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样的农村干部没资格参选
❶ 竞选村干部需要什么条件有没有什么关于法律的书籍
参与竞选村干部首先要有选民资格和被选举权,要让选民熟悉你,信任你,并在海选中获得提名候选人票的多数,然后进入正式选举,从过半选票者中按得票多者当选。选举程序是:1、宣传发动和成立村民选举委员会;2、登记选民;3、提名候选人;4、正式选举;5、发放当选证。村委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时及时换届可以连选连任。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别、信仰、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剥夺了政治权利及另有规定条件的除外。
为保证村民提名的候选人能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能够推荐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为此,近几届市、乡村(居)民委员会选举工作指导小组从选民资格条件、政治条件、村民信任条件、任职能力条件、身体和年龄等条件考虑,专门下文提出了村委会候选人的具体指导意见:
一 必须是经过认定后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的村民;
确认选民资格,依据选举法规的确定有以下四点:
1、年龄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本村委会的选举月为准。
2、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现在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4、身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经群众公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经常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二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的法律法规;
三遵纪守法,密切联系群众,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观念和政策水平,有较强的组织能力和工作能力,懂经营,会管理,能带领群众共同致富;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日常工作。
六村委会主任原则上应是50周岁以下、初中毕业以上文化;专职委员55周岁以下、小学毕业以上文化。曾为我市基层组织建设做出过突出成绩者,年龄、学历可适当放宽。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得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一违反计划生育政策3年内不得被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二正在服刑但未被剥夺政治权利的;选举前3年内受过劳教以上处分的;因经济或其它问题正在被司法机关立案审查的,以及市级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对象的;
三换届选举前3年内有严重经济问题(包括已结案)的;
四3年内有盗窃、赌博、斗殴、搞封建迷信、宗族派性的。
五在本届选举过程中有“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被取消候选人资格,或被宣布当选无效的人员,在本届不得再提名为村委会成员候选人。
候选人条件须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讨论确定。
如果你有意竞选村干部,请你及时向本村村民选举委员会了解本村制定的候选人条件,了解本村选民选情,看自己是否符合相关条件,并向选委会报告反映你的意愿,争取首先获得选委会的支持,让选委会能以组织的名义向选民宣传你、介绍你相关情况,也请你积极向本村选民“推销”你自己(以合法方式如竞选演说等,不得有“贿选”等违法违规行为),争取获得选民支持,并在候选人提名和正式选举中有效当选。
如果你有志为村民服务,请认真去阅读《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还有就是多多阅读《民法通则》《合同法》《劳动法》,因为处理村上纠纷时候多是这类的。希望我回答的你能够采纳。
❷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当具备什么标准条件哪些情形的人不能作为"两委"成员
标准条件为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等;政治素质不强等不可以作为成员。
以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为例,依据《十堰经济技术开发区村“两委”干部任职条件资格联审办法》第三条规定:村和社区“两委”成员候选人应具备以下条件:政治过硬;有一定能力;作风务实;有担当精神;身体健康;党组织班子成员候选人还要符合党内有关规定,应有1年以上的党龄。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为村和社区“两委”换届候选人:政治素质不强;道德素质不高、群众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尚未撤销的;违反法律法规,曾受过刑事处罚或劳动教养的;违反党规党纪和法律法规,正在被审查调查(侦查)的;受撤销党内职务及以上党纪处分的;受撤职及以上政务处分的。近3年内被评议为不合格党员且被劝退、除名的。
(2)什么样的农村干部没资格参选扩展阅读:
村两委成员候选人的相关要求规定:
1、街办党委以及村和社区党组织要对有参选意向的不能、不宜对象,进行全面摸排分析,提前掌握有关人员名单。对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参选人员,街办党委要提前介入,指导村和社区党组织主动联系或约谈,阐明相关政策法规要求,劝其主动退出选举。
2、对在村和社区“两委”候选人资格条件审查中组织不力、把关不严、弄虚作假,造成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单位、责任人进行严肃问责,必要时进行组织处理。
❸ 当村干部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村民当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二、大学生竞选村干部的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选聘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报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共党员比例应分别达到80%以上。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应聘。
选聘报考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学位。
3、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报名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村干部的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党中央在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中坚力量,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实施者,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2、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3、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干部是农民诉求的首选通道和依托对象,在农民心中扮演重要角色。
