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備役正連職級別章
① 上等兵退伍後服預備是什麼軍銜
如果是轉士兵預備役一般授予上士軍銜,如果是轉為軍官預備役,其軍銜由上級批准。
一、轉為士兵預備役。
199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改以前,對於確定服預備役的士兵退出現役時,義務兵的預備役軍銜除現役軍銜是上士以外,都是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現役軍銜是上士軍銜的,預備役軍銜也是上士;士官的軍銜則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
1998年12月《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修改以後,對於未確定服軍官預備役而確定服預備役的士兵退出現役時,按照比現役軍銜高一級的原則授予預備役軍銜。但在實際著裝是則不佩戴軍銜。
二、轉為軍官預備役。
(一)轉為軍官預備役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二章預備役軍官的來源和選拔
第十條預備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1.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2.退出現役的士兵;
3.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4.非軍事的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5.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二)確認職務等級和職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三章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十四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對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許可權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1.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2.團級軍官職務等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3.營級以下軍官職務等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確定軍銜
《中華人民共和國預備役軍官法》第四章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第二十三條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1、預備役少將、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2、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3、預備役中校、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4、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條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或者文職幹部級別確定。
補充:什麼是預備役?
預備役( reserve ty),中國人民解放軍預備役部隊是指國家平時以退役軍人、民兵為基礎、現役軍人為骨幹組建起來的戰時能夠迅速轉化為現役部隊的武裝力量。通常分為軍種和兵種預備役部隊。預備役包括軍官預備役和士兵預備役。
軍官預備役包括退出現役轉入預備役的軍官,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退伍士兵、專職人民武裝幹部、民兵幹部和經過軍事訓練考試合格的高等院校畢業學生,以及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非軍事部門的幹部和專業技術人員。
士兵預備役分2類:第一類士兵預備役包括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退出現役的士兵、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地方與軍事專業對口的技術人員、其他編入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二十八歲以下的預備役士兵;第二類士兵預備役包括除服第一類士兵預備役的人員外,編入民兵組織的人員和其他經過登記服士兵預備役的三十五歲以下的男性公民。
② 預備役的預備役軍官法
1995年5月10日第八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三次會議通過
1995年5月10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第四十八號公布
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健全預備役軍官制度,完善國家武裝力量動員體制,加強國防後備力量建設,根據憲法和兵役法,制定本法。
第二條本法所稱預備役軍官是被確定為人民解放軍預備役排級以上職務等級或者初級以上專業技術職務等級,被授予相應的預備役軍官軍銜,並經兵役機關登記的預備役人員。
第三條預備役軍官按照職務性質分為軍事軍官、政治軍官、後勤軍官和專業技術軍官。軍官預備役按照平時管理和戰時動員的需要,分為兩類:在預備役部隊任職的和預編到現役部隊的預備役軍官為第一類軍官預備役;其他預備役軍官為第二類軍官預備役。
第四條全國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在國務院、中央軍事委員會領導下,由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主管。
大軍區、省軍區(衛戍區、警備區)、軍分區(警備區)政治部負責本區域的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武裝部(以下統稱縣人民武裝部)負責本行政區域預備役軍官的具體管理工作。
第五條國務院有關部門、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應當根據職責分工,依照本法和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做好預備役軍官的有關管理工作。
第六條預備役軍官所在的工作單位,應當支持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和履行其他兵役義務,協助做好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
第七條預備役軍官應當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以及軍隊的有關規章、制度,參加軍事訓練和軍事勤務活動,接受政治教育,增強組織指揮能力和專業技能,隨時准備應召服現役。
第八條國家依法保障預備役軍官的合法權益。
預備役軍官享有本法規定的因服軍官預備役而產生的權利,享受國家規定的有關待遇。
