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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農村農業村幹部案例分析

發布時間: 2021-03-12 02:41:08

⑴ 怎樣寫農村換屆選舉村幹部選舉違規行為案例

不用舉報,也不用上仿,因為都是沒用的,這種事我聯名到縣政府舉報都沒用

⑵ 2015農村土地新政策出台雙方邊界有爭議的村干將如何解決

發生農村土地承包經營糾紛的,當事人可以自行和解,也可以請求村民委員會、鄉(鎮)人民政府等調解。當事人和解、調解不成或者不願和解、調解的,可以向農村土地承包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在申請仲裁和起訴時,請准備好相關證據。包括把荒坡劃給你們的村幹部的證人證言,你們承包土地的相關書面憑據等。

界線與面積不吻合的,以界線為准。在土地確權時,要處理好土地所有權和使用權與行政管轄權的關系、與特殊區域內部門管理權的關系、土地權屬與規劃區的關系。土地權屬確認的基本方法是調查、申報登記、核發證書,因此,確權主要是通過權屬調查和申請土地登記、核發證書實現的。

⑶ 2015農村村幹部年齡限制嗎

原則上是60歲,,不過也有特殊性與普遍性。。。

⑷ 我們村裡的村幹部把農業局補助給農民的秸稈還田款貪污私分了,每畝地70元,共有十萬左右,該如何定罪

這種行為:違紀、違法,也是犯罪!!

  1. 根據刑法相關解釋規定,其他雖然不回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但答其受國家機關部門委託行使相關職權,所以,其非法佔有國家公款的行為,以貪污罪論處,而且十萬為數額巨大,處十年以上有期;

  2. 貪污類罪由檢察院主管偵查,因此,可以向檢察院舉報,也可以向縣政府投訴!!

⑸ 2015年新刑法對村幹部共同貪污12萬余元怎麼判有村支書村主任會計監委會主仼四人以村裡修路務公補助

根據刑法規定,貪污罪應當由檢察院管轄。農村涉嫌貪污犯罪,應當向縣或者市檢察院舉報。

⑹ 崗吳村村幹部利用職權把農業局給我們村村民的紅薯田補償錢塞進自己腰包能算是行政

村幹部的行為是違法違紀的。農業局給村民的紅薯田補償款依法應由村民領取,村幹部塞進自己腰包里,是嚴重錯誤的,依法要受到黨紀政紀處理,如果塞進腰包的補償款金額巨大,還要承擔刑事責任。

⑺ 農村土地糾紛案例能幫忙弄幾份嗎

外商來我縣投資辦廠,需要使用村民小組已經發包給村民的土地,縣政府是否可以用徵收的手段把徵收的土地轉讓或賣給外商?理由是什麼?是根據國家的哪條法規定的?
某市某鄉某村A戶,1982年土地承包到戶時承包原該村十二生產隊耕地10.5畝,1982年到1985年由A戶耕種,到1985年底A戶辦理農轉非戶口全家遷出到某廠礦,當時A沒有向村上報告承包地如何處理,致使1986年土地荒蕪一年,這一年也沒有上交有關費用,1987年由原來的社長安排本社5農戶耕種,每戶交承包費20元,共計100元。1987年8月,A回村找到當時的社長要求承包自己原先的耕地,雙方現場簽訂了合同,合同承包期為三年,即1987年10月到1990年10月,承包費為400元,承包費必須於1987年10月31日前交清,合同才能成立,在約定的時間內即10月31日前A來交承包費前,當時的社長又以招投標的方式與B戶簽訂了合同(三年600元承包費),待A戶來交承包費時社長不收(在約定的時間內),理由是B戶願意多交到600元,A戶要承包須在600元的基礎上加承包費,A戶不願,致使同一地塊產生了兩份合同,並發生爭吵,社長也未收回與A戶簽訂的合同,而土地由B戶一直耕種,期間1990年與社長又簽了三年的合同到1993年,之後又與社上口頭約定續包。1999年農村土地二輪承包續簽換證時,業務工作人員沒有嚴格按政策規定辦,照抄1982年土地到戶的底冊,將A戶仍然登記為承包戶主,簽訂了《農村集體專業項目承包合同書》,但A戶沒有親自簽字,合同期為三年,而土地由B等4戶耕種到2002年,在此期間A來到該村要合同書未拿到,村委會的理由是合同書應由種地人保管,A戶的理由是合同書為我己有,並且在該廠礦生活困難,兩子女未就業,要種地謀生,致使2002年5月份A戶與B戶為爭土地種發生吵打致傷。糾紛發生後,A戶的意見是:這屬於侵權行為,要求賠償這16年的損失,共計16萬元,並恢復土地承包經營權,本村其它有類似農轉非戶土地為何不收回;B戶的意見要求是:A戶要向B戶賠禮道歉,同時付給醫葯費8000多元,土地如何處理按政策規定辦。
這2個案件行不?

⑻ 2015年抓農村農業工作副社長述職報告

[編輯本段]簡介
吳國成,男,1959年6月出生,浙江金華人,1982年4月參加工作,中共黨員,省委黨校大學學歷
[編輯本段]歷任
歷任金華縣靈岳公社農技員、副社長,江東鄉副鄉長,嶺下鄉黨委副書記,澧浦鎮黨委副書記、代鎮長,東湖鄉黨委書記,澧浦鎮黨委書記,孝順區區委副書記,孝順鎮黨委書記,金華縣副縣長,金華市金東區副區長兼金華市金三角工業園區管委會主任
[編輯本段]官場生涯
2002年3月,掛職任浙江省國土資源廳土地利用管理處副處長 2002年12月,任浦江縣委常委、浦江縣副縣長。 2006年12月中共永康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 2008年9月中共蘭溪市委委員、常委、副書記、蘭溪市人民政府副市長、代市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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