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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紀委審理室村幹部政務處分

發布時間: 2021-03-15 04:24:37

1. 政紀和黨紀處分的區別,最新黨紀政紀處分對照表

1、兩者在適用對象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對象是違犯黨紀應當受到黨紀責任追究的黨組織和黨員,政務處分的對象是有違法違規行為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公職人員。

對象上的差別,要求在具體適用中,對於非國家公職人員的黨員,不能使用政務處分進行懲戒;對於非黨員的國家公職人員,不能使用黨紀處分進行懲戒。

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公職人員,因為既屬於黨紀處分對象,也屬於政務處分對象,就存在同時被給予黨紀處分和政務處分的情形。基於這些不同,在立案過程中就存在黨紀立案、政務立案以及黨紀與政務同時立案的不同情形。

2、兩者在適用依據上存在差別

黨紀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中國共產黨黨內監督條例》等黨內法規,而政務處分的依據主要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等法律法規。

黨紀處分對應的是違紀行為,政務處分對應的是違法行為。但是,黨的先鋒隊性質和先進性要求決定了黨規黨紀嚴於國家法律。國法是所有公民的行為底線,黨紀是對黨組織和黨員立的規矩。

黨紀與國法之間,不僅在於前者嚴於後者,更在於二者之間的互動,需要形成國家法律法規和黨內法規制度相輔相成、相互促進、相互保障的格局。因此,在強調紀嚴於法、紀法分開的同時,還要強調紀法貫通。

在具體適用過程中,對於具有黨員身份的國家公職人員,有時就涉及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如何匹配的問題。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以及《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有關規定,對於受到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處分的,如果擔任公職,應當依法給予其撤職等政務處分。嚴重違犯黨紀、嚴重觸犯刑律的公職人員必須依法開除公職。

此外,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對涉嫌犯罪以外的其他違法行為,在給予政務處分的同時,是否需要給予相匹配的黨紀處分,應看該行為是否符合「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情形。

比如,黨員如果有違章停車、闖紅燈等行政違法行為,在接受了相關處罰以後,一般就不會受到黨紀處分。所以,在實踐中,黨紀處分與政務處分的匹配一般存在重處分之間,輕處分一般沒有匹配的問題。

3、兩者在適用程序上存在差別

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一條規定,對同級黨委管理的人大及其常委會選舉或決定任命的公職人員給予撤職、開除處分的,應當先由人大及其常委會依法罷免、撤銷或者免去其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與此類似,政協及其常委會也應先免去其選舉或者任命的公職人員職務,再由監察機關依法作出處分決定。

上述處分前置程序的特別規定只存在政務處分中,黨紀處分中不存在。此外,根據《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暫行規定》第十九條的規定,對於公職人員的違法行為,監察機關以及公職人員的任免機關、單位都有權給予其處分,但是兩者不能同時作出處分。而黨紀處分只能由具有處分權的黨委或黨組織作出,其任免機關、單位無權進行黨紀處分。

4、兩者在權利救濟上存在差別

被處分人對黨紀處分決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處分決定書之日起向作出處分決定的黨組織或其上級黨組織提出申訴。而被處分人對政務處分決定不服申請復審的,應當在收到處理決定之日起一個月內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對復審決定不服的,向上一級監察機關申請復核。

因此,黨紀處分決定的申訴不僅沒有時效限制,還可以向作出決定的黨組織或上級黨組織提出(但受理只能是批准處分的黨組織),政務處分的申請復審不僅有時效限制,還必須向作出決定的監察機關申請,而不能向其他機關提出申請。黨組織復議復查工作應當在90日內辦結,而復審決定應當在一個月內作出,復核決定應當在二個月內作出。

2. 村幹部在三年內多次被紀委處分還可認職嗎

多次受到紀委(黨紀)處分,並不一定就不能擔任黨內(黨支部)職務或黨外(村民委員會)職務,需要看處分層級(類別)以及是否依法行使了罷免程序。
一、受到撤銷黨內職務以下(不包括撤銷黨內職務)處分的,不影響原職務的擔任,但在相應期限內,不得提升職務或向黨外組織推薦擔當高於原職務的黨外職務。
二、村民委員會成員沒有受過刑事處罰或依法進行罷免的,受過黨內處分的,不影響其依法選舉而獲得的職務。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第十一條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是指撤銷受處分黨員由黨內選舉或者組織任命的黨內職務。對於在黨內擔任兩個以上職務的,黨組織在作處分決定時,應當明確是撤銷其一切職務還是一個或者幾個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一個職務,必須撤銷其擔任的最高職務。如果決定撤銷其兩個以上職務,則必須從其擔任的最高職務開始依次撤銷。對於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依照規定作出相應處理。
對於應當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但是本人沒有擔任黨內職務的,應當給予其嚴重警告處分。同時,在黨外組織擔任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
黨員受到撤銷黨內職務處分,或者依照前款規定受到嚴重警告處分的,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二條留黨察看處分,分為留黨察看一年、留黨察看二年。對於受到留黨察看處分一年的黨員,期滿後仍不符合恢復黨員權利條件的,應當延長一年留黨察看期限。留黨察看期限最長不得超過二年。
黨員受留黨察看處分期間,沒有表決權、選舉權和被選舉權。留黨察看期間,確有悔改表現的,期滿後恢復其黨員權利;堅持不改或者又發現其他應當受到黨紀處分的違紀行為的,應當開除黨籍。
黨員受到留黨察看處分,其黨內職務自然撤銷。對於擔任黨外職務的,應當建議黨外組織撤銷其黨外職務。受到留黨察看處分的黨員,恢復黨員權利後二年內,不得在黨內擔任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
第十三條黨員受到開除黨籍處分,五年內不得重新入黨,也不得推薦擔任與其原任職務相當或者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另有規定不準重新入黨的,依照規定。
第十四條黨的各級代表大會的代表受到留黨察看以上(含留黨察看)處分的,黨組織應當終止其代表資格。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三條 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 村民委員會選舉前,應當對下列人員進行登記,列入參加選舉的村民名單:
(一)戶籍在本村並且在本村居住的村民;
(二)戶籍在本村,不在本村居住,本人表示參加選舉的村民;
(三)戶籍不在本村,在本村居住一年以上,本人申請參加選舉,並且經村民會議或者村民代表會議同意參加選舉的公民。
已在戶籍所在村或者居住村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不得再參加其他地方村民委員會的選舉。
第十六條 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 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3. 鄉紀委能對村幹部進行行政記過處分嗎

