出了还建土地,并且根据政府的文件和领导的批示建成了还建楼,但是土地证书和建设许可证却没有办下来,这给这部分土地具体认定上就造成了麻烦。这主要是因为,大规模的城郊土地的拆迁还建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部门的协调度上,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具体的操作问题,不能改变土地以及征地、还建费用性质的认定。
Ⅳ 村干部贪污多少可以判刑
首先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那么作为群众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确实可能触犯贪污罪。村委会成员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如发放救灾款项等,则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可能触犯贪污罪。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解释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构成贪污罪。
另外,对于数额问题,一般是以五千元为起点。
参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
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
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
,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
,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
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
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
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Ⅵ 村干部套取国家多少资金可以判刑
各个罪名的量刑情况是:
贪污罪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1、村干部犯罪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处理;
2、针对您说的情况,一般犯罪情况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
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
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
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6)村干部罪行扩展阅读:
构成要件
客体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又侵犯了国家机关、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正常活动以及职务的廉洁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职务的廉洁性。
在国有公司、企业中,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业的财物,当然属于侵犯了公共财物的所有权。
在中外合资和中外合作企业、股份制公司、企业中,中方和国有资产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导地位,其财产仍可视为公共财产,即使不占主导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财产仍属公共财产。
因此,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利用职务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业的财物,仍属于侵犯公共财产的所有权。
本罪的犯罪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的财物,其中,当然的国家工作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
拟定的国家工作人员中的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国有)财物。
在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财产;受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是国有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勾结、伙同国家工作人员或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而为的贪污罪的对象,既可以是公共财物,也可以是国有财产。
因此,一般来说,贪污罪的对象是公共财物或非国有单位财物。
所以,作为贪污罪客体物质表现有:一是公共财物;二是国有财物;三是非国有单位的财物。
Ⅶ 村干部受贿罪怎么处罚
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1、村干部犯罪比照国家工作人员处理; 2、针对您说的情况,一般犯罪情况有贪污罪、受贿罪、挪用公款罪等; 3、各个罪名的量刑情况是: (1)贪污罪 ①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所谓个人贪污数额,在单独犯罪中是指个人实际贪污的数额;在共同犯罪中,对组织、领导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贪污犯罪集团的贪污总数额,对其他共同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则是指某个人实际参与贪污的数额。所谓情节特别严重,一般是指重大贪污犯罪集团的首要分子、贪污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的损失、后果特别严重的,或者贪污后订立攻守同盟、毁灭罪证、打击报复证人、拒不退赃,情节特别恶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时具备个人贪污数额在10万元以上和情节特别严重两方面条件的情况下,才能判处死刑,并处没收则产。只具备其中一项的,不能处死刑。 ②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据此,如果个人贪污数额为1万元以上的,即使行为人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也不得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具有其他法定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情节的除外)。 ④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2)受贿罪 ①个人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②个人受贿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③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个人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⑤个人受贿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 (3)挪用公款罪 ①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给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给私有公司、私有企业使用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 ②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但在案发前全部归还本金的,可以从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给国家、集体造成的利息损失应予追缴。挪用公款数额巨大,超过三个月,案发前全部归还的,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③挪用公款数额较大,归个人进行营利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时间和是否归还的限制。在案发前部分或者全部归还本息的,可以从轻处罚;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 挪用公款存入银行、用于集资、购买股票、国债等,属于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所获取的利息、收益等违法所得,应当追缴,但不计人挪用公款的数额。 ④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赌博、走私等非法活动的,构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数额较大和挪用时间的限制。 ⑤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末还的,以挪用公款一万元至三万元为数额较大的起点,以挪用公款十五万元至二十万元为数额巨大的起点。挪用公款情节严重,是指挪用公款数额巨大,或者数额虽未达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恶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严重影响生产、经营,造成严重损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万元为追究刑事责任的数额起点。挪用公款五万元至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情节严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各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按照上述规定的数抵幅度,确定本地区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 挪用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归个人使用的数额标准,参照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数额标准。 4、所有罪名不能一概而论中国就受罚,而还要看情节的,一般贪污、受贿5000元就比较麻烦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