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村干部违反违纪案例
A. 云南村干部在土地确权中弄虚作假怎么举报
这个感觉很不好举报。这种情况哪里都有,在我们这里,从市到镇,在到村都黑透了,举报无数次都没用。这个世道就是人不为己天诛地灭。
B. 治理村干部受贿贪污的案例
如果认为遇抄到的公务员或公职人袭员他们有违法违纪的行为,有犯罪贪污受贿线索的,可以向当地纪委、检察院反映举报,也可以向中纪委官方网站反映举报!!如果检察院受理了,构成犯罪的,法院会审理并且判决的,法院的判决是公开的。可以在中国裁判文书网查询的。其所受贪污金额具体是多少会有说明的。
C. 乡镇领导干部一般有哪些违纪违规行为
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的都是。
D. 有没有村干部腐败被检举成功的案例
至少我没有见过,因为那官太小了,上面的人都懒得去查,正好那些人也都钻了空子...
E. 举报乡长和村主任,贪污成平,沟结黑社,欺压百姓。地址云南省昭通市昭阳区布嘎乡布嘎村
必须有他们犯法的证据,再在私下尽量联系多点村民,联名向上级政府或司法机关举报。
F. 居委会土地违规违纪,冒领危房改造补偿款,扶贫造假最好向哪个部门反映
危房补助本该用在贫困户的身上才对
G. 云光中违纪违法案例启示
到什么时候别忘了自己是干什么的,贪图一时必毁一生。
H. 村干部作风不正该如何处理
向委 员 会举报,如果同级不能解决,就上一级。如果设计个人,及村民利益,可以直接收集证据,起诉
I. 村主任违规如何处理
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1、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的解释释义: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协助人民政府从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属于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其他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
(一)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款物的管理;
(二)社会捐助公益事业款物的管理;
(三)国有土地的经营和管理;
(四)土地征用补偿费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缴税款;
(六)有关计划生育、户籍、征兵工作;
(七)协助人民政府从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员会等村基层组织人员从事前款规定的公务,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公共财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财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适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和第三百八十三条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条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条和第三百八十六条受贿罪的规定。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八十二条【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第三百八十三条【对犯贪污罪的处罚规定】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对多次贪污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贪污数额处罚。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第一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有第二项、第三项规定情形的,可以从轻处罚。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项规定情形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9)云南省村干部违反违纪案例扩展阅读:
案例:
上半年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四万多
处理六万余人,村干部占比超六成
2018年08月30日04:40 来源:人民网-人民日报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29日发布消息,今年上半年,全国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查处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4.53万个,处理6.15万人。其中,给予党纪政务处分3.2万人,组织处理3万人(部分人员既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又受到组织处理),移送司法机关0.13万人。
据了解,查处的4.53万个问题中,腐败问题占42.16%,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占35.51%,失职失责问题占22.33%。腐败问题中,截留挪用、优亲厚友、贪污侵占问题高发,分别占23.29%、19.34%、17.98%;吃拿卡要、行贿受贿问题分别占3.77%、2.76%。
形式主义、官僚主义问题中,做表面文章问题较多,占26.7%;违规决策、弄虚作假问题分别占8.24%、8.57%。失职失责问题中,监管责任和主体责任问题突出,分别占49.08%、47.56%,监督责任占3.36%。
在受处理的6.15万人中,村干部占61.28%,仍是主要违纪主体,但占比明显下降,与去年相比下降11.9%;乡科级及以下占38.02%,与去年相比增长11.78%;厅局级及以上共11人。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对扶贫领域腐败和作风问题特别是基层发生的问题,态度坚决,严惩不贷。为提高查处工作质量、层层传导压力,大部分省(区、市)开展了形式多样的督办交办,有的通过上级按比例抽查、同级交叉检查等方式,对县级纪委初核了结的问题线索进行复核把关,确保事实清楚、处理到位。
值得一提的是,上半年数据中,问责比例显著提高,突出了领导干部和一把手。受处理的6.15万人中,属于问责情形的1.65万人,占总数的26.83%,另有807个单位被问责。问责人数占比与去年相比,提高15.89%,问责力度明显加大。
被问责人员中,各级党委政府、职能部门一把手和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占32.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