淺談村幹部經濟犯罪
① 如何預防村幹部職務犯罪求解答
隨著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東風吹遍全國各地,農村經濟正大步發展,村幹部手中掌握的權力和資金也越來越多,並在一定范圍內代替鄉鎮政府行使國家的基層管理權,但是至今並沒有形成一種好的運行機制來規范這些集體財產,因此給了這些村幹部產生犯罪的土壤。近年來,岳陽市君山區查處了錢糧湖牛奶村委會主任、會計冒領補償金案和柳林洲村委會會計挪用統籌款案等一系列村幹部職務犯罪案件,給我區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提供了一個良好的法治環境,在一定程度上促進了農村經濟的發展。打擊和查處職務犯罪的目的在於真正地做到預防職務犯罪的發生,下面,我就如何預防防村幹部犯罪講幾點我的看法:一、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
在分析村幹部職務犯罪的原因時,我們不得不提起我區村幹部犯罪的特點:一是人員的相對固定和集中,只限於村支部書記、村委會主任和會計。二是作案的形式從單一型向合夥型發展,作案手段也從明目張膽轉向暗箱操作。三是多數與經濟利益有直接的聯系。而直接使得村幹部職務犯罪有機可乘的主要有以下幾點原因:
1.村務不夠公開。這是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根源。有些村級管理暗箱操作,缺乏民主,透明度不高。實際上,有的村幹部為謀取私利方便,不想讓群眾了解村務、財務和政務,沒有按照《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規定建設一個陽光的村務公開制度。
2.財務管理混亂。這是誘發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溫床。農村幹部變動頻繁,誰當幹部誰管錢,根本不遵守財會制度,更談不上帳目的交接。另外,財務管理沒有明確的分工,形成了村幹部誰收錢誰保管,隨收隨花,開支無度。最後,就是收入不記帳、少記帳或虛報冒領,借其他支出和名目謊報支出數額,從中撈取好處。
3.監督機制缺失。這是村幹部職務和犯罪的直接原因。近幾年,隨著農村經濟的發展,村幹部的權力也越來越大,特別是「財權」,但是財務監督管理仍然是帳目不規范,財務審批不嚴格,自批自支現象常見。這些為誘發經濟犯罪打開了方便之門。
4.村幹部本身的素質低。這是村幹部職務犯罪的主要原因。我區村幹部的素質較低,民主意識淡薄,法律知識貧乏,有些幹部缺乏依法辦事的意識,容易形成「一言堂」,將村裡的收入當作自己的錢櫃子。
二、預防村幹部職務犯罪的措施
村幹部的職務犯罪首先直接侵害了農民的利益,嚴重影響了農村經濟及社會各項事業的發展;其次破壞了國家法令和惠農政策的落實,使群眾對黨和政府的可信度下降;再次容易引發集體上訪,矛盾激發,影響農村穩定和社會主義新農村的建設。切實預防村幹部的職務犯罪問題的有效途徑是:建設農村民主法治,搞好制度規范化建設,以制治人。
1.民主決策同,民主管理。深化村務管理體制改革,對村務實行決策、執行、監督三分開的管理制度。為保障農村級重大事項決策的科學化、民主化、公開化,使民主決策程序走上規范化,將決策程序歸納「支部提、村委議、黨內通、代表定」十二字,即按議事內容,由村黨支部提出意見和建議,在村委會上充分討論,並統一意見,在廣泛徵求黨內外群眾意見的基礎上,提交全體村民代表大會,作出決定和決議後,才進行實施。同時還要建立《重大事項管理規定》,並進一步完善好《村民自治章程》、《村支部、村委會議事規則》、《重大事項報告制度》等民主管理制度,按章程辦事,依法管理村級各項事業。
