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對村幹部腐敗談認識

發布時間: 2021-03-08 21:28:18

『壹』 如何防止村幹部的腐敗行為

如果從思路上講有四點:
1、加強農村民主法治建設,民主和法治是統一的,離不開。這里頭包括的內容就是剛才已經說過,落實村民利益關系民主管理是最根本的措施,強化村民有組織的建立,我接待信訪單打獨斗往往頭碰血流,以個體對應基層組織是無能為力,改變上訪反腐實單力薄。集體民主管理制度強化村民代表會議和村民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這次第二次修法,村民代表會議提的很重視,作用也很強化,我認為非常符合實際的,能夠召集便於議事,變成簡單易性。也強調村委監督機制,把這些落實,再加上村務公開,實現當家作主、防止腐敗問題解決了。
綜合大家思路,為了了解農村情況,可以參照教育部門,在中小學設立督學的辦法,由縣級主管部門聘請有責任性的督導員檢查,有社會形態督導參與行使。
2、落實縣鄉黨委責任,新政推動仍然是制度建設強有力的手段,不能脫離國情和現有體制,強化縣鄉黨委建立民主制度的責任,他不是直接操盤手,但是對建立制度負責任,如果縣鄉黨委不推動這個事,靠自然發育也是解決不了問題,他直接操盤不行,對制度落實負有責任,落實不了應該得到追究,發現問題不處理也應該追究。可以各地部門搞巡視組的作用,巡視你制度沒有落實追究你的責任,用制度加上點責任。現在通過這次高層反腐有一點作用,基層能不能實現?也應該給他們這點責任,凡是不落實制度應該受到處分,同時把鄉村關系和良友關系落實。
當然更深層次產權利益都有關系,公權力介入市場肯定出問題,斬斷鄉鎮政府伸向村集體經濟組織的手。
3、跟進基層司法改革,司法改革威懾力的反腐手段,也是最後一道防線,村民權益和集體利益受到損害的案件,檢察院可以提出公訴,利用國家機器的力量來打擊腐敗。法官應該立案並公開審理,村民自治當中好多東西到了法院、檢察院不能立案的,為了增進社會輿論的監督力量,削弱關系網執法干擾,司法公正可以探索建立相應的陪審團制度,使保護傘不敢出面,如果出面威脅自己的官帽子這就有分量。利益關系復雜可以搞異地司法管轄,特別是涉及官員的案子,我在信訪工作的時候想,信訪可以有權利的部門處理,但是檢查工作應該上一級檢查,不是你這個事告到國務院來,也是我來辦,找到哪裡也沒用,我聽見也不少,你不辦如果上邊審查發現問題你受到處理,這樣才行。
4、發揮社會力量制衡作用,我想這是健康社會的基礎,又是較長積累任務,剛才社會報同行提出來這方面的一些包括對宗族的看法,這是血緣關系現實存在,這個東西誰也不能改變,只能立足這樣狀態,過去把負面的東西看的太重,正面東西沒有發掘出來。比如到南方看到一些寺廟里頭規范行為的家訓什麼,都是正面的。這樣就是改變我們長期封建一些影響,多年把社會組織視一級力量的管理方式,削弱農村社會組織參與農村治理作用,積極農村合作組織、老年人組織等組織,以組織力量對各級腐敗行為監督,使腐敗行為得到遏制,當然也可以發揮媒體作用。將來形成公益組織,搞一個評議會、鄉村治理評議會,造就鄉村輿論陣地更好。把有利於廉潔文化觀念都引進來,防止腐敗還是有效的。