第九條對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做出突出貢獻的預備役軍官,應當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嘉獎、記功或者授予榮譽稱號。
對在預備役軍官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績的單位,應當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表彰或者獎勵。
第二章預備役軍官的來源和選拔
第十條預備役軍官從下列人員中選拔:
(一)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
(二)退出現役的士兵;
(三)人民武裝幹部和民兵幹部;
(四)非軍事的高等學校畢業學生;
(五)符合預備役軍官基本條件的其他公民。
第十一條預備役軍官應當具備下列基本條件:
(一)忠於祖國,遵守憲法和法律、法規;
(二)服從命令,聽從指揮;
(三)符合本法規定的服軍官預備役的年齡;
(四)退出現役或者接受過軍事專業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具有與其職務相應的科學文化知識、組織指揮能力或者專業技能;
(五)身體健康。
第十二條選拔預備役軍官的計劃,由中央軍事委員會確定,人民解放軍總政治部會同有關部門組織實施。
第十三條依照本法第十條的規定,從退出現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中選拔的預備役軍官,由部隊團級以上單位政治機關提出轉服軍官預備役的意見,按照規定的許可權批准後,到安置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從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人員中選拔預備役軍官,按照下列程序辦理:
(一)基層人民武裝部或者所在單位按照上級下達的計劃和規定的條件推薦;
(二)縣人民武裝部審核確認人選;
(三)承訓單位組織培訓;
(四)按照規定的許可權審批;
(五)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章預備役軍官的職務等級和職務
第十四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正師職、副師職、正團職、副團職、正營職、副營職、正連職、副連職、排職。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的職務等級設置為:高級專業技術職務、中級專業技術職務、初級專業技術職務。
第十五條對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應當確定職務等級。
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現役軍官相應職務等級的任免許可權辦理。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其職務等級的確定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師級軍官職務等級和高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二)團級軍官職務等級和中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營級以下軍官職務等級和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第十六條在預備役部隊和預編到現役部隊任職的預備役軍官,除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的規定確定職務等級外,其職務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任免:
(一)營級以上軍官職務和高級、中級、初級專業技術軍官職務的任免許可權,依照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執行;
(二)正連職、副連職、排職軍官職務,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團級單位正職首長任免。
第十七條對預備役軍官應當進行考核。考核工作由預備役軍官所在部隊或者兵役機關會同地方有關部門,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按照職責分工,共同組織實施。考核結果作為任免預備役軍官職務的主要依據。
第十八條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的確定和職務的任免,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的程序辦理。
第四章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第十九條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預備役將官:預備役少將;
(二)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
(一)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預備役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預備役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二十一條預備役軍官實行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正師職:預備役大校、少將;
副師職:預備役上校、大校;
正團職:預備役上校、中校;
副團職:預備役中校、少校;
正營職:預備役少校、中校;
副營職:預備役上尉、少校;
正連職:預備役上尉、中尉;
副連職:預備役中尉、上尉;
排職:預備役少尉、中尉。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條評定和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以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少將、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預備役中校、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四)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條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或者文職幹部級別確定。
第二十五條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晉級:
(一)被批准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其軍銜已滿晉升年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比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高一級;
