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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發布時間: 2021-03-08 14:54:41

㈠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是什麼意思

職務與職級的區別表現為:①職務是指公務員所具有的頭銜稱謂,主要體現工作能力和職責大小,如縣長。②職級是指一定職務層次所對應的級別,主要體現資歷,如縣長所對應的職級一般是縣處級正職。
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
【會議摘要】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有利於調動廣大基層公務員的積極性,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一定要把好事辦好。
進展 5省份已試點職務與職級並行
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提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對此,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竹立家對新京報記者說,此舉相當於打破目前的職務決定待遇局面,為基層公務員開辟一條上升渠道,「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據了解,對於「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國家有關部門早有計劃。今年初,中組部、人社部聯合召開全國公務員管理工作會議時,人社部部長、國家公務員局局長尹蔚民就指出,今年的工作重點是推進公務員分類改革,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
5月28日,人社部發布了《2013年度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事業發展統計公報》,其中明確提出,開展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
初步統計,截至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5省份都已推行了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如福建今年7月發布的《實施方案》就提出,「根據國家統一部署,在縣以下機關全面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
現狀 公務員職務決定其待遇
現行的行政級別體系按照5級劃分:國家級、省部級、司廳局級、縣處級、鄉鎮科級,各級分為正副職。鄉科級以下,還有兩個級別:科員級、辦事員級。按照該劃分方式,縣以下機關最高級別是縣處級,對應的是縣委書記、縣長;縣級各委辦局,比如縣發改委、縣民政局的領導,雖然稱為局長,但實際為鄉科級。
中組部2008年發布的《公務員職務任免與職務升降規定(試行)》規定:晉升科員職務,應當任辦事員3年以上;晉升鄉科級副職領導職務的,應當擔任科員級職務3年以上。
以一名分配到鄉鎮、從辦事員做起的大學畢業生為例,干3年後,有資格升到科員;做滿3年科員,有資格升到副科長。此後,如果仕途順利,才有機會升到正科、副處正處等其他行政職務。
汪玉凱說,全國公務員隊伍中,來自縣以下機關的約60%,也就是說,多數公務員都在縣以下機關,「由於行政職務的職位非常有限,比如縣以下機關,正處級只有縣委書記、縣長、縣人大常委會主任、縣政協主席等少數幾個。所以多數公務員都是在科員、辦事員這兩個級別之間,就走完了個人仕途。有機會升遷到副科、正科的都不多。」
汪玉凱說,最關鍵的問題在於現行體制職務與待遇掛鉤,以職定級、以職定薪,「公務員如果想提高待遇水平,只有職務晉升也就是陞官這一條通道。這就導致了很多矛盾和問題」。
影響 對「非領導職務」影響不大
10年前,汪玉凱就曾提出「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建議,並對此做過調研,「職務與職級並行,就相當於給公務員增加了一條晉升通道。可以不當官,但也能享受到官員待遇。簡單來說,就是在職務與待遇掛鉤的基礎上,職級也跟待遇掛鉤。公務員只要工作能力、工作表現合乎要求,就能不斷提高職級」。
他認為,本次將公務員團隊中的多數—縣以下機關的公務員,作為「職務與職級並行」的適用對象,有利於提高基層公務員群體的工作積極性。
依據《公務員法》的規定,公務員序列職務除了領導職務,還有非領導職務。具體到縣以下機關,共包括辦事員、科員、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副調研員、調研員。鄉科級副職與副主任科員對應,科級正職與主任科員對應,調研員、副調研員與處級、副處級對應。
汪玉凱認為,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後,「非領導職務」仍會保留,「跟領導職務相同,副調研員、調研員的職位也很有限。所以『非領導職務』對於職務與職級並行這項改革,沒有多大影響」。(新京報首席記者 王姝)
職務與職級將並行 專家:縣以下機關公務員待遇有望提升
蘇海南指出,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完善公務員制度的重要內容,是幹部制度的一項改革,將解決縣以下公務員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問題,改變千軍萬馬擠獨木橋去爭當「長」的局面,讓他們能夠安心長期在基層工作,只要努力工作,個人能力提升、貢獻增多,不當「長」個人價值也能夠得到組織肯定和承認。此外,在工資分配方面,目前縣以下公務員工資水平相對偏低,職務與職級並行後,職級將與工資待遇掛鉤。當一個公務員基於自身工作能力、承擔責任和所做貢獻等提升到相應的職級後,他的工資待遇也能夠得到合理的調整和改變。

㈡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有哪些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規定》如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了深化公務員分類改革,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健全公務員激勵保障機制,建設忠誠干凈擔當的高素質專業化公務員隊伍,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務員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國家根據公務員職位類別和職責設置公務員領導職務和職級序列。

