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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職公務員可以參加省考嗎

發布時間: 2020-12-20 06:16:11

1. 在職公務員還能考公務員

在職公務員不能參加公務員考試

此次招考公務員,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在職公務員屬於第三條: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人員,所以說是不可以參加公務員考試的。

(1)在職公務員可以參加省考嗎擴展閱讀:

報考公務員考試的一般規定:

1、非普通高等學歷教育的其他國民教育形式畢業生取得畢業證後,符合職位要求的資格條件的,可以報考。

2、招錄職位表中所要求的學歷為報考人員所獲得的最高學歷。社會在職人員應以其已經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應屆高校畢業生以即將獲得的最高學歷進行報考。

3、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應屆畢業生,可按應屆畢業生身份報考。如果符合職位規定的基層工作年限,也可以報考要求具有基層工作經歷的職位。

4、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的人員,符合報考年齡規定。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非在職)招考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

2. 2018年福建省公務員考試在職公務人員還可以參加嗎

參考《福建復省2017年度考試制錄用公務員公告》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員和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考錄後服務年限不滿2年(含試用期)、考錄後未達到與省公務員主管部門約定服務年限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5年的公務員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以及有法律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不得報名。報考者不得報考錄用後即構成迴避關系的招考職位。
報考者在報名時不是試用期內公務員,但在報名之後、錄用之前成為試用期內公務員的,取消其考試和錄用資格。服務期未滿5年(含試用期)的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應徵得所在機關同意方可報名。

3. 在職公務員可以報考省考招警嗎

國考招警和省考招警從本質來看是一樣的,都屬於公務員招警,從考試內容來區分的話,兩者考試的科目同為(行政職業能力測試、申論、公安專業知識),國考的試題比起省考難度略高。

試卷難與不難其實就沒那麼大的關系了,同是一批人,做不同的試卷而已,只要排名靠前就行,公務員也是一樣,試卷難大家都難,不在於你考多少分,重點在於你考第幾名。

二者的區別:

1、招考條件不同。因為國考限制更少(不限戶籍、不限專業、不限基層工作經驗的崗位居多)當然省份不同會存有差異,省考招警中有不少省份公安的職位很少。

2、招錄機關不同。國考招警的職位更多是中央直屬單位和省級直屬單位職位,公安崗位主要為鐵路公安、中國民航公安、長江航運公安、出入境檢查等,而省考招警更多為地方單位職位,如地方派出所民警、地方交警、森林公安等。

拓展資料:非公安專業報考公安

第一種是通過考取公安院校,畢業時參加公安院校聯考成警,要說考上警察概率最高的,沒有別的,一定是通過這種方式;

第二種是面向社會人員的招警考試,面向社會招警的考試即是所有社會人群都可以參加考試,無論你是應屆畢業生(公安院校應屆畢業生不能參加面向社會招錄的警察職位),還是已經工作的社會人員,或者是退伍士兵等都可以參加。前提是需滿足公告招考需求。

參考資料:國家公務員考試網:國考和省考中的人民警察職位,考哪個更好

4. 在職公務員能繼續考公務員考試嗎

根據2019年山西省抄考公告內容得知:
1、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其中,非2019年應屆畢業的全日制專升本人員、研究生不得以原取得的專科或本科學歷、學位證書報考)、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2、報考人員在本次招考報名後至錄用之前,期間已被各級黨政機關錄用為試用期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或聘用為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的,不予錄用。
可以看出在職公務員是不能報考山西公務員考試的,如果存在已被錄用為試用期公務員的,是不予錄用的,所以大家在報考的時候要注意這一點。
所以建議大家,在報考公務員之前,一定要花時間去了解崗位信息,再去報考。

5. 在職公務員,參公人員不能參加國考,能參加省考嗎

可以咨詢一下當地人事考試院。
據了解,中央機關公開遴選公務員自專2011年試行以來,今年已是第5年。遴屬選的公務員,綜合素質高,熟悉基層工作,在中央機關認可度高。因此,在本次公開遴選同時規定,今後中央機關面向基層機關選拔公務員,將主要通過公開遴選的方式,中央機關的公務員錄用考試不再面向在職公務員、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也就說,在職的公務員、參公人員將不能再通過報名參加公務員國考進入中央機關。

6. 在職公務員可以參加國考嗎

根據《中央機關及其直屬機構2016年度考試錄用公務員公告》可知:

從2016年起在讀的非應版屆畢業生、在職公務權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不能報考。

除了現役軍人、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不能報考國家公務員外,還首次提出了在職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工作人員同樣不能報。

7. 在職人員可以考公務員嗎

可以。

凡是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第十一條規定的報考條件即可參加公務員考試,報考職位分兩大類,報考者只能選擇一個類別中的一個部門或單位進行報考。

以中央黨群機關、中央國家行政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一類。

以中央垂直管理機構地(市)級以下所有機關及部分中央垂直管理機構中的省級機關和直屬機構,部分依照公務員制度管理的國務院直屬事業單位為第二類。

(7)在職公務員可以參加省考嗎擴展閱讀:

