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麼樣的農村幹部沒資格參選
❶ 競選村幹部需要什麼條件有沒有什麼關於法律的書籍
參與競選村幹部首先要有選民資格和被選舉權,要讓選民熟悉你,信任你,並在海選中獲得提名候選人票的多數,然後進入正式選舉,從過半選票者中按得票多者當選。選舉程序是:1、宣傳發動和成立村民選舉委員會;2、登記選民;3、提名候選人;4、正式選舉;5、發放當選證。村委會每屆任期三年,屆滿時及時換屆可以連選連任。年滿十八周歲的村民不分民族、性別、信仰、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剝奪了政治權利及另有規定條件的除外。
為保證村民提名的候選人能從全體村民利益出發,能夠推薦出奉公守法、品行良好、公道正派、熱心公益、具有一定文化水平和工作能力的村民為候選人。為此,近幾屆市、鄉村(居)民委員會選舉工作指導小組從選民資格條件、政治條件、村民信任條件、任職能力條件、身體和年齡等條件考慮,專門下文提出了村委會候選人的具體指導意見:
一 必須是經過認定後具有本村選民資格的村民;
確認選民資格,依據選舉法規的確定有以下四點:
1、年齡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出生日期的確認,以身份證為准,新滿18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為准。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本村委會的選舉月為准。
2、屬地條件: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選民資格。現在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連續居住本村1年以上並履行村民義務,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村民,由戶籍所在地出具證明,經居住所在地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選民登記。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重復登記。黨委組織部門選聘到村任職一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參加村委會選舉的,應當進行選民登記。
3、政治條件:未被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
4、身體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經群眾公認,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經常性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傻人員,可以不列入選民名單。
二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的法律法規;
三遵紀守法,密切聯系群眾,作風正派,辦事公道,廉潔奉公,熱心為村民服務;
四具有一定的法律觀念和政策水平,有較強的組織能力和工作能力,懂經營,會管理,能帶領群眾共同致富;
五身體健康,能堅持日常工作。
六村委會主任原則上應是50周歲以下、初中畢業以上文化;專職委員55周歲以下、小學畢業以上文化。曾為我市基層組織建設做出過突出成績者,年齡、學歷可適當放寬。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不得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一違反計劃生育政策3年內不得被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二正在服刑但未被剝奪政治權利的;選舉前3年內受過勞教以上處分的;因經濟或其它問題正在被司法機關立案審查的,以及市級公安機關確定的治安重點對象的;
三換屆選舉前3年內有嚴重經濟問題(包括已結案)的;
四3年內有盜竊、賭博、斗毆、搞封建迷信、宗族派性的。
五在本屆選舉過程中有「賄選」等違法違規行為,被取消候選人資格,或被宣布當選無效的人員,在本屆不得再提名為村委會成員候選人。
候選人條件須經村民會議或村民代表會議討論確定。
如果你有意競選村幹部,請你及時向本村村民選舉委員會了解本村制定的候選人條件,了解本村選民選情,看自己是否符合相關條件,並向選委會報告反映你的意願,爭取首先獲得選委會的支持,讓選委會能以組織的名義向選民宣傳你、介紹你相關情況,也請你積極向本村選民「推銷」你自己(以合法方式如競選演說等,不得有「賄選」等違法違規行為),爭取獲得選民支持,並在候選人提名和正式選舉中有效當選。
如果你有志為村民服務,請認真去閱讀《中華人民共和國村民委員會組織法》
還有就是多多閱讀《民法通則》《合同法》《勞動法》,因為處理村上糾紛時候多是這類的。希望我回答的你能夠採納。
❷ 村"兩委"成員候選人應當具備什麼標准條件哪些情形的人不能作為"兩委"成員
標准條件為政治過硬、有一定能力等;政治素質不強等不可以作為成員。
以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為例,依據《十堰經濟技術開發區村「兩委」幹部任職條件資格聯審辦法》第三條規定:村和社區「兩委」成員候選人應具備以下條件:政治過硬;有一定能力;作風務實;有擔當精神;身體健康;黨組織班子成員候選人還要符合黨內有關規定,應有1年以上的黨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能作為村和社區「兩委」換屆候選人:政治素質不強;道德素質不高、群眾普遍反映不好的,有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尚未撤銷的;違反法律法規,曾受過刑事處罰或勞動教養的;違反黨規黨紀和法律法規,正在被審查調查(偵查)的;受撤銷黨內職務及以上黨紀處分的;受撤職及以上政務處分的。近3年內被評議為不合格黨員且被勸退、除名的。
