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备役正连职级别章
① 上等兵退伍后服预备是什么军衔
如果是转士兵预备役一般授予上士军衔,如果是转为军官预备役,其军衔由上级批准。
一、转为士兵预备役。
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前,对于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义务兵的预备役军衔除现役军衔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现役军衔是上士军衔的,预备役军衔也是上士;士官的军衔则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
1998年12月《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修改以后,对于未确定服军官预备役而确定服预备役的士兵退出现役时,按照比现役军衔高一级的原则授予预备役军衔。但在实际着装是则不佩戴军衔。
二、转为军官预备役。
(一)转为军官预备役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条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1.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2.退出现役的士兵;
3.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4.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5.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二)确认职务等级和职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2.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3.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确定军衔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二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1、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2、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3、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4、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补充:什么是预备役?
预备役( reserve ty),中国人民解放军预备役部队是指国家平时以退役军人、民兵为基础、现役军人为骨干组建起来的战时能够迅速转化为现役部队的武装力量。通常分为军种和兵种预备役部队。预备役包括军官预备役和士兵预备役。
军官预备役包括退出现役转入预备役的军官,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退伍士兵、专职人民武装干部、民兵干部和经过军事训练考试合格的高等院校毕业学生,以及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非军事部门的干部和专业技术人员。
士兵预备役分2类:第一类士兵预备役包括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退出现役的士兵、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地方与军事专业对口的技术人员、其他编入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二十八岁以下的预备役士兵;第二类士兵预备役包括除服第一类士兵预备役的人员外,编入民兵组织的人员和其他经过登记服士兵预备役的三十五岁以下的男性公民。
② 预备役的预备役军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
1995年5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完善国家武装力量动员体制,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根据宪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预备役军官是被确定为人民解放军预备役排级以上职务等级或者初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等级,被授予相应的预备役军官军衔,并经兵役机关登记的预备役人员。
第三条预备役军官按照职务性质分为军事军官、政治军官、后勤军官和专业技术军官。军官预备役按照平时管理和战时动员的需要,分为两类:在预备役部队任职的和预编到现役部队的预备役军官为第一类军官预备役;其他预备役军官为第二类军官预备役。
第四条全国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在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下,由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主管。
大军区、省军区(卫戍区、警备区)、军分区(警备区)政治部负责本区域的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武装部(以下统称县人民武装部)负责本行政区域预备役军官的具体管理工作。
第五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职责分工,依照本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预备役军官的有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预备役军官所在的工作单位,应当支持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和履行其他兵役义务,协助做好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
第七条预备役军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以及军队的有关规章、制度,参加军事训练和军事勤务活动,接受政治教育,增强组织指挥能力和专业技能,随时准备应召服现役。
第八条国家依法保障预备役军官的合法权益。
预备役军官享有本法规定的因服军官预备役而产生的权利,享受国家规定的有关待遇。
第九条对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做出突出贡献的预备役军官,应当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嘉奖、记功或者授予荣誉称号。
对在预备役军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应当依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预备役军官的来源和选拔
第十条预备役军官从下列人员中选拔:
(一)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
(二)退出现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装干部和民兵干部;
(四)非军事的高等学校毕业学生;
(五)符合预备役军官基本条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忠于祖国,遵守宪法和法律、法规;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
(三)符合本法规定的服军官预备役的年龄;
(四)退出现役或者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并经考核合格,具有与其职务相应的科学文化知识、组织指挥能力或者专业技能;
(五)身体健康。
