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溧水村干部

发布时间: 2021-03-09 10:47:36

㈠ 农村妇女主任年薪多少

反正我们江苏南京溧水区一个村妇女主任几年以后就能开上高级豪华车,大几十万那种。

㈡ 历史上,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弊端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消极影响:

1、家庭分散经营,经营规模过小,难以形成规模经济效益。

中国自在农村推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以来,农村社会生产力迅速发展,农村面貌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但是随着市场经济在中国的深入发展,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本身的局限性逐步显现出来。现代社会的许多生产经营活动,其收益都是与规模经济密切相关的。

2、农民不能自由处置土地,限制了农民的择业自由

我国农村实行的是集体经济制度,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农民对土地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因此农民没有对土地的自由处置权。

3、农村基础设施难以建设,农业生产长期高成本

在我国的农村集体经济中,农田水利等基础设施的建设是靠集体组织来进行的。因为一方面农户个体能力有限,无力单独进行大规模的基础设施建设;另一方面农村基础设施属于公共产品,在公有制下,由私人建设不符合经济学原理。

4、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不利于农业科技水平的提高

现代农业的发展以及农业的现代化离开了农业科学技术的进步是寸步难行的。在农业发达国家,其农业的发展大都充分考虑了科技成果在农业中的推广,它们充分利用新的科学技术,发展农村的灌溉事业,普及机械化,推广生物技术和改进耕作方法,使其农业生产率大幅度提高。

5、家庭小块田地分散经营,增加了农业生产的管理成本

实行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户有了对自己生产活动的自由安排权,同一地区农作物在耕作时间上虽总体上一致,但也有前后的差别。

(2)溧水村干部扩展阅读: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积极意义: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改变了我国农村旧的经营管理体制,解放了农村生产力,调动了广大农民的生产经营积极性。

就全国来说,农业发展水平比较低,主要是手工劳动,因此不适合大规模的经营,而将经营的单位划小到家庭,同这种手工劳动的生产水平相适应。

原来那种大规模经营下的集体劳动(改革前农村以生产队为基本生产经营单位,农民评工记分年终分配)对每个人的劳动数量、质量很难准确统计,因而必然是平均主义的“大锅饭”,而以家庭为经济单位可克服干多干少一个样的平均主义。

农业生产的劳动对象是动物、植物等生命体,劳动对象的这种特性要求劳动者有更强的责任心,以家庭为经营单位有助于这种要求的实现。所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使农业生产和农村经济得以蓬勃发展。

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的实行,解放了我国农村的生产力,开创了我国农业发展史上的第二个黄金时代,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优越性。粮食总产量从1978年的6595亿斤,增至2013年的60194万吨。我国农业以占世界7%的耕地养活了占世界22%的人口。

农业的发展也为国民经济的发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而且,由于利益的内在推动,使家庭承包经营,“不仅适应以手工劳动为主的传统农业,也能适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和生产手段的现代农业”,从而推动我国农业的现代化。

总之,党的十五届三中全会提出长期稳定农村基本政策的方针是完全正确的。

㈢ 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局长是什么级别

应为正厅局级,

南京市政府部门砍掉9个正局瘦身成38个
2010年04月02日09:53新华报业网-南京晨报 字号:T|T
昨天上午9点钟,南京市召开了全市机构改革的动员大会,10点半南京市委宣传部通报了全市机构改革的有关情况,并同时进行了网络直播。根据公布的方案,南京政府部门由42个瘦身为38个,并对26个机构进行了调整,新组建17个局委。改革后,更加注重理顺职责关系,明确和强化责任,减少职能交叉,实现政府组织结构的科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同时在民生部门设置上,动作很大,市政公用局、市容局、园林局等,多有调整。

调整26个机构设38个部门

打开南京市政府网站,在市政府工作部门里罗列出共42个部门,而改革后,设置工作部门缩减为38个、部门管理机构1个(规格为副局级),另有3个局列入市政府工作部门序列,不计个数,分别是:南京市监察局、南京市工商局、南京市质监局。

