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不是工作人员
『壹』 村干部是不是国家工作人员/
村委抄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袭不是公务员(国家干部),他虽然隶属于乡镇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谓村民自治,村长只是一个村委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书记和主任是等级的,一个管理党组,一个管理财政。
『贰』 村干部是干部吗
村干部在广义上是干部,狭义上不是。
干部
1. 国家机关、军队、人民团体中的公职人员
2.担任一定的领导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员
3.“干部”一词来自于日语,意思是“骨干部分”,此概念在民国时期引入中国。
干部身份是原来计划经济体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仅在一些情况下还有用,比如报考公务员,一些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职称的认定、评定,工龄的审核等也和此有关。
在目前的中国社会体系中,正常从业人员分三种身份:农民、工人、干部。农民归农业部管理,工人归劳动局管理,而干部归人事局管理。大学生属于国家培养的专业人才,属于国家干部身份。通过向劳动部门申请办理招工(就业)手续后具备工人身份,通过人事组织部门办理吸收、录用干部手续后具备干部身份,国家统一招收并分配的大中专毕业生执行一年见习期考核合格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后也具备干部身份。我国不同部门具备不同的行政职能,其中干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组织部门负责,工人管理及社会劳动保障等方面由劳动部门负责。目前身份仍是影响我国人才流动的一个重要因素,不具备明确身份的人员还不能随意流动。
干部身份靠什么来?靠三方协议,靠派遣证。派遣证就是你大学生干部身份的证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时,这个就是你可以被提干的证明,因为你是干部身份。否则你就不能被提,因为你是工人。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叁』 农村干部属于什么职业类别
其属于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专的、在村党组织和属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
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委员会内设工作委员会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3)村干部是不是工作人员扩展阅读:
职业分类:
1、国家机关、党群组织、企业、事业单位负责人,其中包括5个中类,16个小类,25个细类;专业技术人员,其中包括14个中类,115个小类,379个细类;办事人员和有关人员,其中包括4个中类,12个小类,45个细类。
2、商业、服务业人员,其中包括8个中类,43个小类,147个细类;农、林、牧、渔、水利业生产人员,其中包括6个中类,30个小类,121个细类;生产、运输设备操作人员及有关人员,其中包括27个中类,195个小类,1119个细类。
3、军人,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其中包括1个中类,1个小类,1个细类。
『肆』 村干部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村干部就其职务来说,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政府内。
『伍』 村委工作人员是不是村官
村委工作来人员?基本上不会这么源叫。想必你所说的可能就是村委,村委就是由全体村名选出来的村委会成员,简称村委。由全体党员选出来的村支部委员会成员,简称支委。村书记(支书)就是从支委中推选出来的。一般意义上讲,这些人都属于村官。
『陆』 村干部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不是公务员(国家干部),他虽然隶属于乡镇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谓村民自治,村长只是一个村委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书记和主任是等级的,一个管理党组,一个管理财政。
『柒』 村干部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村干部就抄其职务来说,都不袭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政府。
『捌』 村干部及基层人员在哪些情况下是国家工作人员
村干部在哪些情况下都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他们是农村基层的民主管理者。乡镇级及其以上的公务员是国家工作人员。
『玖』 村官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村委会不是国家机构,村干部不是公务员(国家干部),他虽然隶属于乡镇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个独立的法人单位,所谓村民自治,村长只是一个村委会的组织者和管理者。书记和主任是等级的,一个管理党组,一个管理财政。
首先按我国刑法的规定,贪污罪是国家工作人员的犯罪,那么作为群众基层组织的村民委员会的成员显然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但是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确实可能触犯贪污罪。村委会成员接受行政机关的委托代替行政机关从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务,如发放救灾款项等,则在此过程中存在的非法行为可能触犯贪污罪。对此全国人大常委会做出了解释认为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时,属于 "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和发放; (三)土地的经营、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和发放;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时,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构成犯罪的,可能构成构成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