『貳』 小官大腐,村級村官腐敗怎麼治理

嚴格控制村級選舉中的「賄選」。由於受歷史因素和制度建設等方面的制約,我國農村選舉中存在著諸多問題,請客送禮、拉票買票、宗族選舉等時有發生,其中,最突出的就是「賄選村官」。在經濟發達地區,賄選村官現象尤為突出,因為在這些地區,村官雖小,但權力的「含金量」卻很高,具有很大的腐敗空間和利益。為了獲取這頂「官帽」,選舉前經常對村中選民採用請客、送禮、送錢進行「賄選」。很多時候,通過「賄選」當上村幹部的,上台後首先要做的事情就是「撈本」,把花出去的錢「收」回來,根本難以從廣大村民的利益為出發點做事情,更多的時候是侵害村集體利益。因此,要從黨紀政紀和法律上加大懲處賄選的力度,努力遏制賄選。加強對村民的宣傳教育,讓村民充分認識到,手中的選票事關自己的切身利益,並要為自己的選擇負責,不斷創新杜絕賄選的方式方法,做好選舉前的准備工作。

仔細甄別「村官」的「人選」。村「兩委」人選問題直接事關村裡的經濟發展和社會穩定,黨的方針政策能否傳遞到「末梢神經」,關鍵依賴於村官。大量事實證明,只要村幹部能幹、肯乾和會干,該村的工作推進起來就很順利,群眾的滿意度自然就很高。引導村民群眾仔細醞釀村幹部人選,把「信念堅定、遵守法治、為民服務、勤政務實、敢於擔當、清正廉潔」作為能否作為村幹部的重要標准。在選舉中,嚴格按照選舉程序,鄉鎮(街道)黨委和村裡群眾要注重村官的人品問題,真正把那些想幹事、有能力、有威信的能人選上去。

認真落實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的「程序」。當前,出現「村官」腐敗的村莊主要原因是村級事務規范化程度不高,財務管理不公開透明,資金使用混亂和不堅持科學民主決策。有些村幹部飛揚跋扈,作風霸道,搞「一言堂」,辦事不講程序和規矩,村裡重大事項根本不進行民主決策,村民也不了解村裡重大事項建設和經費的使用情況,有些甚至為了躲避監督,設立賬外賬和「小金庫」,很容易滋生腐敗。鄉鎮(街道)黨委政府要引導村官依法履行職責,及時公布村務財務情況,讓村民自治的權力在陽光下運行。通過教育引導村幹部和群眾,不斷推進村務事項的民主化管理,切實保障群眾的知情權、決策權、參與權和監督權,讓群眾關注村級事務和村級發展,減少村官貪污腐敗的空間。

加大土地利用、財務等重點事項的「監督」。回顧近年來查處的村官腐敗,絕大部分都涉及土地徵收、佔地拆遷、承包流轉、惠農資金使用以及村裡重大工程等事項,村官腐敗也主要發生在這些領域。對此,必須切實擔負起對重大項目和資金使用的監督責任,延伸監督觸角,不留監督「死角」。目前,審計監督和紀檢監督,主要是進行事後監督,缺乏事前監督和過程監督,貪污、受賄等問題主要發生在這些環節,負有管理的職責部門應當強化事前監督和過程監督,尤其在重點項目實施中加強跟蹤,發現問題的及時督促整改。對於發現問題的,紀檢監察部門要及時查處。通過嚴密的監督網路,不斷規范農村基層黨員幹部廉潔奉公、依紀依法辦事。

整合舉報信訪「信息」。在治理村官腐敗中,紀委和信訪等部門要充分擔負起監督作用,確保監督落實到位,不停留在紙面和文字上。紀檢幹部要堅持信任不能代替監督的理念,結合鎮村聯系緊密的特點,善於整合鎮村的信息資源。通過鎮里黨員幹部了解村幹部違紀的有關情況,同時,加強與基層群眾溝通交流,依法藉助人民群眾進行反腐,了解「兩委」幹部的違紀線索。經常與村務監督委員會、經管站和信訪辦等部門溝通,善於從村財務、村務公開和惠農資金使用中發現問題。對農村黨員幹部進行社會上流行的吃吃喝喝、拉幫結派等行為,及時提醒教育、誡勉談話,防止小錯釀成大錯。適時關注網路輿情,收集網路上涉及本地區村官的違法違紀信息,及時查處,在緊抓辦案同時,抓好黨風廉政預警工作。

