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乡村干部 » 湖南省村干部廉洁规定

湖南省村干部廉洁规定

发布时间: 2021-03-03 17:22:04

A. 村干部转公务员的政策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组织部、政府人事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党委组织部、人事局:
现将《关于开展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在实施中有何问题和建议,请及时报告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杜会部。
关于开展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的意见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完善公务员制度,关心和爱护基层干部,注意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干部充实各级党政领导机关的精神,在总结部分省市试点经验的基础上,中央组织部、人力社会部研究确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现就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指导思姐和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着眼于激励农村基层干部,吸引人才到农村基层建功立业,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从基层和生产一线选拔干部,拓宽乡镇机关干部的来源渠道,改善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结构,积极探索建立来自工农一线的党政干部培养链。
要坚持依法办事,认真执行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坚持德才兼备标准,在编制限额内,严格按照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录用人员。要从各地实际出发,根据乡镇工作需要和村干部队伍的现状,合理设置招考职位、资格条件、考试科目和内容。要积极稳妥地进行,注意研究工作中遇到的新情况,解决新问题,积累新经验。
二、具体方法和有关要求
(一)实施范图
各省(区、市)可选择条件具备的市(地)、县(市)进行,总结经验,逐步推开。已经开展此项工作的省(区、市),可在总结经验的基础上,全面推开。
(二)报考对象
乡镇机关从村干部中考录公务员,应面向任职3年以上的选聘到村的高校毕业生和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其中,选聘到村任职的高校毕业生录用率要达到70%。
今后,乡镇机关补充公务员,应逐步提高从村干部中考录的比例。
(三)报考条件
报考的村干部,一般应具备以下条件:
1、符合《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第十六条规定的资格条件;
2、思想政治素质好,品行端正,遵纪守法,廉洁奉公;
3、工作作风扎实,工作实绩突出,群众公认。
对少数特别的村党组织书记、村委会主任,经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学历可放宽到中专、高中,年龄可放宽到40周岁。
下列人员不得报考:
1、曾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的;
2、任职期间本村发生重大责任事件的;
3、本人受处分不宜报考的;
4、有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录用为公务员的其他情形的。
(四)招录的频率和数量
招录工作一般应结合省(区、市)统一招考公务员工作一起进行。招录的频率和数量由各省(区、市)根据乡镇机关公务员队伍建设需要、乡镇编制空缺情况确定。
(五)录用工作的程序和方法
录用工作按照公务员法及《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规定,由省级或经授权的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负责进行。
各省(区、市)要在规定的编制限额内,根据乡镇机关职位需求和符合资格条件的村干部人数,合理确定录用计划。
符合报考条件的村干部,由个人提出报名申请,经乡镇党委推荐,上级组织人事部门进行资格审查合格后,方可参加考试。
考试试题由省(区、市)组织人事部门统一命制,要符合农村基层工作实际,侧重对解决基层实际问题能力的测查。
各省(区、市)可结合实际情况,对受表彰的人员适当给予加分,相关政策应在报名前予以公布。
考察标准由各省(区、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考察由县(市)以上组织人事部门负责。要认真考察村干部的思想政治素质、工作能力、群众公认度,重点考察其工作实绩和廉洁自律情况。可采取民主测评、考察预告、经济责任审计等办法。体检的项目和标准按照《公务员录用体检通用标准(试行)》执行。
经考试、考察、体检合格的拟录用人员,应在其所在县(市)、乡镇、村分别进行公示。公示结果不影响录用的,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备案,办理录用手续。
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为1年。试用期满考核合格的,可根据其任职情况、德才表现,任命为科员或办事员职务;试用期不合格的,取消录用。
(六)录用后的教育、使用和管理
县(市)组织人事部门和乡镇党委要积极探索符合这些人员需要的培训教育方式。对新录用人员要有针对性地进行初任培训,加强理论、业务学习,帮助他们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文化素质和业务能力,尽快适应乡镇机关工作需要。要针对被录用村干部的特点,尽量将他们安排在直接与基层群众联系、能够充分发挥作用的工作岗位上。既严格管理,又放手使用。
三、组织领导和监督检查
从村干部中考试录用乡镇机关公务员工作,政治性、政策性强,涉及面广,社会关注度高。各级组织人事部门要坚持正确的用人导向,从保持党同人民群众血肉联系的战略高度,充分认识做好这项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领导。要报据本意见的原则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方案,统筹兼顾,积极推进,抓好落实,确保录用工作健康开展,确保新录用人员的素质。
要切实加强对录用工作的监督检查。严禁超编和不按资格条件录用人员。要坚决抵制不正之风,防止家族势力、宗教势力的干扰。对违反公务员法和《公务员录用规定(试行)》的行为,要坚决予以纠正。录用工作人员和参加录用考试的村干部,要严格遵守有关纪律要求,对违反相关规定的,要予以批评教育,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依纪严肃处理。
各省(区、市)要在每年年度考试录用工作结束后,及时将贯彻落实本意见情况报告中央组织部和人力资源社会部。