南京市编制办主任夏小方昨天介绍,这轮南京市政府机构改革,涉及调整变动的机构共26个,实际减少9个正局级机构。但是实行大部门体制不是简单的撤并机构,而是统一对职能相同或相近机构的归并,实现政府运行高效和组织结构优化,从体制层面解决职责分工过细、职能交叉重叠、协调与制约机制不健全等影响政府运转效能的深层次的突出问题。

改革突出四个重点:一是突出建设责任政府的改革目标,明确落实政府各部门促进地方经济社会科学发展的责任,如经济和信息化委、住房和城乡建设委的组建;二是加强城乡统筹协调,推进全区域发展,如交通运输局的组建;三是着眼于保障和改善民生,加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如城市管理局、旅游园林局等的组建;四是严格按照中央和省的部署及职能有机统一的大部门体制要求,大力整合职能相近的部门,实行综合设置理顺部门职责关系。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组建。

住建委的职能全省最大

记者看到,在新组建的17个部门中,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职能增加最多,堪称是“巨无霸”,承担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住房保障和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同时不再保留南京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同时组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作为二级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市房产管理局。

市编制办主任夏小方介绍,南京的住房和建设委员会“很大”,在全省大多数城市没有这么大的,甚至在省会城市里也是最大的之一。房产局、建委、市政公用局、市政基础设施建设的一些职能,还有园林绿化基础设施、环境建设等等,凡是涉及建设的职能,全部整合到住建委。而建设职能的理顺,也将带来一系列好处。如过去房产局是单设的,承担着比如说经济适用房的建设任务,通过规划确定了一个经济适用房的项目,但是建好之后周围的配套,不是房产局职能所能涵盖的。而实行了大部门体制以后,那么这些问题相对好解决一些。

城管局将成立执法总队

在新组建的政府部门中,城市管理局很引人注意,它同时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承担城市综合管理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市容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

“城市管理局”都管理什么呢?市编制办主任夏小方说,城市管理对于我们南京市这样一个特大型城市来讲,长期以来一直是社会关注的一个重点。首先是它还挂着一个行政执法权,过去的城管执法这一支队伍将保留在新的城市管理局,它承担着城市管理的方方面面的责任。而这一轮改革中间又进一步集中了管理权限,比如把以前的市政公用局道路、桥梁、路灯、养护等等管理的职责全接过来,园林方面的一些管理职责也接过来。而且还要新成立一支队伍叫做行政执法总队,通过这个总队来进一步加强执法队伍的建设,要强化城市执法的效果、效率。

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局等多部门拆分

记者看到,在新的机构设置中,市政公用局、园林局、市容局等民生事物主管部门调整最大,其多个职能进行了拆分,划分到了不同的局委。如,原市政公用局从事城市管理职能的部门并入城市管理局,市政的排水管理职能归到水利局,客管处归到交通运输局,市政路桥的建设职能划到住建委;原南京市园林局的景点管理职能拆分到旅游园林局,而绿化管理职能归到城市管理局,绿化建设拆分到住房与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容管理局行政执法以及市容管理职能划分到城市管理局,市容管理局的环卫、设施建设处归到住建委。

另外,还有不少局进行了合并,如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南京市人事局“合并”组建成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衔接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同时挂牌公务员局;市旅游

局与园林局的大部分功能合并,成立市旅游园林局。

同时,也出现了不少新部门名称,像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南京市金融发展办公室、南京市农业委员会、南京市商务局等等。

记者注意到,在42个现行工作部门中,保持不变与稳定的部门仍是大多数,像物价局、质监局、教育局、规划局、公安局、审计局、统计局、物价局、体育局、卫生局、水利局等。

实施“大处室”

一个月内调整到位

昨天的大部门体制改革动员大会,只是拉开了南京市大部门制的序幕,拉开的是政府的框架,主要的领导全部到位,改革进入了具体的实施阶段。而后面还将实施各个部门的“三定”方案,即定职责,定具体内设机构、处室,定人员编制,同时市里面对各个部门整合以后办公地点、具体的一些后续的工作,已经统一做了安排。记者了解到,以前几次机构改革的三定往往有一个过程,可能有三个月五个月,而南京这次机构改革按照市委市政府的要求,要尽快在一个月之内具体的工作就要全部到位。相关人员也要到位,相关事业单位也要到位。

