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委托从事公务
1. 村干部是否是监察对象
明确回答,村干部不是监察对象。
村干部应该包括农村党支部(党委、党总支,即党的农村基层党组织)委员、农村村委会委员、农村团组织成员、农村妇联成员、农村会计、农村出纳等农村基层组织管理人员。这些统称村干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第十六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对下列机关和人员实施监察:(一)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及其公务员;(二)本级人民政府及本级人民政府各部门任命的其他人员;(三)下一级人民政府及其领导人员。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监察机关还对本辖区所属的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的公务员以及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员实施监察。这就是法定的监察对象。从上不难看出,党团组织和群众组织及其人员不是行政监察对象。而村委会成员是根据村民自治法,由村民自己选举出的管理人员,不需要乡镇一级人民政府任命,村委会也非一级政府。所以村干部不是监察对象。
但是,他们虽然不是监察对象,上级监察机关却可以对一部分村干部及其工作事项进行监察。《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新修订后在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村委会是村民自治法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其村委会成员在具体事务中发生公共管理职能的行为,监察机关可以对其实施监察。
这个事情大家曾经讨论过。现行监察法是2010年6月25日新修订的,正好解决了这一问题。这是纯纪检监察业务了。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2. 村干部算是国家工作人员吗
村干部就抄其职务来说,都不袭是国家工作人员,我国最低一级的行政机关是乡政府。
3. 村干部违反财务纪律根据什么处分
1、村干部具有党员身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处分。
2、村干部不具有党员身份,则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会计法》等制度进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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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4. 新行政监察法是否把村干部纳入监察对象, 注意,是新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是按从事的职业划分的,
村干部属于村委会的成员,而村民委员会是中国大陆地区乡(镇)所辖的行政村回的村答民选举产生的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三至七人组成。领导班子产生依赖民主选举,每三年选举一次,没有终身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因此,从村委会的性质看,村干部不适用《行政监察法》。
《行政监察法》第五十条规定:监察机关对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委托从事公共事务管理活动的组织及其从事公务的人员实施监察,适用本法。
5. 如何认定村干部是“依法从事公务”
问题提得太笼统。一般来讲,既然是依法从事公务,当发生争议时就要拿出这个法来自证。当然质疑方也要举证证明自己的质疑是合法的。这就是所谓控辩双方,“认定”者可以从双方的辩证中搞清楚事情的来龙去脉以及法律依据、凭证,这时就能下结论了。
6. 村委书记 属于国家工作人员不
不是。理由如下:
我国一般很少有村委书记这一职务。村民委员会是我国基层群众自治组专织的组织形属式,村民委员会的领导,主要是村委会主任或村长。根据我国法律,村干部不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书记是党内领导职务。党在基层的组织名称叫党支部,一般叫村党支部书记,设立党委的村,是极为罕见的。村党支部书记也不属于国家工作人员。
7. 村干部职务侵占已构成犯罪的也归纪律监察管吗
根据我国《监察法》
十五条
监察机关对下列公职人员和有关人员进行监察: (一)版中国共产党机关、人民权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机关、人民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各级委员会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和工商业联合会机关的公务员,以及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 (二)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三)国有企业管理人员; (四)公办的教育、科研、文化、医疗卫生、体育等单位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五)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管理的人员;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职的人员。
村干部属于上述第五款。
8. 农村干部受贿属于中央哪个部门受理
农村干部受贿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属于中央相关部门受理的范围。如果涉及党员村干部受贿的,也是乡镇级或县纪委受理的范围,非党员如果涉嫌受贿罪的,由县级公安、检察部门受理。
受贿罪是特殊的犯罪主体,村干部只有在依法从事公务,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时,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利而收受请托人财物,收受的财物价值达到刑法或者相关司法解释规定的标准时,才能构成受贿罪。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以立法解释的形式对刑法规范的含义进一步明确界限: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七种行为属于刑法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活动。这些行为:(1)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2)社会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3)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4)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5)代征、代缴税款;(6)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7)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员会等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用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也就是说,只有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才构成职务犯罪。
9. 党和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他从事公务的人员,村干部是吗
不是,村干部是来依据《村民委员会自组织法》选举的,第二条规定村委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