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職級套改實施細則
㈠ 十年副處級三級高級法官套改後對應幾級法官,2017年退休時按照應當按照幾級法官標准拿退休金
關於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意見
(廳字[2017]44號)
為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鞏固司法責任制改革成果,完善相關政策,確保司法責任制改革有規范明確的政策依據,根據黨中央決策部署,在總結改革試點經驗基礎上,現就進一步加強法官、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提出以下意見。
一、加強正規化建設,打造對黨忠誠隊伍
(一)加強思想政治與職業道德建設
深化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法治理念教育,堅決抵制西方錯誤法治觀點侵蝕,堅持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堅定不移走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道路。完善法官、檢察官政治輪訓制度,打牢高舉旗幟、忠誠使命的思想基礎,鑄就絕對忠誠的政治品格,切實增強政治意識、大局意識、核心意識、看齊意識。加強法官、檢察官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教育,健全職業道德准則、職業行為規范,加強職業倫理、職業操守教育,完善職業道德評價機制。建立健全法官、檢察官統一職業培訓和入職晉級宣誓制度。
(二)嚴格紀律作風要求
完善崗位職權利益迴避制度,規范法官、檢察官與當事人、律師、特殊關系人、中介組織的接觸、交往行為。加強紀律規矩經常性教育,引導法官、檢察官養成紀律自覺。統籌深化司法體制改革與加強黨風廉政建設,建立健全與司法權運行新機制相適應的監督制約體系。以零容忍態度懲治司法腐敗。
二、實施員額制,建設專業化隊伍
(三)嚴格控制員額比例
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為單位,按照中央規定的范圍,嚴格控製法官、檢察官員額比例。建立員額統籌管理、動態調整機制,由省級有關部門在總額度范圍內明確轄區各法院、檢察院員額控制的具體比例,確保員額配置向基層和案多人少矛盾突出的地區、單位傾斜。辦公綜合、政工黨務、紀檢監察、教育培訓、司法技術等非業務部門不設置員額。
(四)嚴格遴選標准與程序
遴選法官、檢察官,應當在堅持政治標準的基礎上,突出對辦案能力、司法業績、職業操守的考察。入額遴選堅持考核為主、考試為輔,考核主要考察辦案質量和效率,考試主要考察辦案能力。原辦案骨幹調離辦案部門5年以上的,需回到辦案崗位擔任法官助理、檢察官助理參與辦案滿1年方可參加遴選。市地級以上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一般通過逐級遴選方式產生。市地級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應當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省級以上法院法官助理、檢察院檢察官助理,初任法官、檢察官的,一般到基層法院、檢察院任職。根據工作實際預留適當數量的員額,從律師、法學專家中按程序公開選拔法官、檢察官。
(五)發揮遴選委員會的專業把關作用
遴選委員會通過面試、考察等方式,對入額候選人的專業能力進行把關。遴選委員會委員對候選人入額資格提出異議,法院、檢察院未予說明或者說明未獲認可的,經遴選委員會三分之二以上委員表決通過,可以否決相關候選人入額資格,並書面反饋相關法院、檢察院。候選人名單經向社會公示,由組織人事、紀檢監察部門在政治素養、廉潔自律方面考察把關,黨委按照許可權審批,本級人大依照法律程序任命。
(六)建立健全員額退出機制
法官、檢察官調離辦案崗位、退休或者離職的,自然退出員額;辦案績效考核不合格的,應當在考核結果確定後3個月內退出員額。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不辦案或者辦案達不到要求的,應當退出員額。不分管辦案業務的領導班子成員以及非業務部門負責人進入員額的,應當在入額名單公示結束之日起3個月內按照組織程序免去原有領導職務,調整到一線辦案崗位,未按時調整的,應當退出員額。省級以下法官、檢察官退出員額,由所在院黨組審議決定,報請省級法院、檢察院批准後,送遴選委員會備案。
三、落實責任制,規范司法權力運行
(七)規范權責配置
建立權力清單和履職指引制度,明確應當由院長、檢察長以及審判委員會、檢察委員會決定的重大事項,可以由法官、檢察官決定的事項,並分別規定相應責任。法院實行獨任法官或合議庭辦案責任制,檢察院實行檢察官辦案責任制。未入額人員不得獨立辦案。
