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罪行
Ⅰ 村幹部受賄怎麼判刑
利用協助政府進行行政管理工作時受賄的(7種情形),村幹部屬國家工作人員,屬受賄罪;如果是利用村幹部自身的權力的,則屬於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這二個罪,還是有所區別的,受賄罪,立案標准3萬元;非國家工作人人員受賄罪,立案標准6萬元。
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屬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1、受賄罪:
(1)第三百八十六條【對犯受賄罪的處罰規定】對犯受賄罪的,根據受賄所得數額及情節,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處罰。索賄的從重處罰。
(2)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處罰規定】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貪污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較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
(二)貪污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三)貪污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數額特別巨大,並使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別重大損失的,處無期徒刑或者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犯第一款罪,在提起公訴前如實供述自己罪行、真誠悔罪、積極退贓,避免、減少損害結果的發生,有第一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有第二項、第三項規定情形的,可以從輕處罰。
犯第一款罪,有第三項規定情形被判處死刑緩期執行的,人民法院根據犯罪情節等情況可以同時決定在其死刑緩期執行二年期滿依法減為無期徒刑後,終身監禁,不得減刑、假釋。
2、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第一百六十三條【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
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依照前款的規定處罰。
Ⅱ 農村幹部與公職人員職務犯罪量刑一樣嗎
法律是公正和平等的,天子犯法,與民同罪;不論職位大小,只論罪行輕重而量刑。
Ⅲ 村委會主任犯罪後如何罷免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第十六條本村五分之一以上有選舉權的村民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村民代表聯名,可以提出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的要求,並說明要求罷免的理由。被提出罷免的村民委員會成員有權提出申辯意見。
罷免村民委員會成員,須有登記參加選舉的村民過半數投票,並須經投票的村民過半數通過。
第十八條村民委員會成員喪失行為能力或者被判處刑罰的,其職務自行終止。
第二十條村民委員會應當自新一屆村民委員會產生之日起十日內完成工作移交。工作移交由村民選舉委員會主持,由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監督。
(3)村幹部罪行擴展閱讀
涉及村民利益的下列事項,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1、本村享受誤工補貼的人員及補貼標准;
2、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
3、本村公益事業的興辦和籌資籌勞方案及建設承包方案;
4、土地承包經營方案;
5、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
6、宅基地的使用方案;
7、征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
8、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9、村民會議認為應當由村民會議討論決定的涉及村民利益的其他事項。
村民委員會應當及時公布下列事項,接受村民的監督:
1、本法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由村民會議、村民代表會議討論決定的事項及其實施情況;
2、國家計劃生育政策的落實方案;
3、政府撥付和接受社會捐贈的救災救助、補貼補助等資金、物資的管理使用情況;
4、村民委員會協助人民政府開展工作的情況;
5、涉及本村村民利益,村民普遍關心的其他事項。
Ⅳ 村幹部受賄,行為應如何定性
1.犯罪主體的認定。法律規定了村幹部在協助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上受賄的不再以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論,而是以受賄罪判處刑罰。法律規定的犯罪主體是「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也就是我們說的村幹部。但是在農村社區中,這種基層自製組織雖然有村兩委,但基本上就是村支書的一言堂,他們的制衡作用形同虛設。上級政府部門對對民自治組織的審計監督也不到位,並且在事項的安排和人事的處理上是偏向於村支書的,對村幹部的制約監督體制還存在著很多漏洞,使他們能夠有可乘之機,踐踏了法律,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因此,在犯罪主體的認定上應該與法律一致,也就是基層自治組織人員,但是應該強調村支書的特殊性以及預防犯罪的重要性,這樣能使我們在懲治和預防犯罪的過程中做到有的放矢。
2.犯罪情形的界定。在受賄罪的認定上,還存在著許多具體操作的法律問題需要掌握,如在還建劃撥土地的認定上,安置資金的使用上都需要做出具體的界分。隨著經濟社會的不斷發展,城市在不斷擴建,農村也在進行改造,特別是城郊的農村社區具有典型性。城郊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在城市建設的過程中,要改變農村土地的性質就要先將集體土地先收儲,變成國有土地,這樣才可以進行城市建設,像後繼的掛牌出讓等。為了保證農村社區居民的生產和生活,會進行還建和拆遷征地補償。還建的土地就是在收儲的土地中,通過土地劃撥的方式留出一塊土地供社區建還建樓,並且還建資金也是通過財政撥付的。這看似脈絡清晰、客觀實在,但是在具體的實施過程中,卻存在著許多問題。像土地收儲以後留出了還建土地,並且根據政府的文件和領導的批示建成了還建樓,但是土地證書和建設許可證卻沒有辦下來,這給這部分土地具體認定上就造成了麻煩。這主要是因為,大規模的城郊土地的拆遷還建還處在起步階段,許多部門的協調度上,還存在問題,但是這些具體的操作問題,不能改變土地以及征地、還建費用性質的認定。
Ⅳ 村幹部貪污多少可以判刑
首先按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那麼作為群眾基層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成員顯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確實可能觸犯貪污罪。村委會成員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代替行政機關從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務,如發放救災款項等,則在此過程中存在的非法行為可能觸犯貪污罪。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解釋認為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構成貪污罪。
另外,對於數額問題,一般是以五千元為起點。
參考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條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
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
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
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
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
,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