對村官腐敗要嚴肅「懲處」。黨風廉政建設和反腐敗工作中,黨委負主體責任,紀委負監督責任。在「村官」反腐中,鄉鎮黨委要加大力度落實主體責任,對村官違法違紀絕不包容遷就,更不能以本地區有腐敗案件「丟面子」而加以姑息遷就。當前,有些領導幹部甚至認為,如果對村官管理監督過嚴,可能會影響村幹部干工作的積極性,以為了推動工作為借口放縱村官的某些不合法行為等。對於違法違紀的「村官」,必須加大處罰力度,堅持做到發現一起,查處一起,通報一起,堅持用身邊的典型案例進行警示教育。堅決杜絕和避免搞無原則的「一團和氣」,當「好好先生」。通過嚴肅懲處,發揮正風肅紀的威懾力,使廣大村官對權力心存敬畏,為鄉村治理營造清風氣正的好環境。

『叄』 如何充分發揮村黨組織的作用,杜絕村幹部違法違紀問題

普法很重要!只有知道事情的嚴重性以及代價,才會有所作用。

『肆』 處理農村黨員幹部違紀存在哪些問題

農村反腐,表面上九級風浪,下面卻紋絲不動。說白了,就是黨委主體責任和紀委監督責任缺失。
現實中,由於村官的腐敗行為發生在群眾身邊,涉及的款物主要有民政救災、搶險、扶貧、低保、醫保、五保、工程款、補償款……
一、當前農村基層幹部腐敗問題存在的普遍特點:
(一) 數額不大,危害直接
雖然數額不大,但涉及面廣,影響惡劣,易致農民集體上訪現象不斷發生。
(二)膽大妄為,直接侵佔挪用
近年來國家補貼給農民的糧食補貼、低保補貼、退耕還林補貼等項目不斷增多,但有的村幹部到鄉財政領到了錢不按規定發到農民手中,而是想盡辦法佔為己有。
(三)單獨作案,年齡偏大者較多
在農村基層幹部腐敗案件中,單獨作案居多。
(四)處事不公,徇私枉法
有些村幹部利用鄉鎮領導比較信任長期擔任村支部書記或村委會主任的權力獨斷專行,霸佔集體財產為自己謀取私利。
(五)道德敗壞,腐化墮落
一些素質不高的村幹部受腐朽思想的侵蝕,個人生活作風腐化。有的利用集體收入吃喝玩樂、嫖*賭博;有的參與封建迷信活動;有的與村痞狼狽為*,嚴重敗壞社會風氣,群眾敢怒不敢言。
二、農村基層幹部腐敗的原因
(一)少數農村基層幹部自身素質比較低
不少村幹部,社會威望較高但文化水平卻相對較低。他們不學法不懂法,對法律、法規和政策的領會不到位,使得一些農村幹部很容易走上違法犯罪的道路。
(二)部分農村基層幹部缺乏群眾觀念
一些村幹部缺乏農民群眾觀念,往往將權力視為自己謀生的一個條件,公款挪為己用居然「天經地義」,所謂「有權不用過期作廢」。
(三)農村基層防腐力度不夠,懲處不嚴
防腐制度嚴重缺失,缺乏針對性,鄉鎮、村紀檢力量薄弱,防腐工作的實際效果卻沒有要求。這是農村基層腐敗越來越嚴重卻屢禁不止的一個重要原因。
(四)財務管理混亂給村幹部腐敗造成可乘之機
村幹部變動頻繁,賬目交接不清,誰當幹部誰管錢,賬目設置不夠規范,財務審批不夠嚴格,村幹部權力過於集中,所有支出全憑一人說了算,「白條」自批自支現象在村級財務管理中較為常見。部分村村務公開欄都設有「其他」項目欄,因沒有列明支出的用途,給村幹部以權謀私帶來可乘之機。
(五)村幹部大權獨攬,「位小權重」為滋生腐敗提供了土壤
在農村受傳統宗族觀念和家長作風影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般都是本村大姓人氏擔任,有的村「兩委」成員都是一個家庭的,大權集中在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手裡,這些村幹部大小事情由其說了算,權力的過度集中使他們作案時有恃無恐。
三、解決農村黨員幹部腐敗問題的治理對策
(一)選好、用好村幹部
要大膽使用那些政治立場堅定、品質作風優良、工作創新務實的德才兼備的人。

