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公務員職務職級
㈠ 鄉鎮幹部哪個級別屬於領導職務
領導職務不按級別劃分。也就是說,任一級別都可能有領導,但達到了某個級別不一定是領導。
鄉鎮領導一般是副科級以上的級別,但在鄉鎮,副科級以上不一定是領導。
鄉鎮幹部中的司(廳)長、處(縣)長、副處(縣)長、科(鄉)長 、副科(鄉)長屬於領導職務。
鄉鎮長副職(副鄉科級)及以上屬於領導職務。
領導體制的組織結構
領導體制的組織結構作為領導內部各個基本要素的組合形式及相互關系與聯系方式,主要有以下四種基本表現形式:
一、直線式
直線式組織結構又稱層次制、分級制、金字塔式或傳統式組織結構。它是將一個領導系統或單位垂直劃分為若干層次(從最高的指揮中心到最低的基層單位),形成一個逐級擴散、層次分明的金字塔式的組織結構。
二、職能式
職能式組織結構又稱分職制,它是一種為了完成某一較為復雜的工作任務或特定的領導功能而成立的某些專門性機構。凡是與完成此任務與職能有關的部門或工作人員統一歸該機構領導,同時領導者對其職權范圍內的所有問題擁有指揮權。
三、混合式
混合式組織結構是一種將直線式組織結構與職能式組織結構有機結合起來的組織結構形式。它以直線式組織結構為基礎,在每個領導層次都設立專業性的職能部門,並將其作為該級行政領導者的參謀部門,按照職能分工分別處理各類問題。
四、矩陣式
矩陣式組織結構是一種在混合式領導組織結構的基礎上,按照數學上的矩形方陣原理建立起來的領導體制,又稱「規劃一目標」結構形式。
㈡ 剛考上的公務員有行政級別嗎如警察、鄉鎮公務員等。。。
碩士研究生能夠直接定副主任科員,在職學歷,是不能直接定的,一般情況下必須要滿足一定年限才能提拔。碩士研究生的轉正定級情況如下
一、按我們的常規說法,應表述為虛職,專業一點的話就是「非領導職務」。
二、《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第四條,考核合格的新錄用公務員,按以下規定任職定級: 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定為二十四級。
一般情況下,轉正定級都是非領導職務。而且能否定副主任科員還得看單位職位數的限制。晉升更需要看職位數、面了、機遇、能力、關系等多方面的情況。至於實職領導,可通過公選或晉升實現。
附錄
非領導職位也稱一般行政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根據國家公務員局2008年12月8日頒布的《新錄用公務員任職定級規定》:直接從各類學校畢業生中錄用的、沒有工作經歷的公務員初任職務及級別如下:獲得博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主任科員;獲得碩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副主任科員;大學本科畢業生、獲得雙學士學位的大學本科畢業生(含學制為六年以上的大學本科畢業生)、研究生班畢業和未獲得碩 士學位的研究生,任命為科員;大學專科畢業生,任命為科員 ;高中和中專畢業生,任命為辦事員 。而領導職務就是指有實際的行政職務或者黨委領導職務。也就是說你報考的職位要求跟你以後提拔晉升沒有任何關系,也沒有任何限制。其實再打個比方你就更清楚了,比如你擔任區縣公安局下轄的派出所所長,你的領導職務(實職)副科級所長,一般行政職務是副主任科員。但是由於目前公安普遍一般行政職務(非領導職數不夠),不少派出所所長只能是科員,但是評為的副科級偵查員,享受待遇。
㈢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是什麼,有什麼區別
1、職級是指工作責任大小、工它常常與管理層級相聯系作復雜性與難度以及對任職者的能力水平要求近似的一組職位的總和,。比如,綜合處處長就是一個職級。
2、所謂「職位」,是指上級組織分配給工作人員的職務及其應承擔的相應責任。職位是職位分類的最基本元素,它具有如下特點:
第一,職位是以「事」為中心而設置的,不因人設置。即先有職位,後有相應的公務人員。當缺乏合適的公務人員時,會出現「職位空缺」現象。
第二,職位的數量是有限的,其數量是由組織機構的職能、工作量、經費等因素決定的。根據這些因素所決定的職位數量,即為該組織機構的編制。
第三,職位具有相對穩定性。同一職能在不同時間可由不同的人擔任,不隨公務人員的去留而變動。
第四,職位的確定必須依據一定的標准,包括職位名稱、工作內容、具體責任、任職條件等。職位分類的具體方式,是按公務員職位性質和內容的異同,依次劃分為職門、職組和職系;再對各職系內的職位按其責任輕重、工作難易和所需資格條件,劃分若干高低有序的級別,並在級別劃分的基礎上,進行級別列等,使處於不同職系的職位可以依職責輕重統一排列等級。因此,職位分類為公務員的考試、錄用、考核、培訓、獎懲、工資待遇等各項人事管理提供依據。
3、公務員領導職務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非領導職務分為: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4、崗位是組織要求個體完成的一項或多項責任以及為此賦予個體的權力的總和。一份職位一般是將某些任務、職責和責任組為一體;而一個崗位則是指由一個人所從事的工作。
崗位與人對應,通常只能由一個人擔任,一個或若干個崗位的共性體現就是職位,即職位可以由一個或多個崗位組成。
㈣ 現行公務員職級如何劃分
1993年8月14日頒布的《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將公務員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兩類。非領導職務層次在廳局級以下設置,享受相應級別和待遇,不具有行政領導職責。以下是具體劃分:
我國公務員的職級劃分如下:
1、國務院總理:一級;
2、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二至三級;
3、部級正職,省級正職:三至四級;
4、部級副職,省級副職:四至五級;
5、司級正職,廳級正職,巡視員:五至七級;
6、司級副職,廳級副職,助理巡視員:六至八級;
7、處級正職,縣級正職,調研員:七至十級;
8、處級副職,縣級副職,助理調研員:八至十一級;
9、科級正職,鄉級正職,主任科員:九至十二級;
10、科級副職,鄉級副職,副主任科員:九至十三級;
11、科員:九至十四級;
12、辦事員:十至十五級。
其中
1、領導職務:
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科級正職、科級副職 。
2、非領導職務:
巡視員、副巡視員、調研員、副調研員、主任科員、副主任科員、科員、辦事員。
中國政府官員級別劃分如下:
1.國家級正職:
中共中央總書記、國家主席、中央軍委主席、全國人大常委會委員長、國務院總理、全國政協主席、國家副主席、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
2.國家級副職:
中共中央政治局委員、候補委員、中央紀委書記、中央書記處書記、 全國人大常委會副委員長、 國務院副總理、國務委員;
最高人民法院院長、最高人民檢察院檢察長、 全國政協副主席。
3.省部級正職:
中共中央紀委副書記;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黨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正職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4.省部級副職:
中共中央紀委常委;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下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副職領導人(黨組成員)和副部級機關(黨組)正職、 各人民團體(黨組)副職 ;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省紀委書記,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領導人(特殊規定的副職), 國家正部級企業副職領導,國家副部級企業正職領導。
5.副部級高校黨政正職。 廳局(地)正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正職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副部級機關(黨組)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副書記,常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領導人,紀委書記。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副部級企業的副職和正廳級企業正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正職。
6.廳局(地)副職:
中共中央,全國人大常委會,國務院,全國政協直屬部委行署室和事業單位的下屬司局室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副職,副廳級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副廳級企業的正職和正廳級企業副職領導, 省署高校黨政副職,大專正職。
7.縣處級正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正職。 副省級城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機關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正職,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正職, 省署高校院系處室領導, 重點中學正職。
8.縣處級副職: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直屬機關和事業單位的下屬處室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和副處級單位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副職,紀委書記 國有正縣級企業的副職,副縣級企業正職。 市屬中學正職。
9.鄉科級正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正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正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職, 國有正科級企業的正職 縣屬重點中學正職。
10.鄉科級副職:
各地市(設區)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所屬科室副職 各縣市黨委、人大、政府、政協的下屬單位副職, 各鄉鎮黨委,政府正副職。
㈤ 公務員職級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職級是指公務員的等級,公務員任職定級,應當在規定的機構規格、編制、職數限額以及主任科員以下及其他相當職務層次的非領導職務范圍內,按照擬任職務及其對應的級別進行。
