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是不是工作人員
『壹』 村幹部是不是國家工作人員/
村委抄會不是國家機構,村幹部襲不是公務員(國家幹部),他雖然隸屬於鄉鎮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所謂村民自治,村長只是一個村委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書記和主任是等級的,一個管理黨組,一個管理財政。
『貳』 村幹部是幹部嗎
村幹部在廣義上是幹部,狹義上不是。
幹部
1. 國家機關、軍隊、人民團體中的公職人員
2.擔任一定的領導工作或管理工作的人員
3.「幹部」一詞來自於日語,意思是「骨幹部分」,此概念在民國時期引入中國。
幹部身份是原來計劃經濟體制下,人事管理的制度,一直沿用到今天。僅在一些情況下還有用,比如報考公務員,一些國有企業、事業單位。職稱的認定、評定,工齡的審核等也和此有關。
在目前的中國社會體系中,正常從業人員分三種身份:農民、工人、幹部。農民歸農業部管理,工人歸勞動局管理,而幹部歸人事局管理。大學生屬於國家培養的專業人才,屬於國家幹部身份。通過向勞動部門申請辦理招工(就業)手續後具備工人身份,通過人事組織部門辦理吸收、錄用幹部手續後具備幹部身份,國家統一招收並分配的大中專畢業生執行一年見習期考核合格辦理轉正定級手續後也具備幹部身份。我國不同部門具備不同的行政職能,其中幹部管理等方面由人事組織部門負責,工人管理及社會勞動保障等方面由勞動部門負責。目前身份仍是影響我國人才流動的一個重要因素,不具備明確身份的人員還不能隨意流動。
幹部身份靠什麼來?靠三方協議,靠派遣證。派遣證就是你大學生幹部身份的證明,假如某天你被提干時,這個就是你可以被提乾的證明,因為你是幹部身份。否則你就不能被提,因為你是工人。
村幹部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村幹部是游離於國家行政幹部體制之外的、不在編、不脫產的邊緣化幹部。具體來講,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叄』 農村幹部屬於什麼職業類別
其屬於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專的、在村黨組織和屬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
主要包括村黨支部(黨總支)委員、副書記、書記,村民委員會委員、副主任、主任和村民委員會內設工作委員會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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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分類:
1、國家機關、黨群組織、企業、事業單位負責人,其中包括5個中類,16個小類,25個細類;專業技術人員,其中包括14個中類,115個小類,379個細類;辦事人員和有關人員,其中包括4個中類,12個小類,45個細類。
2、商業、服務業人員,其中包括8個中類,43個小類,147個細類;農、林、牧、漁、水利業生產人員,其中包括6個中類,30個小類,121個細類;生產、運輸設備操作人員及有關人員,其中包括27個中類,195個小類,1119個細類。
3、軍人,其中包括1個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不便分類的其他從業人員,其中包括1個中類,1個小類,1個細類。
『肆』 村幹部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村幹部就其職務來說,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國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是鄉政府內。
『伍』 村委工作人員是不是村官
村委工作來人員?基本上不會這么源叫。想必你所說的可能就是村委,村委就是由全體村名選出來的村委會成員,簡稱村委。由全體黨員選出來的村支部委員會成員,簡稱支委。村書記(支書)就是從支委中推選出來的。一般意義上講,這些人都屬於村官。
『陸』 村幹部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村委會不是國家機構,村幹部不是公務員(國家幹部),他雖然隸屬於鄉鎮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所謂村民自治,村長只是一個村委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書記和主任是等級的,一個管理黨組,一個管理財政。
『柒』 村幹部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村幹部就抄其職務來說,都不襲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國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是鄉政府。
『捌』 村幹部及基層人員在哪些情況下是國家工作人員
村幹部在哪些情況下都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他們是農村基層的民主管理者。鄉鎮級及其以上的公務員是國家工作人員。
『玖』 村官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村委會不是國家機構,村幹部不是公務員(國家幹部),他雖然隸屬於鄉鎮政府管理,但他又是一個獨立的法人單位,所謂村民自治,村長只是一個村委會的組織者和管理者。書記和主任是等級的,一個管理黨組,一個管理財政。
首先按我國刑法的規定,貪污罪是國家工作人員的犯罪,那麼作為群眾基層組織的村民委員會的成員顯然不是國家工作人員,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他們確實可能觸犯貪污罪。村委會成員接受行政機關的委託代替行政機關從事一定的行政管理事務,如發放救災款項等,則在此過程中存在的非法行為可能觸犯貪污罪。對此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了解釋認為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屬於 "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和發放; (三)土地的經營、管理和宅基地的管理;(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和發放;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在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時,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有公共財物,構成犯罪的,可能構成構成貪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