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東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
㈠ 離任村幹部要擔任多少年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根據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制度規定,離任村幹部要連續擔任9年以上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一、補助對象條件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言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㈡ 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準的通知
按照省委組織部、省人社廳、省財政廳、省民政廳《關於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專貼最低標準的通知》(蘇屬組通[2012]55號)要求,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即擔任「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19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10-14年的,提高標准後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end-->
㈢ 離任村幹部要擔任多少年才享受離任生活困難補貼
各地規定不同,以江蘇省為例:
根據《江蘇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提高》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完善村幹部激勵關懷機制,妥善解決離任村幹部生活保障,有力推進村級「四有一責」建設,按照省委領導要求,根據《關於做好關懷幫扶激勵離任村幹部工作的意見》(蘇組發[2009]1號)文件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決定;
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調整後的具體標准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
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這次調整涉及離任村幹部49676人,省財政補助資金提高到每年8942萬元。
(3)肥東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擴展閱讀
江蘇豐縣調整後為:
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每人每月將增加生活補貼35元。調整後標准具體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90元、470元、450元;
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70元、450元、430元;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50元、430元、410元。
㈣ 2019年歙縣離任村幹部補助標準是多少
各地規定不同,以江蘇省為例:
根據《江蘇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提高》
為進一步加強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健全完善村幹部激勵關懷機制,妥善解決離任村幹部生活保障,有力推進村級「四有一責」建設,按照省委領導要求,根據《關於做好關懷幫扶激勵離任村幹部工作的意見》(蘇組發[2009]1號)文件精神,省委組織部、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省財政廳和省民政廳決定;
從2012年1月1日起,提高全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最低標准,每人每月增加生活補貼100元。調整後的具體標准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300元、280元、260元;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80元、260元、240元;
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260元、240元、220元。這次調整涉及離任村幹部49676人,省財政補助資金提高到每年8942萬元。
(4)肥東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擴展閱讀
江蘇豐縣調整後為:
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每人每月將增加生活補貼35元。調整後標准具體為:
擔任村「三大員」職務累計20年以上,離任時擔任村黨組織書記、村委會主任、村會計職務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90元、470元、450元;
15年至19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70元、450元、430元;10年至14年的,每人每月分別為450元、430元、410元。
㈤ 離任村幹部有生活補貼,而離任的鄉鎮集體幹部有沒有生活補貼
村幹部不是政府官員,離任相當於失業,所以離任有生活補貼,而鎮集體幹部是公務員,每月拿固定工資,離任照樣領工資,所以沒有生活補貼。