本規定所稱職級,是公務員的等級序列,是與領導職務並行的晉升通道,體現公務員政治素質、業務能力、資歷貢獻,是確定工資、住房、醫療等待遇的重要依據,不具有領導職責。

公務員可以通過領導職務或者職級晉升。擔任領導職務的公務員履行領導職責,不擔任領導職務的職級公務員依據隸屬關系接受領導指揮,履行職責。

第三條 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旨在適應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的要求,完善中國特色公務員制度,改革公務員職務設置辦法,建立職級序列,暢通職級晉升通道,拓展職級晉升空間,促進公務員立足本職安心工作,加強專業化建設,激勵公務員幹事創業、擔當作為。

第四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堅持以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為指導。

貫徹新時代黨的組織路線,堅持黨管幹部原則,堅持德才兼備、以德為先,堅持五湖四海、任人唯賢,堅持事業為上、公道正派,堅持向基層傾斜,堅持嚴管和厚愛結合、激勵和約束並重。

第五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實施工作,由各級黨委(黨組)及其組織(人事)部門分級負責。中央公務員主管部門負責全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組織實施的宏觀指導。縣級以上地方各級公務員主管部門具體指導本轄區內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組織實施工作。

第二章 職務與職級序列

第六條 領導職務根據憲法、有關法律和機構規格設置。

領導職務層次分為:國家級正職、國家級副職、省部級正職、省部級副職、廳局級正職、廳局級副職、縣處級正職、縣處級副職、鄉科級正職、鄉科級副職。

第七條 職級序列按照綜合管理類、專業技術類、行政執法類等公務員職位類別分別設置。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序列分為:一級巡視員、二級巡視員、一級調研員、二級調研員、三級調研員、四級調研員、一級主任科員、二級主任科員、三級主任科員、四級主任科員、一級科員、二級科員。

綜合管理類以外其他職位類別公務員職級序列另行規定。

第八條 公務員領導職務、職級對應相應的級別。

領導職務對應的級別,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綜合管理類公務員職級對應的級別是:

(一)一級巡視員:十三級至八級;

(二)二級巡視員:十五級至十級;

(三)一級調研員:十七級至十一級;

(四)二級調研員:十八級至十二級;

(五)三級調研員:十九級至十三級;

(六)四級調研員:二十級至十四級;

(七)一級主任科員:二十一級至十五級;

(八)二級主任科員:二十二級至十六級;

(九)三級主任科員:二十三級至十七級;

(十)四級主任科員:二十四級至十八級;

(十一)一級科員:二十六級至十八級;

(十二)二級科員:二十七級至十九級。

第九條 廳局級以下領導職務對應的綜合管理類公務員最低職級是:

(一)廳局級正職:一級巡視員;

(二)廳局級副職:二級巡視員;

(三)縣處級正職:二級調研員;

(四)縣處級副職:四級調研員;

(五)鄉科級正職:二級主任科員;

(六)鄉科級副職:四級主任科員。

㈢ 職務與職級並行機關事業編制人員怎麼辦

事業單位分類改革是指將現有事業單位按照社會功能劃分為承擔行政職能、從回事生產經營活動和從事公益答服務三個類別。

對承擔行政職能的,逐步將其行政職能劃為行政機構或轉為行政機構;對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逐步將其轉為企業;對從事公益服務的,繼續將其保留在事業單位序列,強化其公益屬性。

(3)公務人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擴展閱讀

國家為了社會公益目的,由國家機關舉辦或者其他組織利用國有資產舉辦的,從事教育、科技、文化、衛生等活動的社會服務組織。

事業編制就是指事業單位的人事編制。有些行政機關也有事業編制,主要是指司機、電工、炊事員、鍋爐工等後勤人員,不屬於公務員。

㈣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怎麼落地

近日,中央深改組第七次會議審議了《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下稱《意見》),會議指出,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全國縣以下機關實施這項改革,這也是為基層公務員辦好事、辦實事。而這意味著,基層公務員將「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

職級評定要跳出「單位級別依賴」

公務員職級改革的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它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

《意見》明確了公務員職級制度改革,無疑令人期待,它也是對十八屆三中全會提出的「建立公務員的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的呼應。而需要明確的是,公務員職級制度是法治政府相關的「文官制度」的一部分,它需要恪守法治原則,也理應在技術方法、機制設計、關聯制度等方面下工夫。

