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选村干部的条件六不准
Ⅰ 2018年新的选举法规定什么样的人不能参选村干部
根据我国《选举法》第一章总则 第三条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因此也就不能参选村干部。
2018年国家对农村干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国家严厉规定以下8类人不能当村干部。
1、贿选人员:就是通过不正当的手段贿赂村民的,贿赂上级机关派来行使监督人员的,这类人是不能参选村干部的。
2、有严重拉票行为的:那些严重拉票,承诺给各种好处的,这种拉票行为人员村民们千万要注意,不能选,你想想这些人真的当上村干部后,以后你还会有好日子过吗?羊毛出在羊身上,今天给你了,明天是要还的。
3、扰乱选举秩序的:由于农村的特性,有很多一大家子人多的,也就是我们说的宗族势力,往往会干出扰乱选举的事情发生,发生这类事情的人员也是禁止参选的。
4、计划生育执行不到位的:也就是说以前那些罚款没有交的,没有执行的人员,也是不符合参选村干部条件的。
5、服过刑的人员:这里有个条件,那就是5年内有服刑经历的人也是不能参选村干部的。
6、被银行执行黑名单人员:就是说你被银行执行了黑名单,也是不可以参选的。
7、年龄:村支委的选举年满50岁是禁止参选的,现任委员,没有年龄限制,可能也是考虑到新人上去很多事情还不熟悉的缘故吧。
8、具有村霸性质的人员:就是那些老是打假闹事的人员,这类人也不能参选村干部,假如上去了那还不是妥妥的村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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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根据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的决定》第六次修正)
Ⅱ 中国对竞选村干部有什么相关规定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村民委员会成员丧失行为能力或者被判处刑罚的,其职务自行终止。
Ⅲ 村干部五不能六不宜是哪些
五不能:
具体表现为以下五种情况:(一)被判处刑罚或者刑满释放(或缓刑期满)未内满5年的;(二容)违反计划生育未处理或者受处理后未满5年的;(三)涉黑涉恶受处理未满3年的;(四)受到党纪处分尚未超过所受纪律处分有关任职限制期限的;(五)丧失行为能力的。如果出现上述“五种情况人员”当选的,当选无效。
六不宜:
1,是煽动群众闹事、扰乱公共秩序的;2,有严重违法用地、违章建房行为拒不整改的;3,长期外出不能正常履行职务的;4,有辞职承诺情形而又不主动辞职的;5,先锋指数考评中被评为不合格党员的;6,道德品质低劣、在群众中影响较坏的。
Ⅳ 竞选村委会主任符合哪些年龄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4)竞选村干部的条件六不准扩展阅读
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
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
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Ⅳ 什么人不能竞选村主任
不能竞选村主任的人员:不是该村的村民、被剥夺选举权的人和未成年人、无行为能力的人。
竞选村主任必须满足的条件:
确认选民资格,依据选举法规的确定有以下四点:
1、年龄条件: 年满18周岁以上,出生日期的确认,以身份证为准,新满18周岁未办理身份证的,以户口簿为准。选民年龄的计算时间,以本村委会的选举月为准。
2、属地条件: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选民资格。现在居住地与户籍所在地不一致,连续居住本村1年以上并履行村民义务,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参加选举的村民,由户籍所在地出具证明,经居住所在地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可以进行选民登记。
大中专毕业生、下岗职工、离退休人员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记,但不得在户籍所在地重复登记。党委组织部门选聘到村任职一年以上的高校毕业生,本人要求参加村委会选举的,应当进行选民登记。
3、政治条件:未被依照法律剥夺政治权利。
4、身体条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经群众公认,村民选举委员会确认的经常性精神病患者和无法表达意志的痴、呆、傻人员,可以不列入选民名单。
(5)竞选村干部的条件六不准扩展阅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村主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执行。
2、在村党支部的领导下,认真贯彻稳定完善家庭联产承包为主的责任制和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执行本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健全服务体系,做好产前、产中、产后系列服务和协调工作,支持和组织村民发展生产、供销、信用、消费、合同定购等形式的合作经济,发展壮大村级集体经济。
3、依法管理本村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Ⅵ 村干部当选的条件
一.属于本村村民,年满十八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被剥夺政治权利。
二.符合本村村规民约中规定的其他条件.