(二)預備役軍官由於職務等級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三)預備役少尉至預備役上校軍官,符合規定條件和晉升年限的,可以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范圍內,逐級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四)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實行選升;
(五)預備役軍官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有突出功績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條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預備役上校晉升預備役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預備役少校晉升預備役中校、預備役上尉晉升預備役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四)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上尉、預備役少尉晉升預備役中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違反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批准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預備役少尉軍官。
第二十八條對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人員,應當取消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取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九條預備役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剝奪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三十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後,其預備役軍官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標志式樣及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第五章預備役軍官的登記和徵召
第三十二條預備役軍官的登記,由縣人民武裝部辦理。
退出現役被確定轉服軍官預備役的人員,向地方安置部門報到時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其他人員在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同時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在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工作的人員,到工作單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被確定服軍官預備役的其他人員,到戶籍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預備役軍官登記。
第三十三條預備役軍官因工作調動或者遷居需要變更預備役軍官登記地的,應當辦理轉出手續,並自到達新的工作單位或者居住地之日起三十日內,到所在地的縣人民武裝部辦理轉入手續。
第三十四條預備役軍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由縣人民武裝部注銷其預備役軍官登記:
(一)退出預備役的;
(二)出國定居的;
(三)死亡的;
(四)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
第三十五條縣人民武裝部必須按照規定對在本行政區域內登記的預備役軍官,每年進行一次核對,並逐級統計上報。
第三十六條預備役軍官接到徵召的通知後,必須按照規定時間到指定地點報到;由於傷病等原因暫時不能應召的,經縣人民武裝部核實,並報上一級兵役機關批准,可以暫緩應召。
第六章預備役軍官的培訓
第三十七條未服過現役或者未接受過軍事專業培訓的人員,被選拔為預備役軍官的,在確定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前,應當接受軍事專業培訓。
第三十八條預備役軍官在服預備役期間,應當依照兵役法和本法的規定接受軍事訓練和政治教育。
第三十九條國務院和中央軍事委員會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決定對預備役軍官實施應急訓練。預備役軍官必須按照規定接受應急訓練。
第四十條預備役軍官的軍事訓練大綱和政治教育計劃,由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
第四十一條在預備役部隊或者預編到現役部隊任職的預備役軍官的培訓,由其所在部隊組織實施;其他預備役軍官的培訓,由兵役機關組織實施。預備役軍官所在工作單位和當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予以協助。
第七章預備役軍官的待遇
第四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履行兵役義務的工作實績,應當作為所在單位晉升其職務、工資等級的依據之一;立功或者被授予榮譽稱號的,享受國家和地方給予同等立功受獎者的獎勵和優待。
第四十三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按照規定著裝;參加國慶節、建軍節或者其他重大慶典活動的,可以著預備役軍官制式服裝,並佩帶預備役軍官軍銜肩章、符號標志。
第四十四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其工作單位是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的,由其所在單位照發工資和獎金,其享受的福利待遇不變。
前款規定以外的其他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應當給予誤工補貼,具體辦法和標准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規定。
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按照國家規定給予伙食補助,報銷往返差旅費。
第四十五條對按照規定參加軍事訓練並完成訓練任務的預備役軍官,按照其職務等級發給適當補貼。補貼標准由財政部和人民解放軍總參謀部、總政治部、總後勤部制定,所需經費由中央財政保障。
第四十六條預備役軍官在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等軍事活動中犧牲、傷殘的,參照國家關於軍人撫恤優待的規定辦理。
第八章預備役軍官的退役
第四十七條預備役軍官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時,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四十八條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擔任師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團級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營級職務的,五十歲;