2.民主監督,加強對村幹部的權力進行監督制約。一要堅持「三公開,一監督」制訂完善,《黨務、村務、財務公開制度》、《財務管理監督制度》,做到「陽光」的村務管理。各村要做到「五個統一」,統一制訂村財務管理制度,統一由村文書或出納到會計服務所簽字領取,統一到鎮會計服務所報帳核算,統一實行一年一次財務公開(時間統一、程序統一、科目統一、手續統一、公開欄統一)。二要注重村民監督小組作用,真正發揮他們的強有力監督機制,實現村民自我管理,達到自治目的,促進更好進行權力監督。三是建立民主評議村幹部制度,每年一至二次對村主要幹部進行評議,並將結果公開,對存在的問題及時指出,並把評議結果與村幹部年終考核掛鉤,使民主評議不流於形式。四要加強對村幹部的法治教育,增強村幹部自身的法律意識和依法辦事意識。要真正遏制村幹部職務犯罪,還必須加強對村幹部的自身隊伍建設,消除其內因。主要這學習、教育使村幹部進一步樹立正確的權力觀、利益觀、群眾觀,讓其明白自己手中的權力來自人民,屬於人民,權力應服務於人民。
3.民主選舉,完善村幹部選拔制度。農村是社會主義現代化建設有著廣闊的天地,選好乾部,用好乾部,是重中之重。我們應建立起能上能下,充滿活力的用人機制。一是把好選舉關,保證選民真正按照自己的意志行使選舉權。二是可以培養、選拔年青幹部充實農村幹部隊伍,以改變農村幹部隊伍的老齡化和學歷偏低的狀況。三是村幹部的報酬要規范。可以根據經濟發展狀況,經群眾討論、村支部和村委會協商確定一個合理數額。四是注重權力的合理分配。村支書、村主任、會計不能由一人兼任,否則容易產生腐敗,要適當引入「迴避」原則。
(作者:蔡海波,岳陽市君山區人民檢察院)
② 應該怎麼處理村幹部貪污事件(實際點)
2000年4月29日全國人大常委會對《刑法》第93條第二款的解釋中規定:村民委員會等村基層組織人員協助人民政府從事下列行政管理工作時也應以國家工作人員論,這些行政管理行為包括:
(一)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款物的管理;
(二)社會捐助公益事業款物的管理;
(三)國有土地經營和管理;
(四)土地徵用補償費用的管理;
(五)代征、代繳稅款;
(六)有關計劃生育、戶籍、徵兵工作;
(七)協助人民政府從事的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1、村官經濟犯罪行為發生在《解釋》規定的七種行政管理行為之中,且犯罪數額達到立案標準的,自當到檢察機關舉報。
2、村官經濟犯罪行為發生在7種行為之外,單純的本村自治事務,如修橋築路,興修水電,集資辦廠、辦學,建設村莊等,這些人員在履行這方面職責的過程中,利用職權侵佔集體財物、挪用集體資金的,應以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論處;村官兼任村經濟組織成員在從事以營利為目的的經營性行為范圍內,利用職務進行犯罪,構成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和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
職務侵佔罪、挪用資金罪、公司企業人員受賄罪,由公安機關立案偵查。故遇到上述情形,應到公安機關反映。
③ 淺談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的關系 :
一.經濟犯罪和經濟糾紛的交叉案件中的常見問題
1.合同欺詐和合同詐騙的界限。在處理經濟犯罪與經濟糾紛交叉案的時候,要先明確經濟犯罪同經濟糾紛二者間的區別,防止將經濟糾紛錯誤定義為經濟犯罪,而對其採取不公正的處理;
2.也要有效避免對應當認定為經濟犯罪的行為,只是在表面上追究民事責任,這樣必然會放縱犯罪。
