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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津貼管理條例

發布時間: 2021-03-13 22:17:43

Ⅰ 廣東省關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標准

對連續任職滿襲6年、累計任職滿9年以上、男滿60周歲、女滿55周歲的正常離任村黨組織書記、村主任,根據任職年限等給予相應生活補貼。

正常離任村黨組織書記的生活補貼標准,根據任職年限分為三個檔次,其中連續任職滿6年或累計任職滿9年的,按照不低於現在在職村書記基本報酬標准10%核定,連續任職滿12年或累計任職滿18年的,按照20%的標准核定,連續任職滿18年或累計任職27年以上的,按照30%的標准核定。

(1)村幹部津貼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注意事項:

1、累計任職10年以上(含10年)村主職幹部。

2、連續任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主職滿3屆或9年。連續任職其他村幹部6年以上(含6年),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的正常離任村幹部。

3、總的來說,2020年離任村幹部補助標準是多少要看各地標准,有的幾百元,有的幾十元一個月。但並不是人人都能領取,必須累計任職10年以上才可以,或者連續任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主職滿3屆或9年才可以。

Ⅱ 農村幹部誤工補貼濫發津貼違反什麼紀律

農村幹部執行發放補貼、津貼的行為具有一定的「公務」性,應當屬於刑法第93條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此時他們亂發或者錯發津貼補助的話,可能會涉嫌觸犯瀆職罪。

Ⅲ 對安離任村幹部的補貼中央有文件規定嗎

對安離任村幹部的補貼中央有文件規定嗎?對呀,離任的村幹部的補貼,政府都是有穩定的,有各項政策來扶持的,所以,別人的退休幹部也是有的。

Ⅳ 農村黨員套取補貼款違反了紀律條例哪一條

黨的紀律處分條例相關規定:
第九十五條 農村黨組織、社區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社區居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中的黨員從事下列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分別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三條、第九十四條、第八十五條規定處理:
(一)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八)依照黨內法規從事黨的紀檢、組織(人事)、宣傳等工作。
第八十三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貪污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第九十四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受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或者進行營利活動,或者超過三個月未還,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挪用黨費、社保基金和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防疫款物的,依照前款規定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時間不足三個月,但數額較大的,依照本條規定處理。
第八十五條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輕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前款所列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變相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情節較重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留黨察看或者開除黨籍處分。
因受賄給國家、集體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的,從重或者加重處分,直至開除黨籍。
因索取財物未遂而刁難報復對方,給對方造成損失的,給予警告或者嚴重警告處分;情節較重的,給予撤銷黨內職務或者留黨察看處分;情節嚴重的,給予開除黨籍處分。

Ⅳ 中央對農村村幹部有啥退休政策

根據《中共寧鄉縣委組織部寧鄉縣財政局關於印發〈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暫行辦法〉的通知》(寧組通〔2017〕26號)文件精神,中央對農村村幹部退休政策相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補貼對象

1、1949年8月以來在我縣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離任村幹部;

2、男年滿60周歲、女年滿55周歲現仍健在的;

3、經村(社區)、鄉鎮(街道)、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逐級審查並公示無異議的。

不包括:1、被撤職或罷免的;2、被追究刑事責任的;3、進入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工作,屬國家工作人員的;4、有其他不宜發放情形的。

二、補貼標准

1、連續任正職10年或累計15年以上的:以1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2、累計任正職10年以上不足15年的:以10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任職年限中擔任正職超過10年部分,每多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3、曾擔任過正職且連續任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正職1年,增加補貼5元/月,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4、未擔任過正職、連續任副職滿2屆或6年、累計任副職滿3屆或9年以上的:以50元/月作為補貼基數,每任副職1年,增加補貼2元/月。

(5)村幹部津貼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農村幹部退休政策補貼發放方式:

所有符合條件的離任村幹部,自即日起至2017年11月5日止,向所在村(社區)提出補貼申請,填寫《離任村幹部生活補貼發放申請審批表》,並按要求提供相關資料。

經「三審三公示」〔村(社區)初審、公示7天;鄉鎮(街道)復審、公示5天;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審定、公示3天〕無異議後,通過「一卡通」賬戶,每半年發放一次補貼資金。本次未按時、按要求提出申請的,本年度內原則上不再進行補報、補發。