记者了解到,在接下来调整中,各部门内设机构数量不增加,并且将推行“大处室”制。夏小方说,市政府行政编制总数不突破改革前的规模,按照中央的要求,职能弱化的部门编制适当精简,对职能强化、工作任务增加的部门,要通过合理调整、创新体制等办法,解决编制紧缺的问题,部门和内设机构领导职数严格按照规定核定。严格执行机构编制审批程序和备案制度,建立健全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组织人事管理配合制约机制建立完善机构编制考核评估、责任追究制度,完善机构编制实名制管理制度,加强对机构编制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认真查处、限期纠正。

另外,夏小方表示,这次改革南京市对大部门体制进行了探索,今后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和改革逐步深入,通过实际运行总结实践经验和效果,还要进一步调整完善,这次改革将是一个动态完善的过程。

新组建的17个部门

1、组建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承担统筹协调推进工业经济发展、中小企业发展以及信息化的责任。不再保留市经济委员会、市乡镇企业管理局。不再保留市郊县中小企业局牌子。

2、组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承担统筹城乡基础设施建设、环境建设、住房保障和推进建筑业发展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建设委员会、市建筑工程局。

组建市住房保障和房产局。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管理,不再保留市房产管理局。

3、组建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承担人才、公务员管理、促进就业、劳动权益保护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责任。不再保留市人事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与市人事局合署办公的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单独设置,列市委机构序列,既是市委工作机构,又是市政府工作机构。

4、江苏省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由省以下垂直管理机构改为市政府工作部门,更名为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承担食品药品安全监管的责任。

5、组建市城市管理局,挂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牌子。承担城市综合管理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市容管理局、市市政公用局、市园林局。

6、组建市交通运输局。承担统筹城乡综合交通运输发展的责任。不再保留市交通局、市港口管理局牌子。

7、组建市农业委员会,挂市林业局的牌子。承担统筹协调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农林局、市农业资源开发办公室。不再保留市政府农村经济办公室、市政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办公室、市农业机械管理局、市畜牧兽医局、市蔬菜办公室牌子。

8、组建市商务局,挂市粮食局牌子。承担推进内外贸融合以及现代服务业发展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市商业贸易局、市粮食局。

9、组建市旅游园林局。承担统筹协调旅游资源整合、推进旅游业发展、旅游行业管理以及园林管理的责任。不再保留市旅游局。

10、组建市投资促进委员会。挂市开发区协调管理办公室、市口岸办公室、市民营经济发展办公室牌子。承担统筹协调全市投资、促进民营经济发展、口岸协调服务的责任。不再保留市口岸委员会牌子。

11、组建市金融发展办公室。承担协调推进地方金融业发展、引导金融和资本市场支持地方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责任。

12、将市经济协作办公室有关区域合作交流的职责划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挂市区域合作交流办公室牌子。不再保留市经济协作办公室。

13、市科学技术局更名为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挂市知识产权局、市科技体制综合改革办公室牌子,强化推动科技创新和区域内科技资源统筹整合的职责。

14、市监察局要强化对全市年度工作目标完成、重大决策执行、专项工作和重大项目推进等情况的督察。

15、市人民防空办公室挂市民防局牌子。

16、市外事办公室更名为市政府外事办公室,挂市政府港澳事务办公室牌子。

17、市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由市政府直属特设机构调整为市政府工作部门。

(南京晨报 刘海琴)

㈣ 小孩在溧水实小读的,在溧水上初中有条件限制吗

请参考2016年初中招生意见,希望能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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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溧水区2016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
溧教〔2016〕55号

