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营镇村干部离休补助发了吗
1. 村干部退休政策
村干部的养老保险和离职保障问题,一直是各级党委政府非常关心和重内视的问题,是容把它提高到稳定农村基层干部队伍,夯实党在农村的执政基础的高度来对待的。
早在2008年市委办市府办就制定了《关于在全市建立村干部离职保障制度的通知》(宜委办[2008]18号),文件中对村干部离职生活补助的对象和条件、补助形式及标准、申报程序等都作了具体规定。
如你所介绍自己的情况属实,那么你符合文件规定,且可以享受每年定期补助(年补助金额为:补助标准×任职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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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退休干部为离休老干部和退休老干部的总称。
2016年2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离退休干部工作的意见》,对做好新形势下离退休干部工作提出了要求,作出了部署。
《意见》把离退休干部工作放在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和适应人口老龄化的大局大势下审视,提出“四个更加注重”的工作原则,确立“为党和人民事业增添正能量”的价值取向,
提出“充分体现离退休干部特点和优势、更好服务党和国家工作大局”的工作方向,并对加强离退休干部工作的组织领导提出具体要求,推动形成完善的离退休干部工作制度机制。
2. 河北省离休老干部抚恤金的发放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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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省本级养老保险统筹单位:
近期,省人事厅、财政厅下发了《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的通知》(冀人发〔2007〕70号),对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进行了调整;省民政厅、人事厅、财政厅转发了民政部、人事部、财政部下发的《关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及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发放办法的通知》(民发〔2007〕64号),对机关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标准进行了调整。根据河北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解决企业与机关事业单位离休人员待遇不平衡问题的通知》(冀办字〔2001〕10号)关于企业离休人员按照机关有关政策执行的规定,现就企业离休人员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规定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以下统称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和一次性抚恤标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问题
(一)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原则
确定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必须实事求是,根据遗属家庭的实际收入,生活困难程度,本着困难大的多补助,困难小的少补助的原则,给予定期补助。
(二)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对象,主要是依靠死者生前直接供养的,没有经济来源的下列亲属:
1.父、夫年满60周岁,或未满6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2.母、妻年满50周岁,或未满50周岁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3.子女(包括遗腹子女、养子女、前夫或前妻所生子女)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4.弟、妹(包括同父异母、同母异父弟、妹)年未满16周岁的,或虽年满16周岁尚在普通中学、中等专业学校、技工学校和普通高等学校学习的,或经劳动能力鉴定基本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标准
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按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执行,并同步调整,今后不再另行发文。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见附表。
对下列人员在按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补助的基础上再增加20%:
关于转发省劳社〔2008〕5号文件的通知
1.企业离休人员(不含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死亡后的遗属;
2.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
3.经组织确认因公牺牲、死亡人员的遗属。
(四)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若干具体规定
1.核定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以离(退)休人员死亡时是否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为准。凡离(退)休人员死亡时其遗属不符合生活困难补助条件,后来符合补助条件的,一般不再重新核定生活困难补助。
2.离(退)休人员死亡后,其配偶重新组建家庭,其随带子女如果已享受困难补助的可以继续享受。
3.死者有兄、弟、姐、妹两人以上的(不含属于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对象的弟、妹),其父、母享受的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按规定标准的50%发给,不足部分由其兄、弟、姐、妹共同负担。
4.发放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及时了解遗属经济变化情况,根据情况停止或发放其生活困难补助。
5.遗属生活困难补助,要严格审批手续。需要申报的材料和审批程序继续按现行规定执行。
6.企业离(退)休人员属于1945年9月2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死亡后其遗属生活困难补助金由养老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未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统筹的以及解放战争时期参加革命工作的仍按原渠道支付。