(二)管好財經制約和監督村幹部權力的行使,遏制村幹部職務犯罪。
實行「村財鄉管」制度就是一個行之有效的方法。「村財鄉管」就是將各村的財務賬冊及憑證交鄉鎮政府成立的專門機構管理,每月在規定的時間里,由各村上報本月內的財務收支憑證,再由鄉鎮專門機構審核、處理。這種制度可以制止「白條」入賬等違反財經紀律的支出,減少公款吃喝,從而改變村級財務管理的混亂局面。另外一種形式就是改變村官與會計的隸屬關系,會計由鄉鎮直接委派,這在並村後是可以實現的。沒有隸屬關系的會計,可以充分履行會計職責。
(三)加強教育培訓,提高村幹部的整體素質
對村幹部採取持證上崗、任職教育以減少腐敗現象的發生;各黨支部應經常召開黨內民主生活會,廣泛開展談心、批評與自我批評等活動,保證黨內民主生活的正常化;對違法違紀村官的及時查處、曝光,對村幹部進行警示教育;檢察機關應主動出擊,深入鄉村、分片分塊,有分有合地開展法制教育,送法下村,直至到人。有關部門整合力量,在農閑季節作者在調查中定期對村幹部進行黨性教育和財經管理、法律知識的培訓,有助於提高村幹部的綜合素質。
(四)適時適當提高村幹部經濟待遇
逐步提高村幹部的經濟待遇,有其合理性,而且在此基礎上,要適時統一解決村幹部的醫保、社保的問題,使他們老有所養、病有所醫。解決他們後顧之憂。
(五)加快法規制度建設,使反腐敗工作在法制的軌道上運行
由於所涉及的資金數額不大,通常無法形成刑法意義上的犯罪行為。要克服執紀執法失之於寬、失之於軟的現象,要重視有關程序性法規制度的建設,通過調查研究,探討具體的工作程序和環節。關鍵要強化過程和環節控制,保證「便民」和防止腐敗雙重目標的真正實現。

『伍』 看村幹部貪污腐敗感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條
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公共財物的,是貪污罪。受國家機關、國有公司、企業、事業單位、人民團體委託管理、經營國有財產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侵吞、竊取、騙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佔有國有財物的,以貪污論。與前兩款所列人員勾結,夥同貪污的,以共犯論處。
第三百八十三條
對犯貪污罪的,根據情節輕重,分別依照下列規定處罰;
(一)個人貪污數額在十萬元以上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死刑,並處沒收財產。
(二)個人貪污數額在五萬元以上不滿十萬元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情節特別嚴重的,處無期徒刑,並處沒收財產。
(三)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五萬元的,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節嚴重的,處七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後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可以減輕處罰或者免予刑事處罰,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四)個人貪污數額不滿五千元,情節較重的,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較輕的,由其所在單位或者上級主管機關酌情給予行政處分。對多次貪污未經處理的,按照累計貪污數額處罰。第二百七十一條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己有,數額較大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以及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前款行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二條、第三百八十三條的規定定罪處罰。