(八)完善審判權運行機制
確立法官的辦案主體地位。獨任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獨任法官簽署。合議庭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由該案合議庭法官簽署。除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的案件外,院長、庭長不簽發其未直接參加審理案件的裁判文書。專業法官會議可以為獨任法官、合議庭適用法律提供咨詢意見,採納與否由獨任法官、合議庭決定,討論記錄入卷備查。審判委員會發揮總結審判經驗、加強審判管理、研究審判工作重大事項的宏觀指導職能,討論決定涉及國家安全、外交、社會穩定等的敏感案件和重大疑難復雜案件。
(九)完善檢察權運行機制
堅持突出檢察官辦案主體地位與檢察長領導檢察院工作相統一。檢察官對檢察長負責,在職權范圍內決定辦案事項。檢察長不同意檢察官處理意見的,可以提出復核意見,或者提交檢察委員會討論,必要時也可以直接作出決定。檢察委員會對重大案件和其他重大問題負有決策、指導和監督職能。
(十)完善入額領導幹部辦案機制
擔任領導職務的法官、檢察官每年應當辦理一定數量的案件,並帶頭辦理重大復雜敏感、新類型和在法律適用方面具有普遍指導意義的案件。其中,庭(處、科)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0%;基層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30%;市地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辦案量應當不低於本院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5%,其他院領導辦案量應當不低於分管部門法官、檢察官平均辦案量的20%。嚴格領導幹部辦案量的統計標准。建立領導幹部辦案情況定期通報制度。
(十一)運用科技手段、創新辦法提升工作質量和效率
深化司法改革與現代科技的結合,依託大數據技術,總結辦案規律、規范辦案標准,完善智能輔助辦案系統的類案推送、結果比對、數據分析、辦案瑕疵提示等功能,幫助法官、檢察官提高運用自由裁量權的能力和水平,促進法律適用統一。推廣語音識別、文本信息智能提取等技術,健全電子卷宗隨案同步生成技術保障和運行管理機制,提高語音同步轉錄、文書自動生成、智能糾錯能力,減少人力投入。推廣遠程視頻庭審、提訊和數字化出庭等軟體,完善執行信息化平台,減少辦案在途時間。完善刑事案件不同訴訟階段基本證據指引,構建跨部門大數據辦案平台,促進辦案系統互聯互通,推動以審判為中心的刑事訴訟制度改革落地見效。
推廣外包服務方式,規范管理,提升輔助事務集約化、專業化水平和效率,保障司法人員專注於司法關鍵業務。
(十二)建立健全司法績效考核制度
緊緊圍繞辦案質量和效率進行考核,綜合考慮案件類型、難易程度等因素設置權重指標,制定科學合理、簡便易行的績效考核辦法。考核信息動態管理、全程留痕,並在系統平台公開。考核結果計入司法業績檔案,作為法官、檢察官等級管理、評優獎勵及員額退出的重要依據。績效考核獎金分配堅持向一線辦案人員傾斜,體現工作實績,按考核檔次適當拉開差距。
(十三)改革內設機構
堅持精簡、務實、效能的原則,在理順職能、優化分工的基礎上,整合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減少不必要的管理層級。綜合考慮業務劃分、法官和檢察官數量、人員編制、案件數量等因素,科學設置機構,內設機構數量原則上只減不增,編制50人(含50人)以下的基層法院、檢察院,內設機構總數一般不超過5個,51至100人的一般不超過8個,101至200人的一般不超過10個,201人以上的可以適當增加。員額較少的法院、檢察院應當設立綜合業務機構,杜絕1人或者2人庭(科、室)現象。上下級法院、檢察院的機構設置不必一一對應,上級法院、檢察院不能要求下級法院、檢察院對口設立相應機構,不能以考核評優、經費劃撥等方式變相限制下級法院、檢察院整合內設機構。內設機構整合後,相關領導職數繼續保留。
基層法院的人民法庭、基層檢察院的派出(駐)檢察室不納入內設機構改革范圍。綜合考慮不同地區、層級、業務特點,從案件類型、難易程度、人員結構等實際情況出發,組建靈活多樣的專業化辦案團隊,優化人員配置,提升辦案效能。
四、強化監督制約,提升司法公信力
(十四)增強多元監督合力
探索建立政治督察制度,黨委政法委定期組織對司法機關黨組貫徹落實黨中央重大決策部署、執行政治紀律和政治規矩、履行審判檢察職能、落實司法責任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法院、檢察院自覺接受人大、政協和社會的監督。
(十五)運用現代科技加強監督制約
