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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改革后原公务员职级如何确定

发布时间: 2021-03-05 18:34:34

A. 我原来的单位是公务员参管单位,现在机构改革为事业单位,我原来拿的工资是公务员的工资,现在职级并行后

按正常的话人员性质是发生了变化(但也要看你调动的形式,如果只是交流或回者挂职什么的答应该就没问题),调回来是比较困难的,主要是编制没有了,再想回来可以看地方的规定,有些地方规定科级或者副科级什么的就可以随便调动了,甚至可以调进公务员,不过这些都要看调入单位有没有编制和岗位,呵呵。

B. 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

C. 职务与职级并行比例在因机构改革而超编的部门中如何确定

看你们本地职级并行的实施细则如何规定。一般来说,若机关只有一类职位的,回比如答机关职位都是综合管理类职位,在这种情况下机关行政编制数就是综合管理类职位的数量;若机关存在不止一类职位的,比如既有综合管理类也有行政执法类职位,在这种情况下综合管理类职位数加上行政执法类职位数应等于机关行政编制总数。对于因机构改革造成单位超编超职数的,该单位符合实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条件的人员可以进行职级套转。

D. 事业编中级职称人员转任公务员如何确定工资级别

应当根据抄其所任职务、袭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公务员级别应当根据其所任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公务员累计5年定期考核结果均为称职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职务对应级别范围内晋升一个级别。

厅局级副职及以下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在任职时间和级别达到规定条件后,经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住房、医疗等生活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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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工资要求规定:

1、公务员职务晋升后,原级别低于新任职务对应最低级别的,晋升到新任职务对应的最低级别;原级别已在新任职务对应范围的,在原级别的基础上晋升一个级别。

2、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晋升级别。受处分后,级别变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3、担任领导职务的公务员辞去领导职务或者公务员降职后,其级别确定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E. 改革后的纯事业单位保留参公待遇的人员在退一个减少个的情况下,如何进行新公务员职级并行

一转眼,2019年3月底的改革截止时间就要到了,各地的机构改革方案基本公布,大多是整合、新建优化。其中有人比较关心参公事业单位怎么改革?参公事业单位人员身份比较模糊,是事业单位人员,但参照公务员管理,享受公务员待遇。在本次改革中人员会怎么安排?

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即参公),顾名思义,即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管理。其在职在编人员使用的是事业编制,但和公务员一样都是按照《公务员法》管理,而非《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参公人员都需要进行公务员登记,享受与公务员相同的职务职级晋升待遇。

参公事业是指完全或者主要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比如规划局、社保局、兽医局等,在以往被公务员管理机构确定为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其中符合条件的干部身份工作人员被登记为参公人员,和公务员一样实行职级待遇。

参公事业单位未能登记为参公人员的,除了工勤人员以外,还有超编人员、超职数配备的领导干部,以及事业单位登记为参公后,未经过考试,直接调入的一般干部。由于其身份不合适,或者没有编制可用,或者未经过“凡进必考”这道程序,不能登记为参公人员。

本轮机构改革,参公单位有两种改革去向:

保持现状

这类单位主要是执法类机构,按照改革要求,没有转行政的执法类参公事业单位,在中央出台具体的改革政策前,仍将保持参公现状,即不过渡为行政机关,也不会被剥离职能改为公益类机构。其在职在编人员,原来是什么样的身份和待遇,也都将相应予以保留和保持。

取消参公改公益

目前各省市统一步调,行政类事业单位都被纳入了清理范畴,将其行政职能剥离收归机关,或整合到职能相近的机关。事业单位失去行政职能,没有了参公依据,参公单位取消就成了必然。由于本次机构改革实行机构和编制限额管理,没有多余的行政编制用来置换,因此行政类事业单位的职能划转,大部分情况下只是职能划转,其在职在编人员除极少部分“编随事走、人随编走”随职能划转被调整到机关过渡为公务员外,其余人员都将维持现状,被分流到改制后的公益类事业单位安置,保留参公待遇直至退休,不可能全部置换为公务员。