報考條件

(一)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國籍;

(二)18周歲以上、35周歲以下(1984年05月28日至2000年05月28日期間出生),應屆畢業碩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非在職)年齡可放寬到40周歲以下(1976年05月28日以後出生);

(三)擁護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

(四)具有良好的品行;

(五)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六)具有符合職位要求的工作能力;

(七)具有大專以上文化程度;

(八)具備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規定的擬任職位所要求的其他資格條件。

招考職位明確要求有基層工作經歷的,報考人員必須具備相應的基層工作經歷。

基層工作經歷,是指具有在縣級以下黨政機關、國有企事業單位、村(社區)組織及其他經濟組織、社會組織等工作的經歷。

離校未就業高校畢業生到高校畢業生實習見習基地(該基地為基層單位)參加見習或者到企事業單位參與項目研究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

在軍隊團和相當於團以下單位工作的經歷,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報考中央機關的人員,在地(市)直屬機關工作的經歷,也可視為基層工作經歷。以上基層工作經歷的截止時間為2012年10月底。

8. 在職公務員可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在職公務員不可以再參加公務員考試。

下列人員不能報考:

(1)曾因犯罪受過刑事處罰或曾被開除公職的人員;

(2)在各級公務員招考中被認定有舞弊等嚴重違反錄用紀律行為的人員;

(3)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被辭退未滿五年的;

(4)現役軍人;

(5)試用期內的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工作人員;

(6)在讀的非應屆畢業生;

(7)具有法律法規規定不得錄用為公務員的其他情形的人員。

此外,報考人員不得報考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的職位。

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規定:「公務員之間有夫妻關系、直系血親關系、三代以內旁系血親關系以及近姻親關系的。

不得在同一機關擔任雙方直接隸屬於同一領導人員的職務或者有直接上下級領導關系的職務,也不得在其中一方擔任領導職務的機關從事組織、人事、紀檢、監察、審計和財務工作。」

公務員錄用考試是職位競爭考試,報考人員通過筆試、面試、體檢、考察等環節的選拔,最終將被錄用到所報考的職位上去任職。

如果報考人員與招錄機關公務員有公務員法第六十八條所列情形,一旦報考該職位且被錄用,則立即形成迴避關系。

(8)在職公務員可以參加省考嗎擴展閱讀:

根據《公務員錄用規定》:

第五條 錄用公務員,應當按照下列程序進行:

(一)發布招考公告;

(二)報名與資格審查;

(三)考試;

(四)考察與體檢;

(五)公示、審批或備案。

必要時,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可以對上述程序進行調整。

錄用特殊職位的公務員,經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批准,可以簡化程序。

第六條 民族自治地方錄用公務員時,依照法律和有關規定對少數民族報考者予以適當照顧。具體辦法由省級以上公務員主管部門確定。

第七條 公務員主管部門和招錄機關應當採取措施,便利公民報考。

9. 在職公務員還能參加省考嗎

基層公務員服務夠年限是可以參加省考的。不過你最好看看省考的公告,只要 沒有明確寫出省內公務員不得參加省考的明確限制條款,就可以報名參加考試。但是報考公務員一定要經過本單位的同意。
其實你還可以走公開遴選公務員的渠道提高自己的的職位。

以下是國家公務員局的信息:

公開遴選公務員實現制度化
近日,中組部、人社部制定印發《公務員公開遴選辦法(試行)》,為建立公開遴選長效機制提供了制度保障。《辦法》共八章三十六條,對公開遴選的原則、程序與許可權、紀律與監督等方面作出了明確的規定。
《辦法》明確,公開遴選是指市(地)級以上機關從下級機關公開擇優選拔任用內設機構公務員,是公務員轉任方式之一。公開遴選機關在進行公務員隊伍結構和職位分析的基礎上,根據工作需要,提出公開遴選職位及其資格條件,擬定公開遴選計劃,報同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審批。
《辦法》規定,公開遴選考試分為筆試和面試,採取分級分類的方式,根據職務層次和職位類別進行。採取差額考察辦法,公開遴選機關對考察對象的德、能、勤、績、廉情況及其政治業務素質與公開遴選職位的適應程度進行全面考察,重點考察德的情況、工作實績和群眾公認程度。根據考察情況和職位要求,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集體討論決定擬任職人員。
《辦法》還明確了公開遴選的紀律與監督,對公開遴選機關、工作人員、報名人員違反紀律的情形和相關法律責任作出了規定。
「《辦法》的頒布實施,標志著公開遴選公務員工作已經步入常態化開展、制度化推進階段。」中組部幹部一局(公務員管理辦公室)、國家公務員局負責人表示,公開遴選成為領導機關優化公務員隊伍結構、擴大選人用人視野、規范選人用人方式、匡正選人用人風氣的有效措施,對於暢通和規范基層公務員「上行通道」、建立來自基層的公務員培養選拔鏈,具有重要意義。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將以《辦法》的出台為契機,加大工作力度,完善方式方法,注重總結評估,健全公開遴選公務員長效機制,不斷提高這項工作的科學化、規范化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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