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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農村幹部黨紀政紀

發布時間: 2021-03-15 08:22:47

1. 中央對農村村幹部有啥退休政策

根據《中共寧鄉縣委組織部寧鄉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組通〔2017〕26號)文件精神,中央對農村村幹部退休政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對象

1、1949年8月以來在我縣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離任村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現仍健在的;

3、經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的。

不包括:1、被撤職或罷免的;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進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的;4、有其他不宜發放情形的。

二、補貼標准

1、連續任正職10年或累計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2、累計任正職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3、曾擔任過正職且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4、未擔任過正職、連續任副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副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1)對農村幹部黨紀政紀擴展閱讀:

農村幹部退休政策補貼發放方式:

所有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區)提出補貼申請,填寫《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申請審批表》,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經「三審三公示」〔村(社區)初審、公示7天;鄉鎮(街道)復審、公示5天;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審定、公示3天〕無異議後,通過「一卡通」賬戶,每半年發放一次補貼資金。本次未按時、按要求提出申請的,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進行補報、補發。

凡有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經鄉鎮(街道)申報,由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取消其生活補貼待遇。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將取消補貼,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這就是一個地方的村幹部退休補貼,而每個地方是不同的。結合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對退休村幹部實行補貼也是合理的。

2. 作為一名黨員幹部,應如何遵守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

首先要認真學習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中的相關規定
其次要接受對違反黨紀政紀及法律法規相關人員,受到相應處罰結果的警示教育
最後,「前車之師,後車之鑒」如果你不想重蹈覆轍,遵紀守法!