7.本次调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原享受遗属生活困难补助的,从2007年1月1日起按本规定调整并补发差额部分。
二、关于企业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发放问题
(一)调整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自2004年10月1日起,离(退)休人员病故后,一次性抚恤金标准调整为本人生前20个月基本离(退)休金。
(二)一次性抚恤金计发办法。离(退)休人员死亡,一次性抚恤金按本人生前最后一个月享受的基本离(退)休金为基数计发。即按冀劳社〔2001〕72号文件套改后的基本离(退)休金和套改后历次按规定增加的基本离(退)休金之和为基数计发。其中,2006年6月30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前离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休金为职务工资、级别工资、基础工资和工龄工资四项之和;按劳人险〔1983〕3号文件退休的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退休金为岗位工资、技术等级(职务)工资和奖金三项之和。2006年7月1日冀劳社〔2006〕76号文件实施后离(退)休人员生前最后一个月基本离(退)休金按归并后的口径和基本离(退)休金合计金额掌握。
(三)遗留问题的处理。本通知下发前已按原标准支付抚恤金的,从2004年10月1日起按调整后的标准重新核定后予以补发。
调整企业离(退)休人员遗属生活困难补助和抚恤金标准,是适应政策调整变化、保障离(退)休人员遗属基本生活的需要,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尽快落实。
二○○八年一月八日
附件:
2007年遗属生活困难补助标准(元/人?月)
省直、石家庄市220
秦皇岛市210
唐山市225
承德市185
保定市190
廊坊市195
衡水市190
沧州市190
张家口市180
邢台市180
邯郸市190
注:离休人员、遗属中的孤老孤小人员、因公死亡人员,其遗属在此标准基础上再增加20%。
3. 村委会给村干部发奖金违不违规违纪
要看哪打区政府、市政府、镇政府违行政处罚 先写信给市纪委、信访局访 实行拉几村民市政府门口拉横幅并请几电视台 保证市、书记、纪委全部
4. 国家或山东省关于农村退职干部待遇规定或补助政策
第三章补贴标准
第六条农村退职主职干部具体补贴标准为: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10年以上(含10年)、15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400元;
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15年以上(含15年)、20年以下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600元;担任村(大队)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大队长)等主职累计达20年以上(含20年)的,由市级财政每年发放退职补贴800元。
第七条原已由集体和个人按比例出资办理了养老保险的农村退职主职干部,且已领取保险金的,不再享受上述各项待遇。若到龄时领取的保险金低于本人应享受的上述补贴标准的,由市级财政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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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是指对建国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革命战争、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和从事地下革命工作的老干部,达到离职休养年龄的,实行离职休养。
离休范围包括:1949年9月30日前参加中国共产党所领导的军队的干部;在解放区参加革命工作并脱产享受供给制待遇的干部;在敌占区以及党的地下革命工作的干部;在东北和个别老解放区,1948年底以前享受当地人民政府制定的薪金制待遇的干部;离休年龄一般为60周岁,在一定职务以上的干部为65周岁。
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离休人员离休年龄,经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适当延长。
在学术造诣和国内外有重大影响的专家,经国务院批准,可暂缓离休,继续从事研究等工作。退休就简单了,就是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劳动者因年老或因工、因病致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而退出工作岗位。
所以,简单说,离休老干部就是解放前参加革命工作,现在已经离职休养的老干部。
5. 农村干部退休政策
农村中的村支书、村长、妇女主任等干部并不属于公务员,没有办法参照公务员退休,近年来也没有出台关于农村干部参保缴费、退休等方面的政策。
当事人可以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或者灵活就业养老保险,并从其规定退休、领取养老金。虽然没有统一的政策,但是部分地方出台了关于村支书等参加社保的补助政策,贵地是否出台此类政策,请向当地社保机构直接咨询或者上班时间拨打12333电话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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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休干部生活待遇略为从优,主要是指: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6. 我想了解国家相关农村退休干部的补贴政策标准 感谢你~~~~(>_<)~~~~
一、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二、补助标准
1、1966年5月前离职的老村干部(即县委[1988]67号文件确定对象),补贴标准从500元/月调整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后正常离职,累计任职满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650元/月,累计任职满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550元/月,累计任职满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月,累计任职满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350元/月,累计任职5年以下的村主职干部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按50元/年计算;
3、定编定岗的村副职干部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8折计算,农村主办会计(文书)、妇女主任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7折计算。
