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村干部贪污现状
A. 村干部贪污五十多万,纪委调查结束,为什么把放回来
说明并没有这种事情。
B. 现在的村干部贪污受贿该怎么办
村民对于贪污受贿的村干部,通常可采取两种办法:
一是向上级有关部门举报,通过查处,让其受到党纪处分或是法律制裁。
二是在新一轮的换届选举中,通过投票选掉,使其丧失贪污的职权便利。
C. 看村干部贪污腐败感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个人贪污数额在十万元以上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二)个人贪污数额在五万元以上不满十万元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情节特别严重的,处无期徒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五万元的,处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个人贪污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
(四)个人贪污数额不满五千元,情节较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较轻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酌情给予行政处分。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第二百七十一条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并处没收财产。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D. 涡阳县牌坊镇2016年一事一议财政奖补,村民集资修路,巩庄村长存在贪污受贿,村民们该怎么办 如何
《关于做好年扩大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通知》(国农改〔〕1号)及省府办公厅《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4号)、《省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实施意见》(农〔〕214号)精神,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全会精神,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为目标,以农民自愿出资出劳为基础,以政府奖补资金为引导,积极探索建立政府补助、部门扶持、社会捐赠、村组自筹和农民筹资筹劳相结合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投入新机制,促进城乡统筹发展和农村社会进步。
(二)基本原则。
1、民主决策,筹补结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尊重民意,以村民民主决策、自愿出资出劳为前提,政府给予奖励补助,使政府投入和农民出资出劳相结合,全面促进农村公益事业建设。
2、量力而行,注重实效。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必须在村民自愿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农民、村级集体经济组织和地方财政的承受能力,量力而行,稳步推进。在坚持不增加农民负担,不产生新的债务,不搞半拉子工程的前提下,优先建设好农民积极性高、需求最迫切、反映最强烈、受益最直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注重项目实效,不得搞盲目攀比和形象工程。
3、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各乡镇要结合实际,充分尊重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建设规划,分年度逐步实施。乡镇可以采取先试点后铺开的办法,应优先支持工作基础好、村两委班子得力、群众积极性高的村开展试点工作,以点带面,稳步推进。
4、规范管理,阳光操作。建立健全各项制度,确保筹资筹劳项目规划、方案制定、村民议事过程、政府奖补项目的申请、筹资筹劳和奖补资金及劳务使用管理等实行阳光操作,公开、公平、公正,接受群众监督。
二、奖补范围和对象
(一)奖补范围。只限于以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为基础,目前支农资金没有覆盖的村水渠(包括灌排水渠干渠以下的分干渠、支渠、斗渠、毛渠清淤配套、堰塘、桥涵、机井、小型提灌或排涝站建设等)、村内道路(行政村到自然村或居民点)、人畜饮水(包括人畜集中供水设施、饮水主管道等购建)、环卫设施(包括村内垃圾存放点、公共厕所、果皮箱以及村内道路照明设施的修建等)、造林绿化(包括村内道路绿化、公共绿地及村庄周围绿化等)、公共文化设施(包括村内文化卫生体育活动场所及设施等)以及村民认为迫切需要且直接受益的其他公益事业建设。
跨村以及村以上范围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投入,应主要由各级人民政府分级负责,按现有的投入渠道解决。农民宅前屋后的修路、建厕、打井、植树等投资投劳,应由农民自己负责。
(二)奖补对象。在本村内,按照筹资筹劳政策和程序进行一事一议并通过考核验收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对象。财政奖补资金应全部用于村民议事范围内的公益事业建设,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改变用途。
三、财政奖补标准
经批准列入一事一议财政奖补的项目,在一事一议筹资筹劳规定的标准限额内,按照不低于村民筹资筹劳(折款)总额的50%予以奖补。
四、奖补资金申报程序
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由县财政、农业部门联合负责组织申报工作,按照先批后建、先筹后补、自下而上、分级负责的原则进行。
