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警察何时职级并行
❶ 监狱公务员职级并行四高升三高需几年
监狱的公务员,四级升三级,一般是四级满两年以后,但是还要看有没有指标
❷ 监狱警察与监狱系统参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是不一样的概念
司法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司法局、监狱局: 为了规范监狱劳教人民警察省级统一考试录用工作,根据《国家公务员录用暂行规定》和人事部、司法部《关于加强司法行政机关监狱劳教人民警察考试录用工作的通知》(人发[2003]11号),现将《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计划审批表》、《国家公务员(监狱劳教人民警察)录用审批表》、《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和《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人民警察体能测评项目和标准》印发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商请考试录用主管机关参照执行 司法行政机关录用监狱劳教 人民警察体检项目和标准 外科 第一条 身高、体重标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部低于170厘米,体重部低于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于160厘米,体重不低于45千克(南方部分地区,经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商录用主管机关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宽至16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宽至158厘米,体重可放宽至43千克)。 (二)过于肥胖或消瘦者,不能录用。 判定过于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实际体重超过标准体重25%以上者为过于肥胖; 实际体重低于标准体重15%以上者为过于瘦弱。 标准体重计算方法: 标准体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于标准体重的百分比计算方法: [实际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标准体重(千克)×100% 第二条 外伤所致的颅骨缺损、骨折、颅骨凹陷、颅内异物存留等,颅脑外伤后遗症,颅脑畸形,颅脑手术史,慢性颅内压增高,不能录用。 第三条 有胸、腹腔内重要脏器手术史(阑尾炎手术后半年以上者,腹股沟氙、股氙手术后一年以上无后遗症者除外),不能录用。 第四条 骨、关节、滑囊、腱鞘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骨、关节畸形,习惯性脱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矫正的脊柱侧弯、驼背,慢性腰腿痛,大骨节病指(趾)关节粗大,存在功能障碍者,不能录用。 第五条 两下肢不等长超过2厘米,膝内翻股骨内髁间距离和膝外翻胫骨内踝间距离超过7厘米,或虽然在上述规定范围内但步态异常,不能录用 第六条 影响功能及外观的指(趾)残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响长途行走的鸡眼、胼胝,重度皲裂症,不能录用。 第七条 恶性肿瘤,影响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肿瘤、囊肿、瘢裂、瘢痕体质,不能录用。 第八条 颈强直,不能自行矫正的斜颈,三度以上单纯性甲状腺肿,结核性淋巴结炎,不能录用。 第九条 脉管炎,动脉瘤,重度下肢静脉曲张,重度精索静脉曲张,不能录用。 第十条 泌尿生殖系统炎症、结核、结石等疾病或损伤及其后遗症,影响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发育不全,隐睾,不能录用。 皮肤科 第十一条 重度腋臭、头癣,泛发性体癣,疥疱,慢性湿诊,慢性荨麻诊,神经性皮炎,白癫风,银屑病,与传染性麻风病人有密切接触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传染性或难以治愈的皮肤病,不能录用。 第十二条 影响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体裸露部分有明显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体其它大面积的疤痕挛缩,不能录取。 第十三条 淋病,梅毒,软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肿,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锐湿疣,艾滋病及病毒携带者,不能录取。 第十四条 纹身者不能录取。 内科 第十五条 器质性心脏、血管疾病(风湿性心脏病、先天性心脏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电图异常,不能录取。 第十六条 血压超出下述范围,不能录用。 收缩压: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张压: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条 有各种恶性肿瘤病史者,不能录用。 第十八条 慢性支气管炎,支气管哮喘,各型肺结核及肺外结核,结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统慢性疾病,不能录用。 第十九条 各种原因导致的一叶肺不张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条 胃、十二指肠溃疡,严重胃下垂(超过髂上嵴联线),肝脏、胆囊、脾脏、胰腺疾病,细菌性痢疾,慢性肠炎,腹部包块,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仰卧位,平静呼吸,在右锁骨中线肋缘下扪到肝脏不超过2厘米(剑突下不超过3厘米)质软,边薄,平滑,无触痛、扣击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围,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 (二) 五年前患过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引起的脾脏肿大,在左肋缘下不超过1厘米,无自觉症状,无贫血,营养状况良好者;单纯性脾大不超过3厘米,无脾功能亢进者。 第二十一条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检查,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能录用。 (一) 丙氨酸基转移酶(A、L、T)酶法检验40单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标法检验阳性者。 (三) 确诊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种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条 急、慢性肾炎,单肾,多囊肾,肾功能不全,不能录用。 第二十三条 血栓闭塞性各期脉管炎、;雷诺氏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四条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录用。 第二十五条 除单纯缺铁性贫血,且血红蛋白男性高于9克/dl,女性高于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六条 各种内分泌及代谢系统疾病,结缔组织疾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七条 钩虫病(伴有贫血),慢性疟疾,血吸虫病、黑热病、阿米巴痢疾、丝虫病,不能录用。 第二十八条 有癫痫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遗尿症、晕厥史、梦游症及神经官能症(经常头晕、失眠、记忆力明显下降)、智力低下,不能录用。 