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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对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

发布时间: 2021-03-05 02:25:20

Ⅰ 如何加强村干部的管理

一、决策、服务到位。每当重大事项决策之前,广泛征求村干部的意见,把乡情、村情结合到一块,制定出新的决策。确保不脱离实际,具有可操作性,以便各村顺利实施。并为各村提供最优质的服务,服务包括政策、信息、技术、购销等等。
二是学习培训到位。乡党委政府要在村级组织学习的基础上组织多种形式的学习,定期举办村级干部知识、业务、法律和多种形式的学习,以增强他们自身的素质,树立他们的威信,言传身教带领群众共同走向富裕。
三、制度约束到位。制定《两委议事规则》、《党建工作制度》、《一事一议制度》、《三公开制度》等,逐步完善村级管理中的各种制度,形成一个完整的管理体系,约束村干部的行为,确保村级组织各项工作任务的彻底完成。
四、待遇兑现到位。一是政治待遇,当村干部受到群众不合理要求和不白之冤时,乡党委政府要为其伸张正义,处理不法分子,为村干部撑腰,还村干部一个公道、清白。二是工资待遇,要积极创造条件,及时将工资发放到位。
五、跟踪考核到位。对干部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系统的考核。本着“能者上、平者让、庸者下”的原则处置干部,建立“责、权、利”相结合“奖、惩”相统一的管理机制。
六、督查处理到位。不断强化监督职能,发现问题及时查处,对于那些以身试法者绝不手软,轻者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清除干部队伍,然后从后备干部中配备,从而达到清洁组织净化血液的目的,促使村级工作有条不紊的开展下去。

Ⅱ 对非党员的村干部违纪如何处理

如果违反治安方面的由公安机关处理,如果是经济方面的比如受贿由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如果违反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由乡镇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及主管机关处理。

Ⅲ 如何加强对村干部的监督和管理

制作相应考核机制,将任务落实到人,进行监督任务完成的效率,设定相应的奖惩机制,分季度行进行评比

Ⅳ 如何充分发挥村党组织的作用,杜绝村干部违法违纪问题

普法很重要!只有知道事情的严重性以及代价,才会有所作用。

Ⅳ 如何处理好驻村干部,村干部的关系

驻村干部要扮演好 “角色”,摆正好位置,既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村干部,专参与村党支部的活属动和组织生活,又要把自己作为一名指导员,指导村干部开展工作,指导群众执行各项规章制度。首先,要团结好村两委班子。没有村班子的团结,村里群众的团结就没有主心骨,因此,驻村干部作为村班子的成员之一,要珍惜和维护好村班子成员的团结,善于同班子成员团结协作;其次,要注重工作方法方式。做到“到位而不越位,参与而不包办,帮忙而不添乱”。实现在工作推动上,由行政启动向民主推动方面转变;在事务处理上,由封闭型向开放型转变;在行政方式上,由“人治”向“法治”转变,真正发挥好年轻“村官”在农村基层的潜能作用;再次,要善于协调好关系。驻村工作组中,各成员来自不同的单位或不同的岗位,大家为了一个共同的目标走在一起,这就要团结一致。因此,在驻村工作中要善于做好协调工作,发生矛盾时,要心平气和,在相互谅解、相互尊重中解决矛盾。

Ⅵ 村主任违规如何处理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6)如何对村干部进行组织处理扩展阅读:

案例:

上半年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四万多

处理六万余人,村干部占比超六成

2018年08月30日04: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9日发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组织处理3万人(部分人员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受到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0.13万人。

据了解,查处的4.53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3.77%、2.76%。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监督责任占3.36%。

在受处理的6.15万人中,村干部占61.28%,仍是主要违纪主体,但占比明显下降,与去年相比下降11.9%;乡科级及以下占38.02%,与去年相比增长11.78%;厅局级及以上共11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基层发生的问题,态度坚决,严惩不贷。为提高查处工作质量、层层传导压力,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督办交办,有的通过上级按比例抽查、同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县级纪委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把关,确保事实清楚、处理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数据中,问责比例显著提高,突出了领导干部和一把手。受处理的6.15万人中,属于问责情形的1.65万人,占总数的26.83%,另有807个单位被问责。问责人数占比与去年相比,提高15.89%,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被问责人员中,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占32.17%。

Ⅶ 村民委员会成员涉嫌违纪违法的应该怎样处理

根据现有法律法规,村委会出现集体违纪的,主要是根据违纪情形追究村委会成员的个人责任,其处理依据主要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和《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等法律法规中。构成犯罪的,则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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