B. 如何抓好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

如何抓好村干部廉洁自律工作,努力从源头上铲除农村基层不正之风和回腐败现象的产生答,笔者认为,应注意几方面工作。
一是加强农村基层党员、干部思想作风建设。结合本地实际研究制定农村基层党员、干部的具体行为规范。
二是建立和规范农村基层民主决策、民主选举、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制度。全面落实以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为主要决策形式的民主决策制度。
三是建立健全农村集体资金管理制度。认真抓好财务预决算、开支审批、审计监督和村民民主理财等制度的落实,尤其要管好用好支农惠农资金,确保支农惠农资金安全运行。
四是积极推进农村监督管理体制改革。积极探索村级监督体制改革,在村级建立监督委员会。
五是深入推进村务、党务公开。村务公开至少每季度公开一次,重要事项随时公开。积极推行群众点题公开制度,随时公开群众关心的事项。党务公开主要采取党员大会、群众大会、党务信息、党务专栏等形式予以公开。

C. 关于村官的法律法规

关于村官选举方面,您可以参照一下法律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村村民实行自治,由村民群众依法办理自己的事情,发展农村基层民主,促进农村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村民委员会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第三条中国共 *** 在农村的基层组织,按照中国共 *** 章程进行工作,发挥领导核心作用;依照宪法和法律,支持和保障村民开展自治活动、直接行使民主权利。
第四条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
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
第五条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第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的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
第七条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村民委员会应当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居住状况、人口多少,按照便于群众自治的原则设立。
村民委员会的设立、撤销、范围调整,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提出,经村民会议讨论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九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七人组成。
村民委员会成员中,妇女应当有适当的名额,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村民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情况,可以给予适当补贴。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可以按照村民居住状况分设若干村民小组,小组长由村民小组会议推选。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二条年满十八周岁的村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的村民名单,应当在选举日的二十日以前公布。
第十三条村民委员会的选举,由村民选举委员会主持。村民选举委员会成员由村民会议或者各村民小组推选产生。
第十四条选举村民委员会,由本村有选举权的村民直接提名候选人。候选人的名额应当多于应选名额。
选举村民委员会,有选举权的村民的过半数投票,选举有效;候选人获得参加投票的村民的过半数的选票,始得当选。
选举实行无记名投票、公开计票的方法,选举结果应当当场公布。选举时,设立秘密写票处。
具体选举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定。
第十五条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妨害村民行使选举权、被选举权,破坏村民委员会选举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和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有关机关应当负责调查并依法处理。以威胁、贿赂、伪造选票等不正当手段当选的,其当选无效。
第十六条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选举权的村民联名,可以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罢免要求应当提出罢免理由。被提出罢免的村民委员会成员有权提出申辩意见。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罢免要求。罢免村民委员会成员须经有选举权的村民过半数通过。
第十七条村民会议由本村十八周岁以上的村民组成。
召开村民会议,应当有本村十八周岁以上村民的过半数参加,或者有本村三分之二以上的户的代表参加,所作决定应当经到会人员的过半数通过。必要的时候,可以邀请驻在本村的企业、事业单位和群众组织派代表列席村民会议。
第十八条村民委员会向村民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村民会议每年审议村民委员会的工作报告,并评议村民委员会成员的工作。
村民会议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有十分之一以上的村民提议,应当召集村民会议。
第十九条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项,村民委员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方可办理:
(一)乡统筹的收缴方法,村提留的收缴及使用;
(二)本村享受误工补贴的人数及补贴标准;
(三)从村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
(四)村办学校、村建道路等村公益事业的经费筹集方案;