3.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依據什麼制定

《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全文) 2011年07月14日05:24 來源:人民網-《人民日報》 手機看新聞 列印 網摘 糾錯 商城 分享 推薦 微博 字型大小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黨風廉政建設,促進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維護農村集體和農民群眾利益,推動農村科學發展,促進農村社會和諧,依據《中國共產黨章程》和其他有關黨內法規、國家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總則 農村黨風廉政建設關系黨的執政基礎。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是堅持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深入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全面貫徹落實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加快推進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重要保障;是新形勢下加強黨的執政能力建設和先進性建設,造就高素質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內容;是保證農村基層幹部正確行使權力,發展基層民主,保障農民權益,促進農村和諧穩定的重要基礎,是加強和創新社會管理,做好新形勢下群眾工作,密切黨群干群關系的必然要求。 農村基層幹部應當堅定理想信念,牢記和踐行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的宗旨,恪盡職守、為民奉獻;應當發揚黨的優良傳統和作風,求真務實、艱苦奮斗;應當遵守黨的紀律和國家法律,知法守法、依法辦事;應當正確履行職責和自覺接受監督,清正廉潔、公道正派;應當倡導健康文明的社會風尚,崇尚科學、移風易俗。 第一章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一條 禁止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非法徵佔、侵佔、「以租代征」轉用、買賣農村土地和森林、山嶺、草原、荒地、灘塗、水面等資源; (二)違反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村鎮建設規劃和基本農田保護規定進行審批和建設; (三)侵佔、截留、挪用、揮霍或者違反規定借用農村集體財產或者各項強農惠農資金、物資以及征地補償費等; (四)違反規定干預、插手農村村級組織選舉或者農村集體資金、資產、資源的使用、分配、承包、租賃以及農村工程建設等事項; (五)違反規定扣押、收繳群眾款物或者處罰群眾; (六)對發現的嚴重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違紀違法行為隱瞞不報、壓案不查; (七)其他濫用職權,侵害群眾合法權益的行為。 第二條 禁止利用職務之便,謀取不正當利益。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索取、收受或者以借為名佔用管理、服務對象財物,或者吃拿卡要; (二)在管理、服務活動中違反規定收取費用或者謀取私利; (三)用公款或者由村級組織、鄉鎮企業、私營企業報銷、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四)設立「小金庫」,侵吞、截留、挪用、坐支公款; (五)利用職權和職務上的影響為親屬謀取利益; (六)其他利用職務之便,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的行為。 第三條 禁止搞不正之風,損害黨群干群關系。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選拔任用幹部,或者在鄉鎮黨委和政府換屆選舉中拉票賄選,敗壞選人用人風氣; (二)弄虛作假,騙取榮譽和其他利益; (三)在社會保障、政策扶持、救災救濟款物分配等事項中違規辦事、顯失公平; (四)漠視群眾正當訴求,或者對待群眾態度惡劣,故意刁難群眾; (五)大吃大喝,公款旅遊,或者違反規定配備、使用小汽車; (六)大操大辦婚喪喜慶事宜,或者借機斂財。 第二章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廉潔履行職責行為規范 第四條 禁止在村級組織選舉中拉票賄選、破壞選舉。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法定程序組織、參與選舉,或者偽造選票、虛報選舉票數、篡改選舉結果; (二)採取暴力、威脅、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參選或者妨害村民依法行使選舉權、被選舉權; (三)利用宗教、宗族、家族勢力或者黑惡勢力干擾、操縱、破壞選舉。 第五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決策中獨斷專行、以權謀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違反規定處置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擅自用集體財產為他人提供擔保,損害集體利益; (二)違法違規發包集體土地、調整收回農民承包土地、強迫或者阻礙農民流轉土地承包經營權,非法轉讓、出租集體土地,或者違反規定強制調整農民宅基地; (三)在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各類救災救助、補貼補助資金、物資以及退耕還林退牧還草款物、征地補償費使用分配發放等方面違規操作、挪用、侵佔,或者弄虛作假、優親厚友; (四)在集體資金使用、集體經濟項目和工程建設項目立項及承包、宅基地使用安排以及耕地、山林等集體資源承包、租賃、流轉等經營活動中暗箱操作,為本人或者他人謀取私利; (五)違背村民意願超范圍、超標准向村民籌資籌勞,加重村民負擔,或者向村民亂集資、亂攤派、亂收費。 第六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第七條 禁止在村級事務監督中弄虛作假、逃避監督。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不按照規定實行民主理財,或者偽造、變造、隱匿、銷毀財務會計資料; (二)阻撓、干擾村民依法行使詢問質詢權、罷免權等監督權利; (三)阻撓、干擾經濟責任審計以及其他重大事項的審計; (四)阻撓、干擾有關機關、部門依法進行的監督檢查或者案件查處。 第八條 禁止妨害和擾亂社會管理秩序。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參與、縱容、支持黑惡勢力活動; (二)組織、參與宗族宗派紛爭或者聚眾鬧事; (三)參與色情、賭博、吸毒、迷信、邪教等活動或者為其提供便利條件; (四)違反計劃生育政策或者縱容、支持他人違反計劃生育政策。 