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级制
⑴ 新公务员法是时候,普通公务员实行职级制度,具体有分多少级
公务员今后晋升,将进行改革,不是现在按照任职年限论资排辈,工作不称职,工作不努力,不但得不到提拔,而且还会降级。
公务级别,按照综合管理类,专业技术类和行政执法类等公务员职位分别设置。
规定明确提出,职级职数按照各类别级别公务员行政编制数量的一定比例核定,综合管理类公务员职级职数也有相应要求。
省,自治区直辖市机关一级,二级巡视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的职位数量的5%,其中一级巡视员不超过一级,二级巡视员总数30%,1~4级调研员不超过机关综合管理类职务数量45%,而且规定公务员晋升职级,应当在职级职数内逐级晋升,并且具备相应的基本条件与资格。
我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到 27个级别,分为国家级正级到乡科级副职,共10级领导职务。
我国公务员级别分为一级巡视员到二级科员12个职级。
我国公务员级别按照职称划分,管理类,技术类和执法类。
综合管理类公务员级别,分别分为,一级巡视员,二级巡视员,一级调研员,二级调研员,三级调研员,4级调研员。一级主任科员,二级主任科员,三级主任科员,四级主任科员。
一级科员,二级科员。
⑵ 职务和职级怎么区分呢
职务就是“官职”,职级是指官职的级别。比如局长、主任之类的,就是职务,也叫职位。而职级就是指级别,国级、省部级、市厅级(司局级)、县处级、乡科级,都是级别。行政体系的领导职务有:国家级正职、国家级副职、省部级正职、省部级副职、厅局级正职、厅局级副职、县处级正职、县处级副职、科级正职、科级副职,非领导职务有: 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
⑶ 推行校长职级制改革中你感受最深的利与弊
一、校长意见:
(一)利:
1、提高了校长的经济收入,有利于调动校长的积极性。
2、减少了校长的事务性工作,能够使校长全身心的投入到教育教学管理和教学科研工作中去;
3、缩小了城乡之间校长职务上的巨大差距,有利于校长积极性发挥和工作交流;
4、能够促进校长的职业化和专业化发展。
5、校长能够充分实施自己的办学思想,坚持专业的、可持续性的办学方向,学校的发展具有连续性。
(二)弊:
1、对学校管理评价,特别是对校长的评价缺少较为细化的办法,不利于学校之间的个性化竞争形成;
2、职级制管理论资排辈现象不能完全杜绝;
3、在一定范围内为提高校长业绩,应试教育将会抬头。
4、实行校长职级制后,有些校长工资待遇不升反降,这样下去难免会影响校长的积极性。级别与待遇之间如何实现平衡,应该慎重考虑。
5、重点校与薄弱校区分非常明显,导致好学校的校长不愿意到差的学校,整体来看不利于薄弱校的改造和发展。
二、学校中层意见
(一)利:
1、淡化行政职能对校长办学积极性有很大的促进作用。对校长应该说是不小的激励。
2、校长水平的差异,与报酬结合。职级制规定了薪酬,高薪养廉,有利于学校的财政管理,杜绝了“小金库”现象。
3、将校长的级别单列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校长有效管理学校、引领学校发展、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等目标的达成。
4、校长们能够专心治校,按照教育规律办事。
5、避免了把一些不懂教育和教学的干部塞到学校,使校长的交流和调配更是复杂。
(二)弊:
1、校长的产生应该来自于这所学校的广大教职工,没有他们的充分信任,校长将无所作为。
2、校长评价后的待遇跟不上。
3、校长培训不系统,校长素质的提升跟不上教育的发展。
4、把关的问题,校长的参评资格是教育局把握,校长职级制走的是封闭路线,教师和学生没有参与进去。
5、校长任职资格还处在行政任命阶段,缺少职级制管理的相关配套措施。
三、教师代表意见
(一)利:
1、将校长的级别单列开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校长有效管理学校、引领学校发展、体现学校的办学思想和理念等目标的达成。
2、职级制校长能够独立办学,遵循教育规律。能够充分的发挥学校人才的作用,做到人尽其才,物尽其用。
3、有利于调动校长的积极性,在教育中实现他们的教育理想。
4、职级制取消了校长的行政级别,强化校长的职业意识和专业发展,并从根本上摒除校长的官本位意识。
5、提高了经济待遇,调动了工作积极性。
(二)弊:
1、校长的产生和评价仅仅依靠上级行政部门,不能保证评价的全面性。
2、校长评价中,学生学业成绩占一个重要方面。成绩很重要,但方法不对,会产生错误导向。
3、教师的专业发展也应当是校长工作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职级制管理中这也应当作为一个重要评价标准。
4、优秀校长总是向优秀学校流动,做到了强强结合,导致薄弱学校越来越弱,与国家实施职级制管理的初衷相悖。
5、校长资格的取得应有一定的标准。
⑷ 中国政府行政单位实行职位制还是职级制
不太理解你的意思抄,当袭然行政单位是有级别的,我们称行政级别,如中央的部委就是部级(也称省级),省里的厅局为厅级(也称地市级),市里的局一般为处级(也称县级),县里的XX局,一般为科级(也称乡级)。单位的党政两名正职个别级别就同单位级别一样。如省委书记、省长都是部级。
⑸ 校长职级制的实施办法有哪些
校长职级制的本质及特点校长职级制是对由政府为主导的校长管理模式的反思与批判,它具有鲜明的时代特色与丰富的科学内涵。它打破原来的终身制而代之以聘任制,体现了校长由“职务”向“职业”的实质性转变,使校长的正常流动成为可能。校长职级制是指依照一定的评价标准把校长分为不同的级别,它在校长办学自主权逐渐扩大的同时也对校长的素质提出更高要求,使校长的管理能力、科研能力和对学校的经营能力都达到一定的水平。它的本质就是校长专业化。校长专业素质包括:第一,具有现代教育意识和现代教育理念,具有强烈的服务观点,以此作为自己专业行为的理念支撑。第二,构建以教育科学、心理科学、管理科学知识为核心的复合型知识结构。第三,具有教育教学和学校管理的专业能力。第四,具有教育与管理的智慧与艺术。第五,授受专业养成教育和专业训练。
