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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干部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

发布时间: 2021-03-03 19:15:32

㈠ 谁有责任追究制度是总的不是个别的!

责任追究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工作责任,提高办事效率,严肃纪律规定,制定本责任追究制度。
一、责任追究的原则
谁负责的工作谁落实并承担相应责任。一级抓一级,一级带一级,一级向一级负责,层层抓落实。
二、责任追究的范围
公司全体员工。
三、责任追究的内容
1、对公司安排的工作认识不到位,思想不重视,敷衍了事,消极应付者。
2、签定的目标任务没有完成的。
3、弄虚作假,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骗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公司贷款的,造成严重失误的。
4、串通客户,骗取公司贷款的,
5、工作不认真,过失造成工作失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
6、在工作中,借公司名义谋取个人不当利益
7.损公肥私,损人利己,影响公司形象的。
8、其他应当追究责任的行为。
四、责任追究的措施
1、责令整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没有及时解决,落实工作不到位,由上级分管领导提出整改意见。
2、诫勉谈话。凡思想、工作、生活存在一定问题,未完成工作目标,员工反映较大者,由公司进行诫勉谈话。
3、黄牌警告。不服从领导的批评指正,造成较大工作失误的,通报批评,给予黄牌警告。
4、调整工作岗位。对各项工作落实不力,为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坚决调整其工作岗位。
5、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工作能力差或者给造成严重经济损失的,视情采取降职、免职或责令辞职的惩罚措施。
6、终身追究责任。给公司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终身追究其经济责任,必要时移交司法机关。
五、本制度自2011年3月1日起执行。

㈡ 机关干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抄公务员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对公务员的处分,应当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程序合法、手续完备。
公务员违纪的,应当由处分决定机关决定对公务员违纪的情况进行调查,并将调查认定的事实及拟给予处分的依据告知公务员本人。公务员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处分决定机关认为对公务员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的程序作出处分决定。处分决定应当以书面形式通知公务员本人。
公务员在受处分期间不得晋升职务和级别,其中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不得晋升工资档次。
受处分的期间为:警告,六个月;记过,十二个月;记大过,十八个月;降级、撤职,二十四个月。受撤职处分的,按照规定降低级别。

㈢ 农村干部在工作中应制定哪些工作纪律制度

村干部在工作中,必须要制定的工作纪律有:
1、村干部工作职责。
2、村干部廉洁自律总则。
3、村干部处理村民工作事宜的总则。

㈣ 村级集体资产流失该如何追究责任

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村干部滥用职权,造成村集体资产流失的,可以依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35条的规定对村民委员会成员实行任期和离任经济责任审计,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村民也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反映,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撤销村干部所作集体资产流失的决定,并赔偿村集体资产流失因而造成的损失。

(4)村干部工作过失责任追究制度扩展阅读:

一、总体要求、目标任务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要求。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牢固树立新发展理念,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以保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合法权益为核心,以赋予农民更多财产权利为重点

通过推进农村集体产权制度改革和“三变”改革试点工作,盘活农村“三资”(资源、资产、资金),激活农民“三权”(土地承包经营权、住房财产权、集体收益分配权),积极探索集体所有制的有效实现形式,不断壮大集体经济实力,增加农民财产性收入。

在坚持家庭承包责任制和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发展多种形式的股份合作,推动生产要素向农业积聚,探索建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为现代农业发展和美丽乡村建设奠定坚实的制度基础。

(二)目标任务。通过推进改革,逐步构建归属清晰、权能完整、流转顺畅、保护严格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保护和发展农民作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合法权益。科学确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明晰集体所有产权关系,发展新型集体经济;

管好用好集体资产,建立符合市场经济要求的集体经济运行新机制,促进集体资产保值增值;落实农民的土地承包权、宅基地使用权、集体收益分配权和对集体经济活动的民主管理权利,形成有效维护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利的治理体系。

2017年,每个乡镇、街道选择1个群众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坚强有力、有经营性资产的村率先开展农村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年底完成改制任务;同时在完成改革村中再行选择5个村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到2018年底,全市所有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全面完成,50%以上的村完成集体资产股份合作制改革,持续推进农村“三变”改革。

到2020年底,全面完成改革任务,基本建立起“确权到人(户)、权跟人(户)走”的农村集体产权制度体系,实现社员对集体资产产权长久化、定量化享有,促进村级集体经济发展和农民增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民主决策、农民主体。充分保障农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决策权和监督权,尊重农民群众的选择。

2.坚持公开、公正、公平。在民主参与、民主决策的前提下,把公开、公正、公平精神贯穿于改革全过程。

3.坚持严格程序、规范操作。改革方案要进行充分的民主讨论和可行性论证,改革工作各个环节必须经过合法的民主程序。

4.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根据各村实际情况,选择广大农民群众普遍接受的改革方式,正确处理好国家、集体、农民的利益关系。

参考资料来源:网络-农村集体资产管理

㈤ 行政问责制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的区别,具体一点

行政问责制,是指一级政府对现任该级政府负责人、该级政府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政府主要负责人在所管辖的部门和工作范围内由于故意或者过失,不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法定职责,以致影响行政秩序和行政效率,贻误行政工作,或者损害行政管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给行政机关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行为,进行内部监督和责任追究的制度。
行政责任有两层含义:第一,指行政人员在一定的岗位和职务上开展行政管理活动时所应承担的角色义务,即职责;第二,指由于行政人员在没有积极有效地履行职责而受到的追究,往往表现为受到否定性的批评、惩罚和制裁。完整的行政责任是上述两个方面的统一或总和。
行政责任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对其违法失职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其性质属于行政违法或违反行政纪律,尚不能追究刑事责任,只能从行政上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和纪律责任。追究行政责任从立法的指导思想、原则以及执法实践看,主要应遵循以下几项原则:
(1)过责法定原则。就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的过错和对过错应承担的责任,要用法定形式固定下来。哪些行为属于违法行为,应当承担何种行政责任,应受哪些行政处分,都应有一定形式的规范文件或条文加以明确规定。
(2)过惩相适应原则,也称过惩相当原则。就是根据过错大小决定惩处的轻重,以解决执法实践中罚不当过的现象。
(3)责无旁贷原则,或称责任自负原则。对违法失职行为,不管涉及到谁,都应毫无例外地追究其行政责任。对于集体违法失职的共同行为,也不能搞法不责众,也要分清当事人的责任大小,分别作出相应的处罚。在国家行政机关中,不允许存在担任职务、行使职权而不承担责任的现象,更不允许出了问题推卸责任或强加责任、包揽责任或代负责任。
(4)教育为主、惩处为辅的原则。通过惩处违法失职行为,使本人受到教育,也使其他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引以为戒,达到警戒、防范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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