擔任連級職務的,四十五歲;
擔任排級職務的,四十歲。
少數預備役軍官確因工作需要,經過批准,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可以適當延長,但是延長的年齡不得超過五歲。
第四十九條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平時服預備役的最高年齡:
擔任高級專業技術職務的,六十歲;
擔任中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五歲;
擔任初級專業技術職務的,五十歲。
第五十條未達到平時服預備役最高年齡的預備役軍官,由於傷病殘或者其他原因不能繼續服預備役的,應當退出預備役。
第五十一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的批准許可權,與本法第十五條第三款規定的許可權相同。
第九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二條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期間,違反紀律的,依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三條預備役軍官拒絕或者逃避登記、軍事訓練,經教育拒不改正的,由當地人民政府強制其履行兵役義務。
在戰時,預備役軍官拒絕、逃避徵召或者軍事訓練,情節嚴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五十四條在預備役軍官管理工作中,收受賄賂、營私舞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預備役工作遭受嚴重損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未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阻撓預備役軍官參加軍事訓練、執行軍事勤務,或者履行其他兵役義務的,由當地人民政府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對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第十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退出現役的人員,服人民解放軍軍官預備役的,適用本法。
第五十六條本法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③ 預備役軍官如何受銜
《預備役軍官法》
第四章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第十九條預備役軍官軍銜設下列三等八級:
(一)預備役將官:預備役少將;
(二)預備役校官:預備役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三)預備役尉官: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條預備役軍官軍銜分為:
(一)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預備役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二)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海軍、空軍預備役軍官,在軍銜前分別冠以「海軍」、「空軍」。
第二十一條預備役軍官實行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正師職:預備役大校、少將;
副師職:預備役上校、大校;
正團職:預備役上校、中校;
副團職:預備役中校、少校;
正營職:預備役少校、中校;
副營職:預備役上尉、少校;
正連職:預備役上尉、中尉;
副連職:預備役中尉、上尉;
排職:預備役少尉、中尉。
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實行下列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高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少將、大校、上校、中校、少校;
中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大校、上校、中校、少校、上尉;
初級專業技術職務:預備役專業技術中校、少校、上尉、中尉、少尉。
第二十二條評定和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以預備役軍官職務等級、德才表現和工作實績為依據。
第二十三條授予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少將、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授予;
(二)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三)預備役中校、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四)預備役上尉、中尉、少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授予。
第二十四條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和文職幹部,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按照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或者文職幹部級別確定。 [3]
第二十五條預備役軍官軍銜,依照下列規定晉級:
(一)被批准退出現役轉服軍官預備役的軍官,其軍銜已滿晉升年限,符合規定條件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比其原現役軍官軍銜等級高一級;
(二)預備役軍官由於職務等級提升,其軍銜低於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的,提前晉升至新任職務等級編制軍銜的最低軍銜;
(三)預備役少尉至預備役上校軍官,符合規定條件和晉升年限的,可以在職務等級編制軍銜范圍內,逐級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
(四)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實行選升;
(五)預備役軍官在履行兵役義務過程中有突出功績的,其預備役軍官軍銜可以提前晉級。
晉升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條件、年限和程序,由中央軍事委員會規定。
第二十六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晉級,按照下列規定的許可權批准:
(一)預備役大校晉升預備役少將、預備役上校晉升預備役大校,由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批准;
(二)預備役中校晉升預備役上校,由大軍區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三)預備役少校晉升預備役中校、預備役上尉晉升預備役少校,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軍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四)預備役中尉晉升預備役上尉、預備役少尉晉升預備役中尉,由有軍官職務任免權的師級單位正職首長批准。