『陸』 對我們的鄉幹部,村幹部的貪污腐敗應怎樣監督

一是強化幹部隊伍建設。
首先,要嚴把選人用人關。堅決打擊拉票、賄選等違紀違法行為,保證選舉結果真正順應民意,讓那些腦子活、能力強、敢擔責、講奉獻、群眾呼聲高的人帶領群眾致富、奔小康。要強化幹部學習教育。其次,要充分認識教育的基礎性作用,將村幹部教育工作抓在手上,經常性的組織村幹部開展業務學習、聽廉政黨課、看廉政教育警示片等,以鮮活的案例教育村組幹部深化為民服務宗旨,提升科學履職能力,自覺築牢拒腐防變思想道德防線。最後,要完善考核獎懲機制。要不斷完善考核獎懲機制,以發展實績定等次,用群眾口碑量優劣。對考核成績突出的村幹部個人予以物質和精神上的獎勵,同時對相關村組在政策上給予一定程度傾斜,充分發揮典型引領,示範帶動作用。
二是規范村級權力運行。
要進一步建立、完善村級議事、決策、監督、管理等各項制度,將村級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防止權力跑偏、濫用。首先,要明確村「三委會」各自的職責范圍,實行決策、執行、監督的有效分離,確保村級權力在制度的軌道上相互制約,平穩運行;其次,要全面落實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將村級重大事項決策、項目建設、低保評審、各類惠農補貼發放及村級資金使用等情況及時、准確地向群眾公開,讓群眾充分行使知情權、參與權和監督權,使權力在陽光下運行;最後,要強化村級財務管理,有條件的鄉鎮要積極執行「村財鄉(鎮)管」模式,資金數額較大的由集體討論決定,並嚴格執行「三審三簽」,堅決堵住集體財產被侵佔、挪用、揮霍的漏洞,確保村級資金安全。
三是強化村級事務監督。
鄉鎮黨委、政府要加強對村委會工作的指導和監督力度,引導村委會依法開展自治活動,積極推行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自覺接受群眾監督。縣、鄉(鎮)兩級農村農經部門,要加強對農村集體財務的審計監督,同時要做好村幹部任期屆滿或離任審計,在審計中查出侵佔集體資產和資金、多吃多佔的,要責令其如數退賠並依照黨紀政紀嚴肅處理;構成違法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其刑事責任,絕不姑息。
四是加大違紀行為處置力度。
各基層黨委、政府和紀檢部門要加強協調配合,形成監督合力,不斷提高適應新形勢、處理新問題的能力,將監督的觸角向農村延伸,解決「村官」監管缺位問題。始終以維護群眾利益和農村社會穩定作為一切工作的出發點和著力點,以抓鐵有痕、踏石留印的勁頭,嚴肅查處個別村幹部對黨和國家方針政策、決策部署置若罔聞,有令不行、有禁不止,工作方法簡單粗暴、損公肥私、侵害群眾合法利益的各類違法違紀行為,提高「村官」違紀違法成本,真正給那些敢於向集體利益伸手的「蛀蟲」以心理上的震懾。