❹ 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有哪些调整哪些人不能参选村干部
一、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调整如下:
1、村干部任期由年延长至5年
2017年10月24日通过的《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党的基层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由于任期短,很多时候,村干部并没有足够的时间熟悉村子的发展状况,也并不能将一些规划付诸行动。
因此,考虑到这一点,一些试点地区开始尝试将村干部的任期由3年延长为5年,进一步助力乡村经济的发展。为贯彻落实党章规定,2018年7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党的基层组织任期的意见》,进一步明确。
党的基层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5年,党的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一般为3年,其中,村和社区党的委员会、总支部委员会、支部委员会每届任期为5年。
2、既当村主任,又当村支书
以往,村两委的两个领导并非是同一人,即村主任是一个人,而村支书是另外一个人。然而,在很多情况下,会出现管理方面及责任推诿的问题,不利于内部的团结及乡村的稳定和谐发展。因此,在一些试点地区。
国家开始尝试将村主任与村支书两个重要职务交由一个人担任,以便更好的管理农村。为推进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一肩挑”工作,像建宁县就规定,在经济待遇上、政治待遇上、各项保障上、村财补助上都会给予激励。
3、调整村干部的薪资及福利待遇
现在农村的干部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年轻人不愿意干,就是因为工资太低了。为进一步推进基层组织建设,切实提高村干部工作积极性,除了加工资,助养老外,还将提高其他方面的待遇,比如退休后的福利补贴,在职时的定期免费体检等。
(三)“六不宜”
1、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内有严重损害生态环境、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多生育行为被查处的;
2、近5年内有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或者带头阻挠重点工程、重点项目推进,或者组织、参与非正常集体上访,或者组织、参与非法宗教活动,或者热衷于搞宗派活动造成不良影响的;
3、有恶意失信行为被法院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且至今未撤销,或者拖欠村集体资金,或者侵占集体资产未偿还的;
4、有长期外出不履职、干部考核不称职等辞职承诺情形的;
5、近3年内先锋指数考评中曾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4)什么样的农村干部没资格参选扩展阅读:
村干部是农村基层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胡锦涛同志早在 1994 年10 月召开的全国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工作会议上就强调指出:“我国农村几百万基层干部,是党的整个干部队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贯彻党在农村的方针政策,完成各项任务。
带领广大农民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骨干力量,是党联系农民群众的重要桥梁和纽带。”但村干部又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他们游离于国家的行政干部体制之外。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
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狭义而言,村干部是指在村党组织和村委会的任职人员,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广义而言,村干部不仅包括村两委干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级组织开展工作的人员,主要有三类:一是村民小组长、妇联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连长、团支部书记、村办经济组织负责人等等;二是上级选派机关干部到村任职人员,例如驻村干部等;三是选聘的大学生村干部。
❺ 2020年村干部选举政策有哪些调整哪些人不能参选村干部50岁以上可以参选吗
例如,过去的村长和村支部书记
是两个人分别担任,现在改为
村长书记一人来担任。
❻ 什么人不能竞选村主任
不能竞选村主任的人员:不是该村的村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
竞选村主任必须满足的条件:
确认选民资格,依据选举法规的确定有以下四点:
1、年龄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本村委会的选举月为准。
2、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现在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4、身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经群众公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经常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6)什么样的农村干部没资格参选扩展阅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同定购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❼ 2018年新的选举法规定什么样的人不能参选村干部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也就不能参选村干部。
2018年国家对农村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严厉规定以下8类人不能当村干部。
1、贿选人员: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村民的,贿赂上级机关派来行使监督人员的,这类人是不能参选村干部的。
2、有严重拉票行为的:那些严重拉票,承诺给各种好处的,这种拉票行为人员村民们千万要注意,不能选,你想想这些人真的当上村干部后,以后你还会有好日子过吗?羊毛出在羊身上,今天给你了,明天是要还的。
3、扰乱选举秩序的:由于农村的特性,有很多一大家子人多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宗族势力,往往会干出扰乱选举的事情发生,发生这类事情的人员也是禁止参选的。
4、计划生育执行不到位的:也就是说以前那些罚款没有交的,没有执行的人员,也是不符合参选村干部条件的。
5、服过刑的人员:这里有个条件,那就是5年内有服刑经历的人也是不能参选村干部的。
6、被银行执行黑名单人员:就是说你被银行执行了黑名单,也是不可以参选的。
7、年龄:村支委的选举年满50岁是禁止参选的,现任委员,没有年龄限制,可能也是考虑到新人上去很多事情还不熟悉的缘故吧。
8、具有村霸性质的人员:就是那些老是打假闹事的人员,这类人也不能参选村干部,假如上去了那还不是妥妥的村霸。
(7)什么样的农村干部没资格参选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