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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職是撤銷的職務還是職級

發布時間: 2021-03-09 07:48:00

A. 撤職、免職和不在擔任的區別

(1)撤職與免職的區別。

第一,性質不同。撤職是處分的一種,即撤銷現任職務;而免職是幹部管理與任免的一種方式,是工作人員的職務變遷和調整,不是處分。

第二,適用條件不同。撤職適用於嚴重違反行政機關公務員紀律,造成國家和人民利益重大損失,已不能擔任現任職務的行政機關公務員;而免職則是依據《公務員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試用期滿考核合格、職務發生變化、不再擔任公職以及其他情形需要任免職務的,應當按照管理許可權和規定的程序任免其職務。

第三,法律後果不同。受撤職處分的,不僅應當撤銷其現任職務,而且應當按照規定降低其職務、級別。而免職的,按照身體、年齡和德、能、勤、績等情況,有的不再安排工作,有的安排平級或者較低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第四,決定機關不同。撤職是根據受處分人的錯誤事實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2)不再擔任職務通常來講是主動辭職。免職通常是被動的,帶有強制性的。而不再擔任職務多是主動的,一般是領導幹部根據自己的特殊情況,如身體健康原因不能正常履行職責,則可以向上級提出不再擔任職務要求。因此,不再擔任職務多數帶有一定的主動性。

B. 請問撤職處分是撤最高職務,還是撤銷所擔任的其他職務中的一職

撤職處分包括主要或最高職務的兼任崗位,因為撤職處分同時有可能伴隨幹部行政級別的降低,如現級別高於新任職務的最高對應級別,級別將為新任職務對應的最高級別。
根據公務員法及其配套法規,撤職是公務員的處分類別之一,所謂撤職,是撤銷現任職務,一般降低一個職務層次從新任職,如,原為司法廳長,職務層次為廳局級正職,撤職處分後,撤銷司法廳廳長職務,按照副廳級及其以下職務層次安排工作。

C. 免職和撤職有什麼區別嗎

免職和撤職有很大的區別


一、兩者性質不同

「免職」不是一種處分手段,而是組織處理的一種方式。「撤職」是一種懲罰性行為,表明被撤職人員有重大過錯,如違紀工作嚴重失誤,甚至是有違法行為等。

免職,指依法享有任免權的機關按照法律或制度規定免去公職人員所擔任的職務。需要注意的是,免職只是意味被免職人不再擔任原職務,一般不具有懲罰性。撤職與免職的不同之處在於,是一種處分形式,分為撤銷黨內職務、撤銷行政職務兩類,分別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公務員法》《行政機關公務員處分條例》中給予了詳細的規定。

二、提出主體不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監督法》(以下稱為監督法)規定,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撤職案的主體有三類:

1、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檢察院提出。應由本級人民政府正職首長、人民法院院長和人民檢察院檢察長代表本機關簽署,向本級人大常委會提出;

2、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對於由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經有關部門調查核實,發現有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等情況而需要撤銷其職務的,可採取會議的方式決定問題。主任會議提出撤職案應由主任會議成員討論,以少數服從多數通過;

3、常委會組成人員五分之一以上聯名提出。常委會組成人員在集體行使監督職權的過程中,發出本級人大常委會決定任命的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有撤職情形的,可以聯名提出撤職案,聯名提出撤職案的法定人數是常委會組成人數的五分之一,而且常委會組成人員參加聯名提出撤職案,應當認真研究領銜人提出的撤職理由是否成立,相關材料是否充分,經慎重考慮後決定是否參予聯名。

而「免職」與「撤職」不同。免職與任職是對等的,一般情況下,由常委會任命的「一府兩院」人員需要免職,由「一府兩院」「三長」提出免職案。如果屬於人代會選舉的人員辭職或需要免職的,由常委會主任會議提出免職案。地方組織法第四十四條第九項明確規定了地方各級人大常委會在閉會期間有決定本級政府副職的個別任免。