行政處分是監察機關對公務員的處罰。鄉紀委不屬於監察機關,不能作出行內政處分決定,只能根據容職權范圍作出黨紀處分,對違反紀律的黨員採取的必要的教育手段和處罰手段。黨章規定的黨紀處分有五種:警告、嚴重警告、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開除黨籍。

4.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規定,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應當什麼名義作出處分決定,使用什麼文號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中規定,依法給予政務處分的,當以紀委監委,名義作出處分決定,使用監委文號。

《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是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2019年7月,經黨中央批准,中共中央紀委國家監察委員會印發《監察機關監督執法工作規定》(以下簡稱《規定》),並發出通知。

要求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紀檢監察幹部牢固樹立「四個意識」,堅定「四個自信」,自覺做到「兩個維護」,堅持和加強黨對國家監察工作的領導,認真遵照執行《規定》,確保國家監察權規范和正確行使。

通知要求,打鐵必須自身硬,監督者更要自覺遵紀守法、接受監督。各級紀檢監察機關和廣大紀檢監察幹部要把學習、掌握、遵守、運用《規定》作為一項重要政治任務,與正在開展的「不忘初心、牢記使命」主題教育結合起來,強化監督制約,防範風險隱患,防止濫用權力,保證國家監察權正確行使。



紀檢監察幹部要增強法治思維、程序意識,嚴格依規依紀依法履職盡責、行使權力,對執紀違紀、執法違法的「零容忍」。

5. 紀委在移交村幹部案件給司法機關時,是不是先給予其黨紀政紀作出處分處理,然後司法機關再介入

可以同步,沒有先後順序

6.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分期間為多少個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降級撤職的政務處版分期間為二十權四個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八條政務處分的期間為:

(一)警告,六個月;

(二)記過,十二個月;

(三)記大過,十八個月;

(四)降級、撤職,二十四個月。

政務處分決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政務處分期自政務處分決定生效之日起計算。

(6)中紀委審理室村幹部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第二十條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以及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在政務處分期內,不得晉升職務、崗位和職員等級、職稱;

其中,被記過、記大過、降級、撤職的,不得晉升薪酬待遇等級。被撤職的,降低職務、崗位或者職員等級,同時降低薪酬待遇。

7.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法的規定,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堅持哪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堅持黨管幹部原則,集體討論決定,堅持法律面前一律平等回,以答事實為根據,以法律為准繩,給予的政務處分與違法行為的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相當,堅持懲戒與教育相結合,寬嚴相濟。

給予公職人員政務處分,應當事實清楚,證據確鑿,定性准確,處理恰當,程序合法,手續完備,公職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受政務處分。

(7)中紀委審理室村幹部政務處分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關於政務處分決定書中政務處分的種類和依據部分表述。在敘寫此部分時,如被處分人有兩個以上違法行為,且應當給予撤職以下多個相同政務處分,應當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十五條規定確定政務處分期,並在政務處分決定書中寫明。

關於政務處分依據部分,如被處分人的全部或者部分違法行為發生在2020年7月1日之前,且依照《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關於從舊兼從輕的規定適用當時規定或者《政務處分法》相應規定的,應當同時引述《政務處分法》第六十七條的規定。

8. 黨紀政務處分有哪幾種

黨紀和政紀不同。
按《紀律處分條例》第十條規定,對dang員的紀律處分種類有五種:(版1)警告;(權2)嚴重警告;(3)撤銷黨內職務;(4)留黨察看;(5)開除黨籍。
按《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的種類為:
(一)警告
(二)記過;
(三)記大過;
(四)降級;
(五)撤職;
(六)開除。

9. 中央紀委審理室:黨紀處分決定作出後,如何宣布和執行

黨紀處分決定的宣布和執行,是黨組織審查處理黨員違紀問題的必經程序。
依據有關規定,黨紀處分作出後,一般應在一個月內向受處分黨員所在黨的基層組織中的全體黨員及其本人宣布。負責向本人宣布的工作人員不得少於兩名,宣布時應向受處分人告知其享有的權利,詢問其對處分決定的意見,做好相應的思想教育工作,並請其在處分決定書上簽寫意見。拒不簽署意見或者因其他原因不能簽署意見的,要在處分決定上註明。
同時,處分決定通知及處分決定書要抄送有關組織、人事部門及相關單位、部門。有關部門負責將處分決定材料歸入受處分者檔案,需要辦理職務、級別、工資等相應變更手續的,及時予以辦理。執行黨紀處分決定的機關或者受處分黨員所在單位,一般應當在六個月內將處分決定的執行情況向作出或者批准處分決定的機關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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