(一)项目建设
1、项目规划。在村级上报一事一议项目的基础上,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总体要求,结合农村公益事业现状和推进新农村建设具体要求,按照“统筹规划、因地制宜、量力而行、分类推进”的原则,科学制定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规划,建立一事一议项目库。
2、项目申报。村民委员会根据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程序,确定财政奖补项目并提出补助申请,上报以下资料:《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报告书》(含村民代表会议一事一议表决签字记录);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设计报告,项目筹资筹劳和项目组织实施方案;项目报告和工程预算方案;村民自筹资金银行存款对账单等。上述资料村民委员会上报镇(街道办)人民政府。原则上报送时间为每年二次,上下半年各一次,逾期未报的列入下一年度申报。
3、项目审核。镇(街道办)人民政府根据乡镇一事一议项目规划要求和村内公益事业建设需要,对村级上报的公益事业建设项目进行初审,经初审同意后报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和农业局审核。
4、项目审批。镇(街道办)上报的村级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经县农业局会同相关部门进行审核汇总后,报县人民政府审定批复。违反村民议事程序和有关规定的,县级人民政府不予审批。
5、项目实施。经批准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由村民委员会负责实施。村民委员会应成立3-5人的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具体负责对一事一议项目实施进行全程监督。对专业技术性较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由县农业局组织有关部门配合村民委员会或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对项目的设计、施工及安全进行管理监督。所有项目必须实行合同管理,由村民委员会与施工单位(或个人)签订正式合同。项目完工后,必须编制竣工决算,投资较大的项目,原则上由村民委员会委托农村集体经济审计机构对实施项目进行审计,并提交项目竣工决算报告。
6、项目验收。由县农业局组织相关部门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进行考核验收,对专业性技术较强、安全性要求高的项目,还要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项目进行检测;一般项目由镇(街道办)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验收。验收过程中必须有村民委员会干部、村民代表和受益群众全程参与。验收结束应由验收单位或部门出具验收报告,并要有村民监督小组或理财小组全体代表签字同意。
(二)奖补资金申请。
奖补资金申请程序如下:
1、村民委员会提出奖补资金申请,填报《一事一议筹资财政奖补资金申请表》,并附报《县村内兴办集体公益事业筹资筹劳报告书》、一事一议筹资筹劳项目预算书、会议记录、一事一议筹资筹劳专用缴款票据存根、村民所筹资金专户存储的证明等。
2、镇(街道办)财政所、经管站对各村申报项目的合规性、可行性、有效性进行审查,主要查验村级一事一议筹资筹劳是否规范,是否严格执行报经批准的筹资筹劳方案,所筹资金是否真实。
3、县财政和农业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镇(街道办)上报的材料进行审核批准,并将审核批准的项目汇总上报省财政厅和农业厅审批备案。
(三)奖补资金拨付
村级公益事业一事一议项目,村民完成筹资筹劳并将所筹资金交存本乡镇(街道)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专户后,财政奖补资金由县财政部门统一管理,直接拨付到承担项目村一事一议财政奖补专户上。使用奖补资金,村民委员会需填制《村级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申领表》。奖补资金分两次拨付,财政部门预拨50%的奖补资金。其余部分奖补资金在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办理清算,并预留10%的质量保证金。
奖补资金是对村级一事一议公益事业建设项目的人工费、材料费、机械作业费和设备购置费等支出的补助,与村民筹资、筹劳折资、村集体经济组织投入和社会捐助等共同专项用于议事范围内的项目建设,切实做到预算安排到项目、支出核算到项目,不得返还给出资人,不得用于一事一议项目以外的事项。
(四)档案管理。乡镇要建立健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档案,将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的会议记录、村民签字、筹资筹劳方案、项目报告、公示结果、项目奖补申请、竣工验收报告等相关原始材料汇总归档,做到一项一档,规范管理。
五、实施步骤
(一)宣传发动阶段(6月30日前)。召开动员会议,传达贯彻《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府办〔〕4号)精神,统一思想,明确目标任务,对财政奖补工作进行全面部署。
(二)项目申报阶段(7月25日前)。7月8日前各村委会在广泛争求、听取村民代表、村组干部和党员意见的基础上,结合本村实际,确定村级一事一议建设申报项目;7月15日前村委会向镇(街道办)报送项目申报材料,由镇(街道办)进行初审并汇总;7月22日前镇(街道办)向县财政局、农业局申请审核批准财政奖补项目。
(三)项目报批阶段(8月31日前)。县财政局、农业局按职责分工审批项目村一事一议建设项目,并将项目汇总后上报省财政厅、农业厅审批备案。