(五)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及村公益事业的建设承包方案;
(六)村民的承包经营方案;
(七)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八)村民会议认为应当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项。
第二十条村民会议可以制定和修改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并报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备案。
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以及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决定的事项不得与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相抵触,不得有侵犯村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合法财产权利的内容。
第二十一条人数较多或者居住分散的村,可以推选产生村民代表,由村民委员会召集村民代表开会,讨论决定村民会议授权的事项。村民代表由村民按每五户至十五户推选一人,或者由各村民小组推选若干人。
第二十二条村民委员会实行村务公开制度。
村民委员会应当及时公布下列事项,其中涉及财务的事项至少每六个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的监督:
(一)本法第十九条规定的由村民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及其实施情况;
(二)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实方案;
(三)救灾救济款物的发放情况;
(四)水电费的收缴以及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的其他事项。
村民委员会应当保证公布内容的真实性,并接受村民的查询。
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村民有权向乡、民族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反映,有关政府机关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公布;经查证确有违法行为的,有关人员应当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
第二十四条村民委员会决定问题,采取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
村民委员会进行工作,应当坚持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认真听取不同意见,坚持说服教育,不得强迫命令,不得打击报复。
第二十五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工作。
第二十六条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的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不属于村办的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可以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是,他们都应当遵守有关村规民约。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讨论和处理同这些单位有关的问题,应当与他们协商解决。
第二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二十九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三十条本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试行)》同时废止。

D. 村干部擅自处置集体资产违反了中国共产党纪律处方条例哪一条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实行)第五条第一款:违规处置集体资金、资产、资源

E. 湖南省有文件明确规定现任村干部的直系亲属不能享受易地扶贫搬迁吗

只要符合精准贫困户的条件,与村委会干部的直系亲属关系没有关联。申请精准贫困户需要的条件和资格是:1、持有当地常住农业户口;2、因病、因残、因灾导致家庭丧...

F. 村干部违反财务纪律根据什么处分

1、村干部具有党员身份,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来处分。

2、村干部不具有党员身份,则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民法通则》、《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刑法》、《会计法》等制度进行处分。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八条对党员的纪律处分种类: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撤销党内职务;

(四)留党察看;

(五)开除党籍。

第九条对于违犯党的纪律的党组织,上级党组织应当责令其作出检查或者进行通报批评。对于严重违犯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党组织,上一级党的委员会在查明核实后,根据情节严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组;

(二)解散。

第十条党员受到警告处分一年内、受到严重警告处分一年半内,不得在党内提升职务和向党外组织推荐担任高于其原任职务的党外职务。

(6)湖南省村干部廉洁规定扩展阅读

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第六条禁止在村级事务管理中滥用职权、损公肥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采取侵占、截留、挪用、私分、骗取等手段非法占有集体资金、资产、资源或者其他公共财物;

(二)在计划生育、落户、殡葬等各项管理、服务工作中或者受委托从事公务活动时,吃拿卡要、故意刁难群众或者收受、索取财物;