4、对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员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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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7. 农村村支书离休去世后工资怎样领取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机构,不属于国家机构,所以不能享受国家干部待遇.但是,随着我国的发展,对在职和退休的村干部,国家开始实行一系列的补助,下面是一些事例,你可以参考一下:
1.当了30多年的村支书,退休后每月都能领到100元的养老金,是做梦也没有想到的事。”从8月份开始,河北省涉县神头乡杨家山村党支部书记杨富田每月都会持《任职10年以上农村党支部书记养老保险金领取证》,到乡邮政储蓄所领取养老保险金。
为保持农村干部队伍的长期稳定和活力,建立农村干部队伍干有所为、退有所安、老有所养的长效关爱机制,激发农村干部的工作热情,加快新农村建设的步伐。从今年起,涉县针对村干部待遇低、报酬少等问题,出台了《关于为任职多年农村党支部书记办理养老保险的实施意见》,采取财政出大头,个人拿小头的办法,为连续任职10年以上的现任农村党支部书记办理养老保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
2.每到年底,长顺县广顺镇卸任村支书罗小祥就会从镇社会事务办领取到360元的生活补助。在他手持的大红色“长顺县离任村干部荣誉证书”中,记录了这位曾先后担任村委会主任、村支书长达25年的“村官”为该县经济社会发展所作的贡献。
和罗小祥一样,该县年满60岁,累计任村委会主任、村支书、村委会副主任职务10年以上的417名“村官”都可以得到每年360元的生活补助。
长顺县自2002年开始实行这一制度,当时符合补助条件的“村官”只有299人,如今的补助人数已大大增加,补助总金额也上升到近15万元。县民政局负责人说,村干部待遇偏低,离任后没有生活保障是全省普遍存在的问题,为他们提供适当的生活补助,解决他们的后顾之忧,有助于提高现任村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8. 陕西省商洛市离任村干部补贴
一、农村干部符合退休条件,并办理退休手续后,年龄达到男满53周岁、女满48周岁,支持村两委工作,积极履行村民义务,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龄达到10—12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50%;
(2)折算工龄达到13—1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60%。
(3)折算工龄达到16—2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70%;
(4)折算工龄达到21—25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80%;
(5)折算工龄达到26—30年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90%;
(6)折算工龄达到30年以上的,月工资为现职村支部书记基础工资的100%;
二、补助标准
1、1966年5月前离职的老村干部(即县委[1988]67号文件确定对象),补贴标准从500元/月调整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后正常离职,累计任职满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650元/月,累计任职满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550元/月,累计任职满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450元/月,累计任职满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调整为350元/月,累计任职5年以下的村主职干部月补助标准调整为按50元/年计算;
3、定编定岗的村副职干部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8折计算,农村主办会计(文书)、妇女主任按任职年限同档次的村主职干部补助标准的7折计算。
4、对镇党委[2012]86号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员在原标准上增加150元。
(1)老干部离休后原标准工资(含保留工资)照发,非生产性的福利待遇不变。1937年7月6日以前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两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半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离休前标准工资,每年增发一个月的工资作为生活补贴。
(2)在住房、医疗、用车等方面,适当给予优先照顾,可以参加由单位按有关规定组织的健康休养和参观工农业生产建设项目等活动。
(3)离休干部由于瘫痪等原因,生活长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发给一定数额的护理补助费。需购置病残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难的,可酌情给予补助。
(4)离休干部除继续享受国家规定的探亲待遇外,还可报销一次探视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车船费。
(5)行政十四级、十八级干部及标准工资额高于行政十四级、十八级的非行政级干部,他们离休后,可以分别享受副司局级和副处级待遇。
9. 广东省关于离任村干部生活补贴标准
对连续任职满袭6年、累计任职满9年以上、男满60周岁、女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村主任,根据任职年限等给予相应生活补贴。
正常离任村党组织书记的生活补贴标准,根据任职年限分为三个档次,其中连续任职满6年或累计任职满9年的,按照不低于现在在职村书记基本报酬标准10%核定,连续任职满12年或累计任职满18年的,按照20%的标准核定,连续任职满18年或累计任职27年以上的,按照30%的标准核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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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意事项:
1、累计任职10年以上(含10年)村主职干部。
2、连续任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主职满3届或9年。连续任职其他村干部6年以上(含6年),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正常离任村干部。
3、总的来说,2020年离任村干部补助标准是多少要看各地标准,有的几百元,有的几十元一个月。但并不是人人都能领取,必须累计任职10年以上才可以,或者连续任主职满2届或6年,累计任主职满3届或9年才可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