㈥ 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關於村幹部正常正常離職生活補助申請:
一、補助對象條件
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的對象須同時具備如下條件:
1、連續擔任一般村幹部滿9年及以上的定工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及以上,女年滿55周歲及以上(現仍健在的);
3、鎮村(街)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
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得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
1、因觸犯法律被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2、離職後不支持鎮村(街)工作,有違法、違紀行為或參加越級上訪的
二、補助標准
1、以擔任一般村幹部的職務和任職年限為依據,確定年補助標准。凡是年滿三屆(九年)的定工幹部每年補助360元,每增加一年增加40元,最高不超過760元。
2、間斷任職的,以最長連續任職時間為任職年限,不作累加計算。
3、連續任正職不足9年的,又擔任過其他職務的,按副職累加計算年限。
4、連續任職8年以下正、副職,未辦理養老保險,家庭困難的黨員村幹部鎮黨委、政府在黨內溫暖工程中給予一定的照顧。
5、補助對象在任職期間已辦理村幹部養老保險,現領取的養老金達到或超過本辦法規定的補助標准不再享受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不足的可以補齊,但不得重復享受;參加低保的以此類推。
6、曾經享受過一次性生活補助的離職村幹部,其當時補助抵消後,依據本辦法繼續享受。
7、補助對象去世的,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三、資金來源及發放辦法
1、生活補助資金每年發放一次,由鎮政府統一在次年的春節前打卡發放到位。
2、一般離職村幹部生活補助資金,由鎮、村按1:2的比例共同承擔,其中鎮財政承擔1/3,村級轉移支付承擔2/3。
四、審批程序
1、個人申請。符合享受補助條件的一般離職村幹部向所在村「兩委」提出書面申請,任職簡歷、任職文件或其他機關證明材料。
2、離職村幹部、黨員及村民代表評議。村(街)成立一般離職村幹部評議小組,對提出申請的一般離職村幹部所任職務、任職年限及離職原因進行評議,在此基礎上,村「兩委」組織黨員議事會成員、村民代表進行民主評議。
3、村「兩委」初審。評議會議後,結合評議情況,村「兩委」會對申請人的具體情況進行初審並將審查結果在黨務、村務公開欄及申請人所在的村民組公示,公示時間為7天,公示無異議後上報鎮黨委。
4、鎮集中審核。鎮成立由黨委副書記、紀委書記、組織委員、黨政辦和農組辦工作人員組成的審核小組,對補助對象逐人進行審核,提出明確意見。
5、鎮黨委政府審批。召開鎮黨委擴大會議審批,將補助對象的姓名、性別、年齡、擔任職務、任職年限及享受補助標准等分別在鎮村(街)公開欄內同時進行公示,公示時間不少於7天,廣泛接受群眾監督,公示無異議後,報鎮黨委、政府審批。公示期間接受群眾舉報,並及時復核,並將復核結果予以公布。
五、相關要求
1、村(街)黨總支書記是第一責任人,文書是具體責任人,對享受生活補助的人要逐人檢查,嚴格把關,確保補助對象全部符合條件。享受生活補助的一般離職村幹部,須帶頭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在思想上,行動上與鎮黨委、政府保持一致,今後,凡違法亂紀以及違反《信訪條例》等規定參與串聯活動,聚眾上訪的一經發現,立即停發其生活補助。
2、精心操作,規范程序。各村(街)要結合自身實際,嚴格按照程序進行操作,做到「四不準」:即:不準簡化程序走捷徑;不準隨意擴大補助對象和范圍;不準擅自提高或降低補助標准;不準弄虛作假。否則,一經發現,將嚴肅追究有關人員的責任,對群眾舉報補助對象年齡、職務、任職年限不實等問題,鎮黨委在接到舉報後一個月內,認真調查、核實,並根據情況妥善處理。
3、建立檔案,完善資料,以村(街)為單位,將一般離任村幹部個人申請、簡歷、戶口本和身份證復印件、黨員議事會成員和村民代表民主評議材料、生活補助審批表、一般離任村幹部摸底登記表及證明材料分類歸檔,作為村幹部檔案管理的內容之一,逐步規范完善。
㈦ 去哪裡申請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應當去縣(市、區)委組織部申請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
根據《安徽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第五條縣(市、區)委組織部負責登記收集符合補助發放資格的離任村幹部信息,每年在規定時間內將《離任村幹部匯總表》(附表1,以下簡稱《匯總表》)紙質件和excel格式的電子件交當地經辦機構。經辦機構通過信息系統核查其中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待遇人員,將已經享受城鎮職工養老待遇的人員名單反饋給縣(市、區)委組織部審定,審定結果按照《匯總表》格式發送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按照審定結果確認代發人員。
(7)肥東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擴展閱讀:
根據《安徽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發放工作實施細則》:
第十三條鄉鎮(街道)每半年將核銷的補助對象名單上報至縣(市、區)委組織部,縣(市、區)委組織部填寫《核減表》並提供給經辦機構,經辦機構應根據縣(市、區)委組織部提供的《核減表》及時辦理注銷手續,並從次月起停止發放生活補助。
第十四條領取生活補助人員如有異議,可以咨詢縣(市、區)組織、民政部門。經過核實確實有誤的,縣(市、區)組織、民政部門可向經辦機構發送《離任村幹部生活補助調整表》(附表6),經辦機構予以調整生活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