(三)违反规定无据收(付)款,不按审批程序报销发票,或者设立“小金库”,隐瞒、截留、坐支集体收入;

(四)以虚报、冒领等手段套取、骗取或者截留、私分国家对集体土地的补偿、补助费以及各项强农惠农补助资金、项目扶持资金;

(五)未经批准擅自借用集体款物或者经批准借用集体款物但逾期不还,或者违反规定用集体资金、公物操办个人婚丧喜庆事宜;

(六)以办理村务为名,请客送礼、大吃大喝,挥霍浪费集体资金,或者滥发奖金、补贴,用集体资金支付应当由个人负担的费用。

G. 如何处理非党员村干部的违规行为

对于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实施监察以后,不能给予政务处分(至少目前不可以),但可作如下处置:

第一,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但情节较轻的,可以按照监督执纪第一种形态的要求,进行谈话提醒、批评教育、责令检查,或者予以诫勉等较轻的组织处理;

第二,对其中涉嫌职务犯罪的予以立案调查,认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对于其中具备职务违法行为情节较重但不构成职务犯罪的,可依据《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等党内法规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相应作出调岗、停职、责令辞职、罢免或解除劳动合同等较重的组织处理或监察建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

(重点条文摘录)

第三十六条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成员作出的决定侵害村民合法权益的,受侵害的村民可以申请人民法院予以撤销,责任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村民委员会不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法定义务的,由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事项的,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三十七条人民政府对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开展工作应当提供必要的条件;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委托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需要经费的,由委托部门承担。

村民委员会办理本村公益事业所需的经费,由村民会议通过筹资筹劳解决;经费确有困难的,由地方人民政府给予适当支持。

第三十八条驻在农村的机关、团体、部队、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人员不参加村民委员会组织,但应当通过多种形式参与农村社区建设,并遵守有关村规民约。

村民委员会、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决定与前款规定的单位有关的事项,应当与其协商。

第三十九条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本法的实施,保障村民依法行使自治权利。

第四十条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本法,结合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提示,各省纪检监察干部需要认真学习《村民委员会实施办法》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也是处理依据,请熟练掌握。

第二十条 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和基层站所负责人有违反本规定第一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诫勉谈话、通报批评、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乡镇党委和政府领导班子成员因工作失职,应当进行问责的,依照《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处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停职检查、责令辞职、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二条 村民委员会成员有违反本规定第二章所列行为的,视情节轻重,由有关机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警示谈话、责令公开检讨、通报批评、取消当选资格等处理或者责令其辞职,拒不辞职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予以罢免。

对其中的党员,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三条 农村基层干部违反本规定获取的不正当经济利益,应当依法予以没收、追缴或者责令退赔;给国家、集体或者村民造成损失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四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受到本规定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处理的,由县(市、区、旗)或者乡镇党委和政府按照规定减发或者扣发绩效补贴(工资)、奖金。

第二十五条 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中的党员因违反本规定受到撤销党内职务处分的,或者受到留党察看处分恢复党员权利后,两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被责令辞职、免职的,一年内不得担任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

(7)湖南省村干部廉洁规定扩展阅读

当前全面从严治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不断向纵深推进,实现对乡镇村巡察全覆盖,把侵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作为监督重点。长期以来,纪检监察机关坚持树立“群众利益无小事、查处问题无特殊”的执纪观念,着力打通巡察监督“最后一公里”。事实说明,对于发生在群众身边的腐败和作风问题越挖越深、越查越细、越严。

这些看似不起眼的“小官小贪”,危害不可小觑,如不加以治理和控制,就有可能从量变到质变。不可否认,“小官小贪”这类微腐败在客观上确实存在一定的监管难度。实际当中,只有充分调动人民群众监督的主动性、积极性,请他们当干部身边的监督员,形成强大的监督合力,始终同人民想在一起、干在一起,就能战无不胜攻无不取!