就制度改革本身而言,我認為至少應注意幾個方面:首先,應解剖現行制度積弊的體制性成因。一直以來,公務員的職級與職務是緊緊掛鉤的。弊端之一是,沒有職務,職級就無法晉升。縣以上有處級的調研員、巡視員等虛職;科級及其以下沒有虛職。弊端之二是,公務員職級過度依賴其單位的級別,導致廟大和尚大、廟小和尚小,縣級公安局一個能乾的老刑警到退休可能只是科級,而國家部委中的能力普通者退休前至少是處級,明顯不公平。這是體制性問題,須進行制度設計上的調整。

其次,應盡可能明確這項改革的目標:處級目標應是職級與職務相對分離,分開考評、升降,並建立相應待遇制度。職級對應的考評、調整,應主要以德、能、實績、資歷為依據,但也要考慮其所在單位的級別。縣以下公務員的職級,可以到處級,特別突出者可以到司局級;或者按公務員分級,合理確定職級的上下區間。

至於各級、各類、各個公務員的工資待遇和財產狀況,須嚴格遵循透明原則,接受全社會監督。對其任何不正當利益均應依法處理,貪污受賄必要時應降級直至開除;接受任何饋贈,均應及時報告、公開,並舉證證明其不違法性。

而公務員職級改革,還需諸多關聯性制度改革措施的配套。例如,應健全公務員的退出機制,取消事實上的鐵飯碗。對每個公務員職位,須作盡可能明確的職責規定,並對其履職狀況進行內外部評價。比照事業單位的聘期制,對部分公務員也實行聘期、任期制,打破終身制。又如,對不同種類的、同職級的公務員,應按照公務的復雜性、危險性、緊迫性程度,實行合理的差別待遇:如刑警的待遇應高於大多數種類的公務員。

另一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及相關激勵機制問題。長期以來,長官意志說了算的提任機制為害頗深。而相關改革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負責人特別主張提升某人的職級,則應公開對組織、公眾承擔證明義務,並對被晉級者的德、能、績及法治意識、守法狀況承擔「擔保責任」;對於不公平、不正當的升降,應嚴格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概言之,在此項改革中,要注重對症下葯、方法縝密、公開公平、厲行法治,特別是管束好各級負責人,絲毫不能含糊。(陳步雷 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公務員工資改革專家)

就怕「職務職級並行」執行難

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里,雖然要求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文件不少,可囿於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

作為基層公務員一名,聽到「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的消息,看到職級改革有了綱領性文件,挺欣慰的:畢竟,這有利於解決由於職務的瓶頸導致福利待遇長期停留在低位的問題。

但欣慰之餘,我也生出幾絲隱憂:該制度的推行,從整體社會效益上講,從促進基層待遇公平方面講,都是大好事;但對基層公務員個體而言,卻並不必然意味著工資待遇及心理感覺的必然公平。

縣以下基層公務員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或有兩個明顯的涵義,一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勵基層勤勉公務員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須切實公正地選出具有勤勉特質的公務員予以激勵,才能起到漲士氣的作用。

但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里,雖然有關方面出台了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意見和制度,可實際執行效果並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論勤勉與否,不論工作成績大小,只要不是有明顯問題,年度考核都會是「稱職」以上等次。而這種人情與關系綁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讓勤勉的公務員和混日子的都能實現晉級漲工資,但卻很難體現出能力、績效的差異來;而這種「干好乾壞一個樣」的隱性不公,到頭來,還會與實施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初衷相悖。

說起來,職務與職級並行,是《公務員法》賦予包括基層在內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實處也有好一陣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層財力有限,比如職務與待遇掛鉤的慣性認知——某種程度上,官員待遇也是種顯示地位、刷優越感的方式。而到頭來,它也使得一些地方領導手中的權力收益最大化,如把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等當「官」賣,通過這些「官」職的私相授受尋租。而一些基層公務員為達到待遇晉升,不得不千軍萬馬爭「官」干,加劇了基層官場的腐敗和跑官要官等現象。這不僅是某些「局中人」的親身感受,很多民眾對此也不乏認識。

給基層公務員一個增加福利待遇的通道,確實鼓舞人心,但出台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只是簡單的第一步,關鍵是怎麼啃「硬骨頭」,讓改革的韌性掰得贏固化利益圈的手腕,破除那些執行中的隱性不公。