第二十七條預備役軍官違反軍紀的,按照中央軍事委員會的有關規定,可以給予軍銜降級處分。批准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預備役軍官軍銜降級不適用於預備役少尉軍官。
第二十八條對被取消預備役軍官身份的人員,應當取消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取消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二十九條預備役軍官犯罪,被依法判處剝奪政治權利或者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應當剝奪其預備役軍官軍銜。批准剝奪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與批准授予該級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許可權相同。
第三十條預備役軍官退出預備役後,其預備役軍官軍銜予以保留,在其軍銜前冠以「退役」。
第三十一條預備役軍官軍銜的肩章、符號標志式樣及佩帶辦法,由中央軍事委員會頒布。
④ 請問一般區武裝部的連長是什麼軍銜的,肩章上的MB是什麼意思
一般的城市區武裝部連長基本都是是上尉軍銜,縣級市部分是中尉軍銜。
如果肩章上有MB則表示是民兵連長,不是正規的軍隊軍銜。MB肩章只表示民兵身份。
廣州、深圳是副省級城市,軍分區司令是副軍級,軍銜為少將或大校,區武裝部長為副師級,軍銜為上校或大校。
珠海、東莞為地級市,軍分區司令員是正師級,軍銜為大校或少將, 區武裝部長為正團級,軍銜為上校或中校。
(4)預備役正連職級別章擴展閱讀:
1、軍銜的意義
軍銜代表軍人級別,它將軍人的榮譽稱號、待遇水平和職務因素融為一體,兼有增強軍人的責任心和榮譽感,促進軍隊正規化建設,加強軍隊諸軍兵種之間指揮、管理和保障的協同,及便於進行國際交往的作用。
解放軍後勤指揮學院研究員、軍銜研究專家徐平認為,軍銜制可以明確軍中指揮關系、責任和相互關系,也是國家給予軍人的榮譽。
法國啟蒙思想家伏爾泰指出,法國國王路易十四在同西班牙的戰爭中,由於法軍建立了一套完善的軍銜制度,「軍人的銜級開始成為一種權利,大大優於家庭出身,受人重視的是勞績戰功,而不是祖宗門第」,使得法軍所向披靡,「路易十四一在邊境出現,邊境城市便紛紛落入法國手中」。
2、肩章指佩帶在制服肩部的銜級識別標志。一般由橫杠和星花等組成。反映了人員級別的高低。佩戴人群主要有軍人、警察、鐵路等。
作用:反映了人員級別的高低。
特點:形狀有梯形、劍形、斜角形、矩形等。綴有軍銜等級或軍兵種專業勤務符號。依佩帶時機通常分為常服肩章、禮服肩章、作訓服肩章等。
各種肩章樣式基本相同,禮服肩章以飾物相襯。肩章的作用,是按肩章的種類、式樣、顏色、肩章上的彩色杠(豎條帶)和條紋的數量、寬度以及星徽或其他圖案的數量、大小,區分軍銜等級和勤務的屬性。18世紀初,肩章作為一種識別標志在軍隊佩帶。
⑤ 中國人民解放軍軍銜資歷章
從小到大:
義務兵
一拐:列兵
兩拐:上等兵
士官
一拐(細)加一對槍:一期士官
一拐(粗)加一對槍:二期士官
兩拐(一粗一細)加一對槍:三期士官
兩拐(兩粗)加一對槍:四期士官
三拐(兩粗一細)加一對槍:五期士官
三拐(三粗)加一對槍:六期士官
PS:士官的肩章跟義務兵差不多,只是肩章上面多了一對槍而已。士官一共分為六期。根據服役時間的長短肩章上面拐的變化有點不一樣,你會發現有的拐粗有的拐細一些。其中一細拐代表一年,一粗拐代表兩年。
軍官
一杠無星:學員(在軍校上學的學生)
一杠一星:少尉
一杠兩星:中尉
一杠三星:上尉
兩杠一星:少校
兩杠兩星:中校
兩杠三星:上校
兩杠四星:大校
一顆麥穗一顆星:少將
一顆麥穗兩顆星:中將
一顆麥穗三顆星:大將
PS:中國人民解放軍軍官銜分為3等10級,即將官3級(上將、中將、少將)、校官4級(大校、上校、中校、少校)、尉官3級(上尉、中尉、少尉)。
現行軍官職務等級編制軍銜:
1.中央軍事委員會主席不授予軍銜;
2.中央軍事委員會副主席和委員為上將;
3.大軍區正職為上將、中將,大軍區副職為中將、少將;
4.正軍職為少將、中將,副軍職為少將、大校;
5.正師職為大校、少將,副師職為上校、大校;
6.正團職為上校、中校,副團職為中校、少校;
7.正營職為少校、中校,副營職為上尉、少校;
8.正連職為上尉、中尉,副連職為中尉、上尉;
9.排職為少尉、中尉
樓上的說錯了,陸軍的肩章是紅底。
⑥ 解放軍級別資歷章怎麼看啊
我軍的級別資歷章只有兩個功能:、作為軍銜的補充,表示級別,我軍軍官除了有軍銜,還有級別,比如「正軍級」「副營級」等等。2、表示服役年限。
表示職務級別:1、資歷章按排排列,每排3枚。軍委委員和軍委副主席一共7排,正副大軍區級6排,正副軍級5排,正副師級4排,正副團級3排,正副營級2排,正副連級和排級1排。每名軍官的最上一排正中間擺放「級別略章」,軍委副主席和軍委委員均綴1枚由五星和圓形橄欖枝構成的星徽,以下的級別,級別略章上面綴星星,正職綴2枚,副職綴1枚,其中軍級以上是金色星,以下銀色星。略章的底色也有區別:軍委委員和軍委副主席檸檬黃色,正副大軍區級橘黃色,正副軍級土黃色,正副師級紅色,正副團級紫色,正副營級藍色,正副連級和排級草綠色。看軍官最上面一排的正中間的略章,可以知道他的級別。因為我軍的每個軍銜對應好幾個級別,比如少校可能是正營,也可能是副團。這是軍銜的補充。
表示軍齡:其餘的所有的略章的功能都是用來表示軍齡的。把所有的略章上的道道加起來就是這個軍官的軍齡。軍齡略章一共6種,10道、5道、4道、3道、2道、1道,組合表示。
如果一個軍官排不滿,還有一種銀灰底色「補充略章」,用來把排不滿的排滿,保持美觀。
佩戴時,略章像滑塊一樣放進一個不銹鋼滑道,3個略章為1排,每排滑道可以相互銜接。
打個比方:假如一個服役40年的大軍區司令(上將),6排18枚,他應該在比較醒目的第一排佩戴兩枚金星的橘黃色級別略章,剩下的17枚就是做數學題了,用那6種數字排滿,排不齊還有補充略章補充空缺。這樣,每過一年,軍官就要換一個略章。
你看下這個圖:正中間的那個女空軍少校:2排6枚,副營,中間是有一顆星的藍色級別略章:副營。上排1個1道,1個2道,下排左起3道、4道,最後那個5條色帶,5年,這樣就是軍齡15年。後面那個女空軍上尉:1排3枚,中間是兩顆星的級別略章,正連級。左邊2道,右邊5道,7年軍齡。
下面這個圖是軍齡略章近觀,從上左到下右是4個1年章、4個2年章、4個3年章、3個4年章、2個五年章、1個10年章、2個補充章。補充章就是以防排不滿而用來裝飾的。
⑦ 預備役軍官的軍銜
預備役軍事、政治、後勤軍官軍銜,預備役專業技術軍官軍銜,海軍預備役軍官軍銜,空軍預備役軍官軍銜。
⑧ 當兵的肩章上三顆星代表著是啥級別
哈嘍,大家好,我是棉言麻語,每天都會有不同的精彩資訊分享給你。
今天我們就來討論一下,一人當兵全家光榮,肩章上三顆星代表什麼級別的人物?
三顆星如果是一杠三星是正連職;兩杠三星是上校;一麥三星是上將。下面我們來詳細說一下。
⑨ 預備役中尉是什麼級別
副連職。
⑩ 關於07式軍服級別資歷章的疑問
你說的那個叫做「級別略章」,式樣如下
綠底一星:排職(排職沒有副職)
淺藍底一星:副連職
淺藍底兩星:正連職
深藍底一星:副營職
深藍底兩星:正營職
紫底一星:副團職
紫底兩星:正團職(副旅)
紅底一星:副師職(正旅)
紅底兩星:正師職
黃底一星:副軍職
黃底兩星:正軍職
金底一星:副大區職
金底兩星:正大區職
金底一星加橄欖枝:軍委委員、軍委副主席
這里是圖片
http://pic.tiexue.net/pics/2008_5_15_35513_7335513.jpg
最右邊那一列是軍領略章,從上到下分別是一年章、兩年章、三年章、四年章、五年章、十年章,最下邊那個白的是裝飾略章、也就是用來填補空缺部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