下列情况可以录用: (一) 食物或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时精神障碍,治愈后无后遗症。 (二) 十三周岁后未发生过遗尿。 第二十九条 中枢神经系统及周边神经系统疾病及其后遗症,不能录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条 口吃、嗓音明显嘶哑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一条 嗅觉丧失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二条 双耳失聪者;双侧听力耳语低于4米者;一侧听力正常,另一侧听力耳语低于3米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三条 眩晕病,重度晕车、晕船者,不能录用。 第三十四条 耳廓畸形,外耳道闭锁,反复发炎的耳前瘘管、耳廓、外耳道湿诊,耳霉菌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五条 鼓膜穿孔,化脓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难以治愈的耳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六条 鼻畸形,严重慢性副鼻窦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缩性鼻炎,及其它影响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录用。 第三十七条 影响吞咽、发音功能难以治愈的咽、喉疾病,不能录用。 眼科 第三十八条 双侧视力低于5.0,中心30度周围视野,不能录用。 第三十九条 色觉异常,不能录用。 第四十条 影响眼功能的眼睑,睑缘、结膜、泪器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一条 眼球突出,眼球震颤,眼肌疾病,共同性内、外斜视在15度以上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二条 角膜、虹膜、虹膜睫状体疾病,瞳孔变形,运动障碍,不能录用。 第四十三条 青光眼,晶状体、玻璃体、脉络膜、视神经疾病,不能录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条 三度龋齿、齿缺失并列在一起的超过两个,不能在一起的超过三个;颌关节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响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录用。 第四十五条 妊娠内不能录用。 第四十六条 功能性子宫出血,生殖器官结核、肿块、慢性盆腔炎等妇科疾病,阴道分泌物淋菌快检阳性者,不能录用。 第四十七条 外生殖器发育异常、子宫脱垂、乳房肿瘤不能录用。 监狱系统公务员就是警察,也需要体能测试
❸ 人民警察不实行职务职级并行的政策吗
2015年前不会来实行,此前先行的是县以下自机关,即设立县级人民政府的建制为县、市、区(市辖区)的县级以下机关,主要是提高科级以下公务员的经济生活待遇。县之上机关职务层级较多,没有科级的“天花板”问题,短期内应不会实施,但不排除过几年地市级机关不会参照实施。省级以上实施的可能性不大,但按此原理和一定原则系统分级规定,统筹实施也许过些年会有的。
❹ 当一线狱警有前途吗如果过几年晋升的话,对应的副科级、科级职位都叫什么名字啊
副科级:中队长、区队长、办公室副主任、副主任科员(副科级非领导职务)、财务科副主任
科级:监区长、教导员、办公室主任、财务科主任
还有很多一下想不起,监狱机关有很庞杂的职能部门,这些部门都有相应的职位
❺ 监狱人民警察这次改革,为什么我40年的工领,警领35年了,主任科员17年了,为什么
这次职级套改的确没有跳出官本位的框框。不管以前采取什么手段搞上副主任科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都可以套为警长。而那些不走关系。老老实实工作的人。警龄再长也只...
❻ 监狱系统参与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吗
监狱系统不属于县级以下
❼ 监狱警察从什么时间执行警察系列
监狱警察也是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的一个序列,从成立支持起,就执行警察序列
❽ 监狱警察什么时候实行了公务员制度
2000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司法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事局、司法局、监狱管理局:
监狱是国家的刑罚执行机关,劳动教养场所是国家治安行政处罚的执行机关,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对于实现中央提出的建设高素质政法干部队伍的战略目标具有重要意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警察法》和《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将监狱、劳教系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必须按照《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国家公务员制度实施方案》及有关配套法规的规定进行。通过实行公务员制度,在监狱、劳教系统创造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用人环境,建立与有关法律法规相配套、充满活力的人事管理机制,建设一支高素质的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队伍,以促进监狱、劳教工作的稳定和发展。
二、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要严格控制实施范围,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人员必须是在监狱、劳教系统执法岗位上工作并授予了警衔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员不得列入实行公务员制度范围。
三、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过渡为国家公务员,应在国家核定的编制内,按照国家公务员的基本条件和所任职务的任职条件,采取考试、考核的办法,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实施。确定行政职务和非领导职务时,要严格控制在规定的职数限额内,不得突破领导职数和非领导职数限额。在过渡时,要按规定搞好轮岗和任职回避。对有条件的单位、要积极推行竞争上岗,择优选拔。
四、监狱、劳教系统原具有专业技术职务的人民警察,实施过渡时应按规定确定行政职务和工资待遇,不再执行企业、事业单位的专业技术职务及工资奖金。
五、这次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施公务员制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事(人事劳动)厅(局)和司法厅(局)共同负责组织。各地人事、司法行政部门应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实施方案,并报人事部、司法部备案后组织实施。
六、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工作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人事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密切配合。在实施过程中要先搞试点,摸索经验,逐步推开,还要注意及时与地方编制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沟通,对可能遇到的问题要加强研究,及时请示汇报,切实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确保实施工作顺利完成。
过渡工作要抓紧实施,保证质量。过渡工作结束后,各地应认真总结,并将监狱、劳教系统人民警察实行公务员制度的情况分别报人事部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