二.在社會生活中,合同的應用范圍越來越廣泛,作為一種很普通的社會文本現象,其已經延伸至社會的方方面面。所以在司法實踐過程中,有效分別合同詐騙犯罪和合同欺詐是很關鍵的問題。合同詐騙同合同欺詐二者同屬於合同的衍生物,均涉及到了合同履約過程中,合同當事人的權利和義務沖突,通常來說,合同詐騙與合同欺詐性質是相同的,都屬違法行為,都具社會危害,但是二者也存在著本質上的區別:
1.其動機目的不同。合同詐騙行為人只是想單方面的享受合同條文中所規定的權利,而不想履行義務,行為人地目的是:利用簽訂合同的辦法,達到非法獲取對方利益的目的(此處所講的非法獲取是指,用欺騙的辦法把將對方的財產轉到自己的掌控下,並會以所有人身份將其保存、使用及收益)。合同欺詐指的是合同當事人一方,用故意欺騙的方式使對方陷入錯誤並且與其訂立合同,以使另一方當事人做出錯誤地意思與決定為目的,從而通過履行合同來謀取非法利益,實質為謀利。故在欺詐性的合同中,欺詐人在主觀上並沒有非法佔有地目的,也沒有不履行合同地意思,目的在於用欺詐的手段與另一方當事人簽訂合同,從履行合同中來謀取利益。在司法實踐過程中,判斷是否有非法佔有為目的是個關鍵亦是難點。
2.其客觀方面存在差異。衡量合同詐騙還是合同欺詐,除目的與動機不同外,行為人的客觀表現也是以關鍵因素。詐騙罪的行為人目的是無償的使用以及取得合約人的財產,根本沒有履行合同的意願,所以他隱瞞真相、虛構事實的表現是:虛構合同的主體;攜款逃匿;大肆揮霍對方的財物;虛設擔保等。而在欺詐中,行為人通常表現為過分的誇大質量,自己地履行能力,以及數量等等。應注意的是,隱瞞真相表現為不告知或告知虛假的合同標的物的瑕疵,不聲明自身履行合同能力缺陷等。由此可見,二者雖均為欺詐性合同,但合同詐騙故意有無償佔有的因素,且不會履行合同所規定的義務;而合同欺詐是為了在履行合同的同時獲取不法利益。
3.在實踐之中,還應該注意其欺詐的程度。只有超過法律規定限度的欺詐才構成合同詐騙罪。在商業往來中,經常會出現一些欺詐的行為,而這一行為與合同詐騙之間存在著一個明顯的度的差異。只要對事實的歪曲度沒有超出在商業慣例中被許可的范圍,就尚未構成犯罪。所以,欺詐程度也可以作為罪與非罪的區分因素。
④ 實名向紀委舉報村幹部違法行為,現經偵來調查取證,為什麼
不能說你實名舉報對方就一定有問題,不調查怎麼確定對方是否有罪呢。這是正常的程序。
⑤ 淺議如何完善村居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
一、探索創新村居經濟責任審計的新舉措
如何加大對履行村居負責人履行經濟責任情況的監管,強化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筆者認為應從以下幾方面著手:
(一)加強組織領導,完善審計工作機制。各級黨委(黨組)、政府是抓好本地活動的責任主體,只有組織上高度重視,認真策劃開展工作,才能指導基層完成工作任務。各縣區黨委政府應建立起鄉鎮政府主要負責人直接分管、紀委書記或組織委員協管的審計工作組織領導模式,成立審計工作領導小組,建立聯席會議制度,研究解決工作中遇到的重大問題和審計結果運用等重要事項。近年來,山東臨沂在不增加機構和編制的情況下,採取機構掛靠、人員抽調的方式,各縣區所屬各鄉鎮(街道、開發區)共建立有獨立審計場所的審計機構171個,選配專職審計人員782名,實現了機構、場所、人員三獨立,為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提供了組織和人員保障。