第十二条选拔预备役军官的计划,由中央军事委员会确定,人民解放军总政治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的规定,从退出现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中选拔的预备役军官,由部队团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提出转服军官预备役的意见,按照规定的权限批准后,到安置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从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人员中选拔预备役军官,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基层人民武装部或者所在单位按照上级下达的计划和规定的条件推荐;
(二)县人民武装部审核确认人选;
(三)承训单位组织培训;
(四)按照规定的权限审批;
(五)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章预备役军官的职务等级和职务
第十四条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正师职、副师职、正团职、副团职、正营职、副营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的职务等级设置为: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中级专业技术职务、初级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对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应当确定职务等级。
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现役军官相应职务等级的任免权限办理。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其职务等级的确定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师级军官职务等级和高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二)团级军官职务等级和中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营级以下军官职务等级和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十六条在预备役部队和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的规定确定职务等级外,其职务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任免:
(一)营级以上军官职务和高级、中级、初级专业技术军官职务的任免权限,依照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执行;
(二)正连职、副连职、排职军官职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团级单位正职首长任免。
第十七条对预备役军官应当进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预备役军官所在部队或者兵役机关会同地方有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按照职责分工,共同组织实施。考核结果作为任免预备役军官职务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的确定和职务的任免,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十九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第二十五条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二十八条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第五章预备役军官的登记和征召
第三十二条预备役军官的登记,由县人民武装部办理。
退出现役被确定转服军官预备役的人员,向地方安置部门报到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其他人员在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同时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在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工作的人员,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被确定服军官预备役的其他人员,到户籍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预备役军官登记。
第三十三条预备役军官因工作调动或者迁居需要变更预备役军官登记地的,应当办理转出手续,并自到达新的工作单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内,到所在地的县人民武装部办理转入手续。
第三十四条预备役军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由县人民武装部注销其预备役军官登记:
(一)退出预备役的;
(二)出国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
第三十五条县人民武装部必须按照规定对在本行政区域内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每年进行一次核对,并逐级统计上报。
第三十六条预备役军官接到征召的通知后,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到指定地点报到;由于伤病等原因暂时不能应召的,经县人民武装部核实,并报上一级兵役机关批准,可以暂缓应召。
第六章预备役军官的培训
第三十七条未服过现役或者未接受过军事专业培训的人员,被选拔为预备役军官的,在确定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前,应当接受军事专业培训。
第三十八条预备役军官在服预备役期间,应当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规定接受军事训练和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条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决定对预备役军官实施应急训练。预备役军官必须按照规定接受应急训练。
第四十条预备役军官的军事训练大纲和政治教育计划,由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
第四十一条在预备役部队或者预编到现役部队任职的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其所在部队组织实施;其他预备役军官的培训,由兵役机关组织实施。预备役军官所在工作单位和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予以协助。
第七章预备役军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履行兵役义务的工作实绩,应当作为所在单位晋升其职务、工资等级的依据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荣誉称号的,享受国家和地方给予同等立功受奖者的奖励和优待。
第四十三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按照规定着装;参加国庆节、建军节或者其他重大庆典活动的,可以着预备役军官制式服装,并佩带预备役军官军衔肩章、符号标志。
第四十四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其工作单位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由其所在单位照发工资和奖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变。
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应当给予误工补贴,具体办法和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按照国家规定给予伙食补助,报销往返差旅费。
