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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职级设置

发布时间: 2021-03-06 23:55:42

Ⅰ 公务员职级级别怎么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1)公务员职级设置扩展阅读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Ⅱ 现行公务员职级如何划分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以下是具体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3.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4.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5.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正职。
6.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副厅级企业的正职和正厅级企业副职领导, 省署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7.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署高校院系处室领导, 重点中学正职。
8.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副职,副县级企业正职。 市属中学正职。
9.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的正职 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10.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副职。

Ⅲ 公务员职级怎么划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 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 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相当于正厅局级)


(二) 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 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相当于正县处级)


(四) 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 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相当于正乡科级)


(六) 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 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本科生大专生)


(八) 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3)公务员职级设置扩展阅读

按照公务员法有关规定,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领导职务分为十级: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


针对公务员范围的各种不同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反复研究认为,干部管理制度正处在改革过程中,公务员的范围需要同民主政治发展进程相适应,同我国现阶段干部管理体制相符合,公务员草案的规定符合实际情况,建议维持草案规定的范围;同时,建议对关于公务员定义的表述作修改完善,以符合所要规范的公务员范围。

《公务员法》第四十四条 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按照下列程序办理:


(一)民主推荐,确定考察对象;


(二)组织考察,研究提出任职建议方案,并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进行酝酿;


(三)按照管理权限讨论决定;

(四)按照规定履行任职手续。

公务员晋升非领导职务,参照前款规定的程序办理。

Ⅳ 公务员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的职数是如何设定的

首先要根据你所在单位的级别来确定:
如果是省级以上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是不受职数限制的,每个人都可以按正常晋升到主任科员。
如果是县级(市、特区、区)机关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的职数不得超过科级领导职数的50% 。
同时部分地区为了保证干部的成长的阶梯性,还要求主任科员不得超过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总数的30%。
特殊情况:军转干部安置不受职数限制,正常的实职转非职(即男满55,女满52转任同级非领导职务)也不受职数限制。

参考文件:《公务员法实施方案》中发[2006]9号 中的
附件四: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

Ⅳ 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

公务员职级是指公务员的等级,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分为二十七级。

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二)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相应高。

(三)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把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工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二、公务员职级晋升条件

1、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2、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3、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4、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5、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任职年限”:即指从晋升职级或正式任命职务之月起按周年计算,满12个月为1周年。“任现职级或职务期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优秀等次,任职年限条件缩短半年;每有1个年度考核为基本称职等次,任职年限条件延长1年”。

实施职级晋升制度的机构范围县(市、区、旗)和乡(镇、街道)机关和参公管理单位的在编人员。机构规格高于正处级的县(市、区),其所属党委、政府工作部门等不列入实施范围。比如,上海崇明县、广州市天河区一级政府就不属于这个范围。

(5)公务员职级设置扩展阅读:

公务员,全称为国家公务员,是各国负责统筹管理经济社会秩序和国家公共资源,维护国家法律规定贯彻执行的公职人员。在中国,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公务员职位按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对于其职位特殊性,需单独管理的,可增设其他职位类别。

Ⅵ 新公务员法对职务和级别调整有什么规定

国家公务员法职务与级别相关规定:
第三章 职务与级别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公务员职位分类制度。
公务员职位类别按照公务员职位的性质、特点和管理需要,划分为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类别。国务院根据本法,对于具有职位特殊性,需要单独管理的,可以增设其他职位类别。各职位类别的适用范围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国家根据公务员职位类别设置公务员职务序列。
第十六条 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
领导职务层次分为: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乡科级正职、乡科级副职。
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
第十七条 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根据宪法、有关法律、职务层次和机构规格设置确定。
综合管理类的非领导职务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序列,根据本法由国家另行规定。
第十八条 各机关依照确定的职能、规格、编制限额、职数以及结构比例,设置本机关公务员的具体职位,并确定各职位的工作职责和任职资格条件。
第十九条 公务员的职务应当对应相应的级别。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由国务院规定。
公务员的职务与级别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务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在同一职务上,可以按照国家规定晋升级别。
第二十条 国家根据人民警察以及海关、驻外外交机构公务员的工作特点,设置与其职务相对应的衔级。

Ⅶ 我国现行公务员职级是怎么划分的啊

1993年8月14日颁布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两类。非领导职务层次在厅局级以下设置,享受相应级别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以下是具体划分:
我国公务员的职级划分如下:
1、国务院总理:一级;
2、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二至三级;
3、部级正职,省级正职:三至四级;
4、部级副职,省级副职:四至五级;
5、司级正职,厅级正职,巡视员:五至七级;
6、司级副职,厅级副职,助理巡视员:六至八级;
7、处级正职,县级正职,调研员:七至十级;
8、处级副职,县级副职,助理调研员:八至十一级;
9、科级正职,乡级正职,主任科员:九至十二级;
10、科级副职,乡级副职,副主任科员:九至十三级;
11、科员:九至十四级;
12、办事员:十至十五级。
其中
1、领导职务:
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
2、非领导职务: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中国政府官员级别划分如下:
1.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国务院总理、全国政协主席、国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全国政协副主席。