(2)什麼樣的農村幹部沒資格參選擴展閱讀:
村兩委成員候選人的相關要求規定:
1、街辦黨委以及村和社區黨組織要對有參選意向的不能、不宜對象,進行全面摸排分析,提前掌握有關人員名單。對不符合資格條件的參選人員,街辦黨委要提前介入,指導村和社區黨組織主動聯系或約談,闡明相關政策法規要求,勸其主動退出選舉。
2、對在村和社區「兩委」候選人資格條件審查中組織不力、把關不嚴、弄虛作假,造成不良影響的,要對相關責任單位、責任人進行嚴肅問責,必要時進行組織處理。
❸ 當村幹部要具備什麼條件
一、村民當村幹部要具備以下基本條件:
1、認真貫徹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和國家法律法規,具有強烈的事業心、責任感和奉獻精神,廉潔奉公,公道正派,群眾擁護。
2、具有一定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工作水平,懂得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農業產業化經營的基本知識,帶頭致富和帶領群眾共同致富的能力強。
3、一般應具有初中以上文化,身體健康。
村黨組織書記在具備上述基本條件的同時,還應具備黨性堅強、作風民主、善於做群眾工作、能夠正確處理新時期人民內部矛盾等素質。
村委會主任在村黨組織領導下,主持村委會的全面工作,其他村幹部在村黨組織的領導下,按照村「兩委」成員的分工,認真負責地完成分管的工作任務。
二、大學生競選村幹部的條件:
選聘對象為30歲以下應屆和往屆畢業的全日制普通高校畢業生,重點選聘中共黨員(含預備黨員)、學生幹部、具有本科以上學歷的優秀高校畢業生,非中共黨員的優秀團幹部、優秀學生幹部也可以報考。選聘到村任職高校畢業生中,大學本科以上學歷和中共黨員比例應分別達到80%以上。鼓勵高校畢業生回原籍應聘。
選聘報考的基本條件:
1、思想政治素質好,作風踏實,吃苦耐勞,組織紀律觀念強,志願到農村基層工作。
2、具備一定的組織協調能力,學習成績良好,本科或研究生畢業必須獲得相應學位。
3、身體健康。
參加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團中央等部門組織到農村基層服務的「三支一扶」、「大學生志願服務西部計劃」等活動期滿的人員,本人自願且具備選聘條件的,可報名應聘,同等條件下優先錄用。
三、村幹部的作用:
1、我國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直接推動者、組織者和實踐者,是黨中央在農村經濟工作中的中堅力量,是黨的各項路線、方針、政策在農村的貫徹者和實施者,擔負著組織和領導農民群眾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重要任務,在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過程中起著決定性作用。
2、村幹部是社會主義新農村建設的骨幹力量。
3、農村基層組織和村幹部是農民訴求的首選通道和依託對象,在農民心中扮演重要角色。
❹ 2020年村幹部選舉政策有哪些調整哪些人不能參選村幹部
一、2020年村幹部選舉政策調整如下:
1、村幹部任期由年延長至5年
2017年10月24日通過的《中國共產黨章程》規定,黨的基層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三年至五年。由於任期短,很多時候,村幹部並沒有足夠的時間熟悉村子的發展狀況,也並不能將一些規劃付諸行動。
因此,考慮到這一點,一些試點地區開始嘗試將村幹部的任期由3年延長為5年,進一步助力鄉村經濟的發展。為貫徹落實黨章規定,2018年7月,中共中央辦公廳印發了《關於黨的基層組織任期的意見》,進一步明確。
黨的基層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5年,黨的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一般為3年,其中,村和社區黨的委員會、總支部委員會、支部委員會每屆任期為5年。
2、既當村主任,又當村支書
以往,村兩委的兩個領導並非是同一人,即村主任是一個人,而村支書是另外一個人。然而,在很多情況下,會出現管理方面及責任推諉的問題,不利於內部的團結及鄉村的穩定和諧發展。因此,在一些試點地區。
國家開始嘗試將村主任與村支書兩個重要職務交由一個人擔任,以便更好的管理農村。為推進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會主任「一肩挑」工作,像建寧縣就規定,在經濟待遇上、政治待遇上、各項保障上、村財補助上都會給予激勵。
3、調整村幹部的薪資及福利待遇
現在農村的幹部基本上都是老年人,年輕人不願意干,就是因為工資太低了。為進一步推進基層組織建設,切實提高村幹部工作積極性,除了加工資,助養老外,還將提高其他方面的待遇,比如退休後的福利補貼,在職時的定期免費體檢等。
(三)「六不宜」
1、有嚴重違法用地、違章建房行為尚未整改,以及近5年內有嚴重損害生態環境、違反計劃生育政策多生育行為被查處的;
2、近5年內有煽動群眾鬧事、擾亂公共秩序,或者帶頭阻撓重點工程、重點項目推進,或者組織、參與非正常集體上訪,或者組織、參與非法宗教活動,或者熱衷於搞宗派活動造成不良影響的;
3、有惡意失信行為被法院納入失信被執行人名單且至今未撤銷,或者拖欠村集體資金,或者侵佔集體資產未償還的;
4、有長期外出不履職、幹部考核不稱職等辭職承諾情形的;
5、近3年內先鋒指數考評中曾被評為不合格黨員的;
6、道德品行低劣、在群眾中影響較壞的。
(4)什麼樣的農村幹部沒資格參選擴展閱讀:
村幹部是農村基層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胡錦濤同志早在 1994 年10 月召開的全國農村基層組織建設工作會議上就強調指出:「我國農村幾百萬基層幹部,是黨的整個幹部隊伍的重要組成部分,是貫徹黨在農村的方針政策,完成各項任務。