第三章 實施與監督 第九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負責本規定的貫徹實施。開展教育培訓,完善考評激勵,落實待遇保障,加強監督檢查,促進農村基層幹部自覺貫徹執行本規定。 第十條 各級黨委和政府應當結合本規定的貫徹實施建立健全農村基層黨務公開、政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辦事公開制度以及農村基層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制度,推進農村基層權力運行公開透明。 第十一條 縣(市、區、旗)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縣(市、區、旗)有關主管部門每年應當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對基層站所負責人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檢查考核時應當充分聽取基層站所所在地的鄉鎮黨委和政府的意見,並將考核結果通報鄉鎮黨委和政府。 鄉鎮黨委和政府每年應當對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一次檢查考核。 第十二條 紀檢監察機關協助同級黨委和政府或者根據職責開展對本規定貫徹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依紀依法查處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的行為。 第十三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依據本規定完善村規民約,建立廉政承諾制度,健全監督制約機制,保證本規定的貫徹執行。 第十四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健全黨組織領導的村級民主自治機制。對村級重大事務實行村黨組織提議、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商議、黨員大會審議、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決議,決議內容和實施結果應當公開。 第十五條 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應當結合貫徹執行本規定建立健全黨務公開、村務公開和財務公開制度。 第十六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應當將貫徹執行本規定的情況作為民主生活會對照檢查、年度述職述廉和民主評議的重要內容,接受黨員和村民的監督。 第十七條 村務監督委員會或者其他形式的村務監督機構應當依法履行監督職責,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監督。 第十八條 村民代表可以對村民委員會成員執行本規定的情況進行詢問和質詢。 第十九條 農村基層幹部遵守本規定的情況應當作為對其獎勵懲處、考核評價、選拔任用、考錄的重要依據。 第四章 違反規定行為的處理 第二十條 鄉鎮領導班子成員和基層站所負責人有違反本規定第一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誡勉談話、通報批評、調離崗位、責令辭職、免職、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政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有關規定給予相應的黨紀政紀處分。 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因工作失職,應當進行問責的,依照《關於實行黨政領導幹部問責的暫行規定》處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一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停職檢查、責令辭職、免職等處理。 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二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有違反本規定第二章所列行為的,視情節輕重,由有關機關、部門依照職責許可權給予警示談話、責令公開檢討、通報批評、取消當選資格等處理或者責令其辭職,拒不辭職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予以罷免。 對其中的黨員,應當追究黨紀責任的,依照《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給予相應的黨紀處分。 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二十三條 農村基層幹部違反本規定獲取的不正當經濟利益,應當依法予以沒收、追繳或者責令退賠;給國家、集體或者村民造成損失的,應當依照有關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第二十四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受到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處理的,由縣(市、區、旗)或者鄉鎮黨委和政府按照規定減發或者扣發績效補貼(工資)、獎金。 第二十五條 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和村民委員會成員中的黨員因違反本規定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或者受到留黨察看處分恢復黨員權利後,兩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被責令辭職、免職的,一年內不得擔任村黨組織領導班子成員。 第五章 附則 第二十六條 本規定適用於鄉鎮黨委和政府領導班子成員、人大主席團負責人、基層站所負責人,村(社區)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村(居)民委員會成員。 鄉鎮其他幹部、基層站所其他工作人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中的黨組織(含黨委、總支、支部)領導班子成員、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負責人,村民小組負責人,參照執行本規定。 第二十七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和政府可以根據本規定,結合實際情況制定具體實施辦法,並報中央紀委、監察部備案。 第二十八條 本規定由中央紀委、監察部負責解釋。 第二十九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新華社北京7月13日電)