Ⅷ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

《公务员职务、职级与级别管理办法》2019年12月23日由中共中央组织部制定,2020年3月3日发布。

第一条为了完善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和保障机制,建设信念坚定、为民服务、勤政务实、敢于担当、清正廉洁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和管理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有修改)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贯彻新时代中国共产党的组织路线,坚持党管干部原则,加强党对公务员队伍的集中统一领导,遵循依法、科学、规范、效能的原则。

第三条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是实施公务员管理,确定公务员工资以及其他待遇的依据。

第四条公务员级别由低至高依次为二十七级至一级。

第五条公务员领导职务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

  • (一)国家级正职:一级;

  • (二)国家级副职:四级至二级;

  • (三)省部级正职:八级至四级;

  • (四)省部级副职:十级至六级;

  • (五)厅局级正职:十三级至八级;

  • (六)厅局级副职:十五级至十级;

  • (七)县处级正职:十八级至十二级;

  • (八)县处级副职:二十级至十四级;

  • (九)乡科级正职:二十二级至十六级;

  • (十)乡科级副职:二十四级至十七级。

  • 副部级机关内设机构、副省级城市机关的司局级正职对应十五级至十级;司局级副职对应十七级至十一级。

第六条公务员领导职务与职级的设置、厅局级以下领导职务对应的最低职级、职级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条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应当在规定的领导职务、职级序列和职数限额内,按照有关任职条件和程序进行。

第八条晋升、降低领导职务、职级或者调任、转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确领导职务、职级的,按照拟任领导职务、职级任职条件等确定。

第九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应当具备的资格条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章程规定执行。其中,晋升乡科级领导职务的最低任职年限条件为:

  • (一)晋升乡科级正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2年以上,或者任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和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三级、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累计2年以上,或者任四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2年以上。

  • (二)晋升乡科级副职领导职务的,应当任一级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3年以上。

第十条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领导职务、职级及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确定。

第十一条新录用的公务员试用期满考核合格后,职级、级别的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通过面向社会选拔、调任等方式进入机关的公务员,其级别按照新任领导职务、职级,结合本人原任职务、工作经历、文化程度等条件,参照机关同类人员确定。

第十三条公务员晋升领导职务、职级后,原级别低于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领导职务、职级对应范围的,除晋升一级、三级调研员和一级、三级主任科员及相当层次职级外,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四条公务员累计5年年度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领导职务、职级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第十五条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后的级别确定,以及公务员因年度考核被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受到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受到处分应当降低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六条公务员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处分等,遇有影响期且影响期未满或者期满影响使用的,以及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影响晋升的情形的,不晋升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

第十七条公务员级别的确定、晋升,按照管理权限,由决定其领导职务、职级任免的机关批准。

第十八条县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设置、确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对不按照规定的职数要求、资格条件及程序等设置、确定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的,不予批准或者备案;已经作出的决定一律无效,由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予以纠正。

第二十条对违反规定进行公务员领导职务、职级与级别确定的,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依规依纪依法追究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监察官、法官、检察官等职务、职级的设置和管理另行规定。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中共中央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06年4月9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实施方案》附件三《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Ⅸ 公务员职级是什么意思具体的划分要求

公务员的级别高低,既体现了公务员所任职务的等级高低、责任的专轻重以及职位的难易程度属,又反映了公务员的德才表现、工作实绩以及资历等素质条件和工作状况。这也是我国公务员制度的一个特色。在中国,国家公务员的级别共分为二十七级。公务员除了其所任的职务以外,还会有级别之分。

公务员领导职务的层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 国家级正职:一级

(二)国家级副职:二级至四级

(三) 省部级正职:四级至八级

(四) 省部级副职:六级至十级

(五) 厅局级正职:八级至十三级

(六) 厅局级副职:十级至十五级

(七)县处级正职:十二级至十八级

(八) 县处级副职:十四级至二十级

(九) 乡科级正职: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十) 乡科级副职: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综合管理类的公务员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一)巡视员:八级至十三级;

(二)副巡视员:十级至十五级;

(三)调研员:十二级至十八级;

(四)副调研员:十四级至二十级;

(五)主任科员:十六级至二十二级;

(六)副主任科员:十七级至二十四级;

(七)科员:十八级至二十六级;

(八)办事员:十九级至二十七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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