校长职级制具有以下特点:第一,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效加强了教育部门对学校的直接领导与宏观管理,另一方面,校长脱离行政任命也有利于校长负责制的充分实现。第二,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利于改变学校政府化和校长官员化局面。校长职级制的推行能够减少行政干预,利于校长充分行使自主权,使校长“戴着脚镣跳舞”的被动局面得到明显改善。第三,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打破了校长终身制,这给校长带来了压力和动力,有利于校长增强忧患意识和服务意识,有利于校长加强责任感和务实作风,有利于激发校长的开拓创新精神。第四,校长职级制的实施有利于促进形成“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高能低,流动能进能出”的良好氛围,加速了校长在学校间的流动。流动是体现个人价值的重要途径,也是实现价值增值的一种内在需求。校长的流动也有利于加强薄弱学校建设,特别是农村学校的发展,使农村中小学也能享受到优质教育资源。
⑹ 干部职级制度是什么
我国党政机关干部职级制度
一、国家级正职:
中共中央总书记、国家主席、中央军委主席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
国务院总理
全国政协主席
国家副主席
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二、国家级副职: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员,候补委员,中央纪委书记,中央书记处书记
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国务院副总理,国务委员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
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长
全国政协副主席
三、省(部)级正职: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
单位(党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
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四、省(部)级副职:
中共中央纪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下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
单位副职领导人(党组成员)和副部级机关(党组)正职
各人民团体(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
领导人,省纪委书记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领导人(特殊规定的副职)
国家正部级企业副职领导,国家副部级企业正职领导
副部级高校党政正职
五、厅局(地)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业
单位的下属司局室正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副部级机关(党组)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副书记,常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领导人,
纪委书记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国有副部级企业的副
职和正厅级企业正职领导
省属高校党政正职
六、厅局(地)副职:
中共中央、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全国政协直属部委行署室和事
业单位下属司局室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副职,副厅级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机关正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副职,纪委书记,国有副厅级企业正职
和正厅级企业副职
省属高校党政副职,大专正职
七、县(处)级正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下属处室正职
副省级城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机关副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正职
国有正县级企业的正职
省属高校院系处室领导,重点中学正职
八、县(处)级副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直属机关和事业单位
的下属处室副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下属单位副职和副处级单位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副职,纪委书记
国有正县级企业副职
副县级企业正职,市属中学正职
九、乡(科)级正职:
各地市(设区)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正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正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正职
国有正科级企业正职,县属重点中学正职
十、乡(科)级副职:
各地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所属科室副职
各县市党委、人大、政府、政协下属单位副职
各乡镇党委,政府副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