以上改革政策,只是针对具有参公身份的事业编人员。事实上,在参公单位,除了参公人员外,还有一部分混编混岗的非参公人员在抗大旗干重活,单位怎么改革,与他们关系不大,既解决不了身份,也领不了车补。这部分人,不用有太多想法,老老实实搬砖就是了。

参公单位是依据法律法规授权管理公共事务的事业单位且被上级批准的具有独立行政主体资格的事业单位。这是法定意义上对参公单位的法定解释,最新公务员法最后一条的参照执行就是对法定参公单位的最高法定意义的认定。

现实生活中的参公是五花八门的,有各种形成的因素,有的是人事管理部门法律素养低,有的是地方市县钻法律法规漏洞等等原因,属于历史遗留问题解决起来比较棘手比较复杂,我个人估计会在2020年前解决参公遗留问题。

最新机构改革原则政事分开,要消除灰色中间的“事业局”,不允许保留参公单位,不属于法律法规授权的参公单位一律撤销、合并、划转,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且在机构改革前己申报上级批准的暂时保留等待中央新的政策出台过渡成行政执法单位,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没完成申报被上级批准的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期间保留执法职能事业单位等待中央最新政策出台,我估计在编事业人员通过公开考试过渡成为行政执法人员。

参公单位这块太复杂不仅仅是事业编问题,还涉及地方市县自核自定参公人员问题。你说参公单位事业编制估计是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不具有法律法规授权的执法职能的参公事业单位都要撤销、合并、划转为公益事业单位,那么事业人员和其它公益事业单位人员一齐整合、划转。具有执法职能的事业单位的事业人员分二种:

一种就是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己通过省以上批准的参公单位里面违规调入的事业人员,

另一种就是具有执法职能事业单位在机构改革前未申报批准的事业单位的在编事业人员。

其实从最新2019的各省公务员招考公告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基本上参公事业单位不再招录了,这就意味着以后不会增加新的参公人员,参公单位也逐步改革,取消(整合为事业单位)或者变为行政机构。(极少部分)

如果想要转变身份会有一些阻力。因为严格控制编制,参公本质上属于事业编,如果转为行政编制无疑是增加了一个行政编制。除非能够考虑到实际情况,适当放宽数量要求,把原本参公的人员都划转到行政,但这个是小概率事件。把行政编和事业编分清楚是机构改革的趋势,毕竟两个身份人员从事的工作重点不同,一个是管理,一个是公益服务,可在基层就分不了那么清楚了,相信在基层工作的事业身份朋友深有体会。

随改革到事业单位工作的参公人员,保留身份,依然按照将于6月1日颁布实施的新《公务员法》,享受职级并行、提前退休、奖励等政策,和其他公务员、参公人员一致。事业单位的参公人员,实行随退随销的办法,老人老政策,新人则完全按事业人员对待,一方面是为了确保改革稳定过渡,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保证改革取得的成效。

所以,随着改革进入深水区,参公事业单位将慢慢退出历史舞台。

潍坊事业单位招聘网页链接

F. 如何确定新录用公务员职务和级别啊

考核合格的新录用公务员,按以下规定任职定级:直接从各类学校毕业生中录用的、没有工作经历的公务员:高中和中专毕业生,任命为办事员,定为二十七级;大学专科毕业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六级。

大学本科毕业生、获得双学士学位的大学本科毕业生(含学制为六年以上的大学本科毕业生)、研究生班毕业和未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科员,定为二十五级;获得硕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副主任科员,定为二十四级;获得博士学位的研究生,任命为主任科员,定为二十二级。

(6)机构改革后原公务员职级如何确定扩展阅读

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应当在规定的机构规格、编制、职数限额以及主任科员以下及其他相当职务层次的非领导职务范围内,按照拟任职务及其对应的级别进行。新录用公务员在机关最低服务年限为五年(含试用期)。

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由县级以上领导机关或者公务员主管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分别予以责令纠正或者宣布无效;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作出处理:

(一)突破机构规格、超职数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二)不按规定条件、程序进行新录用公务员任职定级的;

(三)把试用期计入任职年限的;