適應新型司法權運行機制要求,積極運用大數據、人工智慧等現代科技手段,推動管理監督由盯人盯案、層層審批向全院、全員、全過程的實時動態監管轉變,確保放權不放任、監管不缺位。推廣案件流程監管、庭審巡查等智能軟體應用,完善網上辦案系統,確保案件全程網上辦理、司法活動及干預辦案情況全程留痕、違規操作自動攔截、辦案風險實時提示。加大對海量司法數據的挖掘開發力度,總結辦案風險規律,不斷提升對辦案不規范不廉潔行為的發現、防控能力,有效約束和規范司法自由裁量權的行使。
(十六)實行法官、檢察官懲戒制度
法院、檢察院負責對法官、檢察官涉嫌違反審判、檢察職責行為進行調查核實。懲戒委員會根據法院、檢察院調查的情況,審查認定法官、檢察官是否構成故意違反職責、存在重大過失、存在一般過失或者沒有違反職責。懲戒委員會認定構成故意或者因重大過失導致案件錯誤並造成嚴重後果的,法院、檢察院依照有關規定予以懲戒。法官、檢察官的其他違法違紀行為,由有關部門調查核實,依照法律及有關紀律規定處理。
五、健全保障機制,提高職業化水平
(十七)實施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管理
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以法官法、檢察官法規定的「四等十二級」為基礎,法官、檢察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實行單獨管理。等級晉升實行按期晉升和擇優選升相結合,特別優秀或者工作特殊需要的一線辦案崗位法官、檢察官可以特別選升。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二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四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縣級法院、檢察院一級法官、檢察官及以下按期晉升。在規定等級比例內,縣級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三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市地級法院、檢察院和副省級城市中級法院、檢察院以及直轄市區法院、檢察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省級法院、檢察院和直轄市中級法院、檢察院分院的法官、檢察官可以選升一級高級法官、檢察官。各級法院、檢察院擇優選升的高級法官、檢察官中,在一線辦案崗位的要保證有一定數量。
(十八)完善法官、檢察官的職業保障
根據審判、檢察工作特點,實行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配套的工資制度。落實國家關於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規定,確保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高於當地其他公務員工資水平一定比例。綜合考慮法官、檢察官的任職資歷、工作經歷等條件,比照相應職務層次,按照法律法規和相關政策,確定享受住房、醫療、車補等福利政策和退休待遇。法官、檢察官轉任司法輔助人員、司法行政人員或者交流到其他黨政機關的,按照有關規定確定職務層次。根據個人意願和工作需要,長期在審判、檢察一線辦案且多年考核業績優秀的法官、檢察官,到達法定退休年齡的,按照有關政策和幹部管理許可權,可以申請延長退休年齡。領導幹部申請延長退休年齡的,應當免去領導職務從事一線辦案。
(十九)保障法官、檢察官依法履職
法官、檢察官依法辦理案件不受行政機關、社會團體和個人的干涉。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要求法官、檢察官從事超出法定職責范圍的事務。法官、檢察官應當拒絕任何單位或者個人違反法定職責或者法定程序、有礙司法公正的要求。非因法定事由、非經法定程序,不得將法官、檢察官調離、免職、辭退或者作出降級、撤職等處分。對干擾阻礙司法活動,威脅、報復陷害、侮辱誹謗、暴力傷害法官、檢察官及其近親屬的行為,依法嚴厲懲處。
(二十)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
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機構編制管理工作,由省以下分級管理上收至省級統一管理,實行以省級機構編制部門管理為主,省級法院、檢察院協同管理的體制。市地級、縣級法院院長、檢察院檢察長由省級黨委(黨委組織部)管理,其他領導人員可委託當地市地級黨委管理。從實際出發,因地制宜推進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財物統一管理。已開展財物統一管理改革的,進一步完善由省級統一管理或者以市地級為單位實行統一管理的工作機制;尚在謀劃的,結合本地實際積極穩妥推進;條件暫不具備的,可暫緩實行。