4. 農村幹部如何挺紀在前

依紀依規開展紀律審查,既是黨章賦予紀檢機關的神聖職責,也是紀檢機關突出主業主責,強化職能定位,落實「三轉」要求的核心和關鍵。執紀審理工作,作為紀律審查工作的重要組成部分,地位特殊、作用特別,發揮著關乎能否正確執行紀律、嚴厲懲處違紀行為的保障作用。
貫徹落實全面從嚴治黨的新任務、新要求,執紀審理工作就需准確把握新修訂的《准則》和《條例》,嚴格運用黨紀尺子衡量、用紀言紀語描述,進一步突出執紀特色和黨內審查特點,體現出紀律檢查的政治性。
改變慣性思維,樹起紀律規矩的權威性
黨章規定紀委是實施黨內監督的專門機構,其職責就是落實全面從嚴治黨要求,用黨章黨規黨紀對照黨員幹部的行為,依紀依規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切實維護紀律的嚴肅性,體現紀律檢查的政治性。這一職責定位決定了紀律審查本質是黨內審查,紀委是黨內監督的專責機構,是管黨治黨的重要力量,不是司法檢控,紀檢工作也不是「警察抓小偷」,對於黨員幹部的違紀違法行為,紀律應挺在法律前面,使其在「破紀」之初就付出代價。
對此,執紀審理人員必須改變慣性思維,找准職責定位,突出執紀特點,聚焦審理主業,由重點審查違法犯罪問題向重點審查違紀問題轉變,並由此形成一種倒逼機制,引導轉變以往貪大求全的辦案模式和紀律審查方式,緊緊圍繞紀律開展監督執紀問責,切實回歸本職,回歸黨章要求,不再以辦大案要案論英雄,不能對「小問題」視而不見,一處理就「算總賬」。要站在政治的高度認識「樹木與森林」的關系,堅持正確的立場、觀點和方向,不能只見樹木不見森林,要切實肩負起治「病樹」、拔「爛樹」、護「森林」的職責,增強辦案的綜合效果,服務黨風廉政建設工作大局。
完善審理程序,突出紀律規矩的強制性
將黨章意識貫穿於執紀審理的全過程,始終堅持案件審理各項工作沖著紀律去,突出紀律處分的特點。
明確把突出執紀作為案件審理程序設計、改進和規范的重要目標。完善案件審理工作制度,在案件受理、形式審核、初審、審理談話、室務會集體研究等重要節點上,把突出執紀明確為重點工作。
優化涉刑案件審理程序,對於司法機關已作出刑事處罰的案件,根據司法機關的生效判決、裁定和決定及其認定的事實、性質和情節,依照黨紀條規直接作出紀律處分。對於自辦的既違法又違紀的問題,不糾纏於查深查透、「吃干榨盡」,不苛求對全部違法行為的精確界定,不片面追求案值大小和處理檔次的輕重,把違反紀律的主要問題查清審明後,涉嫌犯罪問題及時移送司法機關繼續依法查處,爭取快審快結、快進快出。
完善自辦案件提前介入審理工作制度,創新提前介入審理模式和內容,對重大或者案情復雜、疑難、分歧意見較大以及領導交辦的案件可以提前介入審理,在確定調查方向、證據認定、法規使用、程序履行等方面為調查部門提供業務支持和服務,引導、督促調查部門執紀圍著紀律轉、沖著紀律去。改進與被審查人談話制度,堅持紀律審查突出黨紀的特點,重點核對被審查人的違紀事實,聽取其本人的意見,使其明紀認錯、服紀悔過。建立執紀審理台賬,對審理過程實施動態流程管理,嚴格時限管控,確保抓早抓小、違紀必究。
突出重點審核,彰顯紀律規矩的嚴厲性
明確把違紀問題作為審理的工作重點和主要內容。堅持把紀律審查作為嚴肅的政治任務,對照黨章黨紀黨規去衡量、處置黨員幹部的違紀行為,凸顯紀律處分的嚴厲性。更加註重准確定性違反「六大紀律」以及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等行為,體現執紀審理的政治性。
加強對立案依據的審查。對調查部門移送審理的案件,其作為立案依據的違紀主要問題事實不清的,協調調查部門補充調查;對立案後新發現的被調查人涉嫌犯罪問題,事實不清的,不再建議調查部門補充調查,而作為線索直接移送司法機關依法查處。在證據收集、鑒別方面,借鑒司法程序中的證據規則,加強對證據收集是否符合程序規定及證據證明力強弱的審核,認真排除非法證據。在證據使用上,對於司法機關依法獲取的書證、物證、鑒定意見等能夠證實違紀事實的客觀方面證據,直接作為證據使用;對司法機關依法獲取的言詞證據,如被調查人的交代與其他證言一致,且不涉及本人其他違紀的,經審查核實後,直接作為證據使用。
堅持監督執紀方式多樣化,更多地綜合運用誡勉談話、批評教育、組織處理、紀律處分等方式處理違紀黨員幹部,更好地體現「挺紀在前」。
改進文書體例,體現紀律規矩的約束性
摒棄審理文書特別是審理報告與司法審查報告趨同的傳統做法,用紀律的語言去描述黨員幹部違紀行為,在審理報告、相關請示、處分決定等文書製作過程中都要體現出「挺紀在前」要求。
嚴格區分「紀」與「法」,按照先黨內、後黨外,先違紀、後違法的原則,規范違紀行為排序,突出審理特色。對於共同違紀案件,違紀人員均為黨員的,在違紀人員基本情況和定性處理部分,按照先黨員領導幹部,後一般黨員幹部的順序進行表述,充分體現對黨員領導幹部的要求嚴於一般黨員的精神;對於共同違紀案件中,既有黨員幹部又有黨外人員的,按照先黨員幹部,後黨外人員的順序進行表述,充分體現對黨員幹部的要求嚴於非黨人員的精神。對於被審查人既有違紀行為又涉嫌違法的,將其違紀問題置於違法問題之前表述;對既有違反政治規矩、組織紀律又有其他違紀行為的,將其違反政治規矩、組織紀律置於其他違紀行為之前表述。在敘述違紀事實時,不僅圍繞違紀事實構成進行表述,而且聚焦黨紀黨規,更加突出表述違犯黨紀的情形和後果。在定性及處理意見部分,對行為人違犯黨紀的情形和後果進行概括提煉,增加對違犯黨紀黨規行為的否定性評價,突出紀律規矩的剛性約束。
注重綜合效果,維護紀律規矩的嚴肅性
建立健全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方面的制度機制,強化違紀行為的警示震懾和教育引導效果。積極創新違紀幹部處分決定宣布方式,在宣布嚴重違犯黨紀黨員幹部處分決定時,邀請宣傳部門同步錄音錄像,有針對性地對受處分人進行教育,讓其懺悔違紀錯誤、剖析思想根源、汲取沉痛教訓。對一些具有代表性、普遍性的黨員幹部違紀案件,把宣布范圍擴大到發案單位全體人員,讓更多的人認識到違規違紀的害處,認識到不僅貪污賄賂的「爛樹」要拔除,不講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不顧組織原則、不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重大部署的「病樹」、「歪樹」也要治療、扶正,做到時刻綳緊紀律規矩這根弦。
認真落實處分決定執行工作制度,定期對處分決定執行情況開展監督檢查,加強與組織、人事、相關單位的溝通協商,明確在執行紀律各個環節的職責和分工,杜絕推諉扯皮。完善處分決定執行專人跟蹤督辦制度,健全工作責任追究制度,細化工作流程管理,把住受處分人員權利義務告知、處分決定送達回執、執行情況報告等重點環節,切實做好紀律執行工作。強化反面典型案例的警示教育效果。認真梳理所審理的各類案件,適時編寫具有警示教育意義的典型案例,深刻總結值得汲取的教訓,提供對黨員幹部進行警示教育的鮮活教材,力求達到「處理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

