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獄警察何時職級並行
❶ 監獄公務員職級並行四高升三高需幾年
監獄的公務員,四級升三級,一般是四級滿兩年以後,但是還要看有沒有指標
❷ 監獄警察與監獄系統參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不一樣的概念
司法部辦公廳關於印發《國家公務員(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國家公務員(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的通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司法局、監獄局: 為了規范監獄勞教人民警察省級統一考試錄用工作,根據《國家公務員錄用暫行規定》和人事部、司法部《關於加強司法行政機關監獄勞教人民警察考試錄用工作的通知》(人發[2003]11號),現將《國家公務員(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錄用計劃審批表》、《國家公務員(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錄用審批表》、《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和《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人民警察體能測評項目和標准》印發你們,請結合本地實際情況,商請考試錄用主管機關參照執行 司法行政機關錄用監獄勞教 人民警察體檢項目和標准 外科 第一條 身高、體重標准 (一)男性身高一般部低於170厘米,體重部低於50千克;女性身高一般不低於160厘米,體重不低於45千克(南方部分地區,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司法廳(局)商錄用主管機關同意,男性身高可放寬至16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8千克;女性身高可放寬至158厘米,體重可放寬至43千克)。 (二)過於肥胖或消瘦者,不能錄用。 判定過於肥胖或消瘦者按以下方法: 實際體重超過標准體重25%以上者為過於肥胖; 實際體重低於標准體重15%以上者為過於瘦弱。 標准體重計算方法: 標准體重(千克)=身高(厘米)-110 超出和低於標准體重的百分比計算方法: [實際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標准體重(千克)×100% 第二條 外傷所致的顱骨缺損、骨折、顱骨凹陷、顱內異物存留等,顱腦外傷後遺症,顱腦畸形,顱腦手術史,慢性顱內壓增高,不能錄用。 第三條 有胸、腹腔內重要臟器手術史(闌尾炎手術後半年以上者,腹股溝氙、股氙手術後一年以上無後遺症者除外),不能錄用。 第四條 骨、關節、滑囊、腱鞘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骨、關節畸形,習慣性脫臼,脊柱慢性疾病,胸廓畸形,不可自行矯正的脊柱側彎、駝背,慢性腰腿痛,大骨節病指(趾)關節粗大,存在功能障礙者,不能錄用。 第五條 兩下肢不等長超過2厘米,膝內翻股骨內髁間距離和膝外翻脛骨內踝間距離超過7厘米,或雖然在上述規定范圍內但步態異常,不能錄用 第六條 影響功能及外觀的指(趾)殘缺、畸形,足底弓完全消失的扁平足,影響長途行走的雞眼、胼胝,重度皸裂症,不能錄用。 第七條 惡性腫瘤,影響面容或功能的各部位良性腫瘤、囊腫、瘢裂、瘢痕體質,不能錄用。 第八條 頸強直,不能自行矯正的斜頸,三度以上單純性甲狀腺腫,結核性淋巴結炎,不能錄用。 第九條 脈管炎,動脈瘤,重度下肢靜脈曲張,重度精索靜脈曲張,不能錄用。 第十條 泌尿生殖系統炎症、結核、結石等疾病或損傷及其後遺症,影響功能的生殖器官畸形或發育不全,隱睾,不能錄用。 皮膚科 第十一條 重度腋臭、頭癬,泛發性體癬,疥皰,慢性濕診,慢性蕁麻診,神經性皮炎,白癲風,銀屑病,與傳染性麻風病人有密切接觸史(共同生活)及其它有傳染性或難以治癒的皮膚病,不能錄用。 第十二條 影響面容的血管痣和色素痣,身體裸露部分有明顯癜痕、疤痕、色素癍和身體其它大面積的疤痕攣縮,不能錄取。 第十三條 淋病,梅毒,軟下疳和性病淋巴肉芽腫,非淋球菌性尿道炎,尖銳濕疣,艾滋病及病毒攜帶者,不能錄取。 第十四條 紋身者不能錄取。 內科 第十五條 器質性心臟、血管疾病(風濕性心臟病、先天性心臟病、心肌病、冠心病等),心電圖異常,不能錄取。 第十六條 血壓超出下述范圍,不能錄用。 收縮壓:12.00-18.66千帕(90-140毫米汞柱); 舒張壓:8.00-11.46千帕(60-86毫米汞柱)。 