葫芦岛村干部违纪案例
⑴ 葫芦岛市村干部一肩挑是法定的吗
不论是葫芦岛市还是其他地方,上级的政策是倡导村干部一肩挑,而不是法律规定的。
⑵ 对我们的乡干部,村干部的贪污腐败应怎样监督
一是强化干部队伍建设。
首先,要严把选人用人关。坚决打击拉票、贿选等违纪违法行为,保证选举结果真正顺应民意,让那些脑子活、能力强、敢担责、讲奉献、群众呼声高的人带领群众致富、奔小康。要强化干部学习教育。其次,要充分认识教育的基础性作用,将村干部教育工作抓在手上,经常性的组织村干部开展业务学习、听廉政党课、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以鲜活的案例教育村组干部深化为民服务宗旨,提升科学履职能力,自觉筑牢拒腐防变思想道德防线。最后,要完善考核奖惩机制。要不断完善考核奖惩机制,以发展实绩定等次,用群众口碑量优劣。对考核成绩突出的村干部个人予以物质和精神上的奖励,同时对相关村组在政策上给予一定程度倾斜,充分发挥典型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二是规范村级权力运行。
要进一步建立、完善村级议事、决策、监督、管理等各项制度,将村级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防止权力跑偏、滥用。首先,要明确村“三委会”各自的职责范围,实行决策、执行、监督的有效分离,确保村级权力在制度的轨道上相互制约,平稳运行;其次,要全面落实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将村级重大事项决策、项目建设、低保评审、各类惠农补贴发放及村级资金使用等情况及时、准确地向群众公开,让群众充分行使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使权力在阳光下运行;最后,要强化村级财务管理,有条件的乡镇要积极执行“村财乡(镇)管”模式,资金数额较大的由集体讨论决定,并严格执行“三审三签”,坚决堵住集体财产被侵占、挪用、挥霍的漏洞,确保村级资金安全。
三是强化村级事务监督。
乡镇党委、政府要加强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力度,引导村委会依法开展自治活动,积极推行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制度,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县、乡(镇)两级农村农经部门,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财务的审计监督,同时要做好村干部任期届满或离任审计,在审计中查出侵占集体资产和资金、多吃多占的,要责令其如数退赔并依照党纪政纪严肃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绝不姑息。
四是加大违纪行为处置力度。
各基层党委、政府和纪检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形成监督合力,不断提高适应新形势、处理新问题的能力,将监督的触角向农村延伸,解决“村官”监管缺位问题。始终以维护群众利益和农村社会稳定作为一切工作的出发点和着力点,以抓铁有痕、踏石留印的劲头,严肃查处个别村干部对党和国家方针政策、决策部署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方法简单粗暴、损公肥私、侵害群众合法利益的各类违法违纪行为,提高“村官”违纪违法成本,真正给那些敢于向集体利益伸手的“蛀虫”以心理上的震慑。
⑶ 乡镇领导干部一般有哪些违纪违规行为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都是。
⑷ 怎样写农村换届选举村干部选举违规行为案例
不用举报,也不用上仿,因为都是没用的,这种事我联名到县政府举报都没用
⑸ 村干部冒领土地征用款25万要判几年
具体案例:
某村的大部分耕地被政府征收,待征地补偿款下来以后,进行统计的时候,发现少了50万元。检察机关介入调查后发现,原来该村的村主任欧某利用职权伙同该村副村主任叶某以虚构村民身份的方式,先后从征地补偿款中,冒名领取了50万元,用于偿还因去澳门赌博所欠下的高利贷。后该案被移送至法院,经过法院的审理,欧某和叶某以“贪污罪”被判处有期徒刑5年和6年。对此欧某和叶某均提出上诉,认为自己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是村干部, 不能适用贪污罪。对此,二人的观点是否正确?