(二)強化制度建設,創新審計規范管理。健全完善村居領導人經濟責任審計制度規范,加大對違法違規案件和經濟犯罪線索的查處力度,促使審計效果的最大化,確保審計職能作用的有效發揮。一是參照國家審計模式,實行任前經濟責任事項告知和離任經濟事項交接制度,在分類管理的基礎上,把任前告知、任中審計、離任交接及離任審計有機結合起來,對村居幹部履職全過程實施監督。二是實行季度調度、半年檢查、年度考核制度,由市級組織部門、審計局聯合對各縣區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開展情況進行督導檢查。三是實行「鄉審計縣審理」制度,即鄉鎮審計辦公室在審計實施過程中或審計報告出具前,將審計項目資料報縣區審計機關審理把關,切實提高工作質量。並積極探索績效審計和交叉審計制度,規避審計風險,提高審計成效。2015年7月,山東臨沂市委組織部、市審計局聯合印發了《臨沂市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實施辦法》,從審計組織、審計內容、審計實施、審計報告、計劃管理、結果運用等方面對全市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作出了系統、全面的規定,突出對管理制度和工作機制的創新,迄今市、縣、鄉出台工作制度或文件179個,逐步建立健全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各項制度和規范,實現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制度化、規范化。
(三)科學統籌謀劃,切實提高審計質量。要立足於「經濟責任審計」工作定位,將村居幹部納入審計監督范圍,堅持「全面審計、突出重點、有序推進」的原則,實現市、縣、鄉、村四級經濟責任審計監督全覆蓋。要將信訪問題突出村、資金收支量大的村、重點項目建設村作為審計重點,結合村「兩委」換屆和信訪情況,合理制定審計計劃,參照國家審計的規范業務流程和執業標准,嚴把程序關、復核關、質量關。市、縣審計機關要依託黨校、審計業務會議、以審代訓等平台,不斷加強對鄉鎮審計工作人員業務培訓,提高基層審計隊伍的整體素質和水平,夯實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的基礎。
(四)強化結果運用,提升審計工作成效。積極發揮審計工作在服務基層組織建設中的「免疫系統」功效,形成全面覆蓋、結果公開、主動問責、民主評議的審計工作思路,努力提升審計工作新成效。充分發揮領導小組和聯席會議制度作用,加強紀檢、組織、政法、檢察、審計、農業等部門的聯動配合,形成定期協調常態機制,不斷提高審計結果運用水平。堅持標本兼治,嚴格落實整改責任,做到「以審計促管理」。嘗試審計結果公告制度,保障群眾知情權和監督權,並加大案件線索移交和處理力度。截止2015年9月末,山東臨沂移送處理的826名村居幹部中已有564名依法依紀受到懲處,其中:戒勉談話164人,黨內警告或嚴重警告211人,撤職59人,留黨查看或開除黨籍65人,判處刑罰18人。由於審計工作不斷深化,壓縮了村居幹部「權力尋租」的空間,有效遏止了以往「換屆」前請客送禮、拉票賄選等種種亂象,使村居幹部在違法違紀問題上不想為、不能為、不敢為成為新常態,切實發揮好審計工作在管幹部、正黨風、促管理和警示教育幹部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二、進一步完善村居負責人經濟責任審計模式
一是鄉鎮審計機構編制不能落實。在目前的機構編制規定要求下,鄉鎮審計機構未在編制部門備案,由於沒有明確的文件規定,鄉鎮審計人員也不能參照國家審計機關工作人員享受審計補貼,造成鄉鎮審計人員缺乏歸屬感。需要加強頂層設計,提供製度機制支持。
二區域工作開展不均衡。從筆者掌握的情況看,縣、鄉兩級黨委政府主要領導的重視程度,直接影響該項工作的成效,應該進一步深化工作機制,建全和完善村居幹部經濟責任審計工作有效開展的長效機制。
