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局職務職級並行出現的問題

發布時間: 2021-03-10 16:33:22

A. 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存在問題及建議

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存在一些問題,影響了基層公務員工作的積極性,因為基層晉升的比例不大,很多近20年的公務員還沒得到晉升,也給了一些領導謀私的空間。

B. 請教各位同志關於職務與職級並行的若干問題

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享受副科科員任滿12年未版提拔。《關於縣以下機關建權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簡稱《意見》)規定的職級晉升具體條件:? 晉升科員須任辦事員滿8年,級別達到25級;晉升副科級須任科員級或科員滿12年,級別達到23級;晉升正科級須任副科級或鄉科級副職、副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20級;晉升副處須任正科級或鄉科級正職、主任科員滿15年,級別達到19級;晉升正處級須任副處級或縣處級副職滿15年,級別達到17級。《意見》還對「任職年限」作出解釋?,即指從晉升職級或正式任命職務之月起按周年計算,滿12個月為1周年。《意見》還規定,任現職級或職務期間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優秀等次,任職年限條件縮短半年;每有1個年度考核為基本稱職等次,任職年限條件延長1年。

C.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哪些問題仍需釐清

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拓寬公務員晉升的職業發展通道,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釐清,僅供參考。
1.級別是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的統一。《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這句話有兩層含義。首先,級別與職務相對應,是能力和業績的體現,這是職位因素。一定的職務層次必然對應一定的級別,職務晉升應當在級別晉升中體現。但是,級別同樣要體現資歷,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務員晉升職務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不晉升職務也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一定的職務層次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同一職務層次內,年資高的人一般應當比年資淺的人職級高。
2.級別應與待遇掛鉤。級別能夠為公務員帶來物質上的激勵,才能有效體現對其工作業績與個人價值的肯定,並相應地為公務員帶來職業滿足感和社會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級別的激勵作用才能得到實現。級別與待遇掛鉤,不僅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也應當相應地體現在住房、醫療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級別待遇的檔差應合理設置,以強化級別晉升的激勵作用,從而減少公務員對職務晉升的依賴。
3.應擴大職務與職級的交叉范圍,體現向基層傾斜原則。基層工作量大面廣,但受縣鄉兩級政權機構的規格所限,縣級以下公務員普遍職級偏低。適當擴大基層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交叉范圍,對一定級別以下公務員僅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允許少數優秀基層公務員的級別適當高於機構規格,有利於激勵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在基層崗位工作。

D.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有何影響

文件雖然有了,但沒有執行時間。 估計要幾年後了 ( 現在忙著養老保險並軌 ,等平穩後,就會考慮這件事情了)

E. 如何看待職務與職級並行

深改復組提出的「職務與職級並制行」的方案當然是值得肯定的。因為,通過打開另一條通道,可以使更多的基層公務員通過晉升職級獲得相應的待遇、榮譽感和認同感。但是,也應該認識到「職務與職級並行」必須統籌推進,既要通過政府自身改革和「簡政放權」,讓「公務員熱」回歸理性,讓更多的人不再擁擠獨木橋;同時,在基層推進「職務與職級並行」也需要系列的配套政策和改革。

F. 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應該注意哪些問題

基層執行過程中還存在三個方面突出問題

一是晉升條件要求過高,對工齡因素考慮不足。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規定的職級晉升條件既有任職年限要求又有工資級別要求。不少基層公務員僅任職年限這一項就難以達到標准,再加上工資級別條件限制,且沒有充分考慮工齡因素,等到以上條件都具備時,大部分人員已接近退休年齡,到退休時很難享受到上一職級工資待遇。

二是一次不能晉升兩個職級設置不夠合理。按照一次不能晉升兩個職級規定,大部分基層公務員任科員時間長達30餘年,承擔的工作任務重,且已超過提拔年齡,按規定只能享受副主任科員工資,致使按照政策已享受副主任科員待遇的幹部,因提拔無望,職級又不能再次晉升,工作中積極性不高,職務與職級並行政策對基層幹部的激勵沒有達到預期效果。

三是對公務員在事業單位工作期間的職務級別及年限缺乏合理明確的認定。不少基層公務員在進入行政機關工作之前在事業單位工作,有的從事業單位調入,有的是單位性質轉為參公事業單位,由於基層單位規格限制,無論他在事業單位是什麼職稱,定級時若無行政級別,往往被定為科員,這類人員往往到退休也很難達到晉升資格條件。

對策及建議:

一是健全公務員內部考核機制。公務員享受職務與職級待遇後,出現不積極不主動等工作狀態,主要是以往的考核標准過於模糊,使得考核缺乏一定的客觀公正性。建議加強平時考核,建立日常考核結果反饋機制。採用科學合理的考核方法。激勵在職公務人員積極努力地開展工作,促進公務員素質能力進一步提高。

二是對工作踏實、默默無聞的基層公務員,適當加大職務職級晉升力度。針對基層科員群體大、年齡大的特點,在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中,建議在科員享受副主任科員待遇這種情況下取消一次不能晉升兩個職級設置,使基層普通科員即使沒有得到提拔,但到退休時可以和自治區、市一級的部分幹部享受同樣級別的工資待遇,縮減基層幹部的心理落差。

三是科學合理設置職級晉升制度。在職級設置中,職級既要與職務保持一定的對應關系,又要使職務與職級相分離,保持獨立性。級別不僅是基本工資的確定依據,還是提高公務員福利、津貼等決定因素。要改變現行制度下以職定級、以職定薪的現狀,明確職務與職級的關系,充分體現職級的價值,增強職級的激勵功能,使職級工資在公務員工資收入和各類福利津貼待遇中起主導性作用。

G. 關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改革您必須關心的幾個切身問題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改革是應對當前公務員隊伍建設中的新問題而出台的新政策。畢竟領導崗位有限,為了讓更多的公務員工作有動力,可以通過提高他們的職級促進他們的發展。

H. 公務員職務,職級並行有幾個問題待釐清

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拓寬公務員晉升的職業發展通道,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釐清,僅供參考。

  1. 級別是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的統一。《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這句話有兩層含義。首先,級別與職務相對應,是能力和業績的體現,這是職位因素。一定的職務層次必然對應一定的級別,職務晉升應當在級別晉升中體現。但是,級別同樣要體現資歷,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務員晉升職務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不晉升職務也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一定的職務層次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同一職務層次內,年資高的人一般應當比年資淺的人職級高。

  2. 級別應與待遇掛鉤。級別能夠為公務員帶來物質上的激勵,才能有效體現對其工作業績與個人價值的肯定,並相應地為公務員帶來職業滿足感和社會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級別的激勵作用才能得到實現。級別與待遇掛鉤,不僅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也應當相應地體現在住房、醫療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級別待遇的檔差應合理設置,以強化級別晉升的激勵作用,從而減少公務員對職務晉升的依賴。

  3. 應擴大職務與職級的交叉范圍,體現向基層傾斜原則。基層工作量大面廣,但受縣鄉兩級政權機構的規格所限,縣級以下公務員普遍職級偏低。適當擴大基層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交叉范圍,對一定級別以下公務員僅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允許少數優秀基層公務員的級別適當高於機構規格,有利於激勵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在基層崗位工作。

I.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哪些問題待釐清

深化分類管理,推進「職務與職級並行」,仍需完善多種配套政策。如:強化財政支持,大幅提升級別待遇和檔差,以增強其激勵作用;合理配置編 制資源,推進新類別公務員積極「入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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