各初中、小学:
为了健全科学、明晰、便利的小学升入初中制度,规范初中招生入学行为,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省政府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意见》(苏政发【2012】148号)等文件精神,落实《南京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6]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全区初中招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希认真贯彻执行。
一、乡镇初中招生
1.乡镇各初中必须严格坚持免试、按学区对口招生的原则,及时做好新生录取工作,严禁跨学区招生。各小学应及时、准确地向相应的初中校提供应届小学毕业生信息。具有溧水各镇(街道)户籍的在外借读学生回原籍,相应的初中校必须按政策安排其入学。
2.柘塘初中、群力初中:因开发区行政区划调整过程中原学校布局没有变化,故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因区划调整而调整学区,即:具备原柘塘和乌山户籍的柘塘中心小学和乌山小学毕业生一律在柘塘初中入学;群力小学、原群力乡户籍的小学毕业生一律在群力初中入学。
3.东庐初中:东庐初中所辖的东庐小学、石家山小学及原东庐乡户籍的毕业生全部在东庐初中入学;在城区和原开发区境内务工和暂住的外来工子女,经其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则可照顾性安排到东庐初中入学。
二、城区初中入学
1.基本条件
具有永阳街道和开发区家庭户常住户口(不含原柘塘镇、乌山乡、群力乡、东庐乡),且该生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以上区域内有房产的小学应届毕业生。招生过程中需审核材料:小学毕业生学籍卡(需毕业学校盖章)、学生家庭户口簿、房产证(持有者必须是该学生的法定监护人,不含纯商业用房)等。
2.学区划分
(1)省溧中附属初中:龙山东路、青年路以南,珍珠桥→北门桥(秦淮河为界)以南,北门桥→望京街→双塘路以西,天人桥→明珠桥以北,明珠桥→珍珠北路(开发区段)以西。
(2)第一初中:龙山东路、青年路以北,珍珠桥→北门桥(秦淮河为界)以北,北门桥→望京街→双塘路以东,天人桥→明珠桥以南,明珠桥→珍珠北路(开发区段)以东。
3.招生规模及人数控制
省溧中附属初中原则上招录12-14个班,第一初中原则上招录12-14个班,班额必须控制在省市规定的人数之内。在保证学区内所有小学毕业生全部入学的基础上,各个学校的招生必须遵守省政府相关文件要求。
4.特殊情况处理
(1)在符合城区小升初条件的生源中,户口簿与房产证不属于同一学区的,则分配至房产所在学区的初中入学;只有永阳街道和开发区家庭户常住户口(不含原柘塘镇、乌山乡、群力乡、东庐乡),但以上区域内没有房产的“空挂”户籍学生,由教育局根据招生情况在城区初中学校中统筹安排。小升初对象必须提供相关的证件,招生学校对所提供的有关证件和实际住地情况进行调查核实,核实无误再录取。如所提供的房产属共有产权,则该生或其监护人必须拥有该处房产的50%以上产权,且人均居住面积不少于18平方米。
(2)对于永阳街道和原开发区内(不含原东庐乡、柘塘镇、乌山乡、群力乡及现洪蓝镇)被拆迁家庭,在拆迁公告发布之前出生或落户的户籍儿童少年,可以在原学区学校或安置点学区学校自主选择学校就读,但必须提供有关拆迁协议(原件)、户口簿及有关证明材料。
(3)学生及父母(或法定监护人)在永阳镇和原开发区(不含原柘塘镇、乌山乡、群力乡、东庐乡)区域范围内有房产,不具备以上区域内的户籍,此类对象在城区初中招收学区生有空余学位的情况下,由学生法定监护人提出书面申请,可根据房产所在学区照顾性安排在相应初中入学;若房产所在学区学校学位已满,由教育局统筹安排。此项照顾性政策只适用于2016年初一新生入学,中途转学需按相关政策规定执行。
5.照顾对象
在初中入学招生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革命烈士子女;驻溧现役军人子女;溧水区“321人才引进计划”的高层次人才子女;符合城区小升初条件的因公致残六级及以上或荣立二等功及以上的退伍军人、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溧水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子女。(以上须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原件)
6.有效信息截止时间
户籍迁移并落入的时间和房产证领取的时间等信息一律截止于2016年6月30日。在7月1日——8月31日期间发生户籍迁移、房产证变更的新生,原则上按原户籍和房产信息处理。
三、关于来溧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学
1.本文件所认定的来溧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是指年龄在15周岁(含)以内,处于义务教育阶段,随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来溧暂住,具备一定学习能力的非南京市户籍适龄少年。
2.按规定在我区初中接受义务教育的,必须先提供户口簿、暂住证、监护人相对稳定的工作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或工商部门颁发的有效营业执照)、随迁子女独生子女证或其他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证明材料和小学学籍材料等,经审核无误后,方可办理相应的入学登记手续。若提供虚假材料的一经查实,我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拒收该生入学。
外来工子女入学学校安排:暂住在永阳街道的原则上安排在东庐初中入学,属开发区境内的外来工子女也可以照顾性安排到群力初中和柘塘初中入学;暂住在乡镇的则安排在所暂住乡镇初中入学。
四、工作要求
1.加强领导,统一实施
区教育局成立义务教育招生领导小组,制定实施方案,统一招生步调,做好招生工作的宣传和政策解释,各初中学校要成立专门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区教育局规定的方案和日程安排规范、有序、平稳的做好招生工作。
2.加强督查,严肃纪律
任何学校招生必须主动接受社会监督,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合作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和荣誉作为依据进行招生;不得提前签约录取学生;不得分设任何名义的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不得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区教育局将强化招生过程的管理和督查,发现违规招生的行为,一经查实,坚决查处,取消相关学校和个人的评优、表彰、奖励资格,违规行为情节严重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加强宣传,接受监督
区教育局职能科室和各校要积极做好招生政策的正面宣传,认真、耐心、细致的做好招生政策的解释工作,同时,要保证对外宣传和政策解释的一致性,进一步提高政策的社会知晓率。各个学校要在显著位置张贴招生事项公告,作出“六不”公开承诺;要公布区教育局和学校招生工作电话,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附件:2016年南京市溧水区初中招生工作时间安排
南京市溧水区教育局
二○一六年五月十六日
抄报:市教育局、区政府
抄送: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各成员单位