以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村委会选举法》关于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的内容:
第三章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
村民选举委员会由主任和委员组成,由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会议推选产生。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被提名为村民委员会成员候选人,应当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
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退出村民选举委员会或者因其他原因出缺的,按照原推选结果依次递补,也可以另行推选。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第十四条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前由村民选举委员会公布。
对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有异议的,应当自名单公布之日起五日内向村民选举委员会申诉,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自收到申诉之日起三日内作出处理决定,并公布处理结果。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联名,可以提出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的要求,并说明要求罢免的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
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并须经投票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当选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当选无效。
对以暴力、威胁、欺骗、贿赂、伪造选票、虚报选举票数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行为,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由乡级或者县级人民政府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
Ⅶ 当村干部要具备什么条件
一、村民当村干部要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1、认真贯彻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法规,具有强烈的事业心、责任感和奉献精神,廉洁奉公,公道正派,群众拥护。
2、具有一定的组织领导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农业产业化经营的基本知识,带头致富和带领群众共同致富的能力强。
3、一般应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体健康。
村党组织书记在具备上述基本条件的同时,还应具备党性坚强、作风民主、善于做群众工作、能够正确处理新时期人民内部矛盾等素质。
村委会主任在村党组织领导下,主持村委会的全面工作,其他村干部在村党组织的领导下,按照村“两委”成员的分工,认真负责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务。
二、大学生竞选村干部的条件:
选聘对象为30岁以下应届和往届毕业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重点选聘中共党员(含预备党员)、学生干部、具有本科以上学历的优秀高校毕业生,非中共党员的优秀团干部、优秀学生干部也可以报考。选聘到村任职高校毕业生中,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和中共党员比例应分别达到80%以上。鼓励高校毕业生回原籍应聘。
选聘报考的基本条件:
1、思想政治素质好,作风踏实,吃苦耐劳,组织纪律观念强,志愿到农村基层工作。
2、具备一定的组织协调能力,学习成绩良好,本科或研究生毕业必须获得相应学位。
3、身体健康。
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团中央等部门组织到农村基层服务的“三支一扶”、“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等活动期满的人员,本人自愿且具备选聘条件的,可报名应聘,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三、村干部的作用:
1、我国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直接推动者、组织者和实践者,是党中央在农村经济工作中的中坚力量,是党的各项路线、方针、政策在农村的贯彻者和实施者,担负着组织和领导农民群众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任务,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过程中起着决定性作用。
2、村干部是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骨干力量。
3、农村基层组织和村干部是农民诉求的首选通道和依托对象,在农民心中扮演重要角色。
Ⅷ 选举村干部国家有年龄限制吗
村干部不在国家公务员的编制之内,是没有法定年龄限制的,不过前提是你必须成回年人,法律对村答干部的要求是十八周岁以上。
法律规定:
《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Ⅸ 参加村主任及委员竞选需要符合那些条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十三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员会选举前,应当对下列人员进行登记,列入参加选举的村民名单:
(一)户籍在本村并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户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参加选举的村民;
(三)户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请参加选举,并且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同意参加选举的公民。
已在户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不得再参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员会的选举。
(9)竞选村干部的条件六不准扩展阅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
第十五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村民提名候选人,应当从全体村民利益出发,推荐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热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为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组织候选人与村民见面,由候选人介绍履行职责的设想,回答村民提出的问题。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当选人数不足应选名额的,不足的名额另行选举。另行选举的,第一次投票未当选的人员得票多的为候选人,候选人以得票多的当选,但是所得票数不得少于已投选票总数的三分之一。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应当设立秘密写票处。
登记参加选举的村民,选举期间外出不能参加投票的,可以书面委托本村有选举权的近亲属代为投票。村民选举委员会应当公布委托人和受委托人的名单。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