㈤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 哪些問題仍需釐清

建立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拓寬公務員晉升的職業發展通道,有以下三個問題需要釐清,僅供參考。
1.級別是職位因素與品位因素的統一。《公務員法》第19條第3款規定:公務員的級別根據所任職務及德才表現、工作實績和資歷確定。這句話有兩層含義。首先,級別與職務相對應,是能力和業績的體現,這是職位因素。一定的職務層次必然對應一定的級別,職務晉升應當在級別晉升中體現。但是,級別同樣要體現資歷,這是品位因素。因此,公務員晉升職務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不晉升職務也可以帶來級別晉升。一定的職務層次可以對應多個級別。同一職務層次內,年資高的人一般應當比年資淺的人職級高。
2.級別應與待遇掛鉤。級別能夠為公務員帶來物質上的激勵,才能有效體現對其工作業績與個人價值的肯定,並相應地為公務員帶來職業滿足感和社會地位的提升。也只有如此,級別的激勵作用才能得到實現。級別與待遇掛鉤,不僅要體現在工資收入上,也應當相應地體現在住房、醫療等其他待遇上。此外,級別待遇的檔差應合理設置,以強化級別晉升的激勵作用,從而減少公務員對職務晉升的依賴。
3.應擴大職務與職級的交叉范圍,體現向基層傾斜原則。基層工作量大面廣,但受縣鄉兩級政權機構的規格所限,縣級以下公務員普遍職級偏低。適當擴大基層公務員職級與職務的交叉范圍,對一定級別以下公務員僅實行任職資格管理,允許少數優秀基層公務員的級別適當高於機構規格,有利於激勵優秀人才長期穩定在基層崗位工作。

㈥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是什麼意思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思是:在公務員法的框架下,在保持原有領導職務晉升通道不變的情況下,增加職級晉升的通道,來解決基層公務員「晉升難、待遇低」的矛盾。

2015年3月10日上午,十二屆全國人大三次會議新聞中心舉行記者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部長尹蔚民在回答新京報記者提問時表示,在縣以下機關實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這項工作剛剛進行了部署,各個省都在制定具體實施方案。

2016年12月,十二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二十五次會議25日表決通過了授權國務院在部分地區和部分在京中央機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有關規定的決定。決定將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職級與待遇掛鉤制度,拓展公務員職級晉升通道,進一步調動廣大公務員的積極性。

(6)公務人員職務與職級並行擴展閱讀

該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天津市市級機關及和平區、西青區各級機關,山東省省級機關及青島市、濰坊市各級機關,湖北省省級機關及宜昌市、襄陽市各級機關,四川省省級機關及綿陽市、內江市各級機關

以及教育部、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務院台灣事務辦公室、國家統計局本級機關(不包括直屬機構)開展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試點工作,暫時調整適用公務員法關於非領導職務管理的有關規定。

具體試點辦法由國務院作出安排,並報全國人大常委會備案。試點期限為2年。本決定自2016年12月26日起施行。

㈦ 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事業單位工作人員怎麼辦

事業單位不實行,本來事業單位就是走職稱路線,不走職級路線的。

《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版務員職務與職權級並行制度的意見》
三、實施范圍
(一)本意見的實施范圍,包括縣(市、區、旗)和鄉(鎮、街道)列入公務員法實施范圍的機關和經批准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機關(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機構規格高於正處級的縣(市、區、旗)所屬黨委、政府工作部門等不列入實施范圍。
(二)中央和省駐列入實施范圍的縣(市、區、旗)正科級以下單位中、已進行公務員登記備案或參照公務員法管理機關(單位)工作人員登記備案的在編人員,參照本意見執行。

㈧ 地市級以上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實施細則

12月2日,中央全面深化改革領導小組第七次會議上討論的《關於縣以下機關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的意見》,提到了要在職務之外開辟職級晉升通道。在實施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之後,一些職務不高,但業務能力強,承擔任務多的公務員,其工資將可能與同層次職務較高的公務員工資水平相當。

中國勞動學會副會長兼中國勞動學會薪酬專業委員會會長蘇海南表示,建立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將解決縣以下公務員的職業生涯發展通道問題,改變"千軍萬馬擠獨木橋"去爭當一地之"長"的局面。

蘇海南說:"要創造一個當官不當官都能夠按有關程序和要求分別晉升職級的雙通道制度,讓那些雖未當官但承擔任務重、個人能力強、所作貢獻多的一般公務員,也能夠與當官的一樣晉升職級,領取與同職級當官者差不多的工資。"

國家行政學院教授汪玉凱指出,一些街鄉等基層公務員工作很辛苦,因此提高他們的待遇是合情合理的。但從長遠來看,"漲工資"必須通過制度化來解決,通過法制軌道為公務員解決收入問題,而不是一紙行政命令的形式。"公務員應參照其資歷、年限、工作表現確定待遇標准。比如說,縣一級公務員的最高工資級別,應該達到縣長、書記的水平。公務員待遇的調整思路應該是:優秀的公務員即便當不上縣長、書記,退休時待遇也不會低"。

目前,安徽、山東、江蘇、河北、遼寧等省份已陸續開始嘗試推行公務員職務與職級並行制度。內蒙古、福建等省和自治區也在近期先後推出在縣級以下全面推行職務與職級並行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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