『柒』 村幹部腐敗怎麼寫

所有村幹部都一個樣

『捌』 如何治理村官腐敗

村幹部腐敗的主要領域和危害
村幹部既管理農村公共事務,又管理農村集體經濟事項,如果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落實不到位,容易造成濫用職務權力謀求私利的腐敗。村官因為權力失去監督而腐敗的現象屢見不鮮,且有愈演愈烈之勢,如廣州市黃浦區荔聯街滄聯社區的5名主要村幹部斂財近千萬,被央視焦點訪談曝光的汕頭市潮南一村官在村人均耕地不足0.2畝的情況下圈地建豪華陵墓等等。在缺乏有效監督的情況下,任何權力都可能變成掌權者謀取私利的工具。當前,村官腐敗主要集中在幾個領域。
一是在集體土地徵用拆遷過程中以權謀私,收受賄賂;二是在土地開發利用等集體資源、資產、資金管理運行過程中營私舞弊,非法獲利;三是在農村基礎設施建設過程中弄虛作假,損公肥私;四是在農村低保戶確認等公務管理過程中優親厚友、吃拿卡要、虛報截留等。就當前來看,與土地相關的腐敗是最嚴重的。
這些腐敗,造成了一定程度的危害。主要是國家和村民利益受到侵害,破壞社會公平正義和農村發展穩定,加深社會對於公職人員的不信任感,損害黨和政府的威信。
發生腐敗和查處難的原因
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民主管理制度建設嚴重滯後。農村基層民主制度建設在反腐方面未能充分發揮作用的原因,一是不少地方對村民自治沒有真正重視,以致民主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流於形式,不能通過有效的民主制度建設防範村官腐敗。二是一些鄉鎮領導認為村民自治約束了他們的權力,在用人、征地等方面妨礙自己的手腳,不在建立基層民主制度上下功夫,卻在加強鄉鎮機關對村級權力的控制方面屢出新招,直接管理村級財務和村委會公章,導致基層民主制度建設退化。三是有的村幹部和縣鄉幹部結成利益共同體,聯合作案,腐敗村官受到鄉鎮幹部的保護,腐敗行為得不到及時查處。四是一些地方片面強調村黨支部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人兼,主要幹部尤其是村黨支部書記包攬村級事務,造成村級權力過於集中,主要村幹部個人說了算,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機制弱化。五是一些基層幹部官本位意識濃厚,在官場中奉行官官相護、不得罪人的規則,群眾觀念淡薄,不關心群眾疾苦,不能堅持原則,不能正確對待村民的訴求,不積極處理群眾反映的問題。
基層官員在共同利益支配下對村官腐敗行為進行庇護。少數鄉鎮政府與村民集體之間存在土地資源利益的爭奪,反映在村民選舉過程中的操控違法現象和通過村黨支部包攬財務管理權。
起訴腐敗村官有法律上的盲區。一位檢察官坦言:「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的工作人員職務行為分為依法從事公務、基層自治管理服務兩種行為。按法律規定,只有在依法從事公務,如救災、搶險、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等環節,村官才屬於『依照法律從事公務的人員』,才列入『國家工作人員』范圍並屬於檢察機關查辦職務犯罪的管轄范圍。這造成了目前的一種司法困境,即一些基層群眾對基層組織的問題反映很強烈,但限於當事人身份及司法管轄權,檢察機關介入調查必須依法進行。」
對原有一些治理村官腐敗做法的評價
民主制度反腐。民主是抑制村官腐敗的根本措施。因為只有建立在利益關心和知情的基層上的監督,才是最有動力和有效的,但一些基層官員對於民主制度的建設並沒有充分重視,甚至認為限制了他們的權力而有意抵制,以至於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滯後,發揮作用並不理想。
規范村官事權和管理方式反腐。種糧補貼和老年補助直接打到村民的賬戶上,減少了截留的機會,村民反映好。但一些由村級組織控制的資源,如政府轉移支付到村的新農村建設項目資金,如果村幹部不進行公開,甚至由主要村幹部個人決定如何使用,容易出現腐敗。村幹部的報酬由財政轉移支付解決後,一些地方的村幹部報酬不與群眾評議掛鉤,民主監督弱化了。
