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行職務職級虛職取銷
A. 公務員職級並行:有實職的人員是否必須有虛職(如副科長實職還可以升二級主任科員)
有實職的可以兼任職級,一般這職級工資待遇比實職高,但不是有實職的必須有個職級。
B. 公務員的「實職」和「虛職」是什麼意思
實職、虛職不是官方的名稱,正式的名稱是「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版」。
打個比方,公務權員有職務和職級,比如王某是某鄉衛生局局長,局長就是職務,鄉鎮局長一般是科級,這個科級就是職級。再比如,李某是該局工作人員(不是領導),因為資歷老,級別也是科級,定級為主任科員。下面以王某和李某為例子作解釋。
實職也就是領導職務,王某的級別是科級,且他是局長,有領導職務,所以叫做「實職正科」。李某雖然也是科級,主任科員也是正科級待遇,但因為不是領導,沒有具體的領導職務,所以就叫做「虛職正科」。
一般實職和虛職的對應為:副科(副主任科員)、正科(主任科員)、副處(副調研員)、正處(調研員)、廳局級副職(副巡視員)、廳局級正職(巡視員),在往高就沒有虛職了,一般實職都是長,虛職都是員。
C. 公務員的「實職」和「虛職」是什麼意思
實職和虛職,一般指的是公務員中的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在基層,人們習慣把「局長」「副局長」等有具體職務的領導幹部稱作「實職」;把「正科長級幹部」「副科長級幹部」等只有級別而沒有實際職務的幹部稱作「虛職」。
舉個例子,相比「縣發改局長」等實權崗位,「主任科員」固然是權力含量有限的虛職,但從行政級別角度看,事實上又是同級的、均為「正科級」。
按照現行官員考核和待遇管理體制,同級別的實職虛職也並沒有什麼根本待遇差距,但工作壓力不可同日而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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辯證地看,「實改虛」現象的出現不是一件壞事,這體現了幹部隊伍的「自我凈化」。一些人既然能力不強,作風也不過硬,那讓其「靠邊站」,是對崗位的負責,這也體現了「能上能下」。相比較而言,一些官員無心無力,還讓他們霸著位子,反而是一種大問題。
一些地方出現相當數量的官員「實改虛」,這在一定程度上說明,這個地方的「虛職」真的「虛得很」。
從媒體的調查來看,這些「虛職」除了權力有區別,其他方面的「含金量」一點也不低。據介紹,在有些地方,「公務員工資陽光化以後,同級別和工齡的實職崗位和虛職崗位工資待遇相差不大,但是工作壓力不可同日而語」。
這顯然得值得重視的。實職和虛職本來只是分工的不同,結果變成了壓力的不同,付出的不同,而虛職成了混日子的代名詞。這說明現行崗位設置不合理,不少崗位養閑人、養懶漢。
D. 公務員職級晉升實職崗位同虛職崗位的晉升有規定的比例嗎
公務員晉升實職崗位同虛職崗位的晉升是有規定的,也是有比例的,只要看當年晉升的人員和年限的人員佔比多少,這是來劃定的。
E. 公務員職級並行實職能占虛職職數嗎
沒有虛職職數一說,實職領導不套轉,不佔職數,虛職套轉,套轉後占職數,實職領導和虛職人員晉升上一級時要佔職數
F. 公務員為什麼要設置虛職
實職、虛職不是來官方自的名稱,正式的名稱是「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
打個比方,公務員有職務和職級,比如王某是某鄉衛生局局長,局長就是職務,鄉鎮局長一般是科級,這個科級就是職級。再比如,李某是該局工作人員(不是領導),因為資歷老,級別也是科級,定級為主任科員。
G. 職級並行先給我實質晉升,把虛職放在後面再考慮合理嗎
首先看你的現實利益是跟實質晉升掛鉤還是跟虛職掛鉤,如果是前者,我認為內倒沒什麼不合理。
其次,容虛職對未來的發展高度的影響是否比實質晉升更大,如果是則你就需要自己判斷是否要積極爭取虛職落實。
合理不合理是制度的問題,其實個人能改變的機會不大,重要的是順應制度爭取相對合理的待遇。
H.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後還存在虛職嗎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後不存在虛職。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第二章職務與職級序列第六條,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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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
第三章職務確定:
第十四條確定公務員職務,應當在國家規定的職務序列和職數限額內,按照職務任職條件和程序進行。
第十五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根據本人學歷、資歷等,結合職位要求確定職務。
第十六條晉升、降低職務或者調任、轉任以及因其他原因需要明確職務的公務員,按照擬任職務任職條件等確定職務。
第四章級別確定:
第十七條公務員級別應當根據其所任職務、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
第十八條公務員累計5年定期考核結果均為稱職以上等次的,可以在職務對應級別范圍內晉升一個級別。
第十九條廳局級副職及以下職務層次的公務員,在任職時間和級別達到規定條件後,經考核合格,可以享受上一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住房、醫療等生活待遇。
第二十條擔任縣(市)委書記、縣(市)長和鄉(鎮)黨委書記、鄉(鎮)長的公務員,任現職每滿5年並考核合格的,除執行第十八條規定外,再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一條新錄用的公務員試用期滿考核合格後,其級別按照初任職務及本人學歷、資歷等確定。
第二十二條公開選拔或者調任的公務員,其級別按照新任職務及工作年限等,參照機關同類人員確定。
第二十三條公務員職務晉升後,原級別低於新任職務對應最低級別的,晉升到新任職務對應的最低級別;原級別已在新任職務對應范圍的,在原級別的基礎上晉升一個級別。
第二十四條公務員在受處分期間不晉升級別。受處分後,級別變動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五條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辭去領導職務或者公務員降職後,其級別確定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公務員級別的確定、晉升或者降低,按照管理許可權,由決定其職務任免的機關批准。
I. 職務職級並行後實職副科三級主任科員領導撤職處分可以降為四級主任科員嗎
是的。根據職級並行規定,受到撤職處分的應當按照規定降低職級,所以撤職後,三級主任科員應降為四級主任科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