5. 農村黨支部如何監督黨員幹部和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

國家法律是包括每一個黨員在內的每一個社會公民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黨的紀律是黨的各級組織和全體黨員必須遵守的行為准則,國家行政紀律則是規范每一個國家幹部的行為准則,即國有國法,黨有黨紀,政有政規。黨支部必須教育和監督本支部的黨員以及本村的幹部群眾,嚴格遵守黨紀、政紀和國家法律。黨支部的這一任務,在改革開放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的新時期尤為重要。因為在人們的思想從僵化中解脫出來以後,在社會經濟形式、人們的就業途徑、收入分配方式等從單一模式中解放出來以後,一系列的多樣化出現了。但是,我們的黨是以馬克思主義作為惟一的指導思想的,共產黨是不可以在指導思想上搞多元化的,因此,黨支部必須教育黨員牢固確立馬克思主義的指導思想。我們的國家是人民的國家,我們的黨和政府是為人民的利益而工作的。維護人民利益是我們黨制定黨紀、是我們的政府制定政紀、是我們的國家制定法律的基本出發點和最終歸宿。一切有損於人民利益的思想和行為都是違紀違法行為,都要受到紀律和法律的制裁。所以,黨支部必須經常教育黨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法政紀。特別是在發展市場經濟的情況下,黨支部更要經常教育黨員和其他工作人員,嚴格遵守國家的財政經濟紀律和人事制度,不得利用職權和工作便利,損公肥私,損人利己,防止和遏制不正之風和腐敗現象。

6. 村幹部有停職處分的條例嗎

有。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十六條規定: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罷免的理由。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村民可以對違法違紀的村幹部依法提出啟動罷免程序,縣級有關部門和鄉鎮政府應該依法指導開好罷免會議,保護村民的罷免權利。

《關於進一步加強村級民主監督工作的意見》進一步規范了村級民主評議活動、村民委員會成員任期和離任經濟責任審計的對象、主體、程序、結果的運用等內容。

在審計中查出村幹部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鋪張浪費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需要給予黨紀政紀處分的,移交紀檢監察機關處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當事人的法律責任。連續兩次被評為不稱職的村幹部,其職務自行終止。

(6)對農村幹部黨紀政紀擴展閱讀:

村幹部違法違紀行為

1.將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名額留給自己的親友,忽略村民。導致真正貧困的人沒有得到保障,反而那些生活小康的人卻能夠獲得補助的行為。

2.對於國家發放的各種補助款進行私自剋扣,如道路修建款、扶貧款等。嚴重影響村民的利益的行為。

3.對於國家沒有徵收的費用,進行隨意的收繳費用。如村民申請建房的時候,收取一筆好處費,讓村民們的生活開支加大,自身的利益受損嚴重的行為

4.自身的品性並不是很好,如賭博、酗酒、不作為,甚至還有勾搭村裡婦女的惡劣行跡。

5.在選舉的時候採用不正當的方式,通過拉票受賄的形式,甚至還採用著恐嚇和威脅手段的行為。

7. 違法紀錄對於農村基層幹部政審有用嗎

這個影響性肯定是存在著多少,還是有一定的價值。
這方面無論是哪一個人群,涉及到了就要受到他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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