三是部分鄉鎮審計人員職業勝任能力偏低。有的審計人員業務上不夠熟練,審計內容往往局限於財務收支領域,沒有全面把握經濟責任審計的實質和內涵,造成有的審計項目質量不高,形成審計風險的隱患。
⑥ 淺談如何做好經濟犯罪防範工作
職務犯罪因其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而引起了人們的廣泛關注。由於職務犯罪不僅侵害了單位的正常活動(正當性、公正性、廉明性),有的還給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損失,少則數十、數百萬元,多則數千、數億萬元,因而這種犯罪的社會危害性較之其他犯罪更為嚴重。預防職務犯罪,就是調動社會上一切積極因素,運用各種手段和採取社會性和專門性的防治措施,限制國家工作人利用職務犯罪的原因與條件,以達到防止、遏制和減少職務犯罪發生的目的。它是事前預防,即古人所說的「防患於未然」。學校原本是「清水衙門」。改革開放以後,在商品經濟大潮沖擊下,學校內部的職務犯罪也屢見於報刊雜志。由於導致職務犯罪的原因多方面的,要達到減少和消除職務犯罪,應從多層次、多角度、多方面進行系統預防,把預防犯罪的全局理順,建立起配套成龍的教育、預防、制約、監督等機制,使之相互聯系相互作用,對職務犯罪從源頭上進行治理,以挽救意圖犯罪者,保護國家和人民的利益免受損失。一、加強宣傳教育力度,提高學校幹部的自我約束能力1、加強法制教育,提高學校幹部的法律意識要加強法制教育,使學校幹部充分感受到法律的神聖和庄嚴,使潛在的犯罪人員充分感受到法律的威懾力,認清犯罪行為及其必然的法律後果,嚴格遵守法律、忠於職守,避免違反刑事法律的規定。要有效地預防職務犯罪,必須端正學校行政人員的思想。做為學校的行政人員,既是一名領導幹部,又是一名教師,「為人師表,教書育人」,「學高為師,身正為范」,提倡從政道德,用良好的師德師風武裝行政人員的思想,培養學校行政人員高尚的思想品德和大公無私的優秀品質,是從根本上預防各類職務犯罪的有效措施。學校的領導幹部應努力做到:省身以嚴,修德以謙,用權以慎,為政以廉。省身以嚴,就是嚴格自我約束和自我完善,做到「外無愧於人,內無愧於心」。修德以謙,就是在成績和榮譽面前保護良好的心態和清醒的頭腦。用權以慎,就是要牢固樹立正確的權力觀。我們的幹部必須弄清手中權力的性質,只有弄明白了這一點,才會正確看待和運用手中的權力。為政以廉,就是固守清廉,一身正氣。「外面的世界很精彩」,現象生活中不平衡的事到處都是,哪個單位都有,每個人都有,許多違法犯罪的工作人員,遇到不順心的事,心理不平衡時,總想通過歪門邪道找回失衡心理,結果誤入歧途,所以,我們要幫助工作人員學會自治、自立,實現自我的心理平衡。保持心理平衡,不可盲目攀比。4、教育工作人員切忌僥幸心理因為世上沒有不透風的牆,想要人不知,除非己莫為,不論犯罪分子隱藏的多深,偽裝的多巧妙,最終會暴露無遺。二、健全制度,建立紀律制約體系,消除產生犯罪的機會健全制度,對學校領導幹部的從政行為進行規范。採用紀律制約來設置權力防線,才能有效的抑制國家工作人員職務犯罪。建立健全規章制度,應當注重分析本單位的工作流程、制約情況、薄弱環節,在此基礎上,有針對性地制定工作程序、監察制約以及責任制度,使工作有章可循、監督制約有力、責任落實到人。應當特別重視的是,規章制度的制定完善僅僅只是預防職務犯罪發生的前提和基礎,規范運作、嚴格執行既有的規章制度才是有效預防職務犯罪的關鍵。各部門應堅決做到有章必循、違章必究。一個法治國家,追求的是法律至上;一個高效有序的單位,也應當以規章制度為開展工作的標尺,嚴格執行規章制度,做到令行禁止,使制度成為本部門、本單位工作的生命力之所在,而不是一個花瓶、一件擺設。