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违法买地
㈠ 村干部违法卖集体土地,买主要退款,怎么办
国家禁止买卖土地。村干部无权出卖集体土地,更无权私自出卖土地,这是违法行为。违反国家法律规定的买卖土地协议,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是无效的,因无效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法律依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1、第五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一)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二)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四)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五)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2、第五十八条: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㈡ 村干部有权私自买卖农村集体土地
根据农村的土地法的规定农村的村干部是没有权利私自购买农村的集体土地的
㈢ 村干部违法卖地
向县纪委、省纪委甚至中央纪委反映问题。纪委提倡实名举报,但一定要注意保护自己,以免遭打击报复。
㈣ 农村村干部违法买卖土地小莉帮忙 管吗
你可以和本栏目组或小莉联系反映问题,看他们是否受理。
㈤ 村民自己买土地 村干部只是签个字违法吗 怎么判刑
你说的土地是农村集体土地,法律规定是不允许买卖的,只能流转、租赁等。因此村民“买卖”土地行为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护,村干部的签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和村干部虽违法,但违法不等同于犯罪,只要没有产生严重的后果,只是对这种行为予以纠正,构不上触犯刑律,也不存在判刑。再次说明,是没有产生严重后果的情况下。
㈥ 村干部私自买卖村民土地犯法吗
不犯法,只要是不强买强卖。前年人大修改的法律农民有部分买卖转专让承包地的权利。但并不属是完全的自由买卖,毕竟我国的土地无论在谁手中,但土地国有的性质不会变。买卖中如果有投机行为,那就是不允许的。比如很多地方开发了,一部分人先得知了信息,大量购入农民土地,然后赚取差价。这种情况是违法的。
㈦ 村干部倒卖农民土地合法吗
您好!我国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任何买卖土地的行为都是违法的,村干部也不例外。谢谢阅读!
㈧ 村干部私自贩买村里土地怎么办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条 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适用本章规定。
第四十五条 以其他方式承包农村土地的,应当签订承包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承包期限等,由双方协商确定。以招标、拍卖方式承包的,承包费通过公开竞标、竞价确定;以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费由双方议定。
第四十六条 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可以直接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实行承包经营,也可以将土地承包经营权折股分给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后,再实行承包经营或者股份合作经营。
按上述规定,他们的作法是错误的,你可据此向纪委和检察院去反映。
㈨ 村干部私自卖地违法吗
来违法。
《村民源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㈩ 我们村村干部要卖土地,这是违法的
如果你村干部私自卖买土地,就违反了《刑法》、《土地法》、《城乡规划法》等相关的法律法规,如果涉及的数量(五亩以上)较大,依法还应该承担刑事责任。
你们可以购买土的一方出具协议书和相关的收款票据,然后进行复印,这个协议和收款票据就是最好的证据之一。
媒体可以进行取证,但只依靠媒体是不行的,因为媒体不是政府行政部门。当然,你们也可以在现场进行拍照,和失地农民进行取证,收集好证据后,依法就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门或政府相关部门投诉。如果涉及犯罪,土地部门就会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相关链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价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条 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转让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设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上地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为依法惩处破坏土地资源犯罪活动,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审理这类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严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以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五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二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五十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上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如曾因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受过行政处罚或者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二条 实施第一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
(一)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十亩以上的;
(二)非法转让、倒卖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二十亩以上的;
(三)非法转让、倒卖其他土地四十亩以上的;
(四)非法获利一百万元以上的;
(五)非法转让、倒卖土地接近上述数量标准并具有其他恶劣情节,如造成严重后果等。
第八条 单位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非法占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依照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 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一年内多次实施本解释规定的行为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的数量、数额 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