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公務員職級並行
1. 地市級以上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實施細則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上討論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提到了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之後,一些職務不高,但業務能力強,承擔任務多的公務員,其工資將可能與同層次職務較高的公務員工資水平相當。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解決縣以下公務員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問題,改變"千軍萬馬擠獨木橋"去爭當一地之"長"的局面。
蘇海南說:"要創造一個當官不當官都能夠按有關程序和要求分別晉升職級的雙通道制度,讓那些雖未當官但承擔任務重、個人能力強、所作貢獻多的一般公務員,也能夠與當官的一樣晉升職級,領取與同職級當官者差不多的工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一些街鄉等基層公務員工作很辛苦,因此提高他們的待遇是合情合理的。但從長遠來看,"漲工資"必須通過制度化來解決,通過法制軌道為公務員解決收入問題,而不是一紙行政命令的形式。"公務員應參照其資歷、年限、工作表現確定待遇標准。比如說,縣一級公務員的最高工資級別,應該達到縣長、書記的水平。公務員待遇的調整思路應該是:優秀的公務員即便當不上縣長、書記,退休時待遇也不會低"。
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份已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內蒙古、福建等省和自治區也在近期先後推出在縣級以下全面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
公務員職級並行,科員至少12年才可以升到副科,根據《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
(2)福建省公務員職級並行擴展閱讀
1、職級的設置。對縣以下機關公務員設置5個職級,由低到高依次為科員級、副科級、正科級、副處級和正處級。
2、職級晉升條件。具體條件分別為:晉升科員級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二十五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二十三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二十級;晉升副處級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十九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十七級。任職年限,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日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3、職級晉升辦法。對達到規定任職年限和級別條件的公務員,依據其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在本單位或規定的范圍內進行民主測評,經考核合格的晉升職級。公務員晉升職級,應包括初核、民主測評和考核、公示、報批等環節,按所任職務的管理許可權進行審批。
4、職級晉升後的待遇。公務員晉升職級後,享受相應職務層次非領導職務的工資待遇。
5、職級晉升後的管理。公務員晉升職級後,工作崗位不變,仍從事原單位工作。晉升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按現行規定執行。
3. 全國有幾個省出台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細則
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5省份都已推專行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屬並行制度。如福建今年7月發布的《實施方案》就提出,「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縣以下機關全面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在現行制度下,公務員的待遇主要由工資和各種津補貼構成,工資高低又與職務和級別掛鉤,職務和級別越高,其對應的收入自然越高。統計數據顯示,九成以上的公務員職務層次在科級職務以下,對他們來說沒有職務晉升也就沒有級別晉升。今後,單一職務晉升的「單軌制」有望轉變為職務與級別兩相分離的「雙梯制」。
4. 市以上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何時實施
公務員職級並行來政策還在試自點實行階段,具體的執行時間表還不確定。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簡單來說,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鉤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鉤。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5. 公務員職級並行細則
現在公務員首先要知道全心全意為人民服務,然後遵紀守法
6. 地市級以上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什麼時候開始,有試點的地區嗎
2014年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召開,審議了包括《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在內的6個文件。其中《意見》明確指出,縣以下機關將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初步統計,江蘇、福建、安徽、山東、河北、遼寧、內蒙古等省區均曾表示試點推進基層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制度。
依照《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實行國家統一的職務與級別相結合的工資制度,即職務、職級、工資三者相對應、相掛鉤,職務能夠決定職級,職級隨職務變化,並獲得相應的工資待遇。而將來的職務與職級分離並行將有利於進一步完善公務員工資制度,薪酬制度是實現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重要條件。
《意見》的出台被視作公務員制度改革的一大舉措。換句話說,基層公務員可憑借工作年限、工作能力等提升級別,進而提升工資,公務員會有更強的工作動力,「當領導」不再是唯一的價值追求。
(6)福建省公務員職級並行擴展閱讀:
職務與職級的雙向軌跡:
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而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例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據《公務員法》相關規定,與職務層次相對應的公務員級別共十五級,就像金字塔狀排列,越往底層,級別越低、人數越多。這其中公務員的職務分為領導職務和非領導職務,縣級基層領導職務則分為鄉科級副職、鄉科級正職、縣處級副職、縣處級正職,非領導職務指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等。
職務反映職級,職級對應一定的職務。從功能上來看,二者的區別在於,職務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權力以及責任義務的承擔,職級的設置給公務員帶來物質利益以及職業尊嚴的滿足。一條職務序列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一道階梯,一條職級序列則構成公務員職業發展的另一道階梯。
7.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有哪些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 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幹事創業、擔當作為。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向基層傾斜,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8.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有幾個問題待釐清
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拓寬公務員晉升的職業發展通道,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釐清,僅供參考。
級別是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的統一。《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這句話有兩層含義。首先,級別與職務相對應,是能力和業績的體現,這是職位因素。一定的職務層次必然對應一定的級別,職務晉升應當在級別晉升中體現。但是,級別同樣要體現資歷,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務員晉升職務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不晉升職務也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一定的職務層次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同一職務層次內,年資高的人一般應當比年資淺的人職級高。
級別應與待遇掛鉤。級別能夠為公務員帶來物質上的激勵,才能有效體現對其工作業績與個人價值的肯定,並相應地為公務員帶來職業滿足感和社會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級別的激勵作用才能得到實現。級別與待遇掛鉤,不僅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也應當相應地體現在住房、醫療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級別待遇的檔差應合理設置,以強化級別晉升的激勵作用,從而減少公務員對職務晉升的依賴。
應擴大職務與職級的交叉范圍,體現向基層傾斜原則。基層工作量大面廣,但受縣鄉兩級政權機構的規格所限,縣級以下公務員普遍職級偏低。適當擴大基層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交叉范圍,對一定級別以下公務員僅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允許少數優秀基層公務員的級別適當高於機構規格,有利於激勵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在基層崗位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