實行教育收費公示制度,發放收費明白紙必須加蓋學校公章,所有收費必須使用正規票據,嚴禁私立收費項目或提高收費標准;嚴把圖書資料征訂關,實行分管領導審查把關、主要領導審批制,堅決杜絕亂征訂現象;嚴格財務管理,加強預算管理,實行「一支筆」審批制;控制非事業性支出,招待費、應酬費應控制在公務費2%以內,學校福利發放費用控制在勤工儉學純收入的30%以內;全面實行大宗物品采購公開招標制度;規范基建項目、經營項目管理,實行招標竟標,堵塞各方面漏洞;加強人事管理,全面實行教師全員聘任制,教師專業技術職務實行「評聘分開、競爭聘任」。要加強管理、利用嚴密的管理制度來約束、規范工作人員的行為,這是預防職務犯罪的重要方面。三、建立監督管理機制,遏制產生犯罪的條件建立監督管理機制就是要求學校行政人員要自覺置於黨和人民群眾的監督之下,接受監督管理,防止公權私用,通過有效的監督以贏得人民群眾的擁護和支持。事實證明,沒有制約的權利是犯罪產生的根源之一,因此,必須增強監督管理意識,完善監督管理制度,強化監督管理機制,加大監督管理力度,發揮監督管理功能,努力做到權力行使到那裡,監督制約措施就實行到那裡。(一)強化民主監督。規范、健全教代會制度,發揮教代會的功能,是加強學校民主管理、民主監督的重要渠道。教代會一年要召開二至三次會議,對學校重要的管理規章制度出台予以審議和通過。學校財務收支情況每年至少一次向教職工代表大會報告。教代會要推行民主評議領導幹部制度,學校領導幹部每年在全體教職工大會上進行述職述廉,教職工代表根據德、能、勤、績等方面進行民主評議。通過民主評議,一方面為廣大教職工直接參與學校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提供廣闊天地;另一方面促進領導幹部廉潔自律,發奮工作。對學校政務、黨務、財務通過公開欄進行全面公開,如學校收費情況、財務結算、收支情況、黨員考核、教師出勤、教師量化考核情況、教師評優評先、專業技術職務評審、福利分配、中學招生政策、招生計劃、程序及錄取名額、錄取分數線等以不同形式進行公開,授受教職工和群眾的監督,增強權力運作的透明度,以提高辦事效率,促進辦事公正。(二)強化審計監督。對學校財務採取「報送審計」和「就地審計」形式。強化月審計,對學校收支宗行「收入月審報,支出月審核」制度,學校所有收支單據必須經會計中心審核後方可下帳;強化專項審計,根據工作需要,對學校某段時間的財務或重大事項進行審計;強化離任審計,實行先審計、後離任。(三)強化信訪監督。教育局、學校要設立舉報電話,學校內要設立校長信箱,接受群眾舉報。實行主要領導批閱信件制度和領導接訪日制度。對於群眾來信反映的問題,堅持出一件、查一件、處理一件。對違法違紀行為視情節分別給予談話誡勉、警告、免職、移交監察機關或司法機關處理處分。
⑦ 村幹部經濟犯罪多少夠立案
幾百元都可以立案。但是用處不大。直接退賠而已。要等數額大了,案件不可收拾了,要搞才去搞。現在的村官沒有一個不貪的,不貪就不叫村官。
⑧ 村幹部涉嫌職務犯罪應向公安經偵還是紀律監察舉報
應該向紀檢監察部門舉報。
⑨ 村級幹部經濟犯罪的特點
。「村官」經濟犯罪的特點大致有:
——大案數量多,涉案金額大。例如某版市檢察機關立案偵查的權村幹部經濟犯罪22件39人中,數額在1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的有10件15人,佔40%。
——「窩案」(共同犯罪)多。村支書、村主任及其他村幹部相互勾結,合夥侵吞集體資財居多。如某村6名村幹部以「獎金」名義侵佔貪污152萬元。
——貪污犯罪多,作案手段簡單。村幹部作案手段集中表現為收入不入賬,虛報冒領,截留侵佔等,有的直接將國家集體資財據為己有。某檢察機關查處25件村幹部經濟案件中,貪污犯罪佔80%。
——作案次數多,持續時間長。某村村主任在1995年至1998年長達4年時間內作案8起,貪污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