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是否是受贿罪的主体
① 村干部是不是贪污罪的主体
对于一个村而言就是!!不过,还是有廉洁的村干部,可惜,现实中未遇到!!
② 村干部受贿的行为应如何定性
村干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有受贿行为主观上是出于故意,客观上利用职务的便利实施了侵犯受贿罪所保护法益的行为,主体上也符合刑法的原则。因此在犯罪构成上,村干部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的过程中的受贿行为,完全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按受贿罪论处。
③ 村干部职务犯罪主体的特点是什么的呢
你是抄法学学习用的吗?
从总体上看,职务犯罪的基本特征有:(1)该罪只能由国家工作人员构成。(2)绝大多数职务犯罪只能由故意构成,如贪污罪、
受贿罪、徇私舞弊罪、刑讯逼供罪等。有的职务犯罪只能由过失构成,如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被骗罪等。有的犯罪既可由故
意又可由过失构成,如泄露国家秘密罪等。(3)职务犯罪在客观方面主要表现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实施的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的
犯罪行为;国家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实施的犯罪行为。(4)职务犯罪侵犯的是国家对职务活动的管理职能。
④ 村干部有没有受贿罪
那要看是不是村长或者是村书记了,要是村长或者是村书记就属于受贿罪,要是其他的村干部就不属于受贿罪了
⑤ 村支书可以成为受贿罪的犯罪主体吗
可以,村支书在协助人民政府从事行政管理工作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内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容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受贿数额达到相关规定的标准的,可构成受贿罪。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规定的“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则该村支书应认定为“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具体工作如下: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因此可以看出,只要村支书从事上述工作时收受贿赂则应认定为受贿罪,否则不应认定。
⑥ 村主任能否都构成受贿罪主体
可以的,村主任属于国家公务人员,是受贿罪主体,具体规定如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第三百八十八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6)村干部是否是受贿罪的主体扩展阅读:
受贿罪的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第三百八十八条之一国家工作人员的近亲属或者其他与该国家工作人员关系密切的人,通过该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或者利用该国家工作人员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
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或者其近亲属以及其他与其关系密切的人,利用该离职的国家工作人员原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实施前款行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定罪处罚。
受贿罪的金额认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一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二)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三)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四)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五)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六)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受贿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前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或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一)多次索贿的;
(二)为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损失的;
(三)为他人谋取职务提拔、调整的。
第二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巨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十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第三条 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特别巨大”,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贪污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受贿数额在一百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三百万元,具有本解释第一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特别严重情节”,依法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⑦ 村干部受贿,行为应如何定性
1.犯罪主体的认定。法律规定了村干部在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上受贿的不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社区中,这种基层自制组织虽然有村两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书的一言堂,他们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上级政府部门对对民自治组织的审计监督也不到位,并且在事项的安排和人事的处理上是偏向于村支书的,对村干部的制约监督体制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使他们能够有可乘之机,践踏了法律,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应该与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但是应该强调村支书的特殊性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这样能使我们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着许多具体操作的法律问题需要掌握,如在还建划拨土地的认定上,安置资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在不断扩建,农村也在进行改造,特别是城郊的农村社区具有典型性。城郊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就要先将集体土地先收储,变成国有土地,这样才可以进行城市建设,像后继的挂牌出让等。为了保证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会进行还建和拆迁征地补偿。还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储的土地中,通过土地划拨的方式留出一块土地供社区建还建楼,并且还建资金也是通过财政拨付的。这看似脉络清晰、客观实在,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像土地收储以后留出了还建土地,并且根据政府的文件和领导的批示建成了还建楼,但是土地证书和建设许可证却没有办下来,这给这部分土地具体认定上就造成了麻烦。这主要是因为,大规模的城郊土地的拆迁还建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部门的协调度上,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具体的操作问题,不能改变土地以及征地、还建费用性质的认定。
⑧ 村干部受贿构成受贿罪吗
谁受贿了,只要有证据,都可以告他受贿
不管是公务员
事业单位
私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