(四)项目实施阶段(11月底前)。县财政局、农业局将项目审定结果通知到镇(街道办)。各镇(街道办)根据县财政局、农业局审定的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全面组织实施建设。
(五)检查验收阶段(12月底前)。项目竣工后,由项目实施村向镇(街道办)提出验收申请,镇(街道办)对项目的筹资情况、工程质量情况、帐务处理情况进行验收,并将验收结果上报县财政局、农业局。
六、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配套措施
(一)建立健全一事一议民主议事机制。按照(府办〔〕4号)《转发省农业厅关于省村民一事一议筹资筹劳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规定,遵循村民自愿、村民受益、量力而行、上限控制、民主决策、程序规范、使用公开的原则,规范议事程序,明确议事范围,确定限额标准,细化管理措施,正确引导农民自愿出资出劳。议事过程和结果接受群众全程监督,不得超过规定范围向农民筹资筹劳,不得以行政命令方式下达筹资筹劳任务,不得平调筹集的资金和劳务,不得强行以资代劳,防止将一事一议筹资筹劳变成加重农民负担的口子。
(二)建立健全监督制度。建立一事一议公开制度。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实施内容、筹资筹劳数量、奖补资金等应及时向村民公布或公示,接受群众的监督。建立村民委员会监督机制。充分发挥村民理财小组和村民监督小组、村民代表以及村内老党员、老模范、老干部、老同志的监督员作用,实行村民议事全过程监督,确保村民一事一议项目有效实效。
(三)建立村级公益设施管护制度。按照“谁投资、谁受益,谁所有、谁养护”的原则,明确一事一议公益设施的所有权,落实养护责任主体。建立一事一议村内公益设施管护机制,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形成的资产,归项目议事主体所有,由村级组织负责管理和养护。可以成立相应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承担项目的日常管理养护责任。鼓励社会各界投资农村公益事业,对现有的农村小型公益设施,可通过承包、租赁等形式实行市场化运作,提高公益设施的使用效率和养护水平。
七、切实加强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组织领导
(一)加强组织领导。县政府成立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领导小组,由政府副县长黄付养任组长,县农业局局长刘世标、县财政局局长叶伟光任副组长,县水利局、县交通局、县林业局、县建设局、县国土局、县文广新局、县卫生局、县民政局、县扶贫办等单位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县农业局),刘世标兼任办公室主任,并从县农业局抽调专门工作人员4名为成员。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由农业局牵头,相关部门进行配合,切实担负起村级公益事业建设的组织规划、指导协调、宣传引导、管理监督等工作,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和资金、项目管理办法,确保政策落实。镇(街道办)人民政府要加强农村基层组织建设,提高村级管理水平,进一步落实村务公开、财务公开等制度,加强对一事一议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组织好具体实施、指导和监督工作。村级组织要完善一事一议项目建设规划,积极开展民主议事,鼓励和引导农民积极筹资筹劳,实施好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
(二)明确工作职责。县农业局要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牵头协调工作,精心组织实施,加强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县减负办要加强对村民议事程序和农民负担的监督,对村民一事一议过程进行全程监督;财政部门负责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资金的监管和发放;水利、交通、林业等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一事一议项目的规划、设计、施工和技术指导等工作,确保一事一议项目建设符合规划要求,保障工程质量;审计、监察部门要加强对项目的审计和监督,确保项目的资金安全和质量安全。
(三)做好沟通协调。县农业局要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牵头建立协调沟通制度,健全工作机制,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做好工作,形成合力,共同推动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工作的顺利实施。各乡镇在试点过程中要加强调查研究,不断完善政策,加强信息反馈和沟通,确保试点工作顺利进行。
(四)加强督促检查。县农业局要切实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督促检查和指导,定期组织对一事一议奖补项目及资金使用的合规性、真实性和有效性进行检查,及时掌握财政奖补项目的实施进展和奖补资金的兑现情况,督促工作开展,解决存在问题。相关部门要积极支持、指导一事一议财政奖补试点项目的规划、设计和实施。监察、审计和农民负担监督管理部门,要加强对一事一议财政奖补工作的跟踪检查和审计监督,对群众举报和违反政策规定的,要及时查处,切实维护农民群众的合法权益。
E. 收集关于乡村干部贪污受贿案例
公共利益招牌下的黑幕
各位网友你们好:
我们是白山市新华书店职工,现在每月能赚1000元左右还能维持生活,可是政府支持民营企业合兴大厦商业开发,2年或3年回迁,不能安置职工,只能让我们先下岗回家,每月给最低生活保障金130元。饭碗要没了,房子要廉价抢去,以后还要让我们怎么活。
我们几次快递或举报形式或邮箱寄到吉林省各有关部门,都石沉大海没有一点回音。谁为我们弱势群体主持公道,为百姓做主?
