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年半刑期滿出來能馬上當村幹部嗎
1. 剛剛刑滿釋放的人可以當村幹部嗎
可以,村幹部是直接選舉的 ,不需要經過行政司法部門的審批,是由村民的意願決定的
2. 刑滿釋放後還能夠參加村幹部選舉嗎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只要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本村村民,沒因犯罪版被剝奪政治權利,都可以權參加選舉。因此,如果犯罪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後可以參加村幹部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通過 2011年10月28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同日公布施行)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3. 刑滿出犾能當村幹部嗎
刑滿出犾,只要沒有被判處剝奪政治權利,就能參選當村幹部。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4. 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可以當選村幹部嗎
一般在刑期滿後五年之後是可以的。
5. 緩刑期滿能當村幹部嗎
不可以,具體依據如下:從理論上講,取保候審並不代表此人有罪,並不影響當事人的版民主權利,可以當選村長。但取權保候審不被判處刑罰的人很少,只要法院判決村長有罪,其職務應當自行終止。綜上,取保候審期間不宜選舉為村長。 法律規定: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6. 刑事犯罪釋放人員可以當村幹部嗎
不宜當村幹部。
雖然按《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三條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在實踐中,各省對村幹部候選人進行了限制,規定有犯罪前科的不宜作為候選人。
以射洪縣為例:
該縣出台的《關於認真做好第十屆村(居)民委員會換屆選舉工作的實施意見》規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宜提名為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候選人:
1、受開除黨籍處分,或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或被紀檢監察、司法機關立案偵查的;
2、選前3年內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子女的;
3、組織或參加非法宗教活動、聚眾賭博,或利用宗派勢力甚至黑惡勢力等干預村(社區)正常工作的;
4、擔任村(社區)、村(居)民小組幹部期間,因長期不實行村(居)務公開、侵佔集體土地和資金以及個人工作不力等原因,造成群眾集體上訪的;
5、煽動、組織群眾非法集體上訪造成群體性事件的;
6、違反村(社區)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管理制度行為,經審計發現有經濟責任問題的;
7、現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在3年任期中,有2年年度考核不稱職的;
8、其他不適合擔任村(居)民委員會成員職務的。
其中第一條明確指出,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不宜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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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帶來的警示
2015年6月22日,媒體報道了河北滄州「6.20」槍擊案的最新進展,同時披露了更為詳細的案情:被害者龔某系刑滿釋放人員,2014年底剛剛出獄,2015年初就在滄縣代起營村村委會換屆選舉中,獲得800多選票中的500多張,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槍擊案後,據死者家屬說,龔某曾因「混社會」數次入獄,在滄州有一定名氣,此次被槍擊疑是遭仇家報復。
槍擊案的具體原因,仍有待警方深入調查。但一個因「混社會」數次入獄的刑滿釋放人員,剛剛出獄就當選村委會主任,不可避免引起輿論熱議。
據悉22日上午當地相關部門也將村幹部、村民代表喊到鄉里,調查龔某是怎麼當選村委會主任的,調查選舉過程中有無恐嚇、賄選等行為。而村黨支部書記與村委會副主任則向媒體辯稱,因龔某以前回家不多,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他「一心想把村裡建設得更好,因此贏得支持,當選為村委會主任」。
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規定,只要是本村村民,沒有依法被剝奪政治權利,在村委會選舉中,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然而,該法同時也規定,應「推薦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
不論從法律精神的角度,還是從農民所期待的「村官」為人標准,剛剛出獄的「混社會」者居然當選村委會主任,絕非正常現象。因此,在迅速偵破槍擊命案的同時,也要徹查命案中暴露出的這一異常現象。
基層群眾自治制度是我國基本政治制度。從1998年11月全國人大常委會正式通過修訂後的村委會組織法算起,十幾年來的實踐表明,村民自治為維護農村社會穩定、促進農村經濟發展和推動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發揮了積極作用。
但是由於對村委會選舉的相關立法、操作程序、監督體系等方面的不完善,近年來,拉票賄選賄選、地方宗族勢力和黑社會勢力介入等不規范選舉行為時有出現,影響了村民自治的正常開展。
從滄州這一案例就可看出一些端倪。明明龔某因「混社會」在滄州都有一定名氣,且數次入獄。但作為同村人的村黨支部書記和其他村幹部,竟然聲稱對他以前的情況不太清楚,這樣的情況無法想像。
退一步講,即使真的不太清楚,把一個不知底細的人選為相當於一村之長的村委會主任,把負責全村土地及其他財產以及治安、教育等的大權悉數交出,如此的村委選舉簡直如同兒戲。而當地上級相關部門,出事之後才想起調查龔某是怎麼當選的,說明此前對選舉過程的監督也存在不察失職。
除了做好選舉工作,相關部門還要引導村民,依法讓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這村民自治的「四個輪子」一起轉。制訂嚴格的決策程序與管理制度,認真監督執行,切不可一選了事。尤其是要按照日前召開的農村基層黨建工作座談會的要求,不斷加強農村基層黨組織建設,強化政治引領功能,健全村務監督機制,保證村民自治依法進行。
只有封堵一切可能的制度漏洞,嚴格地依法依規辦事,第一保證「問題人員」不當選,第二保證心術不正者即使偶然當選也無法做壞事。「剛出獄就當選村主任」這樣離奇的亂象才會有效遏制,真正順乎民意、干凈正派、年富力強的村委班子才能產生並發揮作用,良好的鄉村政治生態才會培育形成。
7. 判緩刑期滿可以直接當選舉村主任候選人嗎
從法來律限定上看,只要沒源有剝奪政治權利即有選舉權與被選舉權.
從實際操作上,雖然刑釋與解矯了,回歸了社會屬於正常公民了,但實際操作上,宣告解除了社區矯正的服刑人員仍然屬於刑釋人員,還應列入重點人員管理,還屬於安置幫教對象,所以在選舉人員的政治條件上明顯處於弱勢了.如果體現了選民意願,選舉上了則要服從於選舉結果,尊重選民的意願.
8. 判過刑的人能當村幹部嗎
可以,只要解除刑事處罰,且剝奪政治權利期限已過,就可以。
9. 刑滿釋放後還可以參加村幹部選舉嗎
村委會是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只要是年滿十八周歲的本村村民,回沒因犯罪被剝奪答政治權利,都可以參加選舉。因此,如果犯罪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刑滿釋放後可以參加村幹部的選舉。
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1998年11月4日通過 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屆人大常委會第十七次會議修訂 同日公布施行)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10. 坐過牢還能當村幹部嗎
判刑時有沒剝奪政治權利啊,剝了就不能當,沒剝奪就可以。
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回層群眾性自治組織,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只要沒有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坐過牢的人,可以競選村幹部。但是,當選的村幹部坐牢的,職務自行終止。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