(四)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G. 我国公务员级别是如何确定的

一、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根据

(一)公务员所担任的职务,包括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职务决定公务员的级别范围(可能的最高级别与最低级别),每一职务对应一定范围的级别。

(二)公务员的资历。同一职务层次的公务员,工作年限长、学历高的,级别也相应高。

(三)级别的晋升与德才表现、工作实绩相联系。根据本法第五章的规定,把公务员定期考核的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级别的工具。公务员有违法违纪行为的,有可能受到降级的处分。

二、职务与职级并行

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是指公务员的职务对应一定的级别范围,这种对应并非一一对应,同一个公务员职务可以对应多个级别,具体对应哪一个级别,要根据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来确定。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七次会议审议了《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指出要在职务之外开辟职级晋升通道,调动广大基层公务员的积极性。

因此,公务员如果德才兼备,有工作实绩,或者资历有提高,即使公务员的职务没有晋升,也可以晋升其级别。而由于级别与职务一样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和其他待遇的依据之一,这对于调动公务员的工作积极性、克服“官本位”的思想具有重要意义。

三、职务与级别的对应关系

2006年4月,《国家公务员职务与级别管理条例》颁布,将公务员级别由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规定的15级增加到现行的27级,并与综合管理类的领导职务和非领导职务序列进行了对应。

正科满15年享副处待遇

2015年,《关于县以下机关建立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的意见》正式下发。根据《意见》,职级晋升具体条件为:

晋升科员须任办事员满8年,级别达到25级

晋升副科级须任科员级或科员满12年,级别达到23级

晋升正科级须任副科级或乡科级副职、副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20级

晋升副处须任正科级或乡科级正职、主任科员满15年,级别达到19级

晋升正处级须任副处级或县处级副职满15年,级别达到17级

举例说,办事员任满8年未提拔,可享受科员待遇;科员任满12年未提拔,可享受副科待遇;副乡科级、副主任科员满15年未提拔,可享受正科级待遇……以此类推。职级晋升后,可以享受相应职务层次非领导职务的工资待遇,但工作岗位不变。

H. 职级并行中公务员职位数量如何确定

职级并行中公务员职位数量确定方法:

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按照下列比例核定:

(一)中央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12%,其中,正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40%,副部级单位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2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65%。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5%。

(三)副省级城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2%,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的30%;一级至四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位数量的43%,其中一级调研员不超过一级至四级调研员总数的20%。

(8)机构改革后原公务员职级如何确定扩展阅读:

《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规定》是为深化公务员分类改革,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健全公务员激励保障机制,建设忠诚干净担当的高素质专业化公务员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

推行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职级与待遇挂钩制度,有利于建立公平合理的公务员体制,拓宽公务员晋升通道,有助于完善激励保障制度、能上能下制度。社会应当重新理解“公务员”一词,不能把它当作“官”,而是将其视作一个公共服务职业,努力消除官本位思想。让公务员的辛勤付出,不仅仅以职务的形式来回报,还要通过建立起相应的竞争基准和工薪分配、荣誉分配、福利分配标准来回报。

I. 机构改革中公益一类事业单位中原来的公务员如何处理能否调动

在现有政策来条件下,一般会源在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考虑两个办法,一是放弃参公,转入公益类事业单位。二是转入参公管理单位。这两个办法不一定合理,但比较好操作,也不需要上级批准。
目前有些采取拖的办法,人混在一起以后再处理的方式是政策所不允许的。

J. 改革后的单位改为事业单位,原单位的在职公务员身份如何定

一、机构改革只是对于单位而言,单位人员的性质不会发生改变。

现在全国很多省市的机构改革已经基本完成,但是很多单位的人员还会担忧自己的公务员身份会降为事业编或者是别的。其实在机构改革过程中,一般行政机关单位都不会改变原有的性质,大部门的改革都是部门与部门的合并与重组,还会有单位由参公事业单位改为事业单位,或者由事业单位改为行政单位。但是不论哪种方式的改革,大部分都只是涉及到单位性质的改革,对于人员身份是没有影响的。也就是说,假设你的单位由行政机关单位改为事业单位了,但是你原来的身份是公务员的话就不会改变成事业编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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