吉林省白山市官商勾结,打着公共利益、旧城改造的幌子实际中饱私囊。在官官相护的情况下,他们大谈特讲公共利益,然而他们不是真正处于公心,而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人利益或者是小集团利益,他们为了一己私利不惜以损害党和国家的形象,危害广大人民群众的利益典型事例。
一、巧立名目、偷梁换柱
白山市政府以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为首的指使其市发改委、市规划局、市土地局、市建设局、法院职能执法部门,欺上瞒下,把商业开发套用成公益事业和旧城改造名义,无偿将国有土地划拨给了民营企业合兴商业集团公司用于扩大经营项目规模(该工程占地面积17230㎡,建筑面积约142700㎡,建筑层数30层和29层AB区,包括地下两层)为掩人耳目,他们有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三十一条给合兴购物、配送中心征用划拨土地。应该用第三十二条。“转让和有偿使用土地,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土地管理法》五十四条明确规定:“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出让等有偿方式取得”,而白山市永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兴建的是合兴购物、配送中心属于商业性开发。它既不是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也不是城市基础设施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既不是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用地,也不是法律法规、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而市规划局竟一纸“准予办理征用划拨手续”公文。就把国家的土地白白的送给个人,以国有土地的流失,换来一己私利。
二、以权带法、包庇纵容
他们这些领导为了私欲,不惜动用各方面力量来为民营企业谋利益。在开发建设单位没有取得正式批准手续的情况下,2007年9月29日市建设局就给开发商建设单位下发了《房屋拆迁许可证》,违反了《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三)项:“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和第(五)项:“办理存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出具的拆迁补偿安置资金证明”的规定。同时也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三十四条“行政机关应当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的有关政策、法规。更有甚者,开发建设单位在多证不全的情况下,6月24日冒然开工,给附近居民的生活和人身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危害。《物权法》第八十九条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第九十一条规定,不动产权利人挖掘土地建造建筑物,不得危及相邻不动产。而开发商建筑单位离我们住宅楼仅2到3米的地方挖地基,可是作为负有监督、检查、管理职能的有关部门却置若罔闻,视而不见,他们这种严重不作为行为政府形象造成了不可挽回的影响。
三、执法违法,打擦边球
为了达到为合兴商业集团的商业开发鸣锣开道的目的,市政府于2008年 3月31日以会议纪要的形式,研究决定对合兴大厦、红旗电影院周边进行公益性旧城改造,以此来使合兴商业集团的商业开发合法化.。 我们认为,揭示“公共利益”的内涵并不困难。 “公共利益”词包括两个要素,一个是“公共”,一个是“利益”,以下就从两个要素来分析究竟什么是“公共” 所谓“公共”,显然不是指一个人,而是指很多人。那么这个“公共”的范围有多大呢?包括多少人呢?显然不能一概而论,我们只能结合具体的事项来说明“公共”的范围。例如地球大气层的臭氧层变薄,在南极上空出现臭氧层空洞,导致地球上紫外线辐射增加,这一事项涉及的“公共”就是地球上的全体居民。再比如某市准备修建一条公路,以解决交通堵塞问题,这一事项涉及的“公共”主要是该市的市民。所以界定“公共”的范围,必须结合具体的事项,这是我们在界定“公共利益”时首先要明确的。
第二,什么是“利益”?一个事项是不是属于“利益”,应该由、也只能由当事人自己去判断。比如某市政府决定兴建一个市场,理由是建成该市场后能促进当地经济的发展,为当地人民带来“利益”。市政府能够以此作为理由,兴建这个市场吗?不能!因为这个市场是不是能给当地人民带来“利益”, 应当由当地人民自己来决定,而不是由县政府来决定的。
在2008年8月7日上午九点,副市长张太行亲自派秘书长钟代和代表张太行副市长,给我们全体居民开会,口口声声称这项“合兴大厦、物流配送”工程是公益事业。让我们市民服从决定,最后派八道江区法院的同志讲这项工程是市里决定的公益事业,让我们必须配合搬家否则就要全部依法强迁出去,并且给我们的价格是每平米1765.28元,和每平米1870.40元。这明显权大于法(录音为证)白山市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支持合兴股份有限公司强买强卖是违法的。我们认为公共利益是全市人民共同有益的事,但现在看来只对民营企业合兴大厦、还有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有益。(这里有多少行贿、受贿……….)
我们老百姓对政府从人民的利益出发进行公益事业建设是欢迎和支持的。但是不能容忍打着公益事业的幌子,干的确是假公济私有损于党和国家形象,侵害群众利益的高官。(我们有证据如有需要电话联系我们013843920478、04395777298)
我们的党是始终如一立党为公的党,我们的政府是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政府,而白山市政府以市长李伟副市长张太行为首的这些官员无视党纪国法。在合兴商业大厦改建、扩建项目中,严重损害了国家和我们新华书店住宅楼32户居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期盼有关领导早日查明事实真相,查处不法贪官,使国家的利益不再受到损失,使百姓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望各界有识之士鼎力相助
F. 村干部贪污1千万怎么处理
你可以先去上级部门反应一下,如果上级部门置之不理,你可以报警或是走司法程序也行,村干部贪污严重影响了老百姓的利益。
G. 村委干部贪污腐败该向什么部门举报
1、投诉村干部贪污、受贿问题,应当向检察院举报。
2、《刑事诉讼法》第十八条规定: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的犯罪,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可以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3、村干部属于从事公务的人员。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H. 村干部贪污和镇干部贪污怎么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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