在中國,國家公務員的級別分為二十七級。
一、確定公務員級別的根據
(一)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包括領導職務與非領導職務。職務決定公務員的級別范圍(可能的最高級別與最低級別),每一職務對應一定范圍的級別。
(二)公務員的資歷。同一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工作年限長、學歷高的,級別也相應高。
(三)級別的晉升與德才表現、工作實績相聯系。根據本法第五章的規定,把公務員定期考核的結果作為調整公務員級別的工具。公務員有違法違紀行為的,有可能受到降級的處分。
二、公務員職級晉升條件
1、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2、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3、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4、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5、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任職年限」: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實施職級晉升制度的機構范圍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機關和參公管理單位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其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比如,上海崇明縣、廣州市天河區一級政府就不屬於這個范圍。
(5)鄉鎮公務員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公務員,全稱為國家公務員,是各國負責統籌管理經濟社會秩序和國家公共資源,維護國家法律規定貫徹執行的公職人員。在中國,公務員是指依法履行公職、納入國家行政編制、由國家財政負擔工資福利的工作人員。
公務員職位按職位的性質、特點和管理需要,劃分為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和行政執法類等類別。國務院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對於其職位特殊性,需單獨管理的,可增設其他職位類別。
㈥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鄉鎮能提拔幾個主任科員
為了暢通公務員晉升發展的渠道,激發公務員群體幹事創業的激情,國家對於公務員的晉升體系進行了相當大的改革,從以前的領導職務、非領導職務各自晉升體系改革為現在的職級並行體制,也就是職務和職級「兩條腿」走路的晉升體制,這種改變對於基層公務員來說,無疑是十分有利的,而且極大激發了基層幹部的工作激情。
最後,雖然已經對鄉鎮在職級並行改革中改變情況作了介紹,但是,基層鄉鎮究竟可以提拔幾個主任科員。一般來說,基層鄉鎮的建制是科級建制,編制數量一般在30個左右,按照30個公務員編制來計算,基層鄉鎮可以設置二級調研員職級職位0個,三級、四級調研員職級職位數3個(其中三級調研員1個,四級調研員2個),可以設置主任科員崗位職數數量為18個,其中一級、二級主任科員數量為9個,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數量為9個。
這樣計算起來,一個30人的鄉鎮機關,其主任科員及以上職數人數為21個,科員僅有9個,這對於每一個鄉鎮公務員來說,其成長的機會都會大很多,也會大大激發其幹事創業的熱情。
㈦ 鄉鎮公務員都有什麼職位
在鄉鎮機關公務員內,科員是多數剛剛進入公務員起步的起點:
鄉鎮公務專員中科員職位的分類:屬
A類職位——綜合管理類。主要包括:從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以及從事機關內部綜合性管理工作的職位。被錄用後從事的工作與政府、黨委、紀委、團委的辦公室有關。
B類職位——專業技術類。主要包括: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對機關的業務工作提供專業技術支持的職位。被錄用後從事的工作是機關的計算機管理、網路管理、統計等技術崗位。
C類職位——行政執法類。是指直接將法律、法規和各項具體規定施於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行政執法職位。被錄用後多從事鄉鎮企業、工商、稅務、法律等工作。
㈧ 鄉鎮機關公務員科員A/B/C/D/E/F/G都是負責什麼工作
A類從抄事政策、法律法規、規劃等的襲研究起草工作和政策、法律法規、規劃實施的指導、監督檢查工作;B類從事機關內的專業技術工作;C類職位為江蘇省錄用考試中劃分的專門針對鄉鎮一級的職位。
鄉鎮機關公務員科員主要有以下的工作內容:
1、辦事員在鄉長或主任科員領導下工作;
2、組織落實上級辦公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和其他工作;
3、負責列印以分會名義發出的重要文件、工作匯報、會長講話以及其他重要文字材料;
4、負責鄉常務理事會、黨委辦公室、政府辦公室的組織及會務工作;
5、負責收集資料審核及上報工作。
6、完成鄉交辦的其他工作。
(8)鄉鎮公務員職務職級擴展閱讀: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