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干部工程招标案例
⑴ 村支书将村里所有工程借政府招标为名将村里所有工程由亲戚承包工程质量严重不达标是否违法
这样肯定是犯法的,主要你有证明证据确凿就可以去法院起诉他,结合一些村民,找到有效的证据,要去法院起诉才有效果的。
⑵ 村干部承包工程以投标方式承包工程犯法吗
若没有相关手续是犯法的,村干部承包工程需要,政府部门的批准。而且还要经过环评公司的环评。若没有这些那是违法的
⑶ 工程招投标案例分析
2.因未标明具体开工日期及具体工程进度,因此根据材料显示工期延误回天数为17+21+8=46天。事由答1因为发包人原因造成,应延长17天;事由2因为承包人原因造成延误21天,因此延长时间不予批准;事由3属于不可抗力因素造成延误8天,应予延长。
3.间接费率12%
4.每平米人工费比原计划增加0.50元
⑷ 工程招投标 案例分析
图纸 好象不能直接给施工单位吧
这个是肯定错的: 提出按报价最低原则选择1家施工承包单位
因为在评标过程中 不是看报价最低 而是 在有效标书中选择最优方案
希望采纳
⑸ 村干部以权谋私把200万元沛排水工程不招标给他同学施工,合法吗 村长让他第第干了这项工程。
可以去纪委反应啊,这是以权谋私可以申请厉害关系人进行回避
⑹ 村干部能承包村里的工程吗
没有规定农村干部不可以承包工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三条规定: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农村土地承包采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农村土地,可以采取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四条规定:国家依法保护农村土地承包关系的长期稳定。农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权性质不变。承包地不得买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五条规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有权依法承包由本集体经济组织发包的农村土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剥夺和非法限制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承包土地的权利。
(6)村干部工程招标案例扩展阅读:
具体案例:
在长乐滨江滨海路项目建设过程中,长乐市漳港街道沙尾村原党支部书记林某俤、原副书记兼报账员林某蕊等4人,与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勾结,共同骗取长乐市财政下拨的工程款130多万元。经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以贪污罪判处林某俤有期徒刑3年9个月,并处20万元罚金;以贪污罪判处林某蕊3年6个月有期徒刑,并处20万元罚金。
2014年3月,长乐市人民检察院收到举报:沙尾村党支部书记林某俤等人与滨江滨海路项目施工方勾结,将属于村集体的沙子私自变卖给项目施工方。另外,检察官走访发现,该村老人会建设过程中,本应村里出钱赞助却由林某俤个人出资30万元,这其中可能有“猫腻”。
侦查人员通过分析涉案人员身份背景、工作经历等信息,最后锁定土方工程承包方王某航作为该案的突破点。侦查人员将毫无防备的王某航抓捕归案。王某航如实供述了他与林某俤、林某蕊等村干部相互勾结,在该工程招标环节以围标的方式虚高工程造价,并在工程款结算时经手开具发票,共同骗取长乐市财政下拨的工程款130多万元的犯罪事实。
⑺ 招投标案例分析
答:
1.不妥之处:
a.招标人对省内外的投标人提出不同要求。公平公正原则,不能故意排斥潜在投标人。
b.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与开标时间之间的间隔太长。时间长会可能导致不公平公正公开的怀疑。
c.标底复核时间太长。2000年时还不是使用的清单计价,那时招投标使用的是暗标底,即开标前投标人是不知道标底价的,投标人在开标后是可以提出异议或投诉,但审核、复合时间太长会导致许多滋生问题,比如投标文件有效期、投标保证金返回时间、投标人内部原因(项目经理有其他安排等)、招标人的工期问题等多方面。
d.招标人在省建委同意后确定某公示为中标单位。如果招标人可以擅自选择投标人,那招投标就失去意义了。
2.E单位的投标文件是否有效,要看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保证金的递交时间有无特殊要求。如果要求投标人在递交投标文件前递交,那E单位为无效标书,废标;如果要求投标人在开标时间前递交,那E单位的标书有效,应参加评标。
3.D单位撤回投标文件的时间。如果撤回时间在招标文件所标明的有效期之内,那D单位将被没收投标保证金;如果D单位在有效期之后(因招标人未及时发出中标通知书,D单位有权利在有效期后撤回投标书另作安排),招标人应允许其撤回并及时退回投标保证金。
4.作为招标人(医院),因为标底出现重大偏差,可以要求重新招标,但原参与投标的投标人,应可以参与投标,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原投标人投标,原投标人因其他事宜放弃,那招标人应同意。若原6个投标人中愿意继续参加投标的投标人少于3个,那招标人可以重新发布公告重新招标,也可以直接发包(得上级监管部门批准同意)。
5.招标文件中如果没有提及投标人投标过程中的费用事宜,那招标人应给予适当的补偿。如果招标文件中对投标人的投标费用明确表示不予支付,那投标人应自己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