軍事法院法官、軍事檢察院檢察官正規化、專業化、職業化建設,全面落實司法責任制,由軍隊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意見。
㈡ 如何設計法官職級晉升方案
1、具備擬任職務所要求的思想政治素質、道德品行、職業操守、業專務能力、文化程度、作風屬素養,以及與擬晉升法官等級相適應的組織協調、管理指導、開拓創新等能力,工作實績突出;
2、符合《實施辦法》規定的晉升四級高級法官、一級法官任職年限要求,近三年年度考核原則上應評定為稱職以上等次。在年度考核中被確定為基本稱職、不進行年度考核和參加年度考核不定等次的,本考核年度不得計為晉升法官等級的年限;
3、具有正常履行職責的身體條件;
4、具有相關文件規定的其他條件。
㈢ 《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實施細則
不同地區,執行進度不同。
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內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容25級;
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
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
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
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簡單來說,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鉤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鉤。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㈣ 關於實施地方人民法院法官職務套改工作中的問題
在法官等級套改過程中,發現起決定性作用的仍然是法官的行政職級,這與專國家提倡的法官去行政化屬的意見不符。例如:我院一名科員級審判委員會委員,依據審判委員會委員這一法律職務可評定為一級法官至三級法官,而依據科員級只能評定為四級、五級法官。再如我院一名從事審判工作30年的科員級審判員依照套改辦法只能評定為四級法官,而一名剛剛步入審判隊伍的科員級助理審判員依照套改辦法也能評定為四級法官。根據對審判事業的貢獻來講,他們肯定是不同的,但是法官等級卻相同,這就會打消一些老法官工作的積極性,依照行政職級來套改法官等級顯然是不公平的。
建議:能否考慮將法官的任職時間和年度考核情況一並納入到套改辦法中。
㈤ 2019年公務員法對於職級副處實際是科員的如何套改
新修訂的公務員法將在今年6月1日正式實施。
新法實施後,最主要的是取消非領導回職務後,在全國答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大規模的職務職級套改工作將會啟動。
目前,公務員職級晉升配套實施細則還沒有出台,關於給領導職級怎麼套改,職級怎麼晉升還沒有明確說法。
㈥ 法官的職級待遇和公務員有何不同
同樣級別法官比一般公務員待遇要上浮一大塊,這是今年新規定。
長期以來,法官、檢察官的工資制度按照其所對應的行政級別來發放。作為專業的司法人員,法官、檢察官的專業程度相對來講要比普通公務員要高,其承擔的社會角色比普通公務員也要重要。從國外其他國家的情況來講,一般來說,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比普通公務員高也很普遍。
目前,在第一批司法改革試點的省市中,改革速度最快的上海已經對外公布了改革後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法官、檢察官的工資水平將提升43%。
本輪司法改革中,最重要的核心是司法責任制。改革後,法官、檢察官將對自己所承辦的案件終身負責。在目前案多人少的情況下,這意味著法官、檢察官的職業風險增大。因此雖然工資水平有較大增幅,但是責任也變大,正是所謂責酬相當。
《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改革試點方案》要點:要實行全國統一的法官、檢察官工資制度,在統一制度的前提下,體現職業特點,建立與法官、檢察官單獨職務序列設置辦法相銜接、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工資制度。要建立與工作職責、實績和貢獻緊密聯系的工資分配機制,健全完善約束機制,鼓勵辦好案、多辦案。要加大對一線辦案人員的工資政策傾斜力度,鼓勵優秀人員向一線辦案崗位流動。
㈦ 法官職務序列套定
法官職務序列套定指的是實行法官等級與行政職級脫鉤,建立有別於其他公務員的法官單獨序列管理及工資制度。
一、列入法官職務序列的人員:
1、院長、副院長,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
2、內設及派出的審判業務機構的審判員、助理審判員。
二、法官職務序列等級:
1、省部級副職:二級大法官,二級大檢察官;
2、廳局級正職:一級高級法官,一級高級檢察官;
3、廳局級副職:二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檢察官;
4、縣處級正職:三級高級法官,三級高級檢察官;
5、縣處級副職:四級高級法官,四級高級檢察官;
6、鄉科級正職:一級法官,一 級檢察官;
7、鄉科級副職:二級、三級法官,二級、三級檢察官;
8、科員:四級、五級法官,四級、五級檢察官。
三、套改工作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
1、各級法院、檢察院幹部部門填寫《法官職務套改登記 表》《檢察官職務套改登記表》,並進行審核。
2、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
3、高級人民法院《法官職務套改登記表》,報省級黨委組織部備案。中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法官職務套改登記表》,由地市級黨委組織部匯總並分別經高級人民法院、形成《法官職務套改名冊》報省級黨委組織部備案。
4、辦理任職手續並將《 職務套改登記表》存入本人擋案。套改工作完成後,法官職務與級別的確定、晉升或降低,按照規定的程序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或決定。
(7)法官職級套改實施細則擴展閱讀:
法官職務序列套定條件:
1、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或者內設及派出機構領導職務兩年以上的副科級法官,以及級別達到二十三級的副科級法官,可確定為二級法官;其他副科級法官、檢察官以及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庭長、副庭長或者內設及派出機構領導職務的科員級法官確定為三級法官。
具備擬任副科級法官所需任職年限條件的科員級審判員,其中擔任主審法官,為三級法官;其他科員級審判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 業務能力和法官、檢察官職數等情況,可確定為三級法官。
2、大學本科畢業的科員級助理審判員,以及擔任助理審判員兩年以上的,可確定為四級法官;其他助理審判員確定為五級法官。
參考資料來源:深圳市羅湖區人民法院-我國法官等級將與行政職級脫鉤
㈧ 法官職務套改工作有關問題答復口徑
中組部、最高法、最高檢《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 實施中組發〔 ⒛⒒〕、 19號 文件 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的通知
2015年2月4日 印發
關於地方各級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實施 中組發〔2011〕 18、 19號 文件有關問題的答復意見
1、 問:《 法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 《襝察官職務序列設置暫行規定》 (以下統稱《暫行規定》)分 別規定的 「適用於符合(中 華人民 共和國法官法》規定要求的人員 」「適用於符合《中華人民共 和國檢察官法》規定要求的人員 」 具體包括哪些人員?
答:按照法官法、 檢察官法規定,法 官是依法行使國家審 判權的審判人員,檢 察官是依法行使國家襝察權的檢察人員。 人民法院具體包括下列人員: (1)院 長、副院長,審 判委員會委員,庭 長、副庭長;(2)內 設及派出的審判業務機構的審判員、 助理審判員。 人民檢察院具體包括下列人員:(l)檢 察長、副檢察長,檢 察委員會委員;(2)內 設及派出的檢察業務機構的檢察員、助理檢察員。 高級人民法院、省級人民檢察院根據上述意見,提出具體適用范圍的建議,商省級黨委組織部確定。
2、 問:已 被任命為法官、 檢察官的人員,目前在內設的綜 合管理機構任職,如何進行管理?
答:本 答復意見印發前,已 被任命為法官、檢察官的人員, 目前在內設的負責政工黨務、行政事務、後勤管理等綜合管理 機構中任職,按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參 照《暫i行 規定》進行套改,保留法官、 檢察官資格. 本答復意見 印發後,在內設綜合管理機構工作的不再任命 法官 、 檢察官職務。 因工作需要,原在審判、檢 察業務機構工作的法官、檢察官交流到綜合管理機構的,按綜合管理類公務員管理,保留法官、 檢察官資格。
3、問:如何將現任法官、 檢察官職務套入新的職務序列?