第四十五条对按照规定参加军事训练并完成训练任务的预备役军官,按照其职务等级发给适当补贴。补贴标准由财政部和人民解放军总参谋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制定,所需经费由中央财政保障。
第四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在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等军事活动中牺牲、伤残的,参照国家关于军人抚恤优待的规定办理。
第八章预备役军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条预备役军官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时,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四十八条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师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团级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营级职务的,五十岁;
担任连级职务的,四十五岁;
担任排级职务的,四十岁。
少数预备役军官确因工作需要,经过批准,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可以适当延长,但是延长的年龄不得超过五岁。
第四十九条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
担任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六十岁;
担任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五岁;
担任初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五十岁。
第五十条未达到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预备役军官,由于伤病残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继续服预备役的,应当退出预备役。
第五十一条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的批准权限,与本法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的权限相同。
第九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期间,违反纪律的,依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预备役军官拒绝或者逃避登记、军事训练,经教育拒不改正的,由当地人民政府强制其履行兵役义务。
在战时,预备役军官拒绝、逃避征召或者军事训练,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在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贿赂、营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致使预备役工作遭受严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未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阻挠预备役军官参加军事训练、执行军事勤务,或者履行其他兵役义务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对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退出现役的人员,服人民解放军军官预备役的,适用本法。
第五十六条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预备役军官如何受衔
《预备役军官法》
第四章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第十九条预备役军官军衔设下列三等八级:
(一)预备役将官:预备役少将;
(二)预备役校官:预备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预备役尉官: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条预备役军官军衔分为:
(一)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预备役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军、空军预备役军官,在军衔前分别冠以“海军”、“空军”。
第二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实行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正师职:预备役大校、少将;
副师职:预备役上校、大校;
正团职:预备役上校、中校;
副团职:预备役中校、少校;
正营职:预备役少校、中校;
副营职:预备役上尉、少校;
正连职:预备役上尉、中尉;
副连职:预备役中尉、上尉;
排职:预备役少尉、中尉。
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实行下列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高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少将、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级专业技术职务:预备役专业技术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条评定和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以预备役军官职务等级、德才表现和工作实绩为依据。
第二十三条授予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少将、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授予;
(二)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三)预备役中校、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四)预备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条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和文职干部,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按照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或者文职干部级别确定。 [3]
第二十五条预备役军官军衔,依照下列规定晋级:
(一)被批准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军官,其军衔已满晋升年限,符合规定条件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比其原现役军官军衔等级高一级;
(二)预备役军官由于职务等级提升,其军衔低于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的,提前晋升至新任职务等级编制军衔的最低军衔;
(三)预备役少尉至预备役上校军官,符合规定条件和晋升年限的,可以在职务等级编制军衔范围内,逐级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
(四)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实行选升;
(五)预备役军官在履行兵役义务过程中有突出功绩的,其预备役军官军衔可以提前晋级。
晋升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条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
第二十六条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晋级,按照下列规定的权限批准:
(一)预备役大校晋升预备役少将、预备役上校晋升预备役大校,由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批准;
(二)预备役中校晋升预备役上校,由大军区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三)预备役少校晋升预备役中校、预备役上尉晋升预备役少校,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军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四)预备役中尉晋升预备役上尉、预备役少尉晋升预备役中尉,由有军官职务任免权的师级单位正职首长批准。
第二十七条预备役军官违反军纪的,按照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有关规定,可以给予军衔降级处分。批准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预备役军官军衔降级不适用于预备役少尉军官。
第二十八条对被取消预备役军官身份的人员,应当取消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取消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二十九条预备役军官犯罪,被依法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应当剥夺其预备役军官军衔。批准剥夺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与批准授予该级预备役军官军衔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条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后,其预备役军官军衔予以保留,在其军衔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条预备役军官军衔的肩章、符号标志式样及佩带办法,由中央军事委员会颁布。
④ 请问一般区武装部的连长是什么军衔的,肩章上的MB是什么意思
一般的城市区武装部连长基本都是是上尉军衔,县级市部分是中尉军衔。
如果肩章上有MB则表示是民兵连长,不是正规的军队军衔。MB肩章只表示民兵身份。
广州、深圳是副省级城市,军分区司令是副军级,军衔为少将或大校,区武装部长为副师级,军衔为上校或大校。
珠海、东莞为地级市,军分区司令员是正师级,军衔为大校或少将, 区武装部长为正团级,军衔为上校或中校。
(4)预备役正连职级别章扩展阅读:
1、军衔的意义
军衔代表军人级别,它将军人的荣誉称号、待遇水平和职务因素融为一体,兼有增强军人的责任心和荣誉感,促进军队正规化建设,加强军队诸军兵种之间指挥、管理和保障的协同,及便于进行国际交往的作用。
解放军后勤指挥学院研究员、军衔研究专家徐平认为,军衔制可以明确军中指挥关系、责任和相互关系,也是国家给予军人的荣誉。
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指出,法国国王路易十四在同西班牙的战争中,由于法军建立了一套完善的军衔制度,“军人的衔级开始成为一种权利,大大优于家庭出身,受人重视的是劳绩战功,而不是祖宗门第”,使得法军所向披靡,“路易十四一在边境出现,边境城市便纷纷落入法国手中”。
2、肩章指佩带在制服肩部的衔级识别标志。一般由横杠和星花等组成。反映了人员级别的高低。佩戴人群主要有军人、警察、铁路等。
作用:反映了人员级别的高低。
特点:形状有梯形、剑形、斜角形、矩形等。缀有军衔等级或军兵种专业勤务符号。依佩带时机通常分为常服肩章、礼服肩章、作训服肩章等。
各种肩章样式基本相同,礼服肩章以饰物相衬。肩章的作用,是按肩章的种类、式样、颜色、肩章上的彩色杠(竖条带)和条纹的数量、宽度以及星徽或其他图案的数量、大小,区分军衔等级和勤务的属性。18世纪初,肩章作为一种识别标志在军队佩带。
⑤ 中国人民解放军军衔资历章
从小到大:
义务兵
一拐:列兵
两拐:上等兵
士官
一拐(细)加一对枪:一期士官
一拐(粗)加一对枪:二期士官
两拐(一粗一细)加一对枪:三期士官
两拐(两粗)加一对枪:四期士官
三拐(两粗一细)加一对枪:五期士官
三拐(三粗)加一对枪:六期士官
PS:士官的肩章跟义务兵差不多,只是肩章上面多了一对枪而已。士官一共分为六期。根据服役时间的长短肩章上面拐的变化有点不一样,你会发现有的拐粗有的拐细一些。其中一细拐代表一年,一粗拐代表两年。
军官
一杠无星:学员(在军校上学的学生)
一杠一星:少尉
一杠两星:中尉
一杠三星:上尉
两杠一星:少校
两杠两星:中校
两杠三星:上校
两杠四星:大校
一颗麦穗一颗星:少将
一颗麦穗两颗星:中将
一颗麦穗三颗星:大将
PS:中国人民解放军军官衔分为3等10级,即将官3级(上将、中将、少将)、校官4级(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级(上尉、中尉、少尉)。
现行军官职务等级编制军衔:
1.中央军事委员会主席不授予军衔;
2.中央军事委员会副主席和委员为上将;
3.大军区正职为上将、中将,大军区副职为中将、少将;
4.正军职为少将、中将,副军职为少将、大校;
5.正师职为大校、少将,副师职为上校、大校;
6.正团职为上校、中校,副团职为中校、少校;
7.正营职为少校、中校,副营职为上尉、少校;
8.正连职为上尉、中尉,副连职为中尉、上尉;
9.排职为少尉、中尉
楼上的说错了,陆军的肩章是红底。
⑥ 解放军级别资历章怎么看啊
我军的级别资历章只有两个功能:、作为军衔的补充,表示级别,我军军官除了有军衔,还有级别,比如“正军级”“副营级”等等。2、表示服役年限。
表示职务级别:1、资历章按排排列,每排3枚。军委委员和军委副主席一共7排,正副大军区级6排,正副军级5排,正副师级4排,正副团级3排,正副营级2排,正副连级和排级1排。每名军官的最上一排正中间摆放“级别略章”,军委副主席和军委委员均缀1枚由五星和圆形橄榄枝构成的星徽,以下的级别,级别略章上面缀星星,正职缀2枚,副职缀1枚,其中军级以上是金色星,以下银色星。略章的底色也有区别:军委委员和军委副主席柠檬黄色,正副大军区级橘黄色,正副军级土黄色,正副师级红色,正副团级紫色,正副营级蓝色,正副连级和排级草绿色。看军官最上面一排的正中间的略章,可以知道他的级别。因为我军的每个军衔对应好几个级别,比如少校可能是正营,也可能是副团。这是军衔的补充。
表示军龄:其余的所有的略章的功能都是用来表示军龄的。把所有的略章上的道道加起来就是这个军官的军龄。军龄略章一共6种,10道、5道、4道、3道、2道、1道,组合表示。
如果一个军官排不满,还有一种银灰底色“补充略章”,用来把排不满的排满,保持美观。
佩戴时,略章像滑块一样放进一个不锈钢滑道,3个略章为1排,每排滑道可以相互衔接。
打个比方:假如一个服役40年的大军区司令(上将),6排18枚,他应该在比较醒目的第一排佩戴两枚金星的橘黄色级别略章,剩下的17枚就是做数学题了,用那6种数字排满,排不齐还有补充略章补充空缺。这样,每过一年,军官就要换一个略章。
你看下这个图:正中间的那个女空军少校:2排6枚,副营,中间是有一颗星的蓝色级别略章:副营。上排1个1道,1个2道,下排左起3道、4道,最后那个5条色带,5年,这样就是军龄15年。后面那个女空军上尉:1排3枚,中间是两颗星的级别略章,正连级。左边2道,右边5道,7年军龄。
下面这个图是军龄略章近观,从上左到下右是4个1年章、4个2年章、4个3年章、3个4年章、2个五年章、1个10年章、2个补充章。补充章就是以防排不满而用来装饰的。
⑦ 预备役军官的军衔
预备役军事、政治、后勤军官军衔,预备役专业技术军官军衔,海军预备役军官军衔,空军预备役军官军衔。
⑧ 当兵的肩章上三颗星代表着是啥级别
哈喽,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语,每天都会有不同的精彩资讯分享给你。
今天我们就来讨论一下,一人当兵全家光荣,肩章上三颗星代表什么级别的人物?
三颗星如果是一杠三星是正连职;两杠三星是上校;一麦三星是上将。下面我们来详细说一下。
⑨ 预备役中尉是什么级别
副连职。
⑩ 关于07式军服级别资历章的疑问
你说的那个叫做“级别略章”,式样如下
绿底一星:排职(排职没有副职)
浅蓝底一星:副连职
浅蓝底两星:正连职
深蓝底一星:副营职
深蓝底两星:正营职
紫底一星:副团职
紫底两星:正团职(副旅)
红底一星:副师职(正旅)
红底两星:正师职
黄底一星:副军职
黄底两星:正军职
金底一星:副大区职
金底两星:正大区职
金底一星加橄榄枝:军委委员、军委副主席
这里是图片
http://pic.tiexue.net/pics/2008_5_15_35513_7335513.jpg
最右边那一列是军领略章,从上到下分别是一年章、两年章、三年章、四年章、五年章、十年章,最下边那个白的是装饰略章、也就是用来填补空缺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