帶領廣大農民建設社會主義新農村的骨幹力量,是黨聯系農民群眾的重要橋梁和紐帶。」但村幹部又是區別於國家公務員的特殊群體,他們游離於國家的行政幹部體制之外。村幹部主要是指通過村民自治機制選舉產生的、在村黨組織和村民委員會及其配套組織擔任一定職務。
行使公共權力、管理公共事務、提供公共服務,並享受一定政治經濟待遇的工作人員。狹義而言,村幹部是指在村黨組織和村委會的任職人員,主要包括村、副主任、主任,其中村黨組織書記和村委主任是主要村幹部。
廣義而言,村幹部不僅包括村兩委幹部,而且包括其他在村級組織開展工作的人員,主要有三類:一是村民小組長、婦聯主任、治保主任、人口主任、民兵連長、團支部書記、村辦經濟組織負責人等等;二是上級選派機關幹部到村任職人員,例如駐村幹部等;三是選聘的大學生村幹部。
❺ 2020年村幹部選舉政策有哪些調整哪些人不能參選村幹部50歲以上可以參選嗎
例如,過去的村長和村支部書記
是兩個人分別擔任,現在改為
村長書記一人來擔任。
❻ 什麼人不能競選村主任
不能競選村主任的人員:不是該村的村民、被剝奪選舉權的人和未成年人、無行為能力的人。
競選村主任必須滿足的條件:
確認選民資格,依據選舉法規的確定有以下四點:
1、年齡條件: 年滿18周歲以上,出生日期的確認,以身份證為准,新滿18周歲未辦理身份證的,以戶口簿為准。選民年齡的計算時間,以本村委會的選舉月為准。
2、屬地條件:戶籍在本村的村民,均具有本村選民資格。現在居住地與戶籍所在地不一致,連續居住本村1年以上並履行村民義務,本人要求在居住地參加選舉的村民,由戶籍所在地出具證明,經居住所在地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可以進行選民登記。
大中專畢業生、下崗職工、離退休人員等回村居住的,可以予以登記,但不得在戶籍所在地重復登記。黨委組織部門選聘到村任職一年以上的高校畢業生,本人要求參加村委會選舉的,應當進行選民登記。
3、政治條件:未被依照法律剝奪政治權利。
4、身體條件: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本村村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但是,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除外。經群眾公認,村民選舉委員會確認的經常性精神病患者和無法表達意志的痴、呆、傻人員,可以不列入選民名單。
(6)什麼樣的農村幹部沒資格參選擴展閱讀:
根據《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的有關規定,村主任其主要職責是:
1、負責宣傳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教育村民遵守和執行。
2、在村黨支部的領導下,認真貫徹穩定完善家庭聯產承包為主的責任制和統分結合的雙層經營體制,執行本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健全服務體系,做好產前、產中、產後系列服務和協調工作,支持和組織村民發展生產、供銷、信用、消費、合同定購等形式的合作經濟,發展壯大村級集體經濟。
3、依法管理本村屬於村民集體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財產,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資源,保護和改善生態環境。
❼ 2018年新的選舉法規定什麼樣的人不能參選村幹部
根據我國《選舉法》第一章總則 第三條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年滿十八周歲的公民,不分民族、種族、性別、職業、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財產狀況和居住期限,都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
依照法律被剝奪政治權利的人沒有選舉權和被選舉權。因此也就不能參選村幹部。
2018年國家對農村幹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國家嚴厲規定以下8類人不能當村幹部。
1、賄選人員:就是通過不正當的手段賄賂村民的,賄賂上級機關派來行使監督人員的,這類人是不能參選村幹部的。
2、有嚴重拉票行為的:那些嚴重拉票,承諾給各種好處的,這種拉票行為人員村民們千萬要注意,不能選,你想想這些人真的當上村幹部後,以後你還會有好日子過嗎?羊毛出在羊身上,今天給你了,明天是要還的。
3、擾亂選舉秩序的:由於農村的特性,有很多一大家子人多的,也就是我們說的宗族勢力,往往會干出擾亂選舉的事情發生,發生這類事情的人員也是禁止參選的。
4、計劃生育執行不到位的:也就是說以前那些罰款沒有交的,沒有執行的人員,也是不符合參選村幹部條件的。
5、服過刑的人員:這里有個條件,那就是5年內有服刑經歷的人也是不能參選村幹部的。
6、被銀行執行黑名單人員:就是說你被銀行執行了黑名單,也是不可以參選的。
7、年齡:村支委的選舉年滿50歲是禁止參選的,現任委員,沒有年齡限制,可能也是考慮到新人上去很多事情還不熟悉的緣故吧。
8、具有村霸性質的人員:就是那些老是打假鬧事的人員,這類人也不能參選村幹部,假如上去了那還不是妥妥的村霸。
(7)什麼樣的農村幹部沒資格參選擴展閱讀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2015年8月29日修正版)
根據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六次會議《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選舉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代表法〉的決定》第六次修正)