答:《 暫行規定》實施後,法官、 檢察官按下列對應關系, 根據現任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務層次確定新的等級: 省部級副職:二 級大法官,二 級大檢察官; 廳局級正職:一 級高級法官,一 級高級檢察官; 廳局級副職:二 級高級法官,二級高級檢察官; 縣處級正職:三級高級法官,三 級高級檢察官; 縣處級副職:四級高級法官,四 級高級檢察官; 鄉科級正職:一 級法官,一 級檢察官; 鄉科級副職:二級、 三級法官,二級、 三級檢察官;科員:四 級、五級法官,四 級、 五級檢察官.
4、 問:鄉 科級副職、科員分別對應不同的法官、 檢察官等 級,在套改時如何確定?
答:要根據本人德才表現、 工作實績和所任職務、級別 資歷、 任職年限等確定,具 體條件如下;(l)擔 任審判委員會委員、 檢察委員會委員、 庭長、副庭長或者內設及派出機構領導職務兩年以上的副科級法官、 檢察官,以及級別達到二十三級的副科級法官、檢察官,可 確定 為二級法官、檢察官;其 他副科級法官、 檢察官以及擔任審判 委員會委員、檢察委員會委員、 庭長、 副庭長或者內設及派出 機構領導職務的科員級法官 檢察官確定為三級法官、檢察 官; 具備擬任副科級法官、 檢察官所需任職年限條件的科員級審判員、 檢察員,其中擔任主審法官、主任檢察官的,確定為 三級法官、檢察官;其他科員級審判員、 檢察員,根據本人德才表現、 業務能力和法官、 檢察官職數等情況,可 確定為三級法 官、檢察官。(2)大 學本科畢業的科員級助理審判員、 助理檢察員,以 及擔任助理審判員、 助理檢察員兩年以上的,可 確定為四級法 官、檢察官;其他助理審判員、 助理檢察員確定為五級法官、 檢察官。
5、問:直 轄市所屬縣、副省級城市所屬區人民法院法官、 人民檢察院檢察官的職務設置規格和職數比例如何確定?
答:根據其實際機構規格,由 高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 察院參照《暫行規定》提出具體意見,報 省級黨委組織部審定後實施。
6、問:在 核定法官、 檢察官職數時,如何確定計算基數和職數?
答:按 本答復意見第1條確定的適用范圍來計算。 擔任審判委員會委員、 檢察委員會委員的紀檢組長、 政冶 部主任,不 計入法官、 檢察官職數及其計算基數。
7、問:《 暫行規定》實施後,法 官、檢察官的工資待遇如何確定?
答:在國家有關規定出台前,法官、 檢察官的基本工資和 津貼補貼暫維持套改前執行的標准不作調整。國家明確具體 辦法後,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8、問:套 改後法官、 檢察官等級低於原評定等級人員,如 何確定職務?
答:根 據各地實際情況,設 置3-5年 的過渡期。在過渡期內,原評定的法官、 檢察官等級可暫予以保留,但 應註明職務 層次加以區別,並 按照職務層次進行管理。
9、問:套 改工作的管理許可權和程序是什麼?
答:套 改工作按照幹部管理許可權,采 取組織套改的方式, 由黨委組織部會同法院、 檢察院按以下程序進行:(1)各 級法院、 檢察院幹部部門填寫《法官職務套改登記 表》《檢察官職務套改登記表》(附 件1),並 進行審核。(2)按 照幹部管理許可權審批。(3)高 級人民法院《法官職務套改登記表》、 省級人民檢 察院《檢察官職務套改登記表》,報 省級黨委組織部備案。中 級人民法院和基層人民法院《法官職務套改登記表》、 地市級 以下人民檢察院《檢察官職務套改登記表》,由 地市級黨委組 織部匯總並分別經高級人民法院、 省級人民檢察院審核後,形 成《法官職務套改名冊》《檢察官職務套改名冊》(附 件2)報省級黨委組織部備案。 (4)辦 理任職手續並將《 職務套改登記表》存入本人擋案。套 改工 作 完 成 後 ,法官/檢察官職務與級別的確定/晉升或降低,按 照規定的程序和幹部管理許可權批准或決定。
10、問:經中央批準的司法體 官職務如何套改和晉升?
答:原 則上按照《暫行規定》執行,中央另有規定的, 按照相關規定執行。 |
本答復意見自印發之 日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