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用人
Ⅰ 村干部的定职干部享受什么待遇
我认为你不属来于劳动自法规定的“职工”,不能认定为工伤。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参加工伤保险,为本单位全部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称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各类企业的职工和个体工商户的雇工,均有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加工伤保险的具体步骤和实施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村委会属于村民自治性组织,与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有着很大差别。
据我所知,目前还没有专门的法律法规保障村委会成员的人身利益。
Ⅱ 村委会聘用人员适用劳动法吗
村委会聘用的人不适用劳动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适用本法。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部制定的《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4条规定:“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综上,被村委会雇佣的劳动者不适用劳动法。
(2)村干部用人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调整劳动关系,建立和维护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劳动制度,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1994年7月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8年12月29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等七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Ⅲ 村干部选人用人有什么法律规定
按《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相关规定执行,另外各省也有类例规定。
Ⅳ 下一届村干部究竟用多少人
这个都是选票选出来的。哪个领导对人民工作做的好,百姓就会选择
Ⅳ 村干部工作为什么不适用劳动法
一、根据我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劳动法仅适用于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
村干部(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是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与村干部之间发生的工资纠纷,不属于劳动法中所规定的劳动争议,只能按普通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受理。
二、根据《劳动法》第二条,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四条的规定,以下人员不适用《劳动法》调整:
1、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
2、农村劳动者(或称农业劳动者、农民);
3、现役军人。
4、公务员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以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业职工和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不适用劳动法。
三、村干部:
村干部是区别于国家公务员的特殊群体,村干部是游离于国家行政干部体制之外的、不在编、不脱产的边缘化干部。具体来讲,村干部主要是指通过村民自治机制选举产生的、在村党组织和村民委员会及其配套组织担任一定职务、行使公共权力、管理公共事务、提供公共服务,并享受一定政治经济待遇的工作人员,主要包括村党支部(党总支)委员、副书记、书记,村民委员会委员、副主任、主任,其中村党组织书记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干部。
Ⅵ 你认为村干部想干事、干成事需要哪些条件
科学地发现、评价、使用好干部,让想干事的人有机会,能干事的人有平台,干成事的人有地位,努力形成良好的用人导向,为经济社会的跨越式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障和人才支持,这是新形势下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的出发点和归宿点,同时也是我们广大组工干部应该着力思考和解决的问题。为此,本人结合毕节地区近年来干部工作的实际,就“如何发现想干事的干部、怎样科学评价能干事的干部,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干部”等问题作了一些探索。
一、及时发现想干事的干部
想干事,就是在主观意识上要有一种“做事情”的强烈愿望,有一种积极进取的态度、鞠躬尽瘁的品质,有一种高度的事业心和强烈的责任感。要及时发现想干事的干部,给想干事的干部机会。
(一)建立和完善经常性考察干部工作机制。采取年度考察、跟踪考察、即时考察、岗位考察、比较考察等方式,做到考核考察从机关向社会延伸、从定期向平时延伸,正确掌握干部各项责任目标完成情况,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的工作业绩,并把经常性考察结果作为干部选拔任用、职务级别调整以及奖惩、培训的重要依据,在经常性干部考察中发现想干事的干部,为全面察人、准确识人、公正用人提供科学依据。
(二)抓好后备干部的培养管理。科学预测,重点掌握一批后备干部。可采用公开竞选、组织考试、考察等相结合的方法,及时调整补充优秀后备干部,并按比例需求重点掌握一些工作实绩突出、经过培养锻炼能力素质提高快、群众公认的优秀后备干部。同时建立思想工作汇报制度,要求后备干部定期向所在单位党组织和组织部门汇报自己的思想、工作和学习情况,增强对后备干部教育管理的预见性和针对性,及时发现既想干事又比较成熟的后备干部。
(三)建立下级党组织向上级党组织推荐干部和领导干部推荐干部的沟通机制。下级党组织和领导干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充分了解干部工作实绩和民意的基础上,要经常地、负责地向上级党组织推荐优秀干部,并就干部问题与上级党组织加强经常性的沟通交流,以便上级党组织及时发现和培养年轻有潜力的干部。
(四)借鉴公开选拔领导干部的成果。对公开选拔的成果可根据需要进行多层次开发利用,在公开选拔中发现的优秀人才,因职数所限未被任用的,可以纳入组织视野,进行跟踪管理和重点培养,条件成熟时可根据工作需要和本人情况选拔到其他相关岗位上任职,或作为备用人选。
二、科学评价能干事的干部
能干事,就是要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和工作技能,具备学习求知能力、辨别是非能力、组织协调能力、开拓创新能力、凝聚人心能力、驾驶各种复杂局势、处理各种突出矛盾和问题的能力及结合实际解决具体问题的能力等等。要科学评价能干事的干部,为能干事的干部搭平台。
(一)进一步完善体现科学发展观要求的党政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符合科学发展观要求、体现正确政绩观内容的干部综合考核评价体系,实现工作价值评价、工作能力评价、工作绩效评价的有机结合,促进干部管理方式从以职责管理为主向以充分体现科学发展观与党员先进性的能效管理为中心的转变,科学地识别干部。
(二)充分运用成本分析和价值分析法。评价一个干部,不要片面地只看取得了多大的实绩,要看其取得成绩时付出的投入和代价,注重投入和产出之比。高投入低产出的政绩不可取,以资源浪费、环境破坏换取的所谓“政绩”更不可取。要防止那些“杀鸡取卵”的短期效应,干部的实绩要具有“前人栽树、后人乘凉”的长期价值,既要看眼前的实绩,还看这些实绩对一个地区或部门今后发展的作用大小,不要简单地认为招商引资是实绩,化解债务、保护环境就不是实绩。
(三)发挥人民群众的主体作用,注重群众公认。把组织部门的干部考察工作与广大群众的参与结合起来,主动加强与广大人民群众的联系,进一步增加基层群众参与的深度和广度,从社情民意中了解和把握干部八小时以内和以外的表现和情况,看人民群众对干部的工作满意不满意、答应不答应、赞成不赞成、拥护不拥护。同时完善组织部门信访接待、“12380”电话举报受理等工作机制,直接了解群众的意见和建议。
(四)加大民意调查的力度。创新民意调查的方式和手段,对干部的工作圈、生活圈、社交圈进行经常性的调查了解,扩大民意调查的范围。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充分利用现代信息技术进行网上评价,全方位地了解评价干部。
三、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干部
干成事。就是以“三个有利于”标准来检验干部的工作成绩,与为人民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密切地结合起来,真正体现在行动和工作之中。要用工作实绩来检验“想干事和能干事”。要合理使用干成事的干部,使干成事的干部有地位。
Ⅶ 村支书用人不公开是不是黑恶势力
这个应该不属于的吧,最多也就是不合规,还算不上黑恶势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