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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发布时间: 2021-03-05 10:27:38

『壹』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中村长算吗

村干部属于其他单位来从事公源务的人员,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以受贿罪论处。

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企业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是指公司董事、监事、职工、其他企业职工或其他非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收受贿赂,数额较大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两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三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贰』 村干部受贿,行为应如何定性

1.犯罪主体的认定。法律规定了村干部在协助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上受贿的不再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论,而是以受贿罪判处刑罚。法律规定的犯罪主体是“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也就是我们说的村干部。但是在农村社区中,这种基层自制组织虽然有村两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书的一言堂,他们的制衡作用形同虚设。上级政府部门对对民自治组织的审计监督也不到位,并且在事项的安排和人事的处理上是偏向于村支书的,对村干部的制约监督体制还存在着很多漏洞,使他们能够有可乘之机,践踏了法律,损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体的认定上应该与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层自治组织人员,但是应该强调村支书的特殊性以及预防犯罪的重要性,这样能使我们在惩治和预防犯罪的过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贿罪的认定上,还存在着许多具体操作的法律问题需要掌握,如在还建划拨土地的认定上,安置资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体的界分。随着经济社会的不断发展,城市在不断扩建,农村也在进行改造,特别是城郊的农村社区具有典型性。城郊农村的土地属于集体所有,在城市建设的过程中,要改变农村土地的性质就要先将集体土地先收储,变成国有土地,这样才可以进行城市建设,像后继的挂牌出让等。为了保证农村社区居民的生产和生活,会进行还建和拆迁征地补偿。还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储的土地中,通过土地划拨的方式留出一块土地供社区建还建楼,并且还建资金也是通过财政拨付的。这看似脉络清晰、客观实在,但是在具体的实施过程中,却存在着许多问题。像土地收储以后留出了还建土地,并且根据政府的文件和领导的批示建成了还建楼,但是土地证书和建设许可证却没有办下来,这给这部分土地具体认定上就造成了麻烦。这主要是因为,大规模的城郊土地的拆迁还建还处在起步阶段,许多部门的协调度上,还存在问题,但是这些具体的操作问题,不能改变土地以及征地、还建费用性质的认定。

『叁』 村干部贪腐是违归还是违纪

你所说的贪腐过于笼统,如职务侵占、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嫖娼、赌博等等这些都是,这些列举的既有违法的也有违纪的,情节轻的也是违规的。
一般违纪行为都是从违规开始的,从违规到违纪违法只是一个过程。

『肆』 盐城新洋龙桥村村干部贪污受贿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近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规定包括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等内容。调整后的新罪名于11月6日起施行。这一规定解决了长期以来公立医院医生、村干部等群体有受贿行为但却没有具体的法律规定可以追究的局面。
以前,法律规定的受贿罪名有两种,一种是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还有一种是“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但是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越来越多的群体人员存在受贿问题,但是却不适用这两个罪名。这位负责人解释,以前,像村干部利用职务受贿,就存在难以认定的问题,因为,村干部既不是国家工作人员,也不是公司、企业人员。还有就是国有企事业单位的非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受贿行为也不能认定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比如医院的医生,他与患者之间是劳务关系,他并不是在履行国家公务。这也是法律相对滞后的地方。
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规定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也就是说,除国家工作人员之外的其他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单位人员,均在此范围之内,但凡非国家工作人员,一旦涉嫌受贿即可按照此办法受到起诉。但“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办案单位是公安机关。

『伍』 刑法弟几条规定村干部收老百姓的钱是否犯罪

村干部不算公务员的,应该在非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受贿罪那里。望采纳,谢谢。

『陆』 村干部受贿怎么判刑

利用协助政府进行行政管理工作时受贿的(7种情形),村干部属国家工作人员,属受贿罪;如果是利用村干部自身的权力的,则属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这二个罪,还是有所区别的,受贿罪,立案标准3万元;非国家工作人人员受贿罪,立案标准6万元。

一、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受贿罪:

(1)第三百八十六条【对犯受贿罪的处罚规定】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2)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2、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第一百六十三条【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柒』 村干部贪污受贿多少钱,派出所可以立案,纪委可以调查

村干部贪污受贿,不归派出所管,归检察院和纪委管;根据情况不同,公安的经保大队也管。
至于金额,法律规定5000元可立案。

『捌』 村干部以为群众办事为名,收受他人财物的问题,如何定性

需要看具体情况的,如果征收的话,涉嫌贪污罪的。

『玖』 村官贪污一万五怎么判刑

村官贪污一万五源,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9)村干部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扩展阅读:

村官贪污被拘案例:

根据群众联名举报,连山上帅镇东南村委会原主任陆某球等村干部在发包村集体联办林场活立木过程中,不公开发包、超发包范围砍伐林木,有损害群众集体利益等违法行为。

经查实,陆某球任东南村委会主任期间,伙同其他村委会干部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索取、侵占他人和集体资金共计11.5万元,进行私分。其中:在发包东南村委联办林场活立木的过程中,

陆某球等3名村委干部在2010年6月索要现金人民币1万元辛苦费;2011年1月8日收受现金人民币1.5万元;2011年1月7日收取联办林场发包款6万元;2011年8月收取承包人3万元补偿款。

最终,陆某球因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职务侵占罪,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

参考资料来源:网易-村官贪污受贿职务侵占11.5万元

『拾』 受贿罪与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主要区别

一、受贿罪
1、受贿罪是抄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行为。
2、适用法律条文:
《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2007年11月5日联合公布刑法确定罪名补充规定,补充、修改了刑法罪名。
《补充规定》称,取消“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罪名,由“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替代。“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行贿罪”替代了“对公司、企业人员行贿罪”。
调整后的新罪名于2007年11月6日起施行。

三、受贿罪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区别
“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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