凡有煽動、組織、參與非法上訪等行為造成不良影響的,經鄉鎮(街道)申報,由縣委組織部和縣財政局取消其生活補貼待遇。對弄虛作假或虛報冒領的,一經發現,將取消補貼,嚴肅追究相關責任人的責任,並給予黨紀政紀處分。

這就是一個地方的村幹部退休補貼,而每個地方是不同的。結合每個地方的實際情況對退休村幹部實行補貼也是合理的。

Ⅵ 村幹部違規發放津貼補貼為什麼違反中央八項規定精神

因為其要求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

嚴格控制會議活動經費版。各地區各部門舉權辦會議活動,要嚴格執行有關規定,厲行節約,反對鋪張浪費。嚴禁提高會議用餐、住宿標准,嚴禁組織高消費娛樂、健身活動。會議活動現場布置要簡朴,工作會議一律不擺花草、不製作背景板。嚴禁以任何名義發放紀念品。

中央政治局委員在地方考察調研期間,不張貼懸掛橫幅標語,不安排群眾迎送,不鋪設迎賓地毯,不擺放花草,不組織專場文藝表演,不安排超規格套房,一般不安排接見合影,不贈送各類紀念品或土特產,不安排宴請,不上高檔菜餚,自助餐也要注意節儉。

(6)村幹部津貼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中央八項規定的相關要求規定:

1、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堅定推進全面從嚴治黨,制定和落實中央八項規定,開展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堅決反對形式主義、官僚主義、享樂主義和奢靡之風。

2、黨中央從落實中央八項規定精神破題,堅持以上率下,率先垂範,從中央做起,既抓思想引導又抓行為規范,執紀問責,嚴肅查處和曝光典型案件,形成高壓態勢。

Ⅶ 我想了解國家相關農村退休幹部的補貼政策標准 感謝你~~~~(>_<)~~~~

一、農村幹部符合退休條件,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年齡達到男滿53周歲、女滿48周歲,支持村兩委工作,積極履行村民義務,可享受下列待遇:

(1)折算工齡達到10—12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50%;

(2)折算工齡達到13—15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60%。

(3)折算工齡達到16—20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70%;

(4)折算工齡達到21—25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80%;

(5)折算工齡達到26—30年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90%;

(6)折算工齡達到30年以上的,月工資為現職村支部書記基礎工資的100%;

二、補助標准

1、1966年5月前離職的老村幹部(即縣委[1988]67號文件確定對象),補貼標准從500元/月調整為650元/月;

2、1966年5月以後正常離職,累計任職滿20年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准調整為650元/月,累計任職滿15年不足20年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准調整為550元/月,累計任職滿10年不足15年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准調整為450元/月,累計任職滿5年不足10年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准調整為350元/月,累計任職5年以下的村主職幹部月補助標准調整為按50元/年計算;

3、定編定崗的村副職幹部按任職年限同檔次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準的8折計算,農村主辦會計(文書)、婦女主任按任職年限同檔次的村主職幹部補助標準的7折計算。

4、對鎮黨委[2012]86號文件涉及的其他人員在原標准上增加150元。

(7)村幹部津貼管理條例擴展閱讀

(1)老幹部離休後原標准工資(含保留工資)照發,非生產性的福利待遇不變。1937年7月6日以前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兩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37年7月7日到1942年12月31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半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1943年1月1日到1945年9月2日參加革命工作的,按其本人離休前標准工資,每年增發一個月的工資作為生活補貼。

(2)在住房、醫療、用車等方面,適當給予優先照顧,可以參加由單位按有關規定組織的健康休養和參觀工農業生產建設項目等活動。

(3)離休幹部由於癱瘓等原因,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的,可酌情發給一定數額的護理補助費。需購置病殘工具而本人又有困難的,可酌情給予補助。

(4)離休幹部除繼續享受國家規定的探親待遇外,還可報銷一次探視父母、子女或回原籍的往返車船費。

(5)行政十四級、十八級幹部及標准工資額高於行政十四級、十八級的非行政級幹部,他們離休後,可以分別享受副司局級和副處級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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