附件:

2016年南京市溧水区初中招生入学工作日程安排
4月22-23日,溧水区在外借读小学毕业生回区教育局普教科报名登记。
5月16日,公布《南京市溧水区2016年初中招生工作实施意见》,并报市教育局备案。
5月18日,召开全区初中招生工作会议。
5月23日前,各小学在学籍系统中检验小学毕业生基本信息(姓名、身份证号),打印学籍卡并盖章后(初一新生注册学籍的依据)交学生和家长。
5月25-27日,完成城区小学毕业生报名登记和学区划分的现场认定;完成在城区暂住的来溧务工随迁子女入学申请和审核登记。
6月30日前,各乡镇中心校、村完小将小学毕业生名单提交给相应的初中,各初中进行招生登记审核工作,学生须提交小学毕业生学籍卡。
7月5日前,各小学发放初中录取通知书。完成全区初一新生招生工作。

㈤ 溧水是南京一个县城,溧水人在南京买一个50平米的房子,现在的政策能迁入户口吗

最好是在南京有60平方以上的房才可以。

市公安局拟定的《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转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九日

南京市户籍准入登记暂行办法
(市公安局 2004年6月)

第一条 为适应南京经济和社会事业发展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和《省政府批转省公安厅关于进一步深化户籍管理制度改革意见的通知》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建立城乡统一的户口登记制度。在全市范围内取消农业户口、非农业户口、地方城镇户口等各种户口性质,按照实际居住地登记户口,统称为“居民户口”。

第三条 本市实行户口迁移条件准入制。我市市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此外,还应符合本办法规定的具体准入条件。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溧水县、高淳县城镇及其以下地区户口准入基本条件为有合法固定住所或稳定职业(生活来源)。在迁入地无直系亲属的16周岁以下人员,不予准迁。

第四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人事部门受理:

(一)引进的各类优秀和紧缺人才;

(二)出国留学回国录用人员;

(三)干部异地调动;

(四)转业干部安置;

(五)录用公务员;

(六)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大中专以上毕业生;