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
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
,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
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
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
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
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
Ⅵ 村幹部套取國家多少資金可以判刑
各個罪名的量刑情況是:
貪污罪
①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1、村幹部犯罪比照國家工作人員處理;
2、針對您說的情況,一般犯罪情況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
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
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
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
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②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6)村幹部罪行擴展閱讀:
構成要件
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復雜客體。既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又侵犯了國家機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的正常活動以及職務的廉潔性,但主要是侵犯了職務的廉潔性。
在國有公司、企業中,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侵吞本公司、企業的財物,當然屬於侵犯了公共財物的所有權。
在中外合資和中外合作企業、股份制公司、企業中,中方和國有資產大都占控股地位或主導地位,其財產仍可視為公共財產,即使不佔主導地位和控股地位,其中一部分財產仍屬公共財產。
因此,具有國家工作人員身份的人,利用職務的便利,侵吞上述公司、企業的財物,仍屬於侵犯公共財產的所有權。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的財物,其中,當然的國家工作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
擬定的國家工作人員中的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國有)財物。
在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財產;受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是國有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勾結、夥同國家工作人員或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和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而為的貪污罪的對象,既可以是公共財物,也可以是國有財產。
因此,一般來說,貪污罪的對象是公共財物或非國有單位財物。
所以,作為貪污罪客體物質表現有:一是公共財物;二是國有財物;三是非國有單位的財物。
Ⅶ 村幹部受賄罪怎麼處罰
針對您的問題,解答如下: 1、村幹部犯罪比照國家工作人員處理; 2、針對您說的情況,一般犯罪情況有貪污罪、受賄罪、挪用公款罪等; 3、各個罪名的量刑情況是: (1)貪污罪 ①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所謂個人貪污數額,在單獨犯罪中是指個人實際貪污的數額;在共同犯罪中,對組織、領導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而言,是指貪污犯罪集團的貪污總數額,對其他共同貪污犯罪的分子而言,則是指某個人實際參與貪污的數額。所謂情節特別嚴重,一般是指重大貪污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貪污犯罪給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別重大的損失、後果特別嚴重的,或者貪污後訂立攻守同盟、毀滅罪證、打擊報復證人、拒不退贓,情節特別惡劣的,等等。只有在同時具備個人貪污數額在10萬元以上和情節特別嚴重兩方面條件的情況下,才能判處死刑,並處沒收則產。只具備其中一項的,不能處死刑。 ②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③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據此,如果個人貪污數額為1萬元以上的,即使行為人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也不得減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具有其他法定減輕或者免除處罰情節的除外)。 ④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2)受賄罪 ①個人受賄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②個人受賄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③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④個人受賄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⑤個人受賄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 (3)挪用公款罪 ①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包括挪用者本人使用或者給他人使用。 挪用公款給私有公司、私有企業使用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 ②挪用正在生息或者需要支付利息的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但在案發前全部歸還本金的,可以從輕處罰或者免除處罰。給國家、集體造成的利息損失應予追繳。挪用公款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案發前全部歸還的,可以酌情從輕處罰。 ③挪用公款數額較大,歸個人進行營利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挪用時間和是否歸還的限制。在案發前部分或者全部歸還本息的,可以從輕處罰;情節輕微的,可以免除處罰。 挪用公款存入銀行、用於集資、購買股票、國債等,屬於挪用公款進行營利活動。所獲取的利息、收益等違法所得,應當追繳,但不計人挪用公款的數額。 ④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賭博、走私等非法活動的,構成挪用公款罪,不受數額較大和挪用時間的限制。 ⑤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數額較大、進行營利活動的,或者數額較大、超過三個月末還的,以挪用公款一萬元至三萬元為數額較大的起點,以挪用公款十五萬元至二十萬元為數額巨大的起點。挪用公款情節嚴重,是指挪用公款數額巨大,或者數額雖未達到巨大,但挪用公款手段惡劣;多次挪用公款;因挪用公款嚴重影響生產、經營,造成嚴重損失等情形。 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以挪用公款五千元至一萬元為追究刑事責任的數額起點。挪用公款五萬元至十萬元以上的,屬於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情形之一。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情節嚴重的其他情形,按照上述規定執行。 各高級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本地實際情況,按照上述規定的數抵幅度,確定本地區執行的具體數額標准。 挪用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歸個人使用的數額標准,參照挪用公款歸個人使用進行非法活動的數額標准。 4、所有罪名不能一概而論中國就受罰,而還要看情節的,一般貪污、受賄5000元就比較麻煩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