村幹部委託從事公務
1. 村幹部是否是監察對象
明確回答,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村幹部應該包括農村黨支部(黨委、黨總支,即黨的農村基層黨組織)委員、農村村委會委員、農村團組織成員、農村婦聯成員、農村會計、農村出納等農村基層組織管理人員。這些統稱村幹部。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第十六條規定,縣級以上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監察機關對下列機關和人員實施監察:(一)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及其公務員;(二)本級人民政府及本級人民政府各部門任命的其他人員;(三)下一級人民政府及其領導人員。縣、自治縣、不設區的市、市轄區人民政府監察機關還對本轄區所屬的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的公務員以及鄉、民族鄉、鎮人民政府任命的其他人員實施監察。這就是法定的監察對象。從上不難看出,黨團組織和群眾組織及其人員不是行政監察對象。而村委會成員是根據村民自治法,由村民自己選舉出的管理人員,不需要鄉鎮一級人民政府任命,村委會也非一級政府。所以村幹部不是監察對象。
但是,他們雖然不是監察對象,上級監察機關卻可以對一部分村幹部及其工作事項進行監察。《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監察法》新修訂後在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村委會是村民自治法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其村委會成員在具體事務中發生公共管理職能的行為,監察機關可以對其實施監察。
這個事情大家曾經討論過。現行監察法是2010年6月25日新修訂的,正好解決了這一問題。這是純紀檢監察業務了。希望對你有所幫助。
2. 村幹部算是國家工作人員嗎
村幹部就抄其職務來說,都不襲是國家工作人員,我國最低一級的行政機關是鄉政府。
3. 村幹部違反財務紀律根據什麼處分
1、村幹部具有黨員身份,根據《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來處分。
2、村幹部不具有黨員身份,則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民法通則》、《村民委員會組織法》、《刑法》、《會計法》等制度進行處分。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八條對黨員的紀律處分種類:
(一)警告;
(二)嚴重警告;
(三)撤銷黨內職務;
(四)留黨察看;
(五)開除黨籍。
第九條對於違犯黨的紀律的黨組織,上級黨組織應當責令其作出檢查或者進行通報批評。對於嚴重違犯黨的紀律、本身又不能糾正的黨組織,上一級黨的委員會在查明核實後,根據情節嚴重的程度,可以予以:
(一)改組;
(二)解散。
第十條黨員受到警告處分一年內、受到嚴重警告處分一年半內,不得在黨內提升職務和向黨外組織推薦擔任高於其原任職務的黨外職務。
(3)村幹部委託從事公務擴展閱讀
依據《農村基層幹部廉潔履行職責若干規定(試行)》
第六條禁止在村級事務管理中濫用職權、損公肥私。不準有下列行為:
(一)採取侵佔、截留、挪用、私分、騙取等手段非法佔有集體資金、資產、資源或者其他公共財物;
(二)在計劃生育、落戶、殯葬等各項管理、服務工作中或者受委託從事公務活動時,吃拿卡要、故意刁難群眾或者收受、索取財物;
(三)違反規定無據收(付)款,不按審批程序報銷發票,或者設立「小金庫」,隱瞞、截留、坐支集體收入;
(四)以虛報、冒領等手段套取、騙取或者截留、私分國家對集體土地的補償、補助費以及各項強農惠農補助資金、項目扶持資金;
(五)未經批准擅自借用集體款物或者經批准借用集體款物但逾期不還,或者違反規定用集體資金、公物操辦個人婚喪喜慶事宜;
(六)以辦理村務為名,請客送禮、大吃大喝,揮霍浪費集體資金,或者濫發獎金、補貼,用集體資金支付應當由個人負擔的費用。
4. 新行政監察法是否把村幹部納入監察對象, 注意,是新行政監察法。第五十條規定,是按從事的職業劃分的,
村幹部屬於村委會的成員,而村民委員會是中國大陸地區鄉(鎮)所轄的行政村回的村答民選舉產生的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村民委員會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員三至七人組成。領導班子產生依賴民主選舉,每三年選舉一次,沒有終身制, 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指定、委派或者撤換村民委員會成員。因此,從村委會的性質看,村幹部不適用《行政監察法》。
《行政監察法》第五十條規定:監察機關對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公共事務管理職能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家行政機關依法委託從事公共事務管理活動的組織及其從事公務的人員實施監察,適用本法。
5. 如何認定村幹部是「依法從事公務」
問題提得太籠統。一般來講,既然是依法從事公務,當發生爭議時就要拿出這個法來自證。當然質疑方也要舉證證明自己的質疑是合法的。這就是所謂控辯雙方,「認定」者可以從雙方的辯證中搞清楚事情的來龍去脈以及法律依據、憑證,這時就能下結論了。
6. 村委書記 屬於國家工作人員不
不是。理由如下:
我國一般很少有村委書記這一職務。村民委員會是我國基層群眾自治組專織的組織形屬式,村民委員會的領導,主要是村委會主任或村長。根據我國法律,村幹部不屬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
書記是黨內領導職務。黨在基層的組織名稱叫黨支部,一般叫村黨支部書記,設立黨委的村,是極為罕見的。村黨支部書記也不屬於國家工作人員。
7. 村幹部職務侵佔已構成犯罪的也歸紀律監察管嗎
根據我國《監察法》
十五條
監察機關對下列公職人員和有關人員進行監察: (一)版中國共產黨機關、人民權代表大會及其常務委員會機關、人民政府、監察委員會、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各級委員會機關、民主黨派機關和工商業聯合會機關的公務員,以及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 (二)法律、法規授權或者受國家機關依法委託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中從事公務的人員; (三)國有企業管理人員; (四)公辦的教育、科研、文化、醫療衛生、體育等單位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五)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中從事管理的人員; (六)其他依法履行公職的人員。
村幹部屬於上述第五款。
8. 農村幹部受賄屬於中央哪個部門受理
農村幹部受賄無論在什麼情況下都不屬於中央相關部門受理的范圍。如果涉及黨員村幹部受賄的,也是鄉鎮級或縣紀委受理的范圍,非黨員如果涉嫌受賄罪的,由縣級公安、檢察部門受理。
受賄罪是特殊的犯罪主體,村幹部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時,利用職務之便,為他人謀利而收受請託人財物,收受的財物價值達到刑法或者相關司法解釋規定的標准時,才能構成受賄罪。
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款的解釋》以立法解釋的形式對刑法規范的含義進一步明確界限: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七種行為屬於刑法規定的「其他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活動。這些行為:(1)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2)社會捐助村自治事物款物的管理;(3)國有土地的經營和管理;(4)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5)代征、代繳稅款;(6)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7)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村民委員會等基層組織人員從事前款規定的公務,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佔用公共財物、挪用公款、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構成犯罪的,適用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和第三百八十三條貪污罪,第三百八十四條挪用公款罪、第三百八十五條和第三百八十六條受賄罪的規定。也就是說,只有協助人民政府從事行政管理工作,才構成職務犯罪。
9. 黨和國家工作人員或者其他從事公務的人員,村幹部是嗎
不是,村幹部是來依據《村民委員會自組織法》選舉的,第二條規定村委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
第二條村民委員會是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務的基層群眾性自治組織,實行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民主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