第十七條 有各種惡性腫瘤病史者,不能錄用。 第十八條 慢性支氣管炎,支氣管哮喘,各型肺結核及肺外結核,結核性胸膜炎及其它呼吸系統慢性疾病,不能錄用。 第十九條 各種原因導致的一葉肺不張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條 胃、十二指腸潰瘍,嚴重胃下垂(超過髂上嵴聯線),肝臟、膽囊、脾臟、胰腺疾病,細菌性痢疾,慢性腸炎,腹部包塊,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仰卧位,平靜呼吸,在右鎖骨中線肋緣下捫到肝臟不超過2厘米(劍突下不超過3厘米)質軟,邊薄,平滑,無觸痛、扣擊痛,肝上界在正常范圍,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 (二) 五年前患過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引起的脾臟腫大,在左肋緣下不超過1厘米,無自覺症狀,無貧血,營養狀況良好者;單純性脾大不超過3厘米,無脾功能亢進者。 第二十一條 肝功能和乙型肝炎表面抗原檢查,具有下列情況之一者不能錄用。 (一) 丙氨酸基轉移酶(A、L、T)酶法檢驗40單位以上者。 (二) 乙型肝炎表面抗原(HBSAg)酶標法檢驗陽性者。 (三) 確診為各型慢性肝炎及各種肝病患者。 第二十二條 急、慢性腎炎,單腎,多囊腎,腎功能不全,不能錄用。 第二十三條 血栓閉塞性各期脈管炎、;雷諾氏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四條 慢性腮腺炎、腮腺混合瘤不能錄用。 第二十五條 除單純缺鐵性貧血,且血紅蛋白男性高於9克/dl,女性高於8克/dl者以外,其他血液病患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六條 各種內分泌及代謝系統疾病,結締組織疾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七條 鉤蟲病(伴有貧血),慢性瘧疾,血吸蟲病、黑熱病、阿米巴痢疾、絲蟲病,不能錄用。 第二十八條 有癲癇病史、精神病史、癔病史、遺尿症、暈厥史、夢游症及神經官能症(經常頭暈、失眠、記憶力明顯下降)、智力低下,不能錄用。 下列情況可以錄用: (一) 食物或葯物中毒所引起的短時精神障礙,治癒後無後遺症。 (二) 十三周歲後未發生過遺尿。 第二十九條 中樞神經系統及周邊神經系統疾病及其後遺症,不能錄用。 耳、鼻、喉科 第三十條 口吃、嗓音明顯嘶啞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一條 嗅覺喪失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二條 雙耳失聰者;雙側聽力耳語低於4米者;一側聽力正常,另一側聽力耳語低於3米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三條 眩暈病,重度暈車、暈船者,不能錄用。 第三十四條 耳廓畸形,外耳道閉鎖,反復發炎的耳前瘺管、耳廓、外耳道濕診,耳黴菌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五條 鼓膜穿孔,化膿性中耳炎,乳突炎及其它難以治癒的耳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六條 鼻畸形,嚴重慢性副鼻竇炎,重度肥厚性鼻炎、萎縮性鼻炎,及其它影響鼻功能的鼻息肉及慢性鼻病,不能錄用。 第三十七條 影響吞咽、發音功能難以治癒的咽、喉疾病,不能錄用。 眼科 第三十八條 雙側視力低於5.0,中心30度周圍視野,不能錄用。 第三十九條 色覺異常,不能錄用。 第四十條 影響眼功能的眼瞼,瞼緣、結膜、淚器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一條 眼球突出,眼球震顫,眼肌疾病,共同性內、外斜視在15度以上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二條 角膜、虹膜、虹膜睫狀體疾病,瞳孔變形,運動障礙,不能錄用。 第四十三條 青光眼,晶狀體、玻璃體、脈絡膜、視神經疾病,不能錄用。 口腔科 第四十四條 三度齲齒、齒缺失並列在一起的超過兩個,不能在一起的超過三個;頜關節疾病,重度牙周病及影響咀嚼功能的口腔疾病,不能錄用。 第四十五條 妊娠內不能錄用。 第四十六條 功能性子宮出血,生殖器官結核、腫塊、慢性盆腔炎等婦科疾病,陰道分泌物淋菌快檢陽性者,不能錄用。 第四十七條 外生殖器發育異常、子宮脫垂、乳房腫瘤不能錄用。 監獄系統公務員就是警察,也需要體能測試
❸ 人民警察不實行職務職級並行的政策嗎
