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的选择条件
㈠ 竞选村干部需要什么条件有没有什么关于法律的书籍
参与竞选村干部首先要有选民资格和被选举权,要让选民熟悉你,信任你,并在海选中获得提名候选人票的多数,然后进入正式选举,从过半选票者中按得票多者当选。选举程序是:1、宣传发动和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2、登记选民;3、提名候选人;4、正式选举;5、发放当选证。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及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信仰、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了政治权利及另有规定条件的除外。
为保证村民提名的候选人能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能够推荐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为此,近几届市、乡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从选民资格条件、政治条件、村民信任条件、任职能力条件、身体和年龄等条件考虑,专门下文提出了村委会候选人的具体指导意见:
一 必须是经过认定后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
确认选民资格,依据选举法规的确定有以下四点:
1、年龄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本村委会的选举月为准。
2、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现在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4、身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经群众公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经常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懂经营,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村委会主任原则上应是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专职委员55周岁以下、小学毕业以上文化。曾为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做出过突出成绩者,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二正在服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处分的;因经济或其它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以及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对象的;
三换届选举前3年内有严重经济问题(包括已结案)的;
四3年内有盗窃、赌博、斗殴、搞封建迷信、宗族派性的。
五在本届选举过程中有“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候选人资格,或被宣布当选无效的人员,在本届不得再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条件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如果你有意竞选村干部,请你及时向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了解本村制定的候选人条件,了解本村选民选情,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向选委会报告反映你的意愿,争取首先获得选委会的支持,让选委会能以组织的名义向选民宣传你、介绍你相关情况,也请你积极向本村选民“推销”你自己(以合法方式如竞选演说等,不得有“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争取获得选民支持,并在候选人提名和正式选举中有效当选。
如果你有志为村民服务,请认真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还有就是多多阅读《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因为处理村上纠纷时候多是这类的。希望我回答的你能够采纳。
㈡ 村干部当选的条件
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㈢ 村长怎么选,选村长的条件是什么
近几年来,国家政策鼓励大学生以村官身份下乡,为农村干部队伍注入新的活力,培养农村经济发展的领导者。几年过去了,人们热情高涨,他们想在农村展示自己的技能。他们的工作生活怎么样?
据有关部门调查,近10年来,大学生村官由20多万人减少到10多万人,减少了一半以上。这种不平衡的原因是什么?
说老实话,农村的基层工作,看似简单:实则比城市的基层工作更难,更复杂。因为农村工作讲的是错综复杂,盘根错节的关系和一个“狠”字。一个初出茅庐,不懂人情世故,水土不服的毛头孩子大学生去做村官。想想都是难为他们了,除非当地有人撑腰加上自己绝顶聪明,能够左右逢源;否则,永远只是个摆设,只是个打杂加跟班!这就是农村村官的现状!
而一些大学生,当村官只有在“村官”的帮助下才有了这个跳板,镀金马上就离开了。也有一个主要原因是缺乏实际工作,即大学生村官是选拔制度;没有正式设立,工资不高,而且大多数大学生都持观望态度。然而,最关键的一点是,村干部的未来在三年期满后,无法解决他们第二次就业的担忧。
选派大学生下乡当村官,国家的初衷和愿望是美好的。为农村输送新鲜血液,为发展农村经济储备后备力量,无可厚非!但是,现实和理想总是不合拍!理想很丰满,现实却很骨感。
美好的愿望残酷的现实之间总是有一条无法逾越的鸿沟。像白纸一样的大学生,一个从校门只掌握了部分理论的莘莘学子,直接跨入农村工作,想要有所作为,可并不是单凭想象就能实现的。在农村这个只讲人情世故的天地里,谈论大道理根本就行不通。
没有三五年的辛苦,还真的不能玩了。大学生“村官”听起来高大上,但实际上是一个芝麻官,有工作却没有实权。十句话不能顶村主任和村支书的一句话。因此,大学生在农村呆三、五年是十分罕见和稀缺的。
农村,缺的是有能力,有见识的人才;农村,真正需要的是真心服务农村的实干家;农村,真正需要的是有魄力,有远见的领头羊;可农村就是留不住人才?美好的国家政策,为大学生在农村施展抱负提供了舞台。
毅然选择了村官这条路的大学生,三年之后怎么办?这是大学生村官们思考最多的问题。在现实面前,许许多多的大学生村官不得选择离开,也是很无奈的!
如果,能够给予大学生村官更高更好的服务待遇,有更好的保障制度;相信绝大部分大学生村官都能安心地扎根在农村,更好地发挥出他们的才能。
㈣ 村主任选举条件
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希望能解决您的问题。
㈤ 村委会选举,竞选村主任需要达到什么资格在能进入候选人
一、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二、违反过治安管理的人也能入候选人,起决定因素的是能不能得到大家的支持。
三、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5)村干部的选择条件扩展阅读
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召集村民会议,应当提前十天通知村民。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或者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村民会议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法律对召开村民会议及作出决定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召开村民会议,根据需要可以邀请驻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
㈥ 村干部如何选拔。几年一选
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全街道农村干部队伍建设,增强以党支
部为核心的农村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和战斗力,夯实党在农村的执
政基础,加快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步伐,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结
合我街道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村级干部管理以现任干部为重点,以提高干部队伍素
质为目标,从而形成选、育、用相结合,绩、奖、惩相统一的管
理机制,全面提高农村干部的管理水平。
第三条
管理范围:现任农村党支部委员,村民委员会委员,
后备干部,已离任的老干部。
第四条
村级干部管理主要方法:选拔任用、经济待遇、考核
奖惩、教育培训、后备干部管理、财务管理、离任干部管理、档
案管理等。
具体条例,任用选拨到条件可参考:http://wenku..com/link?url=-jythk1uoj-oew7j0-p0u1zu_OX90s8Uf1Lcljq-TguTaL-8S7b2PEYaL0YVGr3UI3
㈦ 参加村主任及委员竞选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7)村干部的选择条件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㈧ 村民选举村主任有那些条件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规定
1、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1)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2)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3)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3、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8)村干部的选择条件扩展阅读
村主任选举的注意事项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参考资料
网络-《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