事实再次证明,监督、查处永远没有“盲区”、没有身份特殊、没有职位高低、没有危害程度大小、没有“有权任性”机会。只要损害了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与人民背道而驰者必将严肃查处。

参考资料:耀州纪检监察网-非党村干部涉嫌职务违法,如何处理?耀州纪检监察网-【业务】监委对非党员村干部和非在编人员的职务违法行为,应如何处理?(厘清三对关系)

H. 保障村干部廉洁履职必须遵循哪些制度

《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

为深入推动《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的贯彻落实,娄烦县结合实际,采取“十项措施”深入学习宣传贯彻落实《规定》。
一是发放学习宣传资料。将《规定》宣传挂图,张贴在各乡镇、村办公场所醒目位置;向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和农村“两委”主干发放《规定》教育读本。二是开办主题宣传专栏。将《规定》全文在《今日娄烦》、娄烦阳光农廉网上登载,并在县电视台滚动播出。各乡(镇)、村自办宣传专栏,广泛宣传《规定》的主要内容和重要意义。三是纳入乡、村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将《规定》作为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和农村“两委”班子成员理论学习重点内容。四是开展集中培训。将《规定》纳入全县农村“领头雁”和 “三资”规范化管理培训内容,对新一届农村 “两委”主干开展一次集中学习教育培训。五是举行知识考试。适时组织各乡(镇)领导班子成员及基层站(所)负责人和农村“两委”主干,通过采取闭卷考试的形式,对《规定》的学习情况,进行一次知识测试。六是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各乡(镇)、各村“两委”要组织全体党员干部开召开专题民主生活会,严格对照《规定》要求,深入开展自查自纠,认真分析和查找自身廉洁履职方面存在的薄弱环节和突出问题,扎实加以整改。七是组织一次勤廉测评。各乡(镇)、村要自行组织开展一次勤廉测评活动,综合评估工作实绩和廉洁履职情况,通过测评促使农村干部勤干事、干实事,廉洁干事不出事。八是选树一批典型。选择培养几个贯彻落实《规定》的示范点(乡、村),并组织各乡(镇)对示范点的学习贯彻《规定》的经验做法、取得的成效进行交流推广。九是作为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内容。采取不同形式对《规定》的学习宣传、自查自纠、整改落实等情况开展专项检查考核,把贯彻落实《规定》情况列为乡(镇)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和农村基层干部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十是加强监督检查,严格责任追究。加强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要从严从重处理,构成违法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I. 村干部都有哪些规定

见: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六条村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共三至回七人组成。
村民答委员会成员中,应当有妇女成员,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应当有人数较少的民族的成员。
对村民委员会成员,根据工作情况,给予适当补贴。
第七条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第十条村民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的政策,遵守并组织实施村民自治章程、村规民约,执行村民会议、村民代表会议的决定、决议,办事公道,廉洁奉公,热心为村民服务,接受村民监督。
第十一条村民委员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村民直接选举产生。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换村民委员会成员。
村民委员会每届任期三年,届满应当及时举行换届选举。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连选连任。

热点内容
国企办公室科员工作总结 发布:2021-03-16 21:54:56 浏览:462
关于当前村干部工作现状调研报告 发布:2021-03-16 21:54:54 浏览:622
企事业单位治安保卫条例 发布:2021-03-16 21:54:46 浏览:263
孝感网红村官 发布:2021-03-16 21:54:30 浏览:663
内蒙省考面试几道题 发布:2021-03-16 21:52:51 浏览:828
马鞍山公务员十级工资是多少 发布:2021-03-16 21:52:35 浏览:712
幼儿教师专业发展定义 发布:2021-03-16 21:52:32 浏览:108
广东省公务员考试报名录用管理系统 发布:2021-03-16 21:52:31 浏览:826
2013青海教师招聘考试真题 发布:2021-03-16 21:51:19 浏览:515
浙江湖州公务员培训中心 发布:2021-03-16 21:51:02 浏览:34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