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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幹部違法買地

發布時間: 2021-03-10 01:50:45

村幹部違法賣集體土地,買主要退款,怎麼辦

國家禁止買賣土地。村幹部無權出賣集體土地,更無權私自出賣土地,這是違法行為。違反國家法律規定的買賣土地協議,根據法律規定應當是無效的,因無效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法律依據,《合同法》的相關規定

1、第五十二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無效:

(一) 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

(二) 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

(三) 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

(四) 損害社會公共利益;

(五) 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

2、第五十八條:合同無效或者被撤銷後,因該合同取得的財產,應當予以返還;不能返還或者沒有必要返還的,應當折價補償。有過錯的一方應當賠償對方因此所受到的損失,雙方都有過錯的,應當各自承擔相應的責任。

㈡ 村幹部有權私自買賣農村集體土地

根據農村的土地法的規定農村的村幹部是沒有權利私自購買農村的集體土地的

㈢ 村幹部違法賣地

向縣紀委、省紀委甚至中央紀委反映問題。紀委提倡實名舉報,但一定要注意保護自己,以免遭打擊報復。

㈣ 農村村幹部違法買賣土地小莉幫忙 管嗎

你可以和本欄目組或小莉聯系反映問題,看他們是否受理。

㈤ 村民自己買土地 村幹部只是簽個字違法嗎 怎麼判刑

你說的土地是農村集體土地,法律規定是不允許買賣的,只能流轉、租賃等。因此村民「買賣」土地行為不合法,也不受法律保護,村幹部的簽字也不具有法律效力。村民和村幹部雖違法,但違法不等同於犯罪,只要沒有產生嚴重的後果,只是對這種行為予以糾正,構不上觸犯刑律,也不存在判刑。再次說明,是沒有產生嚴重後果的情況下。

㈥ 村幹部私自買賣村民土地犯法嗎

不犯法,只要是不強買強賣。前年人大修改的法律農民有部分買賣轉專讓承包地的權利。但並不屬是完全的自由買賣,畢竟我國的土地無論在誰手中,但土地國有的性質不會變。買賣中如果有投機行為,那就是不允許的。比如很多地方開發了,一部分人先得知了信息,大量購入農民土地,然後賺取差價。這種情況是違法的。

㈦ 村幹部倒賣農民土地合法嗎

您好!我國農村的土地屬於集體所有,任何買賣土地的行為都是違法的,村幹部也不例外。謝謝閱讀!

㈧ 村幹部私自販買村裡土地怎麼辦

《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村土地承包法》第四十四條 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適用本章規定。
第四十五條 以其他方式承包農村土地的,應當簽訂承包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承包期限等,由雙方協商確定。以招標、拍賣方式承包的,承包費通過公開競標、競價確定;以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的,承包費由雙方議定。
第四十六條 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可以直接通過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實行承包經營,也可以將土地承包經營權折股分給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後,再實行承包經營或者股份合作經營。

按上述規定,他們的作法是錯誤的,你可據此向紀委和檢察院去反映。

㈨ 村幹部私自賣地違法嗎

來違法。
《村民源委員會組織法》第三十一條村民委員會不及時公布應當公布的事項或者公布的事項不真實的,村民有權向鄉、民族鄉、鎮的人民政府或者縣級人民政府及其有關主管部門反映,有關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門應當負責調查核實,責令依法公布;經查證確有違法行為的,有關人員應當依法承擔責任。

㈩ 我們村村幹部要賣土地,這是違法的

如果你村幹部私自賣買土地,就違反了《刑法》、《土地法》、《城鄉規劃法》等相關的法律法規,如果涉及的數量(五畝以上)較大,依法還應該承擔刑事責任。
你們可以購買土的一方出具協議書和相關的收款票據,然後進行復印,這個協議和收款票據就是最好的證據之一。
媒體可以進行取證,但只依靠媒體是不行的,因為媒體不是政府行政部門。當然,你們也可以在現場進行拍照,和失地農民進行取證,收集好證據後,依法就可以向土地管理部門或政府相關部門投訴。如果涉及犯罪,土地部門就會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立案偵查。
相關鏈接:《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價額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罰金。
《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三條 買賣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轉讓土地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門沒收違法所得;對違反土地利用總體規劃擅自將農用地改為建設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築物和其他設施,恢復土地原狀,對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沒收在非法轉讓的土地上新建的建設物和其他設施,可以並處罰款;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破壞上地資源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為依法懲處破壞土地資源犯罪活動,根據刑法的有關規定,現就審理這類案件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解釋如下:
第一條 以牟利為目的,違反土地管理法規,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嚴重」,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條的規定,以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定罪處罰: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五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二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五十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上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的,如曾因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受過行政處罰或者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二條 實施第一條規定的行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屬於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情節特別嚴重」:
(一)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十畝以上的;
(二)非法轉讓、倒賣基本農田以外的耕地二十畝以上的;
(三)非法轉讓、倒賣其他土地四十畝以上的;
(四)非法獲利一百萬元以上的;
(五)非法轉讓、倒賣土地接近上述數量標准並具有其他惡劣情節,如造成嚴重後果等。
第八條 單位犯非法轉讓、倒賣土地使用權罪、非法佔有耕地罪的定罪量刑標准,依照本解釋第一條、第二條、第三條的規定執行。
第九條 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依法應當追訴的,或者一年內多次實施本解釋規定的行為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的數量、數額 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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