2015年前不會來實行,此前先行的是縣以下自機關,即設立縣級人民政府的建制為縣、市、區(市轄區)的縣級以下機關,主要是提高科級以下公務員的經濟生活待遇。縣之上機關職務層級較多,沒有科級的「天花板」問題,短期內應不會實施,但不排除過幾年地市級機關不會參照實施。省級以上實施的可能性不大,但按此原理和一定原則系統分級規定,統籌實施也許過些年會有的。
❹ 當一線獄警有前途嗎如果過幾年晉升的話,對應的副科級、科級職位都叫什麼名字啊
副科級:中隊長、區隊長、辦公室副主任、副主任科員(副科級非領導職務)、財務科副主任
科級:監區長、教導員、辦公室主任、財務科主任
還有很多一下想不起,監獄機關有很龐雜的職能部門,這些部門都有相應的職位
❺ 監獄人民警察這次改革,為什麼我40年的工領,警領35年了,主任科員17年了,為什麼
這次職級套改的確沒有跳出官本位的框框。不管以前採取什麼手段搞上副主任科員以上非領導職務的都可以套為警長。而那些不走關系。老老實實工作的人。警齡再長也只...
❻ 監獄系統參與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嗎
監獄系統不屬於縣級以下
❼ 監獄警察從什麼時間執行警察系列
監獄警察也是公安機關人民警察的一個序列,從成立支持起,就執行警察序列
❽ 監獄警察什麼時候實行了公務員制度
2000
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司法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事局、司法局、監獄管理局:
監獄是國家的刑罰執行機關,勞動教養場所是國家治安行政處罰的執行機關,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對於實現中央提出的建設高素質政法幹部隊伍的戰略目標具有重要意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監獄法》、《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警察法》和《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的有關規定,現將監獄、勞教系統實行公務員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必須按照《國家公務員暫行條例》、《國家公務員制度實施方案》及有關配套法規的規定進行。通過實行公務員制度,在監獄、勞教系統創造公開、平等、競爭、擇優的用人環境,建立與有關法律法規相配套、充滿活力的人事管理機制,建設一支高素質的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隊伍,以促進監獄、勞教工作的穩定和發展。
二、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要嚴格控制實施范圍,實行公務員制度的人員必須是在監獄、勞教系統執法崗位上工作並授予了警銜的人民警察,其他人員不得列入實行公務員制度范圍。
三、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過渡為國家公務員,應在國家核定的編制內,按照國家公務員的基本條件和所任職務的任職條件,採取考試、考核的辦法,嚴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實施。確定行政職務和非領導職務時,要嚴格控制在規定的職數限額內,不得突破領導職數和非領導職數限額。在過渡時,要按規定搞好輪崗和任職迴避。對有條件的單位、要積極推行競爭上崗,擇優選拔。
四、監獄、勞教系統原具有專業技術職務的人民警察,實施過渡時應按規定確定行政職務和工資待遇,不再執行企業、事業單位的專業技術職務及工資獎金。
五、這次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施公務員制度的工作,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人事勞動)廳(局)和司法廳(局)共同負責組織。各地人事、司法行政部門應根據本地實際情況制定實施方案,並報人事部、司法部備案後組織實施。
六、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工作量大,各級人事部門和司法行政部門要高度重視,加強領導,精心組織,密切配合。在實施過程中要先搞試點,摸索經驗,逐步推開,還要注意及時與地方編制部門和其他相關部門溝通,對可能遇到的問題要加強研究,及時請示匯報,切實做好思想政治工作,確保實施工作順利完成。
過渡工作要抓緊實施,保證質量。過渡工作結束後,各地應認真總結,並將監獄、勞教系統人民警察實行公務員制度的情況分別報人事部和司法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