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党农村干部
A. 如何处理非党员村干部的违规行为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1)非党农村干部扩展阅读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对乡镇村巡察全覆盖,把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查处问题无特殊”的执纪观念,着力打通巡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事实说明,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越挖越深、越查越细、越严。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贪”,危害不可小觑,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不可否认,“小官小贪”这类微腐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实际当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请他们当干部身边的监督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事实再次证明,监督、查处永远没有“盲区”、没有身份特殊、没有职位高低、没有危害程度大小、没有“有权任性”机会。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背道而驰者必将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耀州纪检监察网-非党村干部涉嫌职务违法,如何处理?耀州纪检监察网-【业务】监委对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厘清三对关系)
B. 非党员村主任违法如何处理
你说的违法是什么样的违法,如果违反治安方面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经济方面的比如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处理。
C. 非党村干部严重失渎职,能否责令辞职,依据
需要村委会讨论决定,
经由上级审批处理。我的回答是否解决了你的问题?有帮助,期待你的采纳,还有疑问你可以继续追问哦。
D. 对非党员的村干部违纪如何处理
如果违反治安方面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经济方面的比如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处理。
E. 不是党员能不能当村干部
不是党员也能当村干部。
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内村民委员会及容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狭义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广义而言,村干部不仅包括村两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
一是村民小组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村办经济组织负责人等等。二是上级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人员,例如驻村干部等。三是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5)非党农村干部扩展阅读
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党中央在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中坚力量,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实施者,他们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2)、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3)、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干部是农民诉求的首选通道和依托对象,在农民心中扮演重要角色。
F. 非共产党员不得担任村干部是否合法
这个目前来说没有官方的规定,选举干部都是投票,与其他的身份无关,建议遵从流程规定
G. 非党村干违反财经纪律怎么调查处理
非党村委会成员虽然不受党纪的制约,但党支部是村里的政治组织核心与领导核心,非专党本村委会成员同属样须接受村委会和党支部的领导、监督与管理,非党领导干部也不可能成为无冕之“王”。
违反财经纪律村两委可以开会对其进行批评教育,纠偏或警告,重者可以依法按程序对其实行罢免。
依据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一条规定: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H. 非党员的村干部能办酒吗
不宜
I. 农村非党员干部违规谁管
这个应该由当地的村委会进行管理,这是他的职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