三、原因及構成要件不同

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應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組織處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和實績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監督法》規定,撤職案應當寫明撤職對象和理由,即提出撤職案必須有充分的理由。這種理由大體可以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以為有違紀違法行為的;二是認為有失職瀆職行為的。提出撤職案還應當提供有關材料,也就是提出撤職案所依據的事實和法律依據,以支持撤職理由,主要是有關違法違紀、失職瀆職的事實和依據等。而在免職案中一般只需簡單說明免職理由,如工作調動、退休離休等。

四、處理程序不同

依據《監督法》規定,撤職案處理程序有兩種:

1、對於事實清楚、證據確鑿的,由「一府兩院」和主任會議直接提請本級人大常委會會議進行審議;

2、對於撤職案指控的事實是否成立,證據尚不清楚的,由主任會議決定暫不提請常委會會議審議,而是向常委會提議組織特定問題的調查委員會,由此後的常委會議根據調查結果報告審議決定。

3、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的撤職案,常委會組成人員在審議中可以就撤職案的事實是否清楚、證據是否確鑿,理由是否充分,適用法律是否正確,處理是否得當發表意見和看法。在表決前,被提出撤職的人員有權在常委會會議上申辯。就撤職案所提出的事實,證據和理由等提出反駁意見,為自己申辯和辯護,然後由主任會議決定是否將撤職案提請常委會會議採用無記名票的方式進行表決。

免職案的處理程序簡單,一般直接列入常委會會議議程,常委會組成人員審議後即予表決。

五、法律後果不同

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一個以上職務等級另行確定職務,並按照新確定的職務確定相應的級別和工資檔次,並且在二十四個月內不得晉升職務、級別和工資檔次;而被免職的,按照考核、職務變化等情況,有的安排平級或者低於其原任職務的職務,有的晉升職務。但除晉升職務的以及一些特殊情況外,一般原職級待遇不變。

六、決定機關不同

撤職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作出處分決定;而免職一般由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或者本人申請,由任免機關下達免職令或者通知。

綜上所述,本案中被撤職的兩個比免職的兩個責任人後果嚴重的多。朱巨龍時任陝西省林業廳副廳長,在虎照風波時雖然遭免職,但風波過後擔任了陝西省輕工業協會副會長,行政級別仍為副廳級。

D. 撤銷職務能保留職級嗎 公務員受撤職處分執行問題分析

待遇不變就是現有崗位沒有了。領導滿意了又回復職位了。還是要多請領導大保健

E. 撤職與免職有什麼區別

撤職與免職有原則區別:
(1)性質不同。撤職即撤銷現任職務,包括撤銷現任黨內職務或行政職務兩種情況,是一種紀律處分。免職是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職務的變遷和調整,是幹部任用制度的一種方式。
(2)原因不同。撤職是因為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犯有嚴重錯誤,不適應繼續擔任現任職務而作出的組織處理。免職是根據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的身體、年齡、能力和實績等情況,對其職務進行調整的組織措施。
(3)處理不同。黨員領導幹部和國家公務員被撤職後,另行分配工作,降低原職級待遇。免職的,有的安排平級或較低職務,有的因年齡、身體原因不安排工作,也有的因工作需要晉升職務。
(4)手續不同。撤職是根據本人的錯誤實事、情節、造成的危害後果,其對所犯錯誤的認識態度以及組織調查和處理結論,由主管機關作出處分決定。免職一般由本人申請或有關部門提出免職報告,主管機關下達免職命令或通知。

F. 正科級幹部受行政撤職處分後享受什麼職級待遇

《關於公務員紀律懲戒有關問題的通知》:給予公務員撤職處分,撤銷其現任所有職務,並在撤銷職務的同時降低級別和工資。撤職時按降低一個以上(含一個)職務層次另行確定職務,一般不得確定為領導職務。

G. 撤職是撤職務還是撤職級

撤職是指撤銷公務員所擔任的職務的一種紀律處分。撤職首先是撤職務,然後根據情況受撤職處分的,應當降低級別。
但是,撤職未必等於降級,降級通常是伴隨撤職後的另外處罰措施。
比如廳長是正廳(局)級,只要撤職後沒有宣布行政降級,那麼他的行政級別依然是正廳(局)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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