行政和司法反腐。行政和司法反腐,都面臨缺乏硬性要求,「雷聲大、雨點小」的問題。縣鄉政府擔負在農村推進民主制度建設的工作職責,但許多地方缺乏這方面的考核指標,不落實相關制度沒有追究責任,甚至認為落實了基層民主制度會束縛基層幹部的手腳,不利於推進征地拆遷等工作。對於一些村民要求司法訴訟的腐敗案件,特別是涉及鄉鎮政府侵犯村民自治權利的訴求,存在立案難、勝訴難的問題。
農民上訪反腐。腐敗村官往往都有一些個人勢力,有的還有官場背景,甚至與黑惡勢力有染。村民上訪反映村官腐敗問題,舉報人受打擊報復往往得不到有效保護,有的舉報人被打,出警不及時,有的個人安全受到威脅,政府不給做主,保護不力,村民出於自我保護只好容忍腐敗。
防治村官腐敗的新思路
加強農村民主法制建設。落實村民建立在利益關心基礎上的民主管理,是最根本的措施。要強化村民有組織的民主監督,發揮村民作為反腐主力軍的作用,改變「上訪反腐」勢單力薄、「民主反腐」沒有組織依託的狀況。具體就是通過民主選舉,讓村民信任的人當選村幹部,不讓品行不好的人上台。通過民主制定村民自治章程和集體經濟管理制度,強化村民代表會議和村務監督委員會的組織制度建設,實現村務公開、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把村務活動置於陽光之下,實現村民當家作主,用制度防治腐敗。為了及時了解基層情況,防止農村民主政治建設流於形式,可以參照教育部門在中小學設督學的辦法,由縣級主管部門聘請內行並有責任心的督導員檢查指導落實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工作。
落實縣鄉黨委政府責任。在現行體制下,行政推動仍然是制度建設強有力的手段。強化縣鄉黨委政府建立和維護農村民主管理制度的責任,對於推進落實農村民主管理制度建設不力者進行責任追究。對於村民反映的村務公開和民主管理問題不處理的,要追究不作為的責任。為保證制度落實,可建立紀檢監察部門牽頭的農村基層民主政治建設的巡視制度,通過巡視組發現問題的線索,督查、責成有關方面限期處理。結合當前黨的群眾路線教育實踐活動,把鄉村關系和村「兩委」關系納入法制軌道。制定出鄉鎮黨委政府指導村民自治組織工作的制度,防止鄉鎮政府違法干預村委會選舉,違法干預村民自治和村集體經濟事務,違法侵佔農民集體經濟權益。規范農村黨支部對於農村工作的領導,防止黨支部包辦村民自治和集體經濟事務,保證村民當家作主的權利。並就落實這些制度的情況,由村民代表會議對鄉鎮黨委政府和村黨支部進行嚴格的民主評議,如有違反,當予問責。從更深層次講,應該進行農村征地制度改革,維護村民的土地產權利益,引入市場機制,改變土地財政和政府公職人員介入土地交易活動的狀況,斬斷鄉鎮政府伸向村級集體經濟組織的利益鏈。
跟進基層司法制度改革。司法介入是具有威懾力量的反腐手段,也是防治村官腐敗的最後一道防線。對於村民反映的村民民主權利和經濟權益受到侵害的案件,相關的村幹部腐敗案件,檢察院可以提起公訴,法院應該立案並進行公開審理,為了增進社會輿論監督能量,消弱社會關系網的執法干擾,促進司法公正,可探索建立相應的陪審團制度,使貪腐村官的保護傘不敢出面。涉及當地官員利益的重要案件,提倡實行異地司法管轄,從制度上解決涉官腐敗案件查處難的問題。村民反腐上訪問題的處理,實行上靠一級督查巡檢、媒體跟進和辦理責任追究制度。
發揮社會力量制衡作用。這是一個健康社會的基礎,又是一個較長時期的任務。長期的封建傳統影響,多年以來把社會組織視為異己力量的社會管理思維方式,削弱了農村社會組織參與基層社會治理的建設性作用。應該積極發育農村經濟合作組織、老年人協會組織、新農村建設志願者組織等各種農村社會組織,以有組織的力量,對於個人勢力壟斷村級公共權力的現象形成制衡,使腐敗行為能夠受到社會力量的有效抵制,優化農村社會治理體制。加強社會媒體與社會輿論的監督,可由農村有威望的長者組成鄉村治理評議會,造就一個公議鄉村幹部施政行為的輿論監督陣地,促進形成以廉為榮的社會環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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