经典解答:
属于农民集体和农民个人所有的征地补偿款,任何人不得侵犯。在农村征地过程中,由于农民对征地信息的了解途径较少,一些村干部利用协助政府从事征地安置补偿工作的机会,利用手中的职权,采取非法手段,侵吞征地补偿款。虽然本案中的两位被告人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但依据我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将其二人以“贪污罪” 定性处罚是正确的。
相关法律:
《刑法》第九十三条:本法所称国家工作人员,是指国家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家机关、国
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及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以国家工作人员论。
《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了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在从事哪些工作时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教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解释如下: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收、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 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现予公告。
《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二十六条: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
征收土地的安置补助费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挪作他用。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管理和使用;由其他单位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安置单位;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发放给被安置人员个人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市、县和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安置补助费使用情况的监督。
《国土资源部关于切实维护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的通知》
五、严厉查处征地中的违法违纪行为
对群众信访反映和检查发现的土地未批先用、越权批地和侵占、截留、挪用征地补偿安置费用等严重违法违纪行为,要依法严肃查处;对涉嫌犯罪的, 有关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必须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对有关地方未按规定进行处理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责令限期纠正;对不依法处理并严重失职的,要依法追究有关主管部门负责人的法律责任。各地要进一步加大对征用土地的执法力度,强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执法职能,调动农民保护自身权益的积极性,做到事前防范、事中监督与事后查处相结合,确保《土地管理法》确定的各项征地制度落到实处。
⑹ 中纪委通报“扶贫领域典型案例”目的是什么
日前,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开辟了“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曝光专区”,第一批集中曝光了24起典型案例,引发舆论关注。
专家认为,这是落实脱贫攻坚作风建设年工作部署的具体行动,为脱贫攻坚提供了坚强纪律保障。下一步,要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监察法成为助力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以监察法出台为契机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受访廉政专家认为,结合此次通报的典型案例,透露出了一个信号:以监察法的出台为契机,持续加强事前事中事后监督,让扶贫一线风清气正。
庄德水等专家表示,国家监察委成立后,实现了对所有公职人员和从事公务活动人员的全监督,实现了监督的无缝隙,所有人员都在监督之内。其行使监督、调查、处置职权,做出的政务处分,与纪委的纪律处分,实现纪法有效衔接。
随着监察对象与监察事项的拓展,将有利于保证整个扶贫攻坚项目如期实施,让与扶贫攻坚工作有关的监察对象,都能公正行使权力。监察法已成为规范扶贫攻坚的一把“利剑”。
竹立家等表示,纪委监委应进一步加大监督力度,用好纪检监察举报系统,及时受理群众举报。并加大暗访检查、公开曝光的力度,对工作不务实、不扎实、不真实的,对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履行不到位的,一律严肃问责。坚持刀刃向内,对纪检监察机关履行监督责任不到位的首先问责。
来源:网易新闻
⑺ 王葫芦岛人。村级领导和镇级领导不作为,怎么解决这个问题
虽然说你认为村级和镇级领导不作为,但是你有没有确切的证据?如果有,你可以向辅导计委或者说监察委进行举报吗?
⑻ 有没有村干部腐败被检举成功的案例
至少我没有见过,因为那官太小了,上面的人都懒得去查,正好那些人也都钻了空子...
⑼ 村主任违规如何处理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9)葫芦岛村干部违纪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
上半年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四万多
处理六万余人,村干部占比超六成
2018年08月30日04: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9日发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组织处理3万人(部分人员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受到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0.13万人。
据了解,查处的4.53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3.77%、2.76%。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监督责任占3.36%。
在受处理的6.15万人中,村干部占61.28%,仍是主要违纪主体,但占比明显下降,与去年相比下降11.9%;乡科级及以下占38.02%,与去年相比增长11.78%;厅局级及以上共11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基层发生的问题,态度坚决,严惩不贷。为提高查处工作质量、层层传导压力,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督办交办,有的通过上级按比例抽查、同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县级纪委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把关,确保事实清楚、处理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数据中,问责比例显著提高,突出了领导干部和一把手。受处理的6.15万人中,属于问责情形的1.65万人,占总数的26.83%,另有807个单位被问责。问责人数占比与去年相比,提高15.89%,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被问责人员中,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占32.17%。
⑽ 治理村干部受贿贪污的案例
如果认为遇抄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袭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检察院受理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审理并且判决的,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其所受贪污金额具体是多少会有说明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