(七)需人事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人事部门按照有关政策受理审批。其中(一)至(四)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五条 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受理:

(一)企业引进的专业技术人员;

(二)职工异地调动;

(三)按照毕业生就业政策,接收安置技校、职校毕业生;

(四)需劳动部门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上述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受理审批。其中(一)、(二)项人员,允许其配偶及未成年或待业未婚子女随迁。

第六条 市区下列人员户口准入,由公安机关受理:

(一)取消原城市居民“三投靠”入户条件限制,属投靠配偶的,投靠人不受年龄、婚龄条件限制,属父母投靠子女的,不受身边有无子女的限制,属子女投靠父母的,未婚子女不受年龄限制;

(二)个人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在本市市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外商、港、澳、台胞在我市投资20万美元以上,其国内亲属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可允许1人来宁落户,每增加10万美元可增办1人;

(三)在我市市区购买成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60平方米以上,并实际居住生活,允许其本人、配偶和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共3人在我市落户,购房面积每递增20平方米可增办直系亲属1人落户;

每套商品住宅房(含二手房)五年内只能享受一次购房落户政策。购买二手房时,业主应在原户主户口迁出其住房后,方可办理交易和户口落户申请手续,否则,公安机关不予受理购房入户申请;

(四)私营企业业主连续两年每年纳税2万元以上,个体工商户连续2年每年纳税1万元以上、且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来宁落户;

(五)在我市投资100万元以上或年纳税连续两年达20万元以上市外驻宁企业,其法人代表和企业中层以上管理干部或技术骨干在宁任职二年以上,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在宁落户;

(六)本科学历以上的毕业生在我市可先落户后就业。大专院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两年,中专校和技校的毕业生被我市单位依法录、聘用累计工作满三年,依法参加我市社会保障,实际缴费满两年以上,允许其本人在合法固定住所、单位集体户或直系亲属处落户;

(七)在本市获得市级以上“劳动模范”、“见义勇为先进”等荣誉称号以及获得其他全国性荣誉称号的外来人员,在宁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配偶、未成年或未婚子女户口来宁落户;

(八)外地地市级以上政府驻宁办事机构正式在编工作人员,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经市政府办公厅批准,允许其在编工作人员户口迁入我市;

(九)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外地企业,经批准在宁设立驻宁办事机构,其连续在宁任职两年以上的正式在编中层以上管理人员或技术骨干,在我市有合法固定住所,允许其本人户口迁入我市;

(十)在经市政府批准实施小城镇户籍管理制度改革的建成区范围内,有合法固定住所和稳定的职业或生活来源,实际居住在小城镇的人员,允许在宁落户;

(十一)需公安机关审批准入的其他人员。

第七条 涉及国家指令性计划安置的人员和需市政府其他部门审批准入的人员。

第八条 在本市市区范围内,江宁区、浦口区范围内原江浦县、六合区范围内原六合县及溧水县、高淳县本区、县范围内申请迁移的,实行以具有合法固定住所为基本条件的迁移登记制度。

第九条 本办法所称合法固定住所是指具有合法有效的房屋产权证和土地使用证或公有房屋租赁使用证明的购买所得房、接受馈赠所得房、接受遗产所得房、自建住房或单位租赁给本单位员工使用的公有住房等。

本办法所称有稳定职业(生活来源)是指被本市机关、团体、事业、企业等单位依法录、聘用,以及投资兴办二、三产业,具有稳定的经济收入,人均收入不低于南京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线。

第十条 本市居民在城镇与农村之间的户口迁移和农民子女出生、录取学生办理的城镇居民登记,只作户籍变更登记,对涉及征地补偿安置、退伍安置、社会保障、城镇就业、计划生育等问题,在有关配套政策和措施未出台前,仍按我市原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 凡符合本办法规定,提出申请要求落户的人员,应根据申请的理由,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 公安机关是户籍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组织本规定的实施。公安派出所为户口登记机关,具体负责辖区户口登记管理工作。

组织、人事、劳动、教育、民政等部门在职责范围内,配合公安机关